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WO44263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患有PIK3CA突變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經第一線誘導治療後,INAVOLISIB併用PHESGO®相較於安慰劑併用PHESGO®作為維持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評估患有 PIK3CA突變、HER2 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復發乳癌且未曾治療之參與者經誘導治療後,inavolisib 併用 Phesgo (pertuzumab、trastuzumab 與rHuPH20 皮下注射用)相較於安慰劑併用Phesgo 作為維持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皮下注射劑
皮下注射劑
皮下注射劑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Inavolisib
Pertuzumab, Trastuzumab
Pertuzumab, Trastuzumab
劑型
110
220
220
220
220
劑量
3mg/tablet, 9mg/tablet
pertuzumab 1200mg and trastuzumab 600mg/15 ml
pertuzumab 600mg and trastuzumab 600mg/10ml
pertuzumab 1200mg and trastuzumab 600mg/15 ml
pertuzumab 600mg and trastuzumab 600mg/10ml
評估指標
證實inavolisib 併用Phesgo 之 PFS 優於安慰劑併用Phesgo
主要納入條件
1.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3.若為女性,則其個人必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定義: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年齡≥ 60歲
–年齡< 60歲且已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由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FSH)和血漿或血清雌二醇(E2)濃度處於停經後範圍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14天,同時已恢復至基期狀態)
4.停經前或更年期的定義為女性不符合停經後條件。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本項試驗之試驗計畫書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6.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並記錄患有無法進行根治性切除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之乳腺癌。
7.同意提供原發性腫瘤或轉移部位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生物標記的資格評估。最近採集而得的檢體較佳,並盡可能採集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部位的腫瘤組織。只有在參與者無符合試驗資格要求之組織檢體時,才能於生物標記篩選期間進行切片。
8.根據中央檢測記錄腫瘤組織為HER2陽性的有效結果,確認HER2生物標記的資格。不接受以當地檢測結果判定為HER2生物標記的資格。
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原發性或轉移性病灶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達到3+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擴增陽性,且HER2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訊號數的比值≥ 2。只要至少一種HER2檢測(IHC或ISH)得到陽性結果,參與者即可符合資格。
用於判定HER2陽性的中央檢測為Dako HercepTestTM IHC,和/或經臨床驗證適用於乳癌的HER2 IQFISH pharmDxTM IVD測定法。
9.根據中央檢測記錄腫瘤組織為PIK3CA突變腫瘤狀態的有效結果,確認PIK3CA突變生物標記的資格。不接受以當地檢測結果判定為PIK3CA突變生物標記的資格。
中央實驗室鑑定PIK3CA突變合格的檢測方法為研究性Roche cobas PIK3CA突變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測定法,其經分析驗證後可由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組織分離出的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別出其腫瘤帶有這些突變的乳癌參與者 。
利用PCR測定法判定為符合資格的PIK3CA突變列出如下:
–H1047L/R/Y–E545A/D/G/K
–Q546E/K/L/R–E542K
–C420R–R88Q
–N345K–M1043I
–G1049R
10.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會(CAP)準則(Allison等人,2020年),當地對最近(優先使用)或留存腫瘤組織檢體進行的評估證實患有HR陽性(ER+及/或PR+)或HR陰性乳癌。HR陽性腫瘤為ER陽性及/或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針對個別受體有≥ 1%的腫瘤細胞呈染色陽性。
11.自完成輔助性或前導性全身性非荷爾蒙治療到疾病復發的無疾病間隔期≥ 6個月
12.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和/或不可測量的疾病
在試驗納入前接受誘導治療的參與者:基期腫瘤評估必須符合此項條件。
13.若參與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CNS以外的可測量疾病
–隨機分配時不必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手術、放射線治療)或皮質類固醇
–未在誘導治療期間或放射線治療(如適用)完成後4週出現CNS惡化
–預定在放射線治療(若有施用)完成後4週進行隨機分配
–CNS疾病並未出現症狀或使用抗癲癇藥物進行控制
–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14.以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MUGA)所測量的LVEF至少為50%
15.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具有足夠的血液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μL,但有一項例外:
患有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的參與者:ANC ≥ 1.3 x 109/L (1300 cells/μL)
–血紅素≥ 9 g/dL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
–空腹血糖< 126 mg/dL [< 7.0 mmol/L]以及HbA1C < 6.4% [< 46mmol/mol]
基期空腹血糖≥ 100 mg/dL [≥ 5.5 mmol/L] (亦即糖尿病前期閾值)的參與者,建議依照美國糖尿病學會的指導方針改變生活型態;亦即給予膳食建議(例如少量多餐、低含量的碳水化合物、高纖、一天當中平衡攝取碳水化合物、以三餐減量搭配兩份小點心取代一份大餐)和運動。強烈建議諮詢內分泌科醫師或糖尿病醫師。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若為Gilbert氏症的病患,則為< 3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或25 g/L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記錄顯示患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可為AST和/或ALT ≤ 5.0倍ULN
–ALP≤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記錄顯示患有肝或骨轉移的參與者可為ALP ≤ 5.0倍ULN
–根據Cockcroft-Gault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 < 1.5倍ULN
需要以warfarin或類似藥物(例如維生素K拮抗劑)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參與者,穩定INR需介於2到3之間。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之參與者,PTT (或aPTT)需介於1.5倍到2.5 倍ULN之間。
16.根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相關程序,包括完成病患通報結果
17.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呈陰性,以及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呈陰性
18.篩選時,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的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總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B型肝炎病毒(HBV) DNA檢測結果呈陰性(根據當地實驗室的定義)
將為HBsAg檢測結果為陰性和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進行HBV DNA檢測。
19.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20.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Phesgo後7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inavolisib後至少60天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
若女性參與者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視為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根據此一定義,進行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21.男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對於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Phesgo之後7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inavolisib之後至少120天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對於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inavolisib之後至少98天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Phesgo之後7個月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或胎兒暴露在要藥物中。男性參與者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22.針對在中國試驗中心於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的參與者:必須現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且為華裔。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3.若為女性,則其個人必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定義: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年齡≥ 60歲
–年齡< 60歲且已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由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FSH)和血漿或血清雌二醇(E2)濃度處於停經後範圍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14天,同時已恢復至基期狀態)
4.停經前或更年期的定義為女性不符合停經後條件。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本項試驗之試驗計畫書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6.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並記錄患有無法進行根治性切除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之乳腺癌。
7.同意提供原發性腫瘤或轉移部位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生物標記的資格評估。最近採集而得的檢體較佳,並盡可能採集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部位的腫瘤組織。只有在參與者無符合試驗資格要求之組織檢體時,才能於生物標記篩選期間進行切片。
8.根據中央檢測記錄腫瘤組織為HER2陽性的有效結果,確認HER2生物標記的資格。不接受以當地檢測結果判定為HER2生物標記的資格。
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原發性或轉移性病灶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達到3+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擴增陽性,且HER2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訊號數的比值≥ 2。只要至少一種HER2檢測(IHC或ISH)得到陽性結果,參與者即可符合資格。
用於判定HER2陽性的中央檢測為Dako HercepTestTM IHC,和/或經臨床驗證適用於乳癌的HER2 IQFISH pharmDxTM IVD測定法。
9.根據中央檢測記錄腫瘤組織為PIK3CA突變腫瘤狀態的有效結果,確認PIK3CA突變生物標記的資格。不接受以當地檢測結果判定為PIK3CA突變生物標記的資格。
中央實驗室鑑定PIK3CA突變合格的檢測方法為研究性Roche cobas PIK3CA突變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測定法,其經分析驗證後可由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組織分離出的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別出其腫瘤帶有這些突變的乳癌參與者 。
利用PCR測定法判定為符合資格的PIK3CA突變列出如下:
–H1047L/R/Y–E545A/D/G/K
–Q546E/K/L/R–E542K
–C420R–R88Q
–N345K–M1043I
–G1049R
10.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會(CAP)準則(Allison等人,2020年),當地對最近(優先使用)或留存腫瘤組織檢體進行的評估證實患有HR陽性(ER+及/或PR+)或HR陰性乳癌。HR陽性腫瘤為ER陽性及/或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針對個別受體有≥ 1%的腫瘤細胞呈染色陽性。
11.自完成輔助性或前導性全身性非荷爾蒙治療到疾病復發的無疾病間隔期≥ 6個月
12.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和/或不可測量的疾病
在試驗納入前接受誘導治療的參與者:基期腫瘤評估必須符合此項條件。
13.若參與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CNS以外的可測量疾病
–隨機分配時不必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手術、放射線治療)或皮質類固醇
–未在誘導治療期間或放射線治療(如適用)完成後4週出現CNS惡化
–預定在放射線治療(若有施用)完成後4週進行隨機分配
–CNS疾病並未出現症狀或使用抗癲癇藥物進行控制
–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14.以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MUGA)所測量的LVEF至少為50%
15.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具有足夠的血液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μL,但有一項例外:
患有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的參與者:ANC ≥ 1.3 x 109/L (1300 cells/μL)
–血紅素≥ 9 g/dL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
–空腹血糖< 126 mg/dL [< 7.0 mmol/L]以及HbA1C < 6.4% [< 46mmol/mol]
基期空腹血糖≥ 100 mg/dL [≥ 5.5 mmol/L] (亦即糖尿病前期閾值)的參與者,建議依照美國糖尿病學會的指導方針改變生活型態;亦即給予膳食建議(例如少量多餐、低含量的碳水化合物、高纖、一天當中平衡攝取碳水化合物、以三餐減量搭配兩份小點心取代一份大餐)和運動。強烈建議諮詢內分泌科醫師或糖尿病醫師。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若為Gilbert氏症的病患,則為< 3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或25 g/L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記錄顯示患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可為AST和/或ALT ≤ 5.0倍ULN
–ALP≤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記錄顯示患有肝或骨轉移的參與者可為ALP ≤ 5.0倍ULN
–根據Cockcroft-Gault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 < 1.5倍ULN
需要以warfarin或類似藥物(例如維生素K拮抗劑)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參與者,穩定INR需介於2到3之間。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之參與者,PTT (或aPTT)需介於1.5倍到2.5 倍ULN之間。
16.根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相關程序,包括完成病患通報結果
17.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呈陰性,以及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呈陰性
18.篩選時,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的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總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B型肝炎病毒(HBV) DNA檢測結果呈陰性(根據當地實驗室的定義)
將為HBsAg檢測結果為陰性和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進行HBV DNA檢測。
19.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20.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Phesgo後7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inavolisib後至少60天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
若女性參與者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視為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根據此一定義,進行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21.男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對於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Phesgo之後7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inavolisib之後至少120天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對於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inavolisib之後至少98天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Phesgo之後7個月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或胎兒暴露在要藥物中。男性參與者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22.針對在中國試驗中心於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的參與者:必須現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且為華裔。
主要排除條件
先前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時曾接受任何PI3K、AKT或mTOR抑制劑治療、或以抑制PI3K-AKT-mTOR路徑為作用機制的藥物。
2.在開始誘導治療之前,先前曾接受任何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ER2陽性乳癌的全身性非荷爾蒙抗癌治療
3.接受任何HER2標靶治療後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
4.進入試驗時罹患第2型糖尿病而需要全身性治療;或有任何第1型糖尿病病史
5.無法或不願意吞嚥藥丸
6.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況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7.具有活性發炎性腸病或病史(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大腸炎)或慢性腹瀉
目前正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例如:sulfasalazines)的參與者視為罹患活動性疾病,因而不符資格
8.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肝臟疾病,包括嚴重肝功能不全(Child-Pugh分級B或C)、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例如B型肝炎或C型肝炎)、自體免疫性肝病、硬化性膽管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9.有臨床顯著意義之活性心血管功能不良或病史,包括下列情況:
–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80mmHg以及/或舒張壓> 100 mmHg)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病史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第IV類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而需要服藥治療
–未經適當藥物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
–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或兩次相隔至少>30分鐘的心電圖(ECG)顯示QT間隔經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 > 470 ms (女性)和 > 450 ms (男性)、或家族病史中有無法解釋之猝死或QT延長症候群
–接受trastuzumab治療期間或先前接受trastuzumab治療之後,經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MUGA)確定有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降至40%以下的病史
10.需要每天給予氧氣補充
11.症狀性活動性肺病,包括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12.有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13.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2週一次或更加頻繁)
若有胸腔或腹腔導管留置的參與者,只要在手術後充分復原、血液動力學狀態穩定、症狀獲得改善,則可接受
14.發生任何眼部或眼內疾病(例如:白內障或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在試驗期間需施行醫療介入或手術介入,以避免或治療疾病可能造成的失明
15.任一眼罹患活性發炎性(例如:葡萄膜炎或玻璃體炎)疾病或感染性(例如: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眼內炎)疾病,或任一眼有原發性或自體免疫相關的葡萄膜炎病史
16.患有嚴重感染且第1週期第1天前的7天內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17.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參與者,其具有:
–CD4 + T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和/或
–過去12個月內有AIDS界定的伺機性感染病史
18.目前為重度、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臨床上明顯的心血管、肺、代謝或傳染病)或任何其他疾病、活性或未受控制的肺部功能不良、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發現,導致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因此禁止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參與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19.接受慢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 10 mg/day的prednisone,或同等劑量的其他抗發炎皮質類固醇或用於慢性疾病的免疫抑制劑
可在成功將皮質類固醇劑量調降至< 10 mg/day prednisone同等劑量後給予inavolisib。
20.篩選前5年內患有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之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OS率>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若有需要,可諮詢醫療監測員。
21.過去曾暴露於下列累積劑量之anthracycline類藥物史
–Doxorubicin > 360 mg/m2
–微脂體doxorubicin > 500 mg/m2
–Epirubicin > 720 mg/m2
–Mitoxantrone > 120 mg/m2
–Idarubicin > 90 mg/m2
註:若曾使用他種anthracycline或併用超過一種anthracycline,累積劑量則不得超出相當於360 mg/m2的doxorubicin。
22.在試驗治療開始前3週內接受作為抗癌療法的化療、免疫療法或生物療法
23.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治療
24.先前有> 25%的骨髓接受放射線治療、或移植造血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25.對inavolisib、安慰劑或Phesgo製劑成分或賦形劑過敏或有過敏反應
26.先前有與trastuzumab或pertuzumab有關的顯著毒性病史,而需要停止治療
27.對於先前抗癌治療產生的未緩解毒性,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視為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
28.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或者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若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手術,應允許參與者在後續Phesgo治療之前達到恢復狀態至少14天。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接入裝置(例如Port-a-Cath®)則不視為重大手術。
29.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天曾接受小型手術。
參與者必須在手術後充分復原,包含傷口適當癒合。
30.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Phesgo後7個月內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開始使用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31.同時參與任何其他治療性臨床試驗
2.在開始誘導治療之前,先前曾接受任何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ER2陽性乳癌的全身性非荷爾蒙抗癌治療
3.接受任何HER2標靶治療後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
4.進入試驗時罹患第2型糖尿病而需要全身性治療;或有任何第1型糖尿病病史
5.無法或不願意吞嚥藥丸
6.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況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7.具有活性發炎性腸病或病史(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大腸炎)或慢性腹瀉
目前正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例如:sulfasalazines)的參與者視為罹患活動性疾病,因而不符資格
8.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肝臟疾病,包括嚴重肝功能不全(Child-Pugh分級B或C)、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例如B型肝炎或C型肝炎)、自體免疫性肝病、硬化性膽管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9.有臨床顯著意義之活性心血管功能不良或病史,包括下列情況:
–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80mmHg以及/或舒張壓> 100 mmHg)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病史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第IV類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而需要服藥治療
–未經適當藥物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
–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或兩次相隔至少>30分鐘的心電圖(ECG)顯示QT間隔經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 > 470 ms (女性)和 > 450 ms (男性)、或家族病史中有無法解釋之猝死或QT延長症候群
–接受trastuzumab治療期間或先前接受trastuzumab治療之後,經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MUGA)確定有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降至40%以下的病史
10.需要每天給予氧氣補充
11.症狀性活動性肺病,包括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12.有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13.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2週一次或更加頻繁)
若有胸腔或腹腔導管留置的參與者,只要在手術後充分復原、血液動力學狀態穩定、症狀獲得改善,則可接受
14.發生任何眼部或眼內疾病(例如:白內障或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在試驗期間需施行醫療介入或手術介入,以避免或治療疾病可能造成的失明
15.任一眼罹患活性發炎性(例如:葡萄膜炎或玻璃體炎)疾病或感染性(例如: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眼內炎)疾病,或任一眼有原發性或自體免疫相關的葡萄膜炎病史
16.患有嚴重感染且第1週期第1天前的7天內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17.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參與者,其具有:
–CD4 + T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和/或
–過去12個月內有AIDS界定的伺機性感染病史
18.目前為重度、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臨床上明顯的心血管、肺、代謝或傳染病)或任何其他疾病、活性或未受控制的肺部功能不良、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發現,導致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因此禁止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參與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19.接受慢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 10 mg/day的prednisone,或同等劑量的其他抗發炎皮質類固醇或用於慢性疾病的免疫抑制劑
可在成功將皮質類固醇劑量調降至< 10 mg/day prednisone同等劑量後給予inavolisib。
20.篩選前5年內患有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之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OS率>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若有需要,可諮詢醫療監測員。
21.過去曾暴露於下列累積劑量之anthracycline類藥物史
–Doxorubicin > 360 mg/m2
–微脂體doxorubicin > 500 mg/m2
–Epirubicin > 720 mg/m2
–Mitoxantrone > 120 mg/m2
–Idarubicin > 90 mg/m2
註:若曾使用他種anthracycline或併用超過一種anthracycline,累積劑量則不得超出相當於360 mg/m2的doxorubicin。
22.在試驗治療開始前3週內接受作為抗癌療法的化療、免疫療法或生物療法
23.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治療
24.先前有> 25%的骨髓接受放射線治療、或移植造血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25.對inavolisib、安慰劑或Phesgo製劑成分或賦形劑過敏或有過敏反應
26.先前有與trastuzumab或pertuzumab有關的顯著毒性病史,而需要停止治療
27.對於先前抗癌治療產生的未緩解毒性,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視為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
28.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或者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若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手術,應允許參與者在後續Phesgo治療之前達到恢復狀態至少14天。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接入裝置(例如Port-a-Cath®)則不視為重大手術。
29.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天曾接受小型手術。
參與者必須在手術後充分復原,包含傷口適當癒合。
30.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Phesgo後7個月內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開始使用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31.同時參與任何其他治療性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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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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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