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CFZ533X22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610516
試驗已結束
2018-05-01 - 2021-06-30
Phase II
召募中3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一項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患者及試驗主持人盲性試驗,探討多劑 CFZ533 用於中度活性增生性狼瘡性腎炎患者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初步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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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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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中度活性增生性狼瘡性腎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以 CFZ533 作為中度活性狼瘡性腎炎 (Lupus Nephritis, LN) 患者標準照護之附加治療,評估多劑靜脈注射 (IV) 10 mg/kg CFZ533 治療 24 週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以 CFZ533 做為中度活性 LN 患者的標準照護附加治療 24 週,依據尿蛋白/肌酸酐比例 (UPCR) 評估其相較於安慰劑之腎臟蛋白尿療效次要目標• 評估 CFZ533 在不同時間點對於相關腎臟功能結果的作用• 評估多劑 CFZ533 10 mg/kg IV 對於 LN 患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及藥效學 (PD)• 評估多劑 CFZ533 10 mg/kg IV 對於 LN 患者的免疫原性 (immunogenecity)
藥品名稱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主成份
CFZ533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mg/ml
評估指標
• 主要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生命徵象、心電圖評估、標準血液學及血液化學評估
• 第 25 週尿蛋白/肌酸酐比例 (UPCR) 相較於基準點的比值
• 次要評估指標:
• 下列參數相較於基準點的比值:
• UPCR
• 血尿和細胞圓柱體
• 符合完全腎臟緩解 (complete renal remission,依美國風濕病學會建議標準) 的患者比例
• PK:血漿中游離 CFZ533 濃度
• 參數 (游離 CFZ533):穩定態 Ctrough 或 穩定態 Cmin、穩定態 Cmax、最後一次藥物濃度可定量點之前
的曲線下面積 (AUClast) (最後一劑之後)
• PD:血漿中可溶性 CD40 總濃度:用藥前、治療及追蹤期間。標靶作用的比例、程度及持續時間。
• 血漿中抗 CFZ533 抗體:基準點、治療及追蹤期間、ADA 陽性患者發生率
•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生命徵象、心電圖評估、標準血液學及血液化學評估
• 第 25 週尿蛋白/肌酸酐比例 (UPCR) 相較於基準點的比值
• 次要評估指標:
• 下列參數相較於基準點的比值:
• UPCR
• 血尿和細胞圓柱體
• 符合完全腎臟緩解 (complete renal remission,依美國風濕病學會建議標準) 的患者比例
• PK:血漿中游離 CFZ533 濃度
• 參數 (游離 CFZ533):穩定態 Ctrough 或 穩定態 Cmin、穩定態 Cmax、最後一次藥物濃度可定量點之前
的曲線下面積 (AUClast) (最後一劑之後)
• PD:血漿中可溶性 CD40 總濃度:用藥前、治療及追蹤期間。標靶作用的比例、程度及持續時間。
• 血漿中抗 CFZ533 抗體:基準點、治療及追蹤期間、ADA 陽性患者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之前,瞭解試驗程序並提供知情同意書。
2. 患有全身性紅斑狼瘡(SLE)的男性及女性、篩選時年齡 ≥18 歲且 ≤75 歲(台灣僅收20歲以上受試者);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定義 11 項 SLE 標準中至少 4 項 (Tan et al 1982,Hochberg 1997 修訂)。
3. 篩選門診時受試者身體質量指數 (BMI) 必須介於 18 - 40 kg/m2 之間 才可參加本試驗,BMI = 體重 (公斤) / [身高 (公尺)]2
4. 篩選時5 年內經組織學診斷為增生狼瘡性腎炎,達到世界衛生組織 (WHO) ISN/RPS 分級 III 或 IV。
5. 具有抗核抗體 (ANA) (篩選時 ANA 效價 ≥1:80)
6. 篩選門診及基準點門診晨間第一泡尿液的UPCR ≥0.5 mg/mg (56.52 mg/mmol)
7. 篩選門診時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a. 補體濃度偏低 (C3 < 0.9 g/L 或 C4 < 0.1 g/L);
b. 抗雙股 DNA 抗體升高 (≥30 IU/mL);
c. 排除經期出血等其他原因,尿液沉渣特性符合活性增生狼瘡性腎炎病徵,例如出現細胞圓柱體 (顆粒細胞或紅血球) 或血尿 (以高倍視野顯微鏡檢查,檢出 >5 個紅血球)
8. 篩選門診及基準點門診時,患者腎臟功能必須達到 eGFR > 30 mL/min/1.73m2
9. 經診治醫師視情況施予狼瘡性腎炎標準照護治療 (如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治療如 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後,患者必須仍帶有活性疾病,判定標準為蛋白尿及上述條件 7 定義之症狀。相關準則請參見已發表的準則,如 Bertsias et al 2012 及 Hahn et al 2012
10. 篩選時,若患者正在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每天最高不超過3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11. 若患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治療,如 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 或 hydroxychloroquine,隨機分配前 4 週內至試驗期間,都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12. 若患者正在接受可能影響腎功能的藥物 (如 ACE 抑制劑、降膽固醇藥物),隨機分配前 4 週內至試驗期間,都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13. 在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6 週內,不需要接種疫苗的患者。如有必要,應於試驗隨機分配前接種所需疫苗
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 參加試驗之前、用藥期間及直到本試驗結束,均必須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暫停與異性的性行為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參加本試驗之前 3 個月內,女性必須穩定使用所選擇的口服避孕藥方法。
• 停經後女性在開始用藥之前,定期月經出血必須完全停止一年以上。停經的確認標準為篩選時血漿 FSH 濃度 >20 IU/L。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及基準點門診時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之前,瞭解試驗程序並提供知情同意書。
2. 患有全身性紅斑狼瘡(SLE)的男性及女性、篩選時年齡 ≥18 歲且 ≤75 歲(台灣僅收20歲以上受試者);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定義 11 項 SLE 標準中至少 4 項 (Tan et al 1982,Hochberg 1997 修訂)。
3. 篩選門診時受試者身體質量指數 (BMI) 必須介於 18 - 40 kg/m2 之間 才可參加本試驗,BMI = 體重 (公斤) / [身高 (公尺)]2
4. 篩選時5 年內經組織學診斷為增生狼瘡性腎炎,達到世界衛生組織 (WHO) ISN/RPS 分級 III 或 IV。
5. 具有抗核抗體 (ANA) (篩選時 ANA 效價 ≥1:80)
6. 篩選門診及基準點門診晨間第一泡尿液的UPCR ≥0.5 mg/mg (56.52 mg/mmol)
7. 篩選門診時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a. 補體濃度偏低 (C3 < 0.9 g/L 或 C4 < 0.1 g/L);
b. 抗雙股 DNA 抗體升高 (≥30 IU/mL);
c. 排除經期出血等其他原因,尿液沉渣特性符合活性增生狼瘡性腎炎病徵,例如出現細胞圓柱體 (顆粒細胞或紅血球) 或血尿 (以高倍視野顯微鏡檢查,檢出 >5 個紅血球)
8. 篩選門診及基準點門診時,患者腎臟功能必須達到 eGFR > 30 mL/min/1.73m2
9. 經診治醫師視情況施予狼瘡性腎炎標準照護治療 (如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治療如 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後,患者必須仍帶有活性疾病,判定標準為蛋白尿及上述條件 7 定義之症狀。相關準則請參見已發表的準則,如 Bertsias et al 2012 及 Hahn et al 2012
10. 篩選時,若患者正在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每天最高不超過3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11. 若患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治療,如 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 或 hydroxychloroquine,隨機分配前 4 週內至試驗期間,都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12. 若患者正在接受可能影響腎功能的藥物 (如 ACE 抑制劑、降膽固醇藥物),隨機分配前 4 週內至試驗期間,都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13. 在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6 週內,不需要接種疫苗的患者。如有必要,應於試驗隨機分配前接種所需疫苗
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 參加試驗之前、用藥期間及直到本試驗結束,均必須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暫停與異性的性行為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參加本試驗之前 3 個月內,女性必須穩定使用所選擇的口服避孕藥方法。
• 停經後女性在開始用藥之前,定期月經出血必須完全停止一年以上。停經的確認標準為篩選時血漿 FSH 濃度 >20 IU/L。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及基準點門診時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1. WHO 分級 III 或 IV 狼瘡性腎炎之外的任何腎絲球腎炎。患有增生性腎炎 (分級 III 或 IV),且伴隨其他腎絲球腎炎的組織學徵象之患者 (例如符合分級 V),需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低白蛋白血症 (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0 g/dL)
3. 患者曾經接受
a) 隨機分配前3 個月內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cyclophosphamide
b) 隨機分配前3 個月內 IV 皮質類固醇單次推注 (劑量大於 1 mg/kg)
c) 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內使用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清除劑。如果患者先前曾接受這類治療,B 細胞計數應處在正常範圍內
d) 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使用 belimumab
e) 隨機分配前3 個月或 5 倍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使用任何其他生物製劑或試驗藥物
f) 隨機分配前3 個月內 使用calcineurin 抑制劑 (例如 tacrolimus、cyclosporin A) [僅限中國、香港及韓國: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使用 calcineurin 抑制劑,但 tacrolimus (≤ 3 mg/day) 除外。]
4. 依下列條件判斷,患者有顯著的血栓栓塞風險:
• 曾發生血栓或 3 次以上自發性流產
• 具有狼瘡抗凝血因子(lupus anticoagulant),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延長,且未依照標準照護使用 aspirin 或抗凝血劑進行預防性治療
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曾經或具有任何醫療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可能導致患者試驗期間發生危險,包括缺血性心臟病、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病變、心肌梗塞或中風
6. 3 年內曾患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7.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曾出現具臨床意義的表徵或症狀,顯示可能全身性感染病毒、細菌或黴菌
8. 有證據顯示活性或潛伏性結核病,以篩選時 Quantiferon 檢測數值為判斷標準 (不建議使用 PPD,因為免疫抑制可能導致偽陰性結果)
9. 血清學結果為陽性
a. HIV 抗體
b. CMV IgM 陽性但未測出 IgG 陽性,或使用 PCR 測出可定量的 CMV DNA (若患者 DNA 檢測結果為可測出但無法定量,仍可符合參加資格)
c.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的血清學結果為陽性,且篩選時 C 型肝炎抗體經核准的適當檢驗確認;但 HBV DNA 陰性的患者若接受 B 型肝炎監測 (每 4 週一次檢驗 HBsAg 和 HBV DNA,直到試驗結束),則可納入。
10. 任何其他現存、活性或潛伏性的感染,且呈現容易再活化的跡象
11. 同時患有其他重大醫療病症 (如肺部或肝臟疾病),經總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患者的耐受能力,或有礙於完成本試驗
12. 篩選門診或基準點門診時具有下列任何一項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a) 總白血球計數 (WBC) 超出範圍 1,500-15,000/mm3 (1.5-15.0 x 109/L)
b) 血小板 <100,000/mm3 (100 x 109/L)
c) 血紅素 (Hgb) < 8.0 g/dL (<5mmol/L)
d) 淋巴球計數 <500/mm3 (<0.5 X 109/L)
e)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1.5 X 109/L)
f) 臨床證據顯示有肝臟疾病、損傷或下列狀況:
o 已知曾有酒精濫用、慢性肝臟或膽道疾病
o 接合膽紅素高於正常值上限 (ULN)
o 鹼性磷酸酶 (AP) 高於正常值上限 3 倍
o AST (SGOT)、ALT (SGPT) 高於正常值上限 3 倍
o 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高於正常值上限 3 倍
13. 試驗藥物輸注前8 週內接種活毒疫苗
14. 篩選前4 週內曾捐血或失血 >500mL
15. 已知對人類治療性抗體過敏,或對藥物的成分過敏
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1. WHO 分級 III 或 IV 狼瘡性腎炎之外的任何腎絲球腎炎。患有增生性腎炎 (分級 III 或 IV),且伴隨其他腎絲球腎炎的組織學徵象之患者 (例如符合分級 V),需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低白蛋白血症 (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0 g/dL)
3. 患者曾經接受
a) 隨機分配前3 個月內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cyclophosphamide
b) 隨機分配前3 個月內 IV 皮質類固醇單次推注 (劑量大於 1 mg/kg)
c) 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內使用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清除劑。如果患者先前曾接受這類治療,B 細胞計數應處在正常範圍內
d) 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使用 belimumab
e) 隨機分配前3 個月或 5 倍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使用任何其他生物製劑或試驗藥物
f) 隨機分配前3 個月內 使用calcineurin 抑制劑 (例如 tacrolimus、cyclosporin A) [僅限中國、香港及韓國: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使用 calcineurin 抑制劑,但 tacrolimus (≤ 3 mg/day) 除外。]
4. 依下列條件判斷,患者有顯著的血栓栓塞風險:
• 曾發生血栓或 3 次以上自發性流產
• 具有狼瘡抗凝血因子(lupus anticoagulant),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延長,且未依照標準照護使用 aspirin 或抗凝血劑進行預防性治療
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曾經或具有任何醫療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可能導致患者試驗期間發生危險,包括缺血性心臟病、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病變、心肌梗塞或中風
6. 3 年內曾患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7.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曾出現具臨床意義的表徵或症狀,顯示可能全身性感染病毒、細菌或黴菌
8. 有證據顯示活性或潛伏性結核病,以篩選時 Quantiferon 檢測數值為判斷標準 (不建議使用 PPD,因為免疫抑制可能導致偽陰性結果)
9. 血清學結果為陽性
a. HIV 抗體
b. CMV IgM 陽性但未測出 IgG 陽性,或使用 PCR 測出可定量的 CMV DNA (若患者 DNA 檢測結果為可測出但無法定量,仍可符合參加資格)
c.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的血清學結果為陽性,且篩選時 C 型肝炎抗體經核准的適當檢驗確認;但 HBV DNA 陰性的患者若接受 B 型肝炎監測 (每 4 週一次檢驗 HBsAg 和 HBV DNA,直到試驗結束),則可納入。
10. 任何其他現存、活性或潛伏性的感染,且呈現容易再活化的跡象
11. 同時患有其他重大醫療病症 (如肺部或肝臟疾病),經總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患者的耐受能力,或有礙於完成本試驗
12. 篩選門診或基準點門診時具有下列任何一項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a) 總白血球計數 (WBC) 超出範圍 1,500-15,000/mm3 (1.5-15.0 x 109/L)
b) 血小板 <100,000/mm3 (100 x 109/L)
c) 血紅素 (Hgb) < 8.0 g/dL (<5mmol/L)
d) 淋巴球計數 <500/mm3 (<0.5 X 109/L)
e)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1.5 X 109/L)
f) 臨床證據顯示有肝臟疾病、損傷或下列狀況:
o 已知曾有酒精濫用、慢性肝臟或膽道疾病
o 接合膽紅素高於正常值上限 (ULN)
o 鹼性磷酸酶 (AP) 高於正常值上限 3 倍
o AST (SGOT)、ALT (SGPT) 高於正常值上限 3 倍
o 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高於正常值上限 3 倍
13. 試驗藥物輸注前8 週內接種活毒疫苗
14. 篩選前4 週內曾捐血或失血 >500mL
15. 已知對人類治療性抗體過敏,或對藥物的成分過敏
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