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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OMB157G2399
試驗執行中

2019-03-28 - 2029-04-06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G35

多發性硬化症

ICD-9340

多發性硬化症

一項開放標記、單組、多中心延伸試驗,針對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RMS)受試者,評估ofatumumab的長期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宙晴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療效評估 • MS 復發 • 擴充失能狀態量表 (EDSS) • 核磁共振造影 (MRI) • 符號數字模組測驗 (SDMT) • 神經纖維輕鏈 (NfL) • 29 項多發性硬化症影響量表 (MSIS-29) 重要安全性評估 • 不良事件 • 身體檢查 (包含皮膚)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評估 (血液及尿液) • 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 心電圖 (ECG) 其他評估項目 藥物動力學 (PK)、抗藥抗體 (ADA)、生物標記、患者自述結果 (PRO) (生活品質量表 [EQ-5D] 及工作生產力及活動障礙 [WPAI:MS])。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RMS 受試者每 4 週一次 (q4w) 皮下注射 (sc) ofatumumab 20 mg,從第1劑開始,評估長期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1.RMS 受試者使用 ofatumumab 20 mg (sc q4w) 治療,探討從第1劑開始的長期療效。 2.對於最初在 COMB157G2301 和 COMB157G2302 中的受試者,依據 COMB157G2301和COMB157G2302 隨機分組治療的受試者進行分析,比較受試者立即接受 ofatumumab 治療與延後使用ofatumumab 的長期治療結果(亦即,在 COMB157G2301 和 COMB157G2302 試驗中接受 teriflunomide治療之後)。 3.受試者在COMB157G2301和COMB157G2302試驗中隨機分配至 teriflunomide組,並於COMB157G2399 中轉換為接受 ofatumumab,比較 ofatumumab 轉換前後的兩個時期。 4.RMS受試者接受ofatumumab 20 mg(sc q4w)治療,探討從第 1 劑開始的長期健康結果。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Ofatumumab

劑型

230

劑量

20 mg/ 0.4 mL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MS 復發
• 擴充失能狀態量表 (EDSS)
• 核磁共振造影 (MRI)
• 符號數字模組測驗 (SDMT)
• 神經纖維輕鏈 (NfL)
• 29 項多發性硬化症影響量表 (MSIS-29)

重要安全性評估
• 不良事件
• 身體檢查 (包含皮膚)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評估 (血液及尿液)
• 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 心電圖 (ECG)

其他評估項目
藥物動力學 (PK)、抗藥抗體 (ADA)、生物標記、患者自述結果 (PRO) (生活品質量表 [EQ-5D] 及工作生產力及活動障礙 [WPAI:MS])。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必須參加過諾華的多發性硬化症試驗:
• 給藥劑量為每 4 週一次皮下注射 ofatumumab 20 mg
• 試驗對象為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成人患者 (≥ 20歲)
• 必須接受試驗治療並完成試驗 (在試驗結束時,藥物暫時中斷的受試者也屬於完成試驗者)。
2.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先前的 ofatumumab 試驗中提早結束試驗,或提早停止試驗治療。
2. 受試者先前 ofatumumab的試驗結束 (EOS) 時間距離篩選超過 6 個月;或是介於先前試驗的試驗結束及本試驗篩選之前,接受另一種多發性硬化症 症狀改善治療 (DMT)。
3. 無法在試驗第 1 天前完成加速排除程序 (AEP) 且teriflunomide (例如 歐博捷膜衣錠) 藥物排除期間小於 3.5 個月的受試者。僅適用於完成 COMB157G2301 及 COMB157G2302 試驗的受試者。
4.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曾無法、不願意合作或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
5. 先前試驗中或第 1 天前,曾出現任何需要暫時中斷試驗治療的不良事件 (AE) 或疾病,且此不良事件目前仍未解決 (這時將由先前試驗的安全性追蹤監測受試者,且不可同意參加試驗COMB157G2399,直到 AE 或疾病已經緩解)。
6. 在先前的 ofatumumab 試驗期間或第 1 天前,出現具有臨床意義的重大情況/疾病,若參加試驗可能導致受試者有安全風險。
7. 受試者的神經學檢查結果符合進行性多病灶腦白質病變 (PML) 或確認罹患進行性多病灶腦白質病變。
8. 第 1 天前受試者有活動性全身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或慢性感染 (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愛滋病])。
9. 受試者目前服用試驗計畫書禁止使用的藥物
10. 篩選前使用其他試驗藥物,間隔未滿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或預期的藥效學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以較長時間為準。
11. 對於試驗治療藥物、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有過敏反應。
12.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β-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12 個月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接受絕育術 (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注意:男性絕育是本試驗中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允許的避孕方法之一,並非男性受試者的納入條件,也不是試驗中所有女性受試者之男性伴侶的規定條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亦即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4. 在先前 ofatumumab 試驗期間或第 1 天前,患者除了多發性硬化症以外,罹患免疫系統的活性慢性病 (或穩定但接受免疫療法),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修格連氏症候群、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等;或罹患免疫不全症候群 (遺傳性免疫不全、藥物誘發免疫不全)
15. 先前 ofatumumab 試驗期間或第 1 天前,受試者罹患梅毒、B 型肝炎或結核病,或是病原體再活化。
16. 受試者罹患重度低蛋白血症,例如腎病症候群
17. 在試驗第 1 天前,具有下列任何一項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 總膽紅素或接合膽紅素 (BI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但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
• 鹼性磷酸酶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正常值上限
•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評估結果 (例如顯著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血小板減少、骨髓功能不全表徵)
18. 依據危及生命的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 級),先前 ofatumumab 治療曾發生全身性注射反應事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 人

  • 全球人數

    2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