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KAZ954A12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37649
試驗已結束
2020-03-02 - 2023-09-15
Phase I
尚未開始1
一項開放標記、多中心第I/Ib 期試驗,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ZV930 或NIR178 併用,治療晚期實體腫瘤患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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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探討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 、NIR178 或 NZV930 併用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擴展期的最高耐受劑量/ 建議劑量。
次要目標
目標1: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目標2:探討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的藥物動力學及免疫原性。
目標3: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時,腫瘤PD-L1 表現程度與治療反應之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膠囊劑
輸注液
膠囊劑
膠囊劑
輸注液
膠囊劑
主成份
KAZ954
PDR001
NZV930
NIR178
PDR001
NZV930
NIR178
劑型
27C
130
27C
130
130
27C
130
劑量
150 mg
100 mg
40, 80, 160 mg
100 mg
40, 80, 160 mg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RECIST 1.1 版及iRECIST 定義之整體治療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無惡化存活期(PFS)。
藥效學評估: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 NZV930 併用的藥效學作用,依據腫瘤中的基因及/或蛋白質表現(如ENTPD2、CD73) 評估。
藥物動力學評估:
PK:血漿/血清藥物濃度相對於時間的特性,以及藥物動力學參數。
免疫原性:有/無抗藥物抗體及其濃度。
主要安全性評估:
僅遞增部分: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 NZV930 併用,在劑量限制毒性階段的劑量限制毒性發生率。
遞增及擴展部分: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生命徵象、心電圖(ECG) 等變化。
耐受性:
停藥、減少劑量和劑量強度
其他評估項目:
•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時,腫瘤PD-L1 表現程度與治療反應之間的關係。
• 評估藥物動力學/藥效學與療效/安全性之間的關係。
•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對於血液中免疫細胞標記調節的作用。
• 評估尿液和血液中的治療反應生物標記
• 評估血液/腫瘤中的免疫反應生物標記
RECIST 1.1 版及iRECIST 定義之整體治療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無惡化存活期(PFS)。
藥效學評估: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 NZV930 併用的藥效學作用,依據腫瘤中的基因及/或蛋白質表現(如ENTPD2、CD73) 評估。
藥物動力學評估:
PK:血漿/血清藥物濃度相對於時間的特性,以及藥物動力學參數。
免疫原性:有/無抗藥物抗體及其濃度。
主要安全性評估:
僅遞增部分: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 NZV930 併用,在劑量限制毒性階段的劑量限制毒性發生率。
遞增及擴展部分: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生命徵象、心電圖(ECG) 等變化。
耐受性:
停藥、減少劑量和劑量強度
其他評估項目:
•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時,腫瘤PD-L1 表現程度與治療反應之間的關係。
• 評估藥物動力學/藥效學與療效/安全性之間的關係。
• 評估KAZ954 單一療法以及與Spartalizumab、NIR178 或NZV930 併用,對於血液中免疫細胞標記調節的作用。
• 評估尿液和血液中的治療反應生物標記
• 評估血液/腫瘤中的免疫反應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進行標準照護以外的程序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 微衛星穩定 (MSS) 的結直腸癌:經由組織學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確認,或經由免疫組織化學法確認,沒有缺少非配對錯誤修補 (MMR) 蛋白質表現;並經由腫瘤檢體的標準檢測,確認其 RAS 基因型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兩線 ( 但不超過三線) 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的療程 (包括 cetuximab 或panitumumab),帶有野生型 RAS 基因 (WT RAS) 的轉移性 /晚期腫瘤。
• 膽管癌: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膽管癌 (肝臟內或肝臟外)。受試者必須已接受一線含 gemcitabine 的療程 (但不超過兩線),治療晚期/轉移性疾病。
• 胰臟癌: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胰臟腺癌。受試者必須已接受一線含 gemcitabine 或 fluoropyrimidine 的療程 (但不超過兩線),治療晚期/轉移性疾病。
• 食道癌、食道胃交界癌 (EGJ) 或胃癌: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食道腺癌、食道胃交界腺癌或胃腺癌。受試者必須已接受一線含 fluoropyrimidine 及 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療程
(但不超過兩線),治療晚期/轉移性疾病。罹患 HER2 陽性胃癌或 食道胃 交界 癌的受 試者, 必須 已接受過trastuzumab 治療。曾依照當地標準照護使用抗 PD-1 藥物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3. 必須有一處疾病部位可進行組織切片,且依據治療之試驗機構的準則,適合接受腫瘤組織切片。受試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和治療期間,接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
1. 進行標準照護以外的程序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 微衛星穩定 (MSS) 的結直腸癌:經由組織學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確認,或經由免疫組織化學法確認,沒有缺少非配對錯誤修補 (MMR) 蛋白質表現;並經由腫瘤檢體的標準檢測,確認其 RAS 基因型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兩線 ( 但不超過三線) 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的療程 (包括 cetuximab 或panitumumab),帶有野生型 RAS 基因 (WT RAS) 的轉移性 /晚期腫瘤。
• 膽管癌: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膽管癌 (肝臟內或肝臟外)。受試者必須已接受一線含 gemcitabine 的療程 (但不超過兩線),治療晚期/轉移性疾病。
• 胰臟癌: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胰臟腺癌。受試者必須已接受一線含 gemcitabine 或 fluoropyrimidine 的療程 (但不超過兩線),治療晚期/轉移性疾病。
• 食道癌、食道胃交界癌 (EGJ) 或胃癌: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食道腺癌、食道胃交界腺癌或胃腺癌。受試者必須已接受一線含 fluoropyrimidine 及 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 的療程
(但不超過兩線),治療晚期/轉移性疾病。罹患 HER2 陽性胃癌或 食道胃 交界 癌的受 試者, 必須 已接受過trastuzumab 治療。曾依照當地標準照護使用抗 PD-1 藥物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3. 必須有一處疾病部位可進行組織切片,且依據治療之試驗機構的準則,適合接受腫瘤組織切片。受試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和治療期間,接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1. 出現有症狀或無法控制的腦部轉移,需要同時接受其他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線治療、皮質類固醇。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4 週已達到神經學穩定,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接受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mg 或等效藥物至少2 週。
2.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任何抗癌免疫治療,但不包括胃癌、食道胃交界癌(EGJ) 或食道癌受試者
3. 過去2 年內有病歷記錄或目前疑似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但以下情況除外:
4. 目前患有發炎性腸道疾病,或有這類病史(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
5. 篩選期間和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受試者的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o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0 × 109/L
o 血小板<75 × 109/L
o 血紅素(Hgb) < 9 g/dL
o 血清肌酸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以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0mL/min
o 總膽紅素> 1.5 倍ULN;但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為> 3.0 倍ULN 或直接膽紅素> 1.5 倍ULN
o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 3 倍ULN
o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ULN
o 在適當補充後,血清電解質仍≥ 第2 級。
6. 心臟功能不全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各項:
o 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例如需要治療的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 2 級),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o 篩選時心電圖檢查顯示,受試者依Fredericia 校正法的校正QT (QTcF) > 470 msec (女性) 或> 450 msec (男性),或患有先天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
o 參加試驗前3 個月內曾有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o 需要治療的中風或暫時腦缺血病史
o 跛行症狀
7. 感染:
o 感染HIV
o 活化性HBV 或HCV 感染(依試驗機構準則)。慢性HBV 或HCV 在抗病毒治療後已受控制的受試者,允許參加劑量擴展部分,但不可參加劑量遞增部分。
o 已知有結核病病史
o 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感染。受試者如需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療,必須在試驗篩選前完成治療。
8.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長期類固醇療法(prednisone >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 或免疫抑制療法,但腎上腺素不足的類固醇補充療法除外。允許使用局部、吸入、鼻用或眼用類固醇。
9. 其他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安全性疑慮、影響受試者配合臨床試驗程序或試驗結果判讀,因此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
1. 出現有症狀或無法控制的腦部轉移,需要同時接受其他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線治療、皮質類固醇。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4 週已達到神經學穩定,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接受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mg 或等效藥物至少2 週。
2.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任何抗癌免疫治療,但不包括胃癌、食道胃交界癌(EGJ) 或食道癌受試者
3. 過去2 年內有病歷記錄或目前疑似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但以下情況除外:
4. 目前患有發炎性腸道疾病,或有這類病史(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
5. 篩選期間和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受試者的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o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0 × 109/L
o 血小板<75 × 109/L
o 血紅素(Hgb) < 9 g/dL
o 血清肌酸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以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0mL/min
o 總膽紅素> 1.5 倍ULN;但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為> 3.0 倍ULN 或直接膽紅素> 1.5 倍ULN
o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 3 倍ULN
o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ULN
o 在適當補充後,血清電解質仍≥ 第2 級。
6. 心臟功能不全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各項:
o 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例如需要治療的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 2 級),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o 篩選時心電圖檢查顯示,受試者依Fredericia 校正法的校正QT (QTcF) > 470 msec (女性) 或> 450 msec (男性),或患有先天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
o 參加試驗前3 個月內曾有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o 需要治療的中風或暫時腦缺血病史
o 跛行症狀
7. 感染:
o 感染HIV
o 活化性HBV 或HCV 感染(依試驗機構準則)。慢性HBV 或HCV 在抗病毒治療後已受控制的受試者,允許參加劑量擴展部分,但不可參加劑量遞增部分。
o 已知有結核病病史
o 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感染。受試者如需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治療,必須在試驗篩選前完成治療。
8.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長期類固醇療法(prednisone >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 或免疫抑制療法,但腎上腺素不足的類固醇補充療法除外。允許使用局部、吸入、鼻用或眼用類固醇。
9. 其他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安全性疑慮、影響受試者配合臨床試驗程序或試驗結果判讀,因此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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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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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