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Vedolizumab-3043
試驗執行中
2024-11-05 - 2029-08-0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K50.00
小腸克隆氏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0.011
小腸克隆氏病併直腸出血
ICD-10K50.018
小腸克隆氏病併其它併發症
ICD-10K50.019
小腸克隆氏病併未明示併發症
ICD-9555.0
小腸局部性腸炎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B 期試驗,評估靜脈注射 VEDOLIZUMAB 和口服UPADACITINIB 雙標靶療法,相較於靜脈注射 VEDOLIZUMAB 單一療法,用於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成人參與者的短期和長期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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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克隆氏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的是比較靜脈注射Vedolizumab和口服Upadacitinib雙標靶療法,相較於靜脈注射Vedolizumab單一療法,用於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成人參與者的短期和長期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持續性藥效錠
持續性藥效錠
持續性藥效錠
持續性藥效錠
主成份
Vedolizumab
Upadacitinib Hemihydrate
Upadacitinib Hemihydrate
劑型
243
121
121
121
121
劑量
300 mg
30 mg
45 mg
30 mg
45 mg
評估指標
針對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 (CD) 參與者,評估誘導期間雙標靶療法(DTT;Vedolizumab 和 Upadacitinib)相較於Vedolizumab 單一療法,是否可以在第 12 週前改善臨床和內視鏡結果。
評估指標:
•第 12 週符合克隆氏症活動指數 (CDAI) 定義的臨床緩解,明訂為 CDAI <150。
•第 12 週時的內視鏡反應,定義為由中央評審員評分的簡化克隆氏症內視鏡評分 (SES-CD) 比基準期下降 >50%。
評估指標:
•第 12 週符合克隆氏症活動指數 (CDAI) 定義的臨床緩解,明訂為 CDAI <150。
•第 12 週時的內視鏡反應,定義為由中央評審員評分的簡化克隆氏症內視鏡評分 (SES-CD) 比基準期下降 >50%。
主要納入條件
1.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願意且能夠瞭解並完全遵循試驗程序和要求。
2.在展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參與者已提供知情同意(亦即,透過已簽名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以書面方式記錄)和任何必要的隱私授權。
3.參與者在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為 18 歲至 65 歲(含)。
4.參與者在篩選前至少 3 個月,有臨床和內視鏡證據確立克隆氏症的診斷,並有組織病理學報告佐證。
5.參與者確診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其 CDAI 評分為 220 到 450。
6.依據 SES-CD,參與者有黏膜發炎的證據:由中央判讀人員確認,SES-CD 評分(排除狹窄成分)≥6(或對於患有單純迴腸疾病的參與者而言為 ≥4)。
7.參與者對皮質類固醇、免疫調節劑或生物製劑療法表現出療效反應不足、缺乏療效反應或無法耐受。
8.依據試驗計畫書的定義,參與者無法產生活配子或懷孕,或
參與者有能力產生活精子,並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 18 週為止遵守以下事項: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避免捐贈精子,或
參與者有能力產生活卵子和/或受孕,並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 18 週為止遵守以下事項: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避免捐贈卵子。
對於選擇使用荷爾蒙避孕法作為高度有效避孕方式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篩選時記錄到正面的效益-風險評估結果,才能合理納入參與者。
9.若參與者有哺餵母乳的能力,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 18 週為止,停止哺餵母乳。
10.對於目前吸菸或有長期吸菸紀錄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必須記錄到正面的效益-風險評估結果,才能合理納入參與者。
2.在展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參與者已提供知情同意(亦即,透過已簽名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以書面方式記錄)和任何必要的隱私授權。
3.參與者在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為 18 歲至 65 歲(含)。
4.參與者在篩選前至少 3 個月,有臨床和內視鏡證據確立克隆氏症的診斷,並有組織病理學報告佐證。
5.參與者確診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其 CDAI 評分為 220 到 450。
6.依據 SES-CD,參與者有黏膜發炎的證據:由中央判讀人員確認,SES-CD 評分(排除狹窄成分)≥6(或對於患有單純迴腸疾病的參與者而言為 ≥4)。
7.參與者對皮質類固醇、免疫調節劑或生物製劑療法表現出療效反應不足、缺乏療效反應或無法耐受。
8.依據試驗計畫書的定義,參與者無法產生活配子或懷孕,或
參與者有能力產生活精子,並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 18 週為止遵守以下事項: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避免捐贈精子,或
參與者有能力產生活卵子和/或受孕,並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 18 週為止遵守以下事項: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避免捐贈卵子。
對於選擇使用荷爾蒙避孕法作為高度有效避孕方式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篩選時記錄到正面的效益-風險評估結果,才能合理納入參與者。
9.若參與者有哺餵母乳的能力,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 18 週為止,停止哺餵母乳。
10.對於目前吸菸或有長期吸菸紀錄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必須記錄到正面的效益-風險評估結果,才能合理納入參與者。
主要排除條件
1.參與者目前被診斷為潰瘍性結腸炎 (UC) 或不確定性結腸炎。
2.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接受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或在基準期前 14 天內需要口服/肌肉注射抗感染劑治療。
3.參與者有證據顯示在篩選期間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困難梭狀桿菌),或篩選前 30 天內有具臨床意義的感染(例如肺炎或腎盂腎炎),或有持續的慢性感染。
4.參與者有復發性或瀰漫性(包括單次發作)帶狀皰疹,或瀰漫性(包括單次發作)單純皰疹的病史。
5.結核病 (TB):
a)參與者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感染,不論治療狀況為何。
b)參與者的 QuantiFERON-TB Gold (QFT) 或 T-Spot 檢測結果為陽性。TB 檢測 (TBT) 結果,或 2 項不確定的 QFT 或 TBT 結果,或 ≥10 mm 的結核菌素皮膚試驗 (TST) 反應,除非:
沒有活動性 TB 的徵象/症狀,並且有已完成先前潛伏性 TB 治療(持續時間與類型符合當地國家的現行準則)的紀錄,或
參與者已在首次施用研究藥品前至少 2 週,依據當地準則開始接受預防治療,且無活動性 TB 病史的記錄。註:TB 預防治療方案應依據當地準則施行;然而,不應使用 Rifampin 和 Rifapentine,這兩者是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的強效誘導劑。
註:可依據國家和試驗單位特定準則使用 QFT、TBT 或 TST。
c)參與者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影像學檢查(包括 X 光、胸部電腦斷層掃描、磁振造影或其他胸部造影),顯示目前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
6.參與者先前曾接受器官移植,需要繼續接受免疫抑制。
7.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腸道切除手術,或被診斷為短腸症或短腸症候群。
8.參與者先前或目前患有胃腸道息肉,但在篩選迴腸結腸鏡檢查期間或之前所做任何組織切片中完全切除的低惡性度分化不良病灶除外。
9.參與者有游離胃腸道穿孔的病史,定義為小腸或大腸自發性穿孔,伴隨腸道內容物流入腹膜腔(即無闌尾炎、憩室炎或機械損傷),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胃腸道穿孔的風險顯著增加。
10.參與者患有下列任何已知進行中的克隆氏症併發症:膿瘍(腹部或肛門周圍);有症狀的腸道狹窄;下列 5 個區段中,有 2 個完整的區段缺失:末端迴腸、右半結腸、橫結腸、乙狀結腸和左半結腸,以及直腸;猛爆性結腸炎;毒性巨結腸症;或在納入試驗期間可能需要手術的任何其他表徵。
11.參與者有造口或迴腸肛門造口袋。
12.參與者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成功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MSC) 或局部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3.參與者有重大神經疾患的病史,包括中風、多發性硬化症、腦瘤,或脫髓鞘或神經退化疾病。
14.參與者在篩選前 30 天內接受過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外科手術,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15.參與者有嚴重腎功能不全,定義為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30 mL/min/1.73 m2
16.參與者患有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不全。
17.參與者已被診斷出患有可能干擾藥物吸收的病症。
18.參與者患有下列任何心血管或血栓性疾病: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腦中風、心肌梗塞或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
目前患有高血壓且控制不佳,定義為確認的收縮壓 > 160 mm Hg 或舒張壓 > 100 mm Hg。
先前有血栓事件的病史,包括深層靜脈血栓 (DVT) 或肺栓塞 (PE)。
已知有易導致高凝血狀態的遺傳性疾病。
19.參與者目前有身體或精神疾病或有這些疾病的相關病史,或可能需要治療或使參與者不太可能完成整個試驗的任何醫療問題,或研究藥品或程序可能帶來不當風險的任何病症。
20.參與者有 Upadacitinib 或 Vedolizumab 的禁忌症,或者已知或疑似對 Upadacitinib 或 Vedolizumab、密切相關的化合物或任何前述成分不耐受或過敏。
21.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6 個月內,已知有酒精或其他物質濫用病史。
22.參與者已知有 HIV 感染、肝臟疾病,和/或這些病症的檢測結果為陽性。
23.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具有會妨礙參與能力或遵從度,或者可能有礙完成試驗的任何其他狀況。
24.參與者有任何不穩定或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中度至重度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肺部、肝臟、腎臟、胃腸道 (GI)、生殖泌尿、血液、凝血、免疫、內分泌/代謝、神經或其他醫療疾患,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結果或危害參與者安全。
25.參與者患有活動性腦/腦膜疾病、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 (PML) 或任何其他重大神經疾患(包括中風、多發性硬化症、腦腫瘤或神經退化疾病)的徵象/症狀或病史。
26.參與者先前曾發生 Vedolizumab 或 Upadacitinib 治療失敗的案例。
27.參與者已服用克隆氏症相關抗生素或口服胺基水楊酸鹽,且基準期前未使用穩定劑量至少 14 天,和/或基準期前 14 天內停用藥物。
28.參與者正在使用皮質類固醇,且基準期前未接受目前療程至少 14 天,或者基準期前未使用穩定劑量至少 7 天,或者正在使用 > 9 mg/d 的 Budesonide 或 > 20 mg/d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
29.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10 天內接受強效免疫抑制劑,例如 Azathioprine (AZA)、Methotrexate (MTX) 或 6 Mercaptopurine (6-MP),或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或如果當地要求更長時間)接受 Ciclosporin、Tacrolimus、生物製劑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或其他 JAK 抑製劑。註:在進入試驗前接受過 Upadacitinib 之外的 JAK 抑制劑的參與者,如果療效反應不足或缺乏療效反應,則可納入。
30.參與者需要或正在接受任何腸外營養和/或全腸內營養。
31.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正接受口服或腸道外傳統中藥治療。
32.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或如果當地要求更長時間)內,曾接種或即將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或者預期在參加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活性疫苗,包括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至少 6 個月內(或如果當地要求更長時間)。
33.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曾接受或即將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34.參與者先前曾暴露於已核准或研究性抗整合素或抗 MAdCAM-1 抗體或 Rituximab。
35.參與者在第一劑研究藥品前 30 天內不得接受任何其他克隆氏症生物製劑或小分子療法。
36.參與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或篩選期間同時服用口服型 Budesonide(或口服型 Beclomethasone)和口服型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37.參與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
38.除了迴腸結腸鏡檢查所需外,參與者在用於篩選之迴腸結腸鏡檢查前 14 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治療性灌腸劑或栓劑(亦即,直腸胺基水楊酸鹽/皮質類固醇)。
39.參與者在篩選前 60 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血液分離術(例如 Adacolumn 血液分離術)。
40.參與者曾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取時間較長者)接受任何研究化合物(排除條件 344 中指定的化合物除外)。
41.參與者在知情同意前 30 天內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或預計在參與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42.參與者接受第一劑研究藥品前的篩選期內,具有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安全性實驗室檢驗值: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高於正常上限 (ULN) 的 2.0 倍。
白血球總數 <2500/µL。
以簡化的腎病飲食 4 變數修改公式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30 mL/min/1.73 m2。
血紅素 <9 g/dL。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200/µL。
絕對淋巴球計數 (ALC) <750/µL。
43.參與者是試驗單位員工、直系親屬(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與參與本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員工有撫養關係,或者可能在脅迫下同意。
2.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接受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或在基準期前 14 天內需要口服/肌肉注射抗感染劑治療。
3.參與者有證據顯示在篩選期間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困難梭狀桿菌),或篩選前 30 天內有具臨床意義的感染(例如肺炎或腎盂腎炎),或有持續的慢性感染。
4.參與者有復發性或瀰漫性(包括單次發作)帶狀皰疹,或瀰漫性(包括單次發作)單純皰疹的病史。
5.結核病 (TB):
a)參與者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感染,不論治療狀況為何。
b)參與者的 QuantiFERON-TB Gold (QFT) 或 T-Spot 檢測結果為陽性。TB 檢測 (TBT) 結果,或 2 項不確定的 QFT 或 TBT 結果,或 ≥10 mm 的結核菌素皮膚試驗 (TST) 反應,除非:
沒有活動性 TB 的徵象/症狀,並且有已完成先前潛伏性 TB 治療(持續時間與類型符合當地國家的現行準則)的紀錄,或
參與者已在首次施用研究藥品前至少 2 週,依據當地準則開始接受預防治療,且無活動性 TB 病史的記錄。註:TB 預防治療方案應依據當地準則施行;然而,不應使用 Rifampin 和 Rifapentine,這兩者是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的強效誘導劑。
註:可依據國家和試驗單位特定準則使用 QFT、TBT 或 TST。
c)參與者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影像學檢查(包括 X 光、胸部電腦斷層掃描、磁振造影或其他胸部造影),顯示目前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
6.參與者先前曾接受器官移植,需要繼續接受免疫抑制。
7.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腸道切除手術,或被診斷為短腸症或短腸症候群。
8.參與者先前或目前患有胃腸道息肉,但在篩選迴腸結腸鏡檢查期間或之前所做任何組織切片中完全切除的低惡性度分化不良病灶除外。
9.參與者有游離胃腸道穿孔的病史,定義為小腸或大腸自發性穿孔,伴隨腸道內容物流入腹膜腔(即無闌尾炎、憩室炎或機械損傷),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胃腸道穿孔的風險顯著增加。
10.參與者患有下列任何已知進行中的克隆氏症併發症:膿瘍(腹部或肛門周圍);有症狀的腸道狹窄;下列 5 個區段中,有 2 個完整的區段缺失:末端迴腸、右半結腸、橫結腸、乙狀結腸和左半結腸,以及直腸;猛爆性結腸炎;毒性巨結腸症;或在納入試驗期間可能需要手術的任何其他表徵。
11.參與者有造口或迴腸肛門造口袋。
12.參與者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成功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MSC) 或局部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3.參與者有重大神經疾患的病史,包括中風、多發性硬化症、腦瘤,或脫髓鞘或神經退化疾病。
14.參與者在篩選前 30 天內接受過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外科手術,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15.參與者有嚴重腎功能不全,定義為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30 mL/min/1.73 m2
16.參與者患有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不全。
17.參與者已被診斷出患有可能干擾藥物吸收的病症。
18.參與者患有下列任何心血管或血栓性疾病: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腦中風、心肌梗塞或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
目前患有高血壓且控制不佳,定義為確認的收縮壓 > 160 mm Hg 或舒張壓 > 100 mm Hg。
先前有血栓事件的病史,包括深層靜脈血栓 (DVT) 或肺栓塞 (PE)。
已知有易導致高凝血狀態的遺傳性疾病。
19.參與者目前有身體或精神疾病或有這些疾病的相關病史,或可能需要治療或使參與者不太可能完成整個試驗的任何醫療問題,或研究藥品或程序可能帶來不當風險的任何病症。
20.參與者有 Upadacitinib 或 Vedolizumab 的禁忌症,或者已知或疑似對 Upadacitinib 或 Vedolizumab、密切相關的化合物或任何前述成分不耐受或過敏。
21.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6 個月內,已知有酒精或其他物質濫用病史。
22.參與者已知有 HIV 感染、肝臟疾病,和/或這些病症的檢測結果為陽性。
23.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具有會妨礙參與能力或遵從度,或者可能有礙完成試驗的任何其他狀況。
24.參與者有任何不穩定或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中度至重度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肺部、肝臟、腎臟、胃腸道 (GI)、生殖泌尿、血液、凝血、免疫、內分泌/代謝、神經或其他醫療疾患,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結果或危害參與者安全。
25.參與者患有活動性腦/腦膜疾病、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 (PML) 或任何其他重大神經疾患(包括中風、多發性硬化症、腦腫瘤或神經退化疾病)的徵象/症狀或病史。
26.參與者先前曾發生 Vedolizumab 或 Upadacitinib 治療失敗的案例。
27.參與者已服用克隆氏症相關抗生素或口服胺基水楊酸鹽,且基準期前未使用穩定劑量至少 14 天,和/或基準期前 14 天內停用藥物。
28.參與者正在使用皮質類固醇,且基準期前未接受目前療程至少 14 天,或者基準期前未使用穩定劑量至少 7 天,或者正在使用 > 9 mg/d 的 Budesonide 或 > 20 mg/d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
29.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10 天內接受強效免疫抑制劑,例如 Azathioprine (AZA)、Methotrexate (MTX) 或 6 Mercaptopurine (6-MP),或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或如果當地要求更長時間)接受 Ciclosporin、Tacrolimus、生物製劑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或其他 JAK 抑製劑。註:在進入試驗前接受過 Upadacitinib 之外的 JAK 抑制劑的參與者,如果療效反應不足或缺乏療效反應,則可納入。
30.參與者需要或正在接受任何腸外營養和/或全腸內營養。
31.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正接受口服或腸道外傳統中藥治療。
32.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或如果當地要求更長時間)內,曾接種或即將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或者預期在參加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活性疫苗,包括最後一劑研究藥品後至少 6 個月內(或如果當地要求更長時間)。
33.參與者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曾接受或即將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34.參與者先前曾暴露於已核准或研究性抗整合素或抗 MAdCAM-1 抗體或 Rituximab。
35.參與者在第一劑研究藥品前 30 天內不得接受任何其他克隆氏症生物製劑或小分子療法。
36.參與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或篩選期間同時服用口服型 Budesonide(或口服型 Beclomethasone)和口服型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37.參與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
38.除了迴腸結腸鏡檢查所需外,參與者在用於篩選之迴腸結腸鏡檢查前 14 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治療性灌腸劑或栓劑(亦即,直腸胺基水楊酸鹽/皮質類固醇)。
39.參與者在篩選前 60 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血液分離術(例如 Adacolumn 血液分離術)。
40.參與者曾在基準期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取時間較長者)接受任何研究化合物(排除條件 344 中指定的化合物除外)。
41.參與者在知情同意前 30 天內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或預計在參與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42.參與者接受第一劑研究藥品前的篩選期內,具有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安全性實驗室檢驗值: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高於正常上限 (ULN) 的 2.0 倍。
白血球總數 <2500/µL。
以簡化的腎病飲食 4 變數修改公式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30 mL/min/1.73 m2。
血紅素 <9 g/dL。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200/µL。
絕對淋巴球計數 (ALC) <750/µL。
43.參與者是試驗單位員工、直系親屬(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與參與本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員工有撫養關係,或者可能在脅迫下同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39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