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RTH258B2302
2018-07-31 - 2021-05-04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E08.311
起因於潛在病的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視網膜病變,伴有黃斑部水腫
ICD-9250.50
併有眼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一項為期兩年、兩組隨機分配、雙盲、多中心的第三期試驗,針對糖尿病黃斑部水腫導致視力受損的成年患者,評估 Brolucizumab 相較於 Aflibercept 的療效及安全性 (K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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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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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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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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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糖尿病黃斑部水腫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證實經過第一年治療後,brolucizumab 在視力恢復方面不劣於 aflibercept
次要目標:
證實第一年治療的最後 3 個月期間,brolucizumab 在視力恢復方面不劣於 aflibercept
估計每 12 週 (q12w) 接受一次 brolucizumab 治療的患者比例
評估是否能以第一個brolucizumab q12w 療程的時間,預測可持續q12w 治療的維持期
在 brolucizumab 的第二年治療期間,評估患者延長治療間隔時間的可能性
評估 brolucizumab 相較於 aflibercept 對於視力及眼部結構的影響和結果
依據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的狀態,評估 brolucizumab 相較於 aflibercept 的療效。
評估 brolucizumab 相較於 aflibercept 的安全性
根據患者自述結果 (25 項目視覺功能問卷,VFQ-25),評估 brolucizumab 相較於 aflibercept 的療效。
藥品名稱
RTH258
主成份
RTH258 (Brolucizumab)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6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評估指標
• 第 52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最佳矯正視力(BCVA)變化
次要目標評估指標
• 第 40 週至第 52 週期間,相較於基準點的平均 BCVA 變化
• 可維持 q12w 至第 52 &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36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的患者中,可維持 q12w 至第 52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36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的患者中,可維持 q12w/q16w 至第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68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且在第 76 週時符合 q16w 資格的患者中,可維持 q16w 至第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68 週時符合 q8w 資格,且在第 80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的患者中,重新分配且可維持 q12w 至第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第 100 週的治療狀態
• 依據回診至第 100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 BCVA 的變化,以及 SD-OCT、彩色眼底攝影、螢光血管攝影的參數的變化
• 至第 100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 ETDRS 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嚴重度量表 (Diabetic Retinopathy Severity Scale,DRSS) 分數的變化
• 至第 100 週時,眼部及非眼部之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生命徵象、實驗室數值
• 從基準點至第 100 週,患者自訴結果 (VFQ-25) 的總量及子量表分數的變化
• 劑量起始期的初次及末次藥物注射後,約 24 小時後的全身brolucizumab濃度
• 基準點及最多至第 100 週的抗藥物抗體(ADA; Anti-drug antibody) 狀態
• 第 52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最佳矯正視力(BCVA)變化
次要目標評估指標
• 第 40 週至第 52 週期間,相較於基準點的平均 BCVA 變化
• 可維持 q12w 至第 52 &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36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的患者中,可維持 q12w 至第 52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36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的患者中,可維持 q12w/q16w 至第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68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且在第 76 週時符合 q16w 資格的患者中,可維持 q16w 至第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在第 68 週時符合 q8w 資格,且在第 80 週時符合 q12w 資格的患者中,重新分配且可維持 q12w 至第 100 週的患者比例
• 第 100 週的治療狀態
• 依據回診至第 100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 BCVA 的變化,以及 SD-OCT、彩色眼底攝影、螢光血管攝影的參數的變化
• 至第 100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 ETDRS 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嚴重度量表 (Diabetic Retinopathy Severity Scale,DRSS) 分數的變化
• 至第 100 週時,眼部及非眼部之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生命徵象、實驗室數值
• 從基準點至第 100 週,患者自訴結果 (VFQ-25) 的總量及子量表分數的變化
• 劑量起始期的初次及末次藥物注射後,約 24 小時後的全身brolucizumab濃度
• 基準點及最多至第 100 週的抗藥物抗體(ADA; Anti-drug antibody) 狀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
2. 基準點時年滿 18 歲的患者(根據台灣法規,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的患者才可參加試驗)。
3. 篩選時 HbA1c ≤10%的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4. 糖尿病治療藥物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使用 3 個月,且預期在試驗期間,仍可維持穩定。
試驗眼
5. DME 導致視力受損:
• 篩選和基準點時,以4 公尺的檢查距離使用 ETDRS 視力檢查表,最佳矯正視力(BCVA) 分數介於 78 及 23 個字母之間 (含) (大約相當於 Snellen 視力表 20/32 至 20/320)。
• 影響黃斑部中央的DME,篩選時以 SD-OCT 量測中央分區視網膜厚度為 ≥320 μm (從 RPE 量測至 ILM [含])。
如果兩眼皆符合試驗資格,將選取視力較差的眼睛做為試驗眼,然而依據醫療理由及當地倫理規範,試驗主持人可能選擇視力較佳的眼睛。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
2. 基準點時年滿 18 歲的患者(根據台灣法規,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的患者才可參加試驗)。
3. 篩選時 HbA1c ≤10%的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4. 糖尿病治療藥物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使用 3 個月,且預期在試驗期間,仍可維持穩定。
試驗眼
5. DME 導致視力受損:
• 篩選和基準點時,以4 公尺的檢查距離使用 ETDRS 視力檢查表,最佳矯正視力(BCVA) 分數介於 78 及 23 個字母之間 (含) (大約相當於 Snellen 視力表 20/32 至 20/320)。
• 影響黃斑部中央的DME,篩選時以 SD-OCT 量測中央分區視網膜厚度為 ≥320 μm (從 RPE 量測至 ILM [含])。
如果兩眼皆符合試驗資格,將選取視力較差的眼睛做為試驗眼,然而依據醫療理由及當地倫理規範,試驗主持人可能選擇視力較佳的眼睛。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試驗眼有活性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2.依據試驗住持人判斷,篩選或基準點時有共病或試驗眼有任何眼部病症可能妨礙對試驗治療產生反應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影響視力,或前 12 個月試驗期間需要醫療或手術介入措施 (例如白內障、玻璃體出血、視網膜血管阻塞、視網膜剝離、黃斑部穿孔或任何原因造成之脈絡膜血管新生)。
3. 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有任何活性眼內或眼周感染,或活性眼內發炎 (如,感染性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眼內炎、感染性瞼緣炎、葡萄膜炎)。
4.篩選時在試驗眼中央窩的結構性損傷,在黃斑部水腫消除之後,可能阻礙視力的改善,包括視網膜色素上皮層萎縮、視網膜下纖維增生、雷射疤痕、影響視網膜中央的黃斑前膜,或有組織性硬滲出物之斑塊。
5. 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患有控制不良的青光眼,定義為用藥後眼內壓 (IOP) > 25 mmHg,或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
6. 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內虹膜出現血管新生
7.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內有玻璃體黃斑部牽扯症,將影響視力。
8. 篩選或基準時非試驗眼有弱視、黑矇症 (amaurosis) 或眼部病症且視力 <20/200 (35 個字)。
9. 試驗眼曾罹患自發性或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
眼部治療
10. 試驗眼曾接受任何抗 VEGF 藥物或試驗藥物治療
11. 試驗眼曾接受 dexamethasone 玻璃體內植入物 (Ozurdex) 或 fluocinolone acetonide 玻璃體內植入物 (Iluvien)。試驗眼曾使用其他眼內或眼周皮質類固醇者不須排除,但須在基準點前至少有6 個月藥物排除時間。
12. 基準點前 3 個月內,試驗眼曾進行雷射光凝治療 (局部/格狀或全視網膜)
13. 基準點前 3 個月內,試驗眼曾進行眼內手術(包括釹—釔鋁石榴石 [YAG] 雷射)
14. 試驗眼曾接受玻璃體視網膜手術
15. 試驗眼為無水晶體症且無後囊
全身性病症或治療
16. 基準點前 6 個月內曾中風或心肌梗塞
17. 需要透析或腎移植的腎衰竭
18. 篩選或基準點時血壓控制不佳,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100 mmHg。
19. 基準點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全身性抗 VEGF 治療
20. 基準點前 6 個月內曾使用對水晶體、視網膜或視神經有毒性的全身性藥物 (例如,deferoxamine、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tamoxifen、phenothiazines、ethambutol)。
21.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或化學結構類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或臨床上對螢光染劑特別敏感。
22. 過去 5 年內曾罹患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
23.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曾有醫療狀況 (疾病、除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外的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將無法參加排定的試驗門診、完成試驗或安全施用試驗藥物。
24. 在基準點前 5 個半衰期,或基準點30 天內/預期藥效尚未恢復至基準點時 (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全身性試驗藥物 (不排除只使用非處方維生素、補充劑或膳食的觀察性臨床試驗)。其他
25.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驗孕結果為陽性。
2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期間,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基準點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基準點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試驗眼有活性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2.依據試驗住持人判斷,篩選或基準點時有共病或試驗眼有任何眼部病症可能妨礙對試驗治療產生反應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影響視力,或前 12 個月試驗期間需要醫療或手術介入措施 (例如白內障、玻璃體出血、視網膜血管阻塞、視網膜剝離、黃斑部穿孔或任何原因造成之脈絡膜血管新生)。
3. 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有任何活性眼內或眼周感染,或活性眼內發炎 (如,感染性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眼內炎、感染性瞼緣炎、葡萄膜炎)。
4.篩選時在試驗眼中央窩的結構性損傷,在黃斑部水腫消除之後,可能阻礙視力的改善,包括視網膜色素上皮層萎縮、視網膜下纖維增生、雷射疤痕、影響視網膜中央的黃斑前膜,或有組織性硬滲出物之斑塊。
5. 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患有控制不良的青光眼,定義為用藥後眼內壓 (IOP) > 25 mmHg,或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
6. 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內虹膜出現血管新生
7.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或基準點時試驗眼內有玻璃體黃斑部牽扯症,將影響視力。
8. 篩選或基準時非試驗眼有弱視、黑矇症 (amaurosis) 或眼部病症且視力 <20/200 (35 個字)。
9. 試驗眼曾罹患自發性或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
眼部治療
10. 試驗眼曾接受任何抗 VEGF 藥物或試驗藥物治療
11. 試驗眼曾接受 dexamethasone 玻璃體內植入物 (Ozurdex) 或 fluocinolone acetonide 玻璃體內植入物 (Iluvien)。試驗眼曾使用其他眼內或眼周皮質類固醇者不須排除,但須在基準點前至少有6 個月藥物排除時間。
12. 基準點前 3 個月內,試驗眼曾進行雷射光凝治療 (局部/格狀或全視網膜)
13. 基準點前 3 個月內,試驗眼曾進行眼內手術(包括釹—釔鋁石榴石 [YAG] 雷射)
14. 試驗眼曾接受玻璃體視網膜手術
15. 試驗眼為無水晶體症且無後囊
全身性病症或治療
16. 基準點前 6 個月內曾中風或心肌梗塞
17. 需要透析或腎移植的腎衰竭
18. 篩選或基準點時血壓控制不佳,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100 mmHg。
19. 基準點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全身性抗 VEGF 治療
20. 基準點前 6 個月內曾使用對水晶體、視網膜或視神經有毒性的全身性藥物 (例如,deferoxamine、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tamoxifen、phenothiazines、ethambutol)。
21.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或化學結構類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或臨床上對螢光染劑特別敏感。
22. 過去 5 年內曾罹患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
23.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曾有醫療狀況 (疾病、除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外的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將無法參加排定的試驗門診、完成試驗或安全施用試驗藥物。
24. 在基準點前 5 個半衰期,或基準點30 天內/預期藥效尚未恢復至基準點時 (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全身性試驗藥物 (不排除只使用非處方維生素、補充劑或膳食的觀察性臨床試驗)。其他
25.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驗孕結果為陽性。
2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期間,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基準點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基準點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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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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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5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