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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FGF401X2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25739

2015-03-20 - 2019-06-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一項第 I/II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試驗,以口服 FGF401 治療帶有 FGFR4 及 KLB 表現陽性的肝細胞癌或實體惡性腫瘤成人患者 (CFGF401X210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肝細胞癌或實體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在於,探討 FGF401 的最高耐受劑量 (MTD) 或第 II 期建議劑量 (RP2D),包括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 PDR001 治療肝細胞癌時,以及做為單一療法治療帶有 FGFR4 及 KLB 表現陽性的其他實體腫瘤時;並評估 FGF401 單一療法及併用 PDR001 在這些族群中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臨床前試驗結果顯示,FGF401 是一種強效選擇性 FGFR4 抑制劑,因此是臨床用藥的良好選擇。研究中已知 FGFR4、KLB、FGF19 表現陽性能被預測對 FGF401 的敏感度較佳。根據目前獲得的臨床療效結果,試驗的兩個部分將以未篩選的肝細胞癌族群為對象,同時評估 FGF401 和 PDR001 的合併療法,以及 FGF401 單一療法。

藥品名稱

FGF401

主成份

FGF401

劑型

hard gelatin capsule

劑量

10, 50, 100

評估指標

FGF401 單一療法依據 RECIST v1.1 標準進行腫瘤評估;FGF401+PDR001 合併療法依據 RECIST v1.1 版和 irRC 進行腫瘤評估。
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 (SAE)之發生率和嚴重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生命徵象及心電圖的變化。
其他評估項目:
藥物動力學參數
PDR001 的免疫原性分析
藥效學評估治療前及治療後血液檢體和新取得的腫瘤檢體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患者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才能進行非屬於標準照護的任何程序。
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ECOG 體能狀態 ≤ 1
4. 至少有一處符合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病灶。肝細胞癌患者曾接受局部治療的病灶,例如放射療法、肝動脈栓塞、射頻治療、經皮介入性治療,除非在基準點發現惡化,否則不視為可量測。
5. 患者必須具有可進行組織切片的病灶,適合並願意依治療機構的組織切片程序準則及要求,接受試驗要求的組織切片。
6. FGF401 單一療法專用納入條件第 I 期和第 II 期 - 第 3 組預先分子篩檢時,FGFR4 及 KLB 表現確認為陽性的患者。生物標記是否為陽性,由諾華公司指定的實驗室判讀。FGFR4 基因突變的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與諾華討論同意後,可納入試驗。
7. 第 I 期階段:
a. 肝細胞癌或晚期實體腫瘤在標準治療後仍惡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尚無標準治療的患者。
b. 肝細胞癌患者:
a)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準則,確診罹患晚期肝細胞癌
b) 依據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分期,屬於 C 期肝細胞癌
c) 目前 Child Pugh 肝硬化狀態為 A 級 (5-6 分),且沒有腦病變或腹水。必須根據篩選期的臨床發現及實驗室結果,計算 Child-Pugh 狀態。
8. 第 II 期階段:
a. 第 1 組:亞洲國家肝細胞癌患者
b. 第 2 組:亞洲以外地區肝細胞癌患者
第 1 組及第 2 組:
a)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準則,確診罹患晚期肝細胞癌
b) 依據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分期,屬於 C 期肝細胞癌
c) 先前使用全身性 sorafenib 治療晚期肝細胞癌,在治療期間或中止後有疾病惡化的記錄,或無法耐受 sorafenib 治療。具體定義為:
�?在 sorafenib 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疾病惡化經放射線檢查確認並有記錄 (放射掃描片或報告)。[僅限於法國:患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8 週的 sorafenib 治療。]
�?無法耐受 sorafenib (任何劑量或時間),定義為病歷記錄因 sorafenib 相關的第 3/4 級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療。
d) 目前 Child Pugh 肝硬化狀態為 A 級 (5-6 分),且沒有腦病變或腹水。必須根據篩選期的臨床發現及實驗室結果,計算 Child-Pugh 狀態。
c. 第 3 組:其他晚期實體腫瘤的患者
a) 標準治療後仍惡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尚無標準治療的患者。
FGF401 併用 PDR001 專用納入條件
9. 肝細胞癌患者定義如下:
a.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準則,確診罹患晚期肝細胞癌
b. 依據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分期,屬於 C 期肝細胞癌
c. 目前 Child-Pugh 肝硬化狀態為 A 級 (5-6 分),且沒有腦病變或腹水。必須根據篩選期的臨床發現及實驗室結果,計算 Child-Pugh 狀態
10. 先前曾接受過多達 2 線全身性治療 (其中一項治療必須包含 sorafenib) 治療晚期肝細胞癌的患者,在 sorafenib 治療期間或之後有疾病惡化的記錄,或無法耐受 sorafenib 治療。具體定義為:
• 在 sorafenib 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疾病惡化經放射線檢查確認並有記錄 (放射掃描片或報告)。[僅限於法國:患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8 週的 sorafenib 治療。]
• 無法耐受 sorafenib (任何劑量或時間),定義為病歷記錄因 sorafenib 相關的第 3/4 級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療。
11. 第 II 期 - 第 2 階段:諾華指定實驗室判讀,確認 FGF19 表現量/FGF19 路徑活化。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參與本試驗:
1. 先前曾接受選擇性 FGF19-FGFR4 標靶治療或 pan-FGFR 抑制劑治療。
2.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口服 FGF401 吸收的腸胃道疾病 (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小腸切除)。
3. 曾接受治療,且與第一劑試驗治療的間隔時間未超過下列範圍:
a. 第 II 期的肝細胞癌患者 (FGF401 單一療法):
• 先前曾接受 sorafenib 以外的全身性抗癌治療
• 最後一劑 sorafenib 治療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 2 週

• 在 sorafenib 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疾病惡化,採用其他抗癌治療 (包括局部治療,例如肝動脈栓塞、射頻治療、放射線療法),但局部緩和性放射線治療除外,例如用於治療骨骼疼痛。
b. 併用 FGF401 和 PDR001 的肝細胞癌患者:
• 最後一劑全身性 sorafenib 抗癌治療:≤ 2 週
• 非共軛單株抗體治療:≤ 6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時間為準
• 最後一劑傳統細胞毒性化療:≤ 2 週 (nitrosoureas 和 mitomycin-C 則為 ≤ 6 週)
• 在最後一次全身性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疾病惡化,採用其他抗癌治療 (包括局部治療,例如肝動脈栓塞、射頻治療、放射線療法),但局部緩和性放射線治療除外,例如用於治療骨骼疼痛。
c. 其他實體腫瘤患者:
• 最後一劑傳統細胞毒性化療:≤ 2 週 (nitrosoureas 和 mitomycin-C 則為 ≤ 6 週)
• 生物製劑治療 (例如抗體):≤ 6 週
• 非細胞毒性小分子藥物治療 (例如 sorafenib):≤ 5 個半衰期或 ≤ 2 週 (以較長時間為準)
• 先前 4 週內曾接受大範圍放射治療 (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治療,如鍶 89),且 2 週內曾接局部放射線緩和治療

• 7 天內或試驗藥物 5 個半衰期內曾參加其他研究試驗,以較長時間為準
註:未符合上述先前治療時間範圍的例外個案,經試驗主持人與諾華討論且雙方同意後,可參與試驗。
4. 非本試驗治療目標的其他惡性腫瘤。本項排除條件的例外情況包括:已治癒且試驗參加前至少 3 年未復發的惡性腫瘤;已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瘤,以及任何類型原位癌。
5. 神經學不穩定的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是需要局部中樞神經系統針對性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或手術) 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者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
註: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控制良好的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具穩定的神經學功能,臨床檢查時無新的神經學缺陷,或者 4 週內且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中樞神經系統造影無新的發現,且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兩週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6. 其他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安全性疑慮,或影響臨床試驗程序配合度,因而無法參加本臨床試驗。任何嚴重、急性、慢性病症或精神疾病或實驗室檢驗異常,可能提高參加試驗或施用試驗治療的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7. 目前需要藥物治療的活動性腹瀉 (例如膽汁螯合劑、loperamide)
8. 有表徵/症狀或需要藥物治療的腸躁症
9. 現有證據顯示鈣磷恆定異常,定義為:
a. 無機磷 > 5.5 mg/dL
b. 總鈣離子 > 11.5 mg/dL
c. 血清鈣離子 > 1.5 mmol/L
d. 現有證據顯示患者鈣磷恆定狀態的內分泌改變,例如副甲狀腺疾病、腫瘤溶解、腫瘤鈣化等。
10. 您的實驗室檢驗數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血液學
a) 血紅素 ≤ 9 g/dL (SI 單位:90 g/L)
b) 血小板數量 < 75000/mm3
c)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500/mm3
血液生化學
a) 總膽紅素 > 1.5 x ULN,但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除外,這類患者若總膽紅素 > 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x ULN 則不得參加試驗
b) AST/ALT > 3 x ULN
c)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或肌酸酐清除率 (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或實際測得) < 40 mL/min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時間 PT 比 ULN 多出 > 4 秒或 INR > 1.7
11. 您正接受治療劑量範圍狹窄 (NTI) 的 CYP1A2、CYP2C9、CYP3A4/5 受質治療,且在試驗期間無法停藥。
12. (刪除)
13. 您正接受強效膽鹽輸出幫浦 (BSEP) 外排轉運蛋白抑制劑治療,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3 天到試驗期間無法停藥。
14.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1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用試驗治療下列期間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
• 接受 FGF401 單一療法的患者:最後一劑 FGF401 後 3 天
• 接受 FGF401 併用 PDR001 的患者:最後一劑 PDR001 後 150 天,以及在最後一劑 FGF401 前 150 天以上停用 PDR001 時,最後一劑 FGF401 後 3 天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接受女性絕育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口服、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法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沒有其他醫療問題,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 [一般為 40 至 59 歲]、曾有血管舒縮症狀 [例如熱潮紅]) 但沒有其他醫療問題,或至少六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完全切除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6. 有性生活的男性,接受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下列期間內,性行為時必須使用保險套,不可使女性受孕,才可參與試驗。
• 接受 FGF401 單一療法的患者:最後一劑 FGF401 後 3 天
• 接受 FGF401 併用 PDR001 的患者:最後一劑 PDR001 後 150 天,以及在最後一劑 FGF401 前 150 天以上停用 PDR001 時,最後一劑 FGF401 後 3 天
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也必須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試驗藥物經由精液傳遞。
17.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縱膈鏡檢查、插入中央靜脈通路裝置及插入餵食管,不視為重大手術)。

此外,符合 FGF401 併用 PDR001 部分資格的患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8. 臨床重大且需要穿刺引流或引起呼吸急促的肋膜積液。
19.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或已知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20. 活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但已經由抗病毒療法控制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21.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若為白斑症、僅需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不足、不需要全身治療的乾癬、未受外界刺激時不至於復發的病症,可參加試驗。先前接受抗 PD-1/PD-L1,已充分治療皮疹,或使用補充療法治療內分泌病變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22. 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份,及其他單株抗體、其賦型劑有重度過敏反應病史
23. 心臟功能受損,或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一項:
• 具臨床意義或控制不良的心臟病,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分類 ≥ 2 級)、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即使接受藥物治療,休息時收縮壓 > 160 mmHg/舒張壓 > 100mmHg [三次連續讀數的平均值]);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 篩選時心電圖顯示 QTcF > 470 msec (重複三次心電圖的平均) 或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
• 篩選前 < 3 個月曾有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24. 開始試驗治療前兩週內,接受全身性長期類固醇治療 (≥ 10mg/天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或任何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使用局部、吸入、鼻用或眼用類固醇。
25.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施用任何感染性疾病的活疫苗 (去活化季節性流感疫苗除外)。
26. 開始試驗藥物之前 2 週內,曾使用造血細胞生長因子 (例如 G-CSF、GM-CSF、M-CSF)、血小板生成素擬似物或紅血球細胞生長因子。紅血球細胞生長因子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以上開始且使用穩定劑量,則可繼續使用。
27. 肝臟或其他器官移植病史。
28. 曾因免疫療法引發局部肺炎,或目前患有 > 第 2 級的局部肺炎。
29. 曾因抗 PD-1/PD-L1 相關毒性,導致停用抗 PD-1/PD-L1 療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