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G0315OG/CTC014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773524
試驗已結束
2017-04-01 - 2025-11-04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9230.1
食道原位癌
一項使用含regorafenib 處方治療難治性晚期胃食道癌 (AGOC) 之隨機分組、第三期對照標準治療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胃食道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於確定:
i.試驗藥品Regorafenib 加上nivolumab 是否有助於延長AGOC患者的壽命;
ii.該治療對無惡化整體存活期的影響;
iii.對該治療有反應的受試者人數;
iv.該治療對生活品質的影響;
v.該治療的副作用和耐受性;
vi.可能造成試驗藥品regorafenib 加上nivolumab 影響的分子差異(例如基因或蛋白差異)
藥品名稱
粉劑
主成份
Regorafenib
劑型
041
劑量
40 mg
評估指標
確定 regorafenib 對下列指標的影響:
1.在總體試驗人群的總體生存期 (OS)(任何原因導致之死亡)。
1.在總體試驗人群的總體生存期 (OS)(任何原因導致之死亡)。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患有轉移性或局部復發性胃食道癌的成人(20 歲或以上):
a. 原發部位在胃食道(胃食道接合處(GOJ)或胃部)和
b. 屬於腺癌或未分化癌組織學型態;和
c. 透過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CT),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為可評估。對於先前已進行放射治療的病灶,只要在研究收案之前有病灶惡化的客觀證據,則該病灶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和
d. 先前曾經接受最少兩線的復發性/轉移性疾病的抗癌治療,出現失敗或不耐受的情況。其抗癌治療必須包含至少一個鉑製劑和一個氟嘧啶類似物。注意:在完成治療六個月內出現復發或惡化的情況下,前導性或輔助性化療或化學放射治療將被視為第一線治療;但若僅針對緩和性放射治療之目的合併給予的放射增敏性化學治療將不會被視為任何一線的治療。而 Ramucirumab 單一藥物治療、或具有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的免疫療法則可被視為一線治療。
e. HER2 陽性參與者必須曾接受過 trastuzumab 治療。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狀態評估(ECOG)為 0 或 1 分。
3. 能吞下口服藥物。
4. 適當骨髓功能(血小板 ≥100x109/L;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x109/L 及血紅素 ≥
9.0g/dL)。
5.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24 小時尿液或腎小球濾過率掃描所得的適當腎臟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50毫升∕分鐘);以及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正常值上限)。
6. 適當肝臟功能(血清總膽紅素 ≤1.5 x ULN(正常值上限)、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正常值上限)、以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鹼性
磷酸酶(ALP) ≤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對於有肝轉移的病患則為 ≤ 5 x正常值
上限(ULN))。
假如這些數值沒有先前出現潛在異常結果的證據,正在使用抗凝血劑如 Warfarin或
肝素治療的參與者將可以參加。
7. 願意並能夠遵從所有研究的要求,包括治療、時間和/或所要求的評估和追蹤。
8. 已計劃並能夠在隨機分配後七天內開始的試驗治療。(註:在週五接受隨機分配的受
試者不應在下一個週一前開始接受治療)。
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 患有轉移性或局部復發性胃食道癌的成人(20 歲或以上):
a. 原發部位在胃食道(胃食道接合處(GOJ)或胃部)和
b. 屬於腺癌或未分化癌組織學型態;和
c. 透過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CT),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為可評估。對於先前已進行放射治療的病灶,只要在研究收案之前有病灶惡化的客觀證據,則該病灶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和
d. 先前曾經接受最少兩線的復發性/轉移性疾病的抗癌治療,出現失敗或不耐受的情況。其抗癌治療必須包含至少一個鉑製劑和一個氟嘧啶類似物。注意:在完成治療六個月內出現復發或惡化的情況下,前導性或輔助性化療或化學放射治療將被視為第一線治療;但若僅針對緩和性放射治療之目的合併給予的放射增敏性化學治療將不會被視為任何一線的治療。而 Ramucirumab 單一藥物治療、或具有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的免疫療法則可被視為一線治療。
e. HER2 陽性參與者必須曾接受過 trastuzumab 治療。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狀態評估(ECOG)為 0 或 1 分。
3. 能吞下口服藥物。
4. 適當骨髓功能(血小板 ≥100x109/L;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x109/L 及血紅素 ≥
9.0g/dL)。
5.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24 小時尿液或腎小球濾過率掃描所得的適當腎臟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50毫升∕分鐘);以及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正常值上限)。
6. 適當肝臟功能(血清總膽紅素 ≤1.5 x ULN(正常值上限)、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正常值上限)、以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鹼性
磷酸酶(ALP) ≤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對於有肝轉移的病患則為 ≤ 5 x正常值
上限(ULN))。
假如這些數值沒有先前出現潛在異常結果的證據,正在使用抗凝血劑如 Warfarin或
肝素治療的參與者將可以參加。
7. 願意並能夠遵從所有研究的要求,包括治療、時間和/或所要求的評估和追蹤。
8. 已計劃並能夠在隨機分配後七天內開始的試驗治療。(註:在週五接受隨機分配的受
試者不應在下一個週一前開始接受治療)。
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已知對試驗藥品同類藥物或對包含在試驗藥品 Regorafenib 之內的賦形劑過敏。
2.高血壓控制不良(即使接受治療,收縮壓 >140mmHg 或舒張壓 > 90mmHg)。
3.已知有未控制吸收不良症候群。
4.使用小分子 VEGF 類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例如 apatinib)的任何先前抗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anti-VEGF) 標靶治療。先前使用抗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anti-VEGF)的單株抗體標靶治療(例如 bevacizumab 和 ramucirumab)是可准許的。
5.之前使用過超過一種以上之免疫抑制劑(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
6.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兩週內使用任何藥物治療,包括任何試驗性療法。
7.在隨機分配之前三週內使用生物反應調節劑,如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
8.與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的合併治療。
9.使用緩和性放射治療(除非放射治療完成日與登記日期之間相距 14 天以上,以及由於放射治療所產生的不良事件已經根據 CTCAE 5.0 版緩解至低於第 2 級。
10.在隨機分配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切片手術或重大創傷性損傷。
11.動脈血栓性或缺血性事件,如在隨機分配之前六個月內的腦血管意外。
12.在隨機分配之前三個月內的靜脈血栓性事件和肺栓塞。
13.在隨機分配之前四週內的任何符合 CTCAE 5.0 版 ≥ 第 3 級的出血事件。
14.無癒合傷口、潰瘍、或骨折。
15.有持續存在病徵與症狀的間質性肺病。
16.臨床甲狀腺功能亢進症或甲狀腺功能低下症。註:不具有臨床重要性且被認定為是因甲狀腺功能檢查異常症候群所引起的甲狀腺功能測試異常(促甲狀腺素 (TSH) 異常以及 T3 和/或 T4 異常)是可准許的。
17.根據 CTCAE 5.0 版 ≥ 第 3 級的持續蛋白尿。
(同等於針對隨機採集或 24 小時內採集的樣本進行測量,發現在 24 小時期間出現的蛋白≥ 3.5 克)。
18.中樞神經系統的未控制轉移性疾病。
如想符合資格,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應該使用手術和/或放射治療進行治療,並且病患應該
在隨機分配之前至少兩週已經接受穩定劑量的類固醇,同時在此段期間沒有出現神經系統
症狀。
19.在隨機分配之前兩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出現以下情況的參與者符合本研究的資格:
a.有治療上已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
b.有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
c.有表淺性膀胱腫瘤(T1a「非侵襲性瘤」以及 Tis「原位癌」)、
d.已治癒的甲狀腺乳頭狀癌
20.任何重大活動性感染,包括慢性活動性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除非臨床上有徵象,對於這些的檢驗不是強制的。有已知 B 型/C 型肝炎感染的參與者,假如已經提供病毒抑制的證據,而且繼續進行適當的抗病毒治療可以參加。
21. 病人有急性冠心症或6個月內有接收受心導管手術或介入性治療。
22. 病人有≧第三級的進行性感染根據CTCAE 5.0 版。
23. 病人有自體免疫疾病。
24. 病人需使用類固醇。
25. 病人有癲癇病史需使用藥物治療者。
26. 可能會限制病患遵從試驗計畫書的嚴重醫療或精神病症。
27. 懷孕、哺乳或不適當的避孕方法。女性必須為停經後不孕,或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 7 天內進行驗孕測試出現陰性結果。男性必須已經進行絕育手術或使用屏障避孕法。
1.已知對試驗藥品同類藥物或對包含在試驗藥品 Regorafenib 之內的賦形劑過敏。
2.高血壓控制不良(即使接受治療,收縮壓 >140mmHg 或舒張壓 > 90mmHg)。
3.已知有未控制吸收不良症候群。
4.使用小分子 VEGF 類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例如 apatinib)的任何先前抗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anti-VEGF) 標靶治療。先前使用抗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anti-VEGF)的單株抗體標靶治療(例如 bevacizumab 和 ramucirumab)是可准許的。
5.之前使用過超過一種以上之免疫抑制劑(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
6.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兩週內使用任何藥物治療,包括任何試驗性療法。
7.在隨機分配之前三週內使用生物反應調節劑,如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
8.與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的合併治療。
9.使用緩和性放射治療(除非放射治療完成日與登記日期之間相距 14 天以上,以及由於放射治療所產生的不良事件已經根據 CTCAE 5.0 版緩解至低於第 2 級。
10.在隨機分配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切片手術或重大創傷性損傷。
11.動脈血栓性或缺血性事件,如在隨機分配之前六個月內的腦血管意外。
12.在隨機分配之前三個月內的靜脈血栓性事件和肺栓塞。
13.在隨機分配之前四週內的任何符合 CTCAE 5.0 版 ≥ 第 3 級的出血事件。
14.無癒合傷口、潰瘍、或骨折。
15.有持續存在病徵與症狀的間質性肺病。
16.臨床甲狀腺功能亢進症或甲狀腺功能低下症。註:不具有臨床重要性且被認定為是因甲狀腺功能檢查異常症候群所引起的甲狀腺功能測試異常(促甲狀腺素 (TSH) 異常以及 T3 和/或 T4 異常)是可准許的。
17.根據 CTCAE 5.0 版 ≥ 第 3 級的持續蛋白尿。
(同等於針對隨機採集或 24 小時內採集的樣本進行測量,發現在 24 小時期間出現的蛋白≥ 3.5 克)。
18.中樞神經系統的未控制轉移性疾病。
如想符合資格,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應該使用手術和/或放射治療進行治療,並且病患應該
在隨機分配之前至少兩週已經接受穩定劑量的類固醇,同時在此段期間沒有出現神經系統
症狀。
19.在隨機分配之前兩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出現以下情況的參與者符合本研究的資格:
a.有治療上已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
b.有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
c.有表淺性膀胱腫瘤(T1a「非侵襲性瘤」以及 Tis「原位癌」)、
d.已治癒的甲狀腺乳頭狀癌
20.任何重大活動性感染,包括慢性活動性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除非臨床上有徵象,對於這些的檢驗不是強制的。有已知 B 型/C 型肝炎感染的參與者,假如已經提供病毒抑制的證據,而且繼續進行適當的抗病毒治療可以參加。
21. 病人有急性冠心症或6個月內有接收受心導管手術或介入性治療。
22. 病人有≧第三級的進行性感染根據CTCAE 5.0 版。
23. 病人有自體免疫疾病。
24. 病人需使用類固醇。
25. 病人有癲癇病史需使用藥物治療者。
26. 可能會限制病患遵從試驗計畫書的嚴重醫療或精神病症。
27. 懷孕、哺乳或不適當的避孕方法。女性必須為停經後不孕,或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 7 天內進行驗孕測試出現陰性結果。男性必須已經進行絕育手術或使用屏障避孕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4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