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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LEE011E2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78120

2015-01-15 - 2023-06-06

Phase III

終止收納8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以 LEE011 或安慰劑,併用 tamoxifen 及 goserelin,或非類固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 劑 (NSAI) 及 goserelin,治療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乳癌之停經前 女性患者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彥豪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停經前女性之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晚期乳癌

試驗目的

荷爾蒙受體(HR)陽性、HER2陰性乳癌好發於較年輕的女性,這類女性容易對標準荷爾蒙治療產生抗藥性,因此此疾病的治療目前仍未盡理想。本隨機分配第三期試驗評估 LEE011 併用荷爾蒙藥物的療效,原理依據為 CDK4/6 路徑在 HR+ 乳癌中扮演的角色,且 LEE011 併用 tamoxifen 或 NSAI 等荷爾蒙藥物可能有協同作用。 本試驗的目的為比較 tamoxifen 或 NSAI + goserelin + LEE011,及 tamoxifen 或 NSAI + goserelin + 安慰劑,用於患有 HR+、HER2 陰性晚期乳癌之停經前女性患者,評估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差異。

藥品名稱

LEE011

主成份

LEE011

劑型

膠囊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最初 18 個月內,每 8 週進行一次 CT/MRI,之後每 12 週進行一次,直到病情惡
化、死亡、撤銷同意、失聯或受試者/監護人決定停止為止。
 視臨床需要進行腦部 CT 或 MRI。
 視臨床需要進行全身掃描。
 最初 18 個月內,每 8 週進行一次骨骼 X 光、CT 或 MRI (若篩選時有骨骼病
灶),之後每 12 週進行一次。
 最初 18 個月內,每 8 週進行一次皮膚彩色攝影 (若篩選時有皮膚病灶),之後每
12 週進行一次。
 最初 18 個月內,每 8 週進行一次 CT/MRI,檢查胸腔、腹腔、骨盆腔外的疾病
(若篩選時有病灶),之後每 12 週進行一次。
 每 12 週評估一次 (或視需要提前) 存活狀態,不論停止治療原因為何。

安全性評估 
身體檢查
 ECOG 體能狀態
 身高、體重和生命徵象
 12 導程 ECG
 心臟超音波 (ECHO)、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
 實驗室評估,包括血液學、血液生化、血脂、甲狀腺功能、凝血 (測定 INR)、驗
孕和尿液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患者進行知情同意程序時,為年滿 18 歲且 60 歲以下成年女性,並在進行任何
試驗相關活動前,依據當地準則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確認血清驗孕 (β-hCG) 結果呈陰性。
3. 患者參加試驗時尚未停經,或處於更年期前期。
 停經前狀態定義為:
 患者最近一次月經發生在過去 12 個月內,

 若過去 14 天內曾使用 tamoxifen,血漿雌二醇必須 ≥10 pg/mL 且促濾
泡素 (FSH) ≤40 IU/l,或在中央實驗室定義之停經前範圍內,

 若因治療誘發閉經,血漿雌二醇 ≥10 pg/mL 且/或 FSH ≤40 IU/l,或在
中央實驗室定義之停經前範圍內。
 兩側卵巢切除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 更年期前期狀態定義為非停經前,也非停經後 (參見排除條件 3)。
4. 患者患有晚期 (局部復發或轉移) 乳癌,且無法接受治癒性治療 (如,手術及/或放
療)。
5. 曾接受乳癌輔助/術前治療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 若患者從未接受過內分泌治療或距離患者最後一次輔助治療 ≥ 12 個月,則
試驗主持人可選擇讓患者接受 tamoxifen + goserelin 或 NSAI + goserelin 以
治療晚期乳癌。
 如果之前最後一次輔助/術前治療為 tamoxifen,且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
使用最後一劑,則患者可接受 NSAI (letrozole 或 anastrozole) + goserelin
以治療晚期乳癌。
 如果之前最後一次輔助/術前治療為 letrozole、anastrozole、fulvestrant 或
exemestane,且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使用最後一劑,則患者可接受
tamoxifen + goserelin 以治療晚期乳癌。
註:之前輔助抗癌/術前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7 天前停用,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6. 若患者在隨機分配前,接受過 ≤ 14 天 tamoxifen 或 NSAI (letrozole 或
anastrozole) 治療晚期乳癌,不論是否併用 goserelin,均可參加試驗。患者在
試驗期間,必須持續使用相同的荷爾蒙藥物 + goserelin 進行治療。這些患者在
隨機分配前不須停藥。
7. 患者最多可接受一線化療以治療晚期乳癌,且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前停止治療的
患者,可參加試驗。
8. 患者乳癌由當地實驗室使用最近分析的組織切片,經組織學及/或細胞學檢驗,
確診為雌二醇受體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陽性乳癌。
9. 患者確診為罹患 HER2 陰性乳癌 (使用最近分析的組織切片),定義為原位雜交檢
驗結果陰性,或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狀態為 0、1+ 或 2+。若 IHC 為
2+,則當地實驗室所進行的原位雜交 (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顯色原位雜交
法 [CISH],或銀染原位雜交法 [SISH]) 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10.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腫瘤可量測,亦即至少有一處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
的可量測病灶。

 若無可量測腫瘤,至少有一處顯性溶骨性病灶 (若患者無可量測病灶,且只
有一處之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顯性溶骨性病灶,如果有證據證明放療後骨
骼病灶惡化,則可參加試驗)。
11. 患者的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量表分數為 0 或 1。
12. 患者依據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判定 (由中央實驗室評估),具有適當骨髓和器官功
能: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
/L。
 血小板 ≥ 100 × 109
/L。
 血紅素 ≥ 9.0 g/dL。
 血鉀、血鈉、血鈣 (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血鎂和血磷,在中央實驗室認可
之正常範圍內
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 (INR) ≤ 1.5
 血清肌酸酐在中央實驗室認可之正常範圍內
 無肝轉移的患者,其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應低
於 2.5 × 正常值上限 (ULN)。肝轉移患者的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
酸轉胺酶 (AST) 應 < 5 ×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血清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確診患者,其總膽紅素應 ≤ 3.0 ×正常值上限 (ULN),且直接膽紅素在中央
實驗室認可之正常範圍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患者曾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治療。
2. 患者已知對 LEE011 或 goserelin 或分配到之荷爾蒙治療 (tamoxifen 或 NSAI
[letrozole 或 anastrozole]) 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3. 患者已停經。停經狀態的定義為:
 曾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 年齡 ≥60 歲

 年齡 <60 歲、已閉經 12 個月以上 (未接受化療、tamoxifen、toremifene 或卵巢
抑制),且促濾泡素 (FSH) 和雌二醇濃度落於中央實驗室認可之停經後正常範
圍。
 若使用 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且年齡 <60 歲,則促濾泡素 (FSH) 和血漿雌二
醇濃度應在中央實驗室認可之停經後正常範圍內。
註:因治療而誘發閉經的女性,須接受一系列的促濾泡素 (FSH) 或雌二醇測
量,以確認停經狀態 (2014 年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準則第 3 版)。
4. 患者篩選時患有發炎性乳癌。
5. 患者隨機分配前,接受過任何荷爾蒙抗癌療法以治療晚期乳癌,但 ≤ 14 天之
tamoxifen 或 NSAI ± goserelin 的晚期乳癌治療除外。
6. 患者之前抗癌療法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未達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
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 4.03 版第 1 級以下 (但禿髮或試驗主持人認定對患
者無安全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7. 患者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但已治癒
的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已切除治癒之子宮
頸癌除外。
8. 患者發生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9. 患者有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試驗藥物吸收的腸胃道疾病 (例如
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10. 患者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 (不強制檢驗)。
11.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內科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參與本臨
床試驗 (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性肝炎等)。
12. 目前患有心臟疾病,或曾有心臟功能異常病史,包括下列任一項目:
 參加試驗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絞痛、有症狀之心包膜炎,或心肌梗塞。
 病歷記載曾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 病歷有心肌病變記載
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顯示左心室射出
分率 (LVEF) < 50%
 過去 12 個月內曾發生任何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室上、結節性心律不
整,或傳導異常。
 篩選時出現下列任一心臟參數:心搏過緩 (休息時心跳速率 < 50)、心搏過速
(休息時心跳速率 > 90)、PR 間期 > 220 msec、QRS 間期 >109 msec 或
QTcF >450 msec。
 收縮壓 >160 或 <90 mmHg。
13. 患者目前使用下列任何物質,且無法在開始治療前 7 天內停用:
 已知為強效 CYP3A4/5 誘發劑或抑制劑的物質,包括葡萄柚、葡萄柚與柑橘
類的雜交品種、柚子、楊桃及苦橙。
 已知具有延長 QT 間期,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 風險的藥物。
 治療濃度範圍狹隘且主要經由 CYP3A4/5 代謝的藥物。
 已知為強效 CYP2D6 誘發劑或抑制劑的藥物。
 草藥製劑/藥物
14. 開始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重大副作用尚未恢復。
15. 目前接受 warfarin 或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治療,不論是否為一般治療或
預防治療。可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 (LMWH)、或 fondaparinux 治療。
16. 患者目前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開始試驗治療之前 2 週內曾使用全身性皮質
類固醇,或治療的副作用尚未完全恢復。
註:允許以下列方式使用皮質類固醇:單一劑量、局部施用 (例如治療出疹)、吸
入式噴霧 (例如治療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睛滴劑或局部注射 (例如關節內注
射)。
17. 患者併用其他抗腫瘤藥物 (但隨機分配前,接受 ≤ 14 天之 tamoxifen 或 NSAI ±
goserelin 治療晚期乳癌除外)。
18. 患者在隨機分配之前 4 週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 2 週內曾接受局部放射線緩
和治療,且治療的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及/或接受照射的
骨髓 ≥ 25%。
19.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經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2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採
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
等避孕方式。
 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前已接受輸卵管結紮。
 男性絕育手術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
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合併使用下列方法:
a.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b.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
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 人

  • 全球人數

    6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