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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10033
試驗執行中

2024-05-01 - 2029-03-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0

召募中1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試驗,針對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 ABP 234 與 Keytruda® (Pembrolizumab) 之間的療效、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和免疫原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崇裕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賴學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賴俊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參照藥品的療效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參照藥品的 PK 次要目標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參照藥品的療效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參照藥品的 PK • 比較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許可的 pembrolizumab 與 EU 核准的 pembrolizumab 之 PK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參照藥品的安全性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參照藥品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ABP234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270

劑量

25 MG/ML
10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 篩選時年齡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2.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7 版分期系統,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第 IV 期非鱗狀細胞 NSCLC。
3. 先前未曾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全身性治療;先前接受過輔助或術前輔助治療的受試者,若在隨機分配至少 12 個月前完成治療,則准許參加試驗。 先前用於症狀處置的緩和性放射療法,若在隨機分配至少 3 週前完成,則准許參加試驗。
4. 依據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疾病。
5. 對於 PD-L1 檢測,必須先送出來自疾病切除部位的腫瘤組織,並由認證中央實驗室收到並分析生物標記,受試者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將使用最近期的封存檢體 (與檢體保存時間多久無關)。若無法取得適當的封存組織,可進行組織切片。
6.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7. EGFR、ALK 和 ROS-1 陰性 (突變狀態檢測不明的情況下,可由認證的中央實驗室進行 EGFR、ALK 和 ROS-1 檢測)。
8.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9. 依據以下實驗室檢驗值,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學: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µL
ii. 血小板 ≥ 100 000/µL
iii. 血紅素 ≥ 9.0 g/dL 或 ≥ 5.6 mmol/L – 之前 4 週內未輸血
b. 腎臟方面
i. 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45 mL/min
c. 肝臟方面
i. 血清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符合 Gilbert 氏症候群 (總膽紅素與直接膽紅素之間的比值 > 5),此時允許 TBL ≤ 3.0 × ULN,或 TBL > 1.5 × ULN 的受試者之直接膽紅素 ≤ ULN
ii.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AST/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ALT/SGPT) ≤ 2.5 × ULN,或對於肝轉移受試者,≤ 5 × ULN
d. 凝血
i.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激酶時間 (aPTT)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此時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10.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1. 小細胞肺癌 (SCLC) 或混合 SCLC/NSCLC 組織學或鱗狀細胞癌。
2. 已知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治療過腦轉移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前提為受試者持續至少 2 週臨床穩定、沒有新的或增大的腦轉移證據、且試驗藥物用藥前至少 3 天已完成任何皮質類固醇治療。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應確立符合此定義之穩定腦轉移。
3.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接受過 > 30 Gy 的肺部放射療法。
4. 曾經或目前患有免疫介導疾患。患有第一型糖尿病、自體免疫甲狀腺炎導致殘留甲狀腺功能低下而僅需要激素補充療法、或皮膚疾患 (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5. 受試者曾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先前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免疫療法 (包括 PD-1/PD-L1)、抗腫瘤生物性療法、或標靶治療。
6. 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的醫學病況。
7. 篩選前 5 年內曾罹患 NSCLC 以外的其他任何惡性腫瘤,例外情況為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接受過手術治療的乳突甲狀腺癌等。
8. 已知曾罹患達到 Child-Pugh B 或 C 級且具臨床意義的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或其他肝炎 (例如,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目前濫用酒精或肝硬化。
9. 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僅限免疫球蛋白 M 檢測) 或 HCV 篩檢呈陽性。
已知診斷感染 HIV 的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者允許納入:
a.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µL,且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定義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
b. 納入試驗前接受持續 4 週以上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400 copies/µL。
活動性病毒性肝炎的定義:
• 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在臨床上定義為,需要抗病毒療法治療,或 B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 (HBsAg 和/或 HBcAb,或 HCV 抗體)。
• HBcAb 檢驗陽性的受試者,若 HBsAg 檢驗和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及 HBV DNA 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 HCV 感染已治癒的受試者 (必須無法偵測到病毒量,亦即完成治療後 3 個月持續病毒學反應) 符合納入資格。HCV 抗體檢測陽性的受試者,若 HCV RNA 檢測為陰性,則符合資格。若受試者為 HCV 的帶原者且 HCV RNA 檢測陽性,則認定不符合資格。
• 對於已成功治療病毒性肝炎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病毒再活化或再次感染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且應認定試驗治療對於受試者的整體潛在效益超出整體風險。
10.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有生育能力女性。
11. 有生育能力女性,不同意在以下治療期間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例如,完全禁慾、絕育、避孕藥、長效避孕針劑、或植入式避孕劑):
a. IP (ABP 234 或 pembrolizumab) 和最後一劑 IP 後 4 個月
b. carboplatin 和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
c. cisplatin 和最後一劑 cisplatin 後 14 個月
d. pemetrexed 和最後一劑 pemetrexed 後 6 個月
12. 伴侶具有生育能力,且不同意在以下治療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例如完全禁慾、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併用女性使用之荷爾蒙避孕法或屏障法) 的男性:
a. IP (ABP 234 或 pembrolizumab) 和最後一劑 IP 後額外 4 個月
b. carboplatin 和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
c. cisplatin 和最後一劑 cisplatin 後 11 個月
d. pemetrexed 和最後一劑 pemetrexed 後 3 個月
13. 受試者已知對單株抗體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或對 cisplatin、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的任何成分過敏。
14. 活動性心臟病或心臟功能障礙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在參與試驗時讓受試者承受額外風險。
15. 有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
16. 試驗藥物施用之前 4 週內接受活疫苗療法。
17. IP 施用前 30 天內參與另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92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