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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NC-6004-00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17113

2016-04-01 - 2018-12-04

Phase I

終止收納3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以NC-6004併用5-FU與Cetuximab作為第一線治療用於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病患之第一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NC-6004是Cisplatin的新型微胞(micelle)新藥,奈米粒子劑型可以使活性藥物持續釋放,並且利用增加滲透性及滯留力的效果使鉑能夠在腫瘤位置釋放。 這個第一期臨床試驗目標是建立NC-6004併用5-FU及Cetuximab三者之合併療法作為第一線治療的建議劑量以供未來臨床研究發展。 1.主要目的: 根據計畫書中所訂的劑量限制性毒性(DLT),來判定NC-6004併用5-FU與Cetuximab作為第一線治療用於 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症病患的最大容忍劑量(MTD), 並且決定建議劑量以供後續研究的依據。 2.次要目的: 1).評估NC-6004併用5-FU及Cetuximab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2).評估NC-6004的藥物動力學作用 3).評估NC-6004的抗腫瘤效果

藥品名稱

NC-6004

主成份

cis-diamminedichloroplatinum(II) polyethylenglycol-polyglutamate polymeric micelles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5 mL/vial (10 mg/mL Cisplatin)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 根據劑量限制毒性(DLT),決定NC-6004併用5-FU及Cetuximab作為第一線治療的最大容忍劑量(MTD)。
2. 次要評估指標:
1). 不良事件 (AEs)及嚴重不良事件 (SAEs)的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組織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4.03版,NCI-CTCAE v4.03,作為評估基準)
2). 不良事件導致試驗治療終止的發生率
3). 藥物動力學資訊,包含血漿及血漿超濾液中總鉑/游離鉑的最高血中濃度 (Cmax)、到達最高血中濃度之時間 (tmax)、 到達特定時間時濃度對時間曲線下總面積 (AUC0-t)、到達穩定狀態時濃度對時間曲線下總面積 (AUC0-∞)、藥物消除速度 (λz,)、半衰期 (t½)、清除率 (CL)及分布體積(Vz)。
4). 以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結果,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評估腫瘤反應率(RR)、疾病控制率(DCR)和整體反應率(ORR)
3. 安全性評估指標:
1). 生命徵象的變化
2). 實驗室檢驗數值的變化
3). 理學檢查的發現
4). 平均治療時間
5). 平均治療週期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病患在進入試驗前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
1) 患者必須簽署書面之受試者同意書。
2) 已知(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認) 或經放射線學證實為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
狀細胞癌,且不適合局部治療。
3) 年齡大於等於20且未滿75歲的男性或女性。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的日常體能狀態評估 0-1分。
5)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平均餘命大於12週。
6) 適當的骨髓功能: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5 x 109
/L,
b) 血小板計數 (PLT) ≥ 100 x 109
/L,及
c) 血紅素 (Hb) ≥ 9 g/L
7) 適當的肝功能:
a) 總血清膽紅素 (total serum bilirubin) ≤ 1.5倍正常值上限 (ULN),及
b) 丙氨酸轉胺脢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及天門冬氨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若有肝臟轉移
者,可允許 ≤ 5.0 倍正常值上限 (ALT, AST)
8) 適當的腎功能:
 腎絲球過濾率 (GFR) ≥ 50 mL/min (以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計算)
9) 醫師判斷已從重大手術中恢復或試驗治療開始的前四週沒有進行重大手術。
10) 自簽署同意書開始到試驗追蹤結束的期間,需使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方式。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病患將無法進入試驗:
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正在/計畫懷孕或哺育母乳。
*血液或尿液驗孕 (HCG)結果必須為陰性
2) 在進入試驗前三個月內接受過放射線治療。
3) 已知有腦部轉移或軟腦膜轉移。
4)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組織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4.03版,顯著肺積水或腹水程
度超過第2級。
5) 曾有血小板低下併發症 (包括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組織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4.03版,出血級數≥ 2)、溶血或凝血異常的病史,醫師判斷上述情形可能影響
病患的安全。
6) 病患仍有先前經放射線療法、術前輔助性/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或標靶治療包
含試驗藥物所產生的毒性尚未復原 (根據NCI-CTCAE4.03版,周邊神經病變
級數≤ 2及圓禿除外)。
7)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與其類似化學結構的藥物過敏。
8) 在進入試驗前六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不穩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
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第III-IV級)、或心絞痛、短
暫性腦缺血、需要醫療處置的心律不整。
9) 五年內有除了頭頸癌 (除了原位子宮頸癌)以外的其他癌症病史。
10) 有鼻咽部原位腫瘤 (鼻咽癌)。
11) 已知感染HIV-1或有其他活性感染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12) 醫師評估病人有器官衰竭的徵兆或症狀、癌症之外的嚴重慢性疾病,或合併
有醫療或社會狀況,使病人不適合參加本試驗或無法遵循本試驗計畫。
13) 病患不願意或不能遵守試驗程序,或已計畫在治療期間將外出遠行連續七天
或以上。
14) 病患在篩選前30天內曾接受其他的試驗藥物或醫療裝置。
15) 病患在先前接受過全身性化學治療;除了用於局部惡化疾病的治療或前導性/
輔助性治療,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已結束超過三個月。
16) 病患正接受併用化學療法、全身性免疫療法或賀爾蒙療法作為癌症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5 人

  • 全球人數

    5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