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S8201-724
試驗執行中
2025-03-01 - 2030-02-0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評估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 併用化療(加或不加Pembrolizumab)相較於化療併用 Trastuzumab(加或不加 Pembrolizumab)作為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陽性胃癌或胃食道接合處 (GEJ) 癌受試者第一線治療的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第 III 期試驗 (DESTINY-Gastric05)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HER2 陽性胃癌或胃食道接合處癌
試驗目的
這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第 3 期臨床試驗的設計旨在評估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T-DXd、DS-8201a) 三重併用fluoropyrimidine 加 pembrolizumab 相較於標準照護 (SoC) 化療併用 trastuzumab 加 pembrolizumab 用於患有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 -陽性腫瘤 PD-L1 CPS <1 的胃癌或 GEJ 癌症受試者第一線治療。也將評估探索性群組,以評估 T-DXd 併用 fluoropyrimidine 相較於 SoC 化療併用 trastuzumab 用於患有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 -陽性腫瘤 PD-L1 CPS <1 的胃癌或 GEJ 癌症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膜衣錠
注射劑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膜衣錠
注射劑
主成份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rastuzumab
Pembrolizumab
Oxaliplatin
Cisplatin
Capecitabine
FLUOROURACIL
Trastuzumab
Pembrolizumab
Oxaliplatin
Cisplatin
Capecitabine
FLUOROURACIL
劑型
243
243
270
270
270
116
270
243
270
270
270
116
270
劑量
100MG
150MG
100mg/4ml
200mg/40ml
100mg/100ml
500MG
1000mg/20ml
150MG
100mg/4ml
200mg/40ml
100mg/100ml
500MG
1000mg/20ml
評估指標
根據 BICR 評估,比較每個群組中各組之間基於 PFS 測量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 HER2 和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 綜合陽性分數 (CPS) 檢測之前簽署組織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的資格程序前簽署主篩選 ICF 並註明日期。在進行任何藥物基因學 (PGx) 程序之前簽署選擇性 PGx ICF(包含在主篩選 ICF 中)並註明日期。
2. 在簽署 ICF 當日年齡 ≥18 歲的成人。若試驗參與同意之法定年齡為 >18 歲,則遵循當地法規要求。
3. 先前未接受過治療、不可切除、經病理報告組織學證實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或 GEJ 腺癌。允許在圍手術和/或輔助性情境中進行的先前治療,前提是從圍手術或前置輔助性治療結束到確診疾病復發之間超過 6 個月。
註記:只要癌症免疫療法 (IO) 治療結束與確診疾病復發之間的間隔 >6 個月,可允許先前在(前置)輔助性治療中使用 IO(即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抗 PD-1]/PD-L1)治療。
4. 對確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時採集的新腫瘤組織(粗針切片、切開性切片、切除性切片)或現有腫瘤組織切片,依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胃癌 [GC] 分會)進行前瞻性中央檢測,判定分類為 HER2- 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3+ 或 IHC 2+/原位雜交染色法 [ISH]-陽性)胃癌或 GEJ 癌。
註記:可以接受取自先前診斷或手術切片中所採集未經放療照射的庫存檢體。詳細腫瘤組織提交的資訊可以在實驗室手冊中找到。
5. 使用 PD-L1 22C3 PharmDx 檢測進行腫瘤 PD-L1 CPS 中央判定:
• 對於主要群組:PD-L1 CPS ≥1
• 對於探索性群組:PD-L1 CPS <1
6. 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腫瘤檢體進行組織 IHC 染色,以中央判定 HER2 表現量、PD-L1 CPS 和其他相關性。必要的福馬林固定和石蠟包埋腫瘤檢體可來自原發性腫瘤或轉移性切片。腫瘤含量有限的檢體(中央判定)和細胞學檢體不足以定義腫瘤 的 HER2 和 PD-L1 狀態。
7. 經試驗主持人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v1.1 評估,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上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的目標病灶。如果先前接受過放療的腫瘤病灶已顯示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
8.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率 (LVEF) ≥50%。
9.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評估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備足夠器官及骨髓功能。在評估骨髓功能當日前 14 天內或該天之後至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任何時間,不允許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給藥。充足的器官/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參數:
充足的骨髓功能:
-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血紅素 ≥9.0 g/dL 或 ≥5.6 mmol/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充足的肝功能: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受試者有肝轉移,則為 ≤5 倍 ULN)
-總膽紅素 總膽紅素 >1.5 倍 ULN 的受試者,則為≤1.5 倍ULN或直接膽紅素 ≤ 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充足的腎功能:
測量或計算得到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充足的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只要 PT/INR 或 PTT/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使用的治療範圍
11. 隨機分配前有足夠治療廓清期,定義如下:
重大手術:≥4 週
放射治療,包括胸部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4 週
對其他解剖區域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2 週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14 天
無細胞濃縮腹水回輸治療 (CART)、腹腔引流術或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膜積液引流:篩選評估之前 ≥2 週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藥物治療期間直到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女性至少 7 個月內,男性至少 4 個月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
經認定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且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只含黃體素且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劑
- 植入式
• 子宮內避孕器
• 子宮內荷爾蒙投藥系統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
• 完全禁慾定義為在試驗期間和試驗完成後,以及在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女性至少 7 個月內,男性至少 4 個月內),避免異性性行為(陰莖-陰道性交)。週期性禁慾(安全期、基礎體溫、排卵後避孕法)不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除高效避孕外,女性受試者(雙側輸卵管閉塞或伴侶切除輸精管者除外)應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7 個月內使用額外的屏障避孕法。男性受試者(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或伴侶雙側輸卵管閉塞者除外)應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4 個月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和額外的屏障避孕法。
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受試者,試驗單位應遵循當地標籤或機構指引。
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記錄證實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的停經前女性;或 12 個月自然無月經(在存疑的情況下,血液檢體中同時出現濾泡刺激素 >40 mIU/mL 和雌二醇 <40 pg/mL [<147 pmol/L] 即可證實)的停經後女性。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存疑的女性如果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則需要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所列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她們必須在隨機分配前中止 HRT 以便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大多數形式的 HRT,停止治療到抽血之間至少需要間隔 2 至 4 週;此間隔時間取決於 HRT 的類型和劑量。經確認停經後的狀態,她們可以在試驗期間恢復使用 HRT,而無需使用避孕方法。
13. 男性受試者從隨機分配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4 個月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受試者,試驗單位應遵循當地標籤或機構指引。在本試驗進行隨機分配之前應考慮是否保存精子。
14. 女性受試者從隨機分配開始、整個試驗藥物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7 個月,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卵自用。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受試者,試驗單位應遵循當地標籤或機構指引。她們在此整個期間應避免哺餵母乳。在本試驗進行隨機分配之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15.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試驗藥物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16. 願意並且能夠參與患者自評結果 (PRO) 資料的收集。
註記:如果受試者無法閱讀問卷(即失明或文盲),或者如果語言版本不包括受試者的母語或首選語言,則該受試者可豁免填寫 PRO 問卷,但仍可以參加試驗。
將被納入主要群組或探索性群組的個人,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1. 曾經暴露於其他 HER2 標靶療法(包括 ADCs)。
2. 上胃腸道缺乏生理完整性(即導致吸收不良的嚴重克隆氏症)或吸收不良症候群,這將排除口服化療(即 capecitabine)的可行性。
3. 已知 DPD 酵素缺乏症。註記:應根據當地要求進行 DPD 缺乏症篩檢。
4. 根據當地標籤,對 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治療有禁忌症。
5.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到 IV 級)。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由製造商定義)且沒有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篩選期間與心臟科醫師進行會診,以排除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6. 根據篩選時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校正後 QT 間期(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延長至 >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7.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8. 肺部特定併發臨床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例如,試驗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出現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9. 篩選時有紀錄證實或懷疑肺部受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 [Sjogren’s]、類肉瘤病等)。納入試驗的受試者之疾病完整詳細資訊應記錄在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10. 先前接受過全肺切除術(完全)
11. 患有脊髓壓迫、已知的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經治療和有症狀)和/或癌性腦膜炎。
註記: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以參加,前提是他們 a) 經試驗篩選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證實,放射影像學評估結果穩定(即沒有惡化證據)至少 4 週;b) 臨床穩定(即,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至少 14 天無症狀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抗癲癇藥物);以及 c) 已從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必須至少間隔 2 週。
12. 已知過去 3 年內有其他正在惡化或曾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註記:接受過潛在治癒性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受試者不予排除。
13. 對藥品中的藥物成分或非活性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史(≥3 級)。
14. 有無法控制的感染,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或抗真菌藥物。
15. 患有藥物濫用、其他醫療狀況(例如臨床上顯著的心臟或心理狀況)或任何其他不符合受試者最大利益的情況,經試驗委託者判定可能會干擾受試者在臨床試驗的參與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16. 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無法控制的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包括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卡斯爾曼氏病病史的 HIV 感染者。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 (IRB/EC) 要求,則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之前接受 HIV 檢測。
17.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額外的條件:
•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b.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如果存在肝轉移,轉胺酶數值異常(AST/ALT <3 倍 ULN),且不能歸因於 HBV 感染。
18.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 有 C 型肝炎感染史,且在過去 4 週內未接受抗病毒治療時,HCV 病毒量低於檢測水準。
b.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如果存在肝轉移,轉胺酶數值異常(AST/ALT <3 倍 ULN),且不能歸因於 HCV 感染。
19.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0 天內,有活性減毒疫苗(mRNA 和複製缺陷型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病毒疫苗)接種史。
20.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線的毒性(掉髮除外)。
註記:受試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療法有關者可能納入,包括下列情況:
•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 疲倦
• 先前 IO 治療的殘留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疾病,其可能包括
- 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 第一型糖尿病
- 高血糖
- 腎上腺功能不全
- 腎上腺炎
-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21. 懷孕、正在哺餵母乳或正計畫懷孕的女性。
僅適用於主要群組的附加排除條件:
將被納入主要群組的個人,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22. 最近 2 年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治療類型且允許使用。
23. 診斷出免疫不全或目前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 prednisone 每天 10 毫克或等效藥物),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7 天內接受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4. 具有已知的活動性結核病(結核分枝桿菌)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結核病檢測。
25. 同種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2. 在簽署 ICF 當日年齡 ≥18 歲的成人。若試驗參與同意之法定年齡為 >18 歲,則遵循當地法規要求。
3. 先前未接受過治療、不可切除、經病理報告組織學證實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或 GEJ 腺癌。允許在圍手術和/或輔助性情境中進行的先前治療,前提是從圍手術或前置輔助性治療結束到確診疾病復發之間超過 6 個月。
註記:只要癌症免疫療法 (IO) 治療結束與確診疾病復發之間的間隔 >6 個月,可允許先前在(前置)輔助性治療中使用 IO(即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抗 PD-1]/PD-L1)治療。
4. 對確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時採集的新腫瘤組織(粗針切片、切開性切片、切除性切片)或現有腫瘤組織切片,依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胃癌 [GC] 分會)進行前瞻性中央檢測,判定分類為 HER2- 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3+ 或 IHC 2+/原位雜交染色法 [ISH]-陽性)胃癌或 GEJ 癌。
註記:可以接受取自先前診斷或手術切片中所採集未經放療照射的庫存檢體。詳細腫瘤組織提交的資訊可以在實驗室手冊中找到。
5. 使用 PD-L1 22C3 PharmDx 檢測進行腫瘤 PD-L1 CPS 中央判定:
• 對於主要群組:PD-L1 CPS ≥1
• 對於探索性群組:PD-L1 CPS <1
6. 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腫瘤檢體進行組織 IHC 染色,以中央判定 HER2 表現量、PD-L1 CPS 和其他相關性。必要的福馬林固定和石蠟包埋腫瘤檢體可來自原發性腫瘤或轉移性切片。腫瘤含量有限的檢體(中央判定)和細胞學檢體不足以定義腫瘤 的 HER2 和 PD-L1 狀態。
7. 經試驗主持人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v1.1 評估,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上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的目標病灶。如果先前接受過放療的腫瘤病灶已顯示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
8.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率 (LVEF) ≥50%。
9.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評估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備足夠器官及骨髓功能。在評估骨髓功能當日前 14 天內或該天之後至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任何時間,不允許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給藥。充足的器官/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參數:
充足的骨髓功能:
-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血紅素 ≥9.0 g/dL 或 ≥5.6 mmol/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充足的肝功能: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受試者有肝轉移,則為 ≤5 倍 ULN)
-總膽紅素 總膽紅素 >1.5 倍 ULN 的受試者,則為≤1.5 倍ULN或直接膽紅素 ≤ 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充足的腎功能:
測量或計算得到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充足的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只要 PT/INR 或 PTT/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使用的治療範圍
11. 隨機分配前有足夠治療廓清期,定義如下:
重大手術:≥4 週
放射治療,包括胸部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4 週
對其他解剖區域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2 週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14 天
無細胞濃縮腹水回輸治療 (CART)、腹腔引流術或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膜積液引流:篩選評估之前 ≥2 週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藥物治療期間直到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女性至少 7 個月內,男性至少 4 個月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
經認定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且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只含黃體素且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劑
- 植入式
• 子宮內避孕器
• 子宮內荷爾蒙投藥系統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
• 完全禁慾定義為在試驗期間和試驗完成後,以及在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女性至少 7 個月內,男性至少 4 個月內),避免異性性行為(陰莖-陰道性交)。週期性禁慾(安全期、基礎體溫、排卵後避孕法)不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除高效避孕外,女性受試者(雙側輸卵管閉塞或伴侶切除輸精管者除外)應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7 個月內使用額外的屏障避孕法。男性受試者(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或伴侶雙側輸卵管閉塞者除外)應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4 個月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和額外的屏障避孕法。
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受試者,試驗單位應遵循當地標籤或機構指引。
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記錄證實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的停經前女性;或 12 個月自然無月經(在存疑的情況下,血液檢體中同時出現濾泡刺激素 >40 mIU/mL 和雌二醇 <40 pg/mL [<147 pmol/L] 即可證實)的停經後女性。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存疑的女性如果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則需要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所列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她們必須在隨機分配前中止 HRT 以便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大多數形式的 HRT,停止治療到抽血之間至少需要間隔 2 至 4 週;此間隔時間取決於 HRT 的類型和劑量。經確認停經後的狀態,她們可以在試驗期間恢復使用 HRT,而無需使用避孕方法。
13. 男性受試者從隨機分配開始、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4 個月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受試者,試驗單位應遵循當地標籤或機構指引。在本試驗進行隨機分配之前應考慮是否保存精子。
14. 女性受試者從隨機分配開始、整個試驗藥物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DXd 後至少 7 個月,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卵自用。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受試者,試驗單位應遵循當地標籤或機構指引。她們在此整個期間應避免哺餵母乳。在本試驗進行隨機分配之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15.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試驗藥物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16. 願意並且能夠參與患者自評結果 (PRO) 資料的收集。
註記:如果受試者無法閱讀問卷(即失明或文盲),或者如果語言版本不包括受試者的母語或首選語言,則該受試者可豁免填寫 PRO 問卷,但仍可以參加試驗。
將被納入主要群組或探索性群組的個人,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1. 曾經暴露於其他 HER2 標靶療法(包括 ADCs)。
2. 上胃腸道缺乏生理完整性(即導致吸收不良的嚴重克隆氏症)或吸收不良症候群,這將排除口服化療(即 capecitabine)的可行性。
3. 已知 DPD 酵素缺乏症。註記:應根據當地要求進行 DPD 缺乏症篩檢。
4. 根據當地標籤,對 trastuzumab、5-FU、capecitabine、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治療有禁忌症。
5.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到 IV 級)。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由製造商定義)且沒有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篩選期間與心臟科醫師進行會診,以排除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6. 根據篩選時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校正後 QT 間期(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延長至 >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7.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8. 肺部特定併發臨床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例如,試驗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出現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9. 篩選時有紀錄證實或懷疑肺部受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 [Sjogren’s]、類肉瘤病等)。納入試驗的受試者之疾病完整詳細資訊應記錄在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10. 先前接受過全肺切除術(完全)
11. 患有脊髓壓迫、已知的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經治療和有症狀)和/或癌性腦膜炎。
註記: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以參加,前提是他們 a) 經試驗篩選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證實,放射影像學評估結果穩定(即沒有惡化證據)至少 4 週;b) 臨床穩定(即,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至少 14 天無症狀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抗癲癇藥物);以及 c) 已從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必須至少間隔 2 週。
12. 已知過去 3 年內有其他正在惡化或曾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註記:接受過潛在治癒性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受試者不予排除。
13. 對藥品中的藥物成分或非活性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史(≥3 級)。
14. 有無法控制的感染,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或抗真菌藥物。
15. 患有藥物濫用、其他醫療狀況(例如臨床上顯著的心臟或心理狀況)或任何其他不符合受試者最大利益的情況,經試驗委託者判定可能會干擾受試者在臨床試驗的參與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16. 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無法控制的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包括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卡斯爾曼氏病病史的 HIV 感染者。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 (IRB/EC) 要求,則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之前接受 HIV 檢測。
17.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額外的條件:
•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b.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如果存在肝轉移,轉胺酶數值異常(AST/ALT <3 倍 ULN),且不能歸因於 HBV 感染。
18. 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 有 C 型肝炎感染史,且在過去 4 週內未接受抗病毒治療時,HCV 病毒量低於檢測水準。
b.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如果存在肝轉移,轉胺酶數值異常(AST/ALT <3 倍 ULN),且不能歸因於 HCV 感染。
19.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0 天內,有活性減毒疫苗(mRNA 和複製缺陷型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病毒疫苗)接種史。
20. 先前抗癌療法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線的毒性(掉髮除外)。
註記:受試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療法有關者可能納入,包括下列情況:
•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 疲倦
• 先前 IO 治療的殘留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疾病,其可能包括
- 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 第一型糖尿病
- 高血糖
- 腎上腺功能不全
- 腎上腺炎
- 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21. 懷孕、正在哺餵母乳或正計畫懷孕的女性。
僅適用於主要群組的附加排除條件:
將被納入主要群組的個人,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22. 最近 2 年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治療類型且允許使用。
23. 診斷出免疫不全或目前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 prednisone 每天 10 毫克或等效藥物),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7 天內接受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4. 具有已知的活動性結核病(結核分枝桿菌)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結核病檢測。
25. 同種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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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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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