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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EMA401A2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094195

2019-01-02 - 2019-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B02

帶狀疱疹[帶狀疱疹]

ICD-10B02.23

疱疹後多發神經病變

ICD-9729.2

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

一項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分配的劑量範圍試驗,針對帶狀疱疹後神經痛患者,依據 24 小時平均疼痛強度分數的降幅,評估 EMA401 三個劑量等級的安全性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署君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志勝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羅榮昇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羅榮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至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帶狀疱疹後神經痛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在第 12 週,依據 24 小時平均疼痛強度分數的每週平均變化,探討藥物的劑量-治療反應。 次要目標:  在第 12 週,使用 11 點數字評分量表 (NRS),依據 24 小時平均疼痛強度分數,評估至少一劑活性藥物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的優效性,以比較 EMA401 與安慰劑的療效。  在第 12 週,以簡明疼痛量表 (BPI-SF) 測量的干擾總分,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 在第 12 週,使用 11 點數字評分量表 (NRS),依據 24 小時最疼痛強度分數的每週平均,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 在第 12 週,依據患者整體改變印象 (PGIC),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 在第 12 週使用 NRS,依據 24 小時平均疼痛強度分數的每週平均,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達到 ≥ 30% 及 ≥ 50% 降幅的患者比例 (亦即治療反應率)。  在第 12 週,依據失眠嚴重度量表 (ISI),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 在第 12 週,依據神經病變疼痛症狀量表 (Neuropathic Pain Symptom Inventory,NPSI),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 依據整個試驗期間治療中不良事件 (TEAE)、導致停用試驗藥物的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評估 EMA401 相較於安慰劑對 PHN 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評估整個試驗期間 EMA401 藥物動力學 (PK) 及 EMA401 暴露量 - 治療反應 (疼痛程度降低) 關係。

藥品名稱

EMA401 (Olodanrigan)

主成份

EMA401 (Olodanrigan)

劑型

Capsule

劑量

12.5 mg, 50 mg, 15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使用 11 點數字評分量表 (NRS),測量基準點至第 12 週,24 小時平均疼痛分數的每週平均變化,以評估劑量-治療反應。

次要評估指標:
 基準點至第 12 週,24 小時平均疼痛分數的每週平均變化 (使用 11 點 NRS)。
 基準點至第 12 週,BPI-SF 干擾總分變化。
 基準點至第 12 週,24 小時最疼痛分數的每週平均變化 (使用 11 點 NRS)。
 第 12 週的 PGIC。
 基準點至第 12 週,符合藥物反應條件的患者比例。
 基準點至第 12 週的 ISI 變化。
 基準點至第 12 週的 NPSI 變化。
 治療中不良事件的次數及嚴重度,以及導致停藥的不良事件頻率。嚴重不良事件的次數。
 將採用族群非線性混合效果建模技術,探討 EMA401 的血漿藥物動力學。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
2. 18 歲以上男性及女性。(根據法律規定,台灣將收錄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 篩選時已確診 PHN (ICD-10 code B02.29),定義為帶狀皰疹的皮疹發作後,皮疹區域疼痛持續超過 6 個月。
4. 整個篩選期,神經病變疼痛評估為中度至重度 (NRS ≥ 4),將使用專有篩選演算法評估中度及重度疼痛。依據患者在電子日誌 (eDiary) 裝置上輸入的所有疼痛分數,指定的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人員會立即在電子平版上收到通知,暸解受試者是否符合資格。
5. 患者必須有明確記錄,顯示過去及/或目前持續,對至少 2 種不同處方治療/止痛劑 (常用並可有效治療 PHN) 治療反應不佳 (緩解疼痛效果不足,或無法耐受)。
6. 患者必須願意填寫每日電子日誌。

主要排除條件

1. 納入前使用其他試驗藥物,間隔未滿 5 個半衰期或 30 天,以較長時間為準。
2. 對試驗藥物、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 發生心電圖 (ECG) 異常,顯示患者參加試驗具有重大安全性風險,例如:
 同時罹患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以及具臨床意義的第二
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AV 阻滯),但未植入心律調節器。
 有家族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家族病史。
4. 患者目前服用試驗計畫書禁止使用的藥物 (參閱表 5-2)。
5.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進行身體檢查時,受 PHN 影響的部位有可能會改變感覺的皮膚
疾病,或目前有活性帶狀皰疹。
6. 過去 2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
7. 依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 5 版 (DSM-V) 診斷標準,篩選前 6 個月內,出現重鬱症
發作及/或過去曾確診為復發性重鬱症。
8. 如果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自殺意念」的項目 4 或項目 5 評為「是」,且
自殺意念發生在過去 6 個月之內;或「自殺行為」的任一項目評為「是」,且自殺行為
發生於過去 2 年內,但不包括「非自殺性自傷行為 (Non-Suicidal Self-Injurious Behavior)」
(此項目也包括在「自殺行為」一節中)。
9.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用藥期間直到停用試驗
藥物後 3 天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
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
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
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
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
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
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1. 證據顯示患有嚴重腎功能不全,篩選時依據慢性腎臟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的估計腎
小球過濾速率 (eGFR) < 40 mL/min/1.73 m2
(由中央實驗室計算)。
12. 篩選期 12 個月內,依據 DSM-V 標準,診斷為酒精使用疾患或其他物質使用疾患 (不包括
尼古丁或咖啡因)。
13. 篩選時尿液藥物篩檢結果陽性。
14. 證據顯示先前患有肝臟疾病,定義為下列任一項:
 篩選時經中央實驗室評估,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或總膽紅素或鹼性磷酸酶 > ULN。
 已知曾經感染或現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或人類免
疫不全病毒 (HIV)。
 篩選期 3 個月內曾接種 A 型肝炎或 B 型肝炎疫苗。
 活動性膽囊或膽管疾病。
 急性或慢性胰臟炎。
15. 血小板 ≤ 100 x 109
/L、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2 x 109
/L (或相當的數值)、女性血紅素 ≤ 100
g/L 或男性血紅素 ≤ 110 g/L。
16. 患者已確診糖尿病,穩定接受藥物治療,並且血色素 A1c > 8%;患者未確診糖尿病,並
且血色素 A1c > 7%。
17. 其他疾病:
 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 (例如神經學、胃腸道、腎臟、肝臟、心血管、肺部、代謝、內分泌、血液學、生殖泌尿或其他重大疾患),精神疾病 (psychotic disorder)
或其他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 (先前至少 2 個月未穩定接受藥物的患者需排除),或其他
重大臨床疾患或實驗室檢驗結果。
 篩選 4 週內曾罹患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或進行手術 (例如,流行性感冒、心肌梗塞)。
 帶狀皰疹皮疹區域出現其他疼痛,或其他會與患者 PHN 混淆的中度或重度疼痛,或
其他慢性疼痛疾病 (包括退化性關節炎),可能會影響治療反應的評估。
18. 篩選 3 個月內曾針對 PHN 接受神經阻斷或神經手術治療,或使用神經刺激裝置,或是目
前/計畫使用經皮神經電刺激器 (TENS)。
19. 受試者目前在進行與疼痛疾患相關的訴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