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CSJ148X2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68526
2015-06-01 - 2017-09-30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9078.5
巨細胞病毒疾病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幹細胞移植患者使用CSJ148相較於安慰劑,預防人類巨細胞病毒複製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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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預防和治療人類巨細胞病毒(HCMV)在幹細胞移植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評估 CSJ148 在幹細胞移植後的前 98 天內,預防活性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感染的療效,以及CSJ148 施用於幹細胞移植受贈者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CSJ148
主成份
(consists two fully human IgG1 anti-HCMV monoclonal antibodies, LJP538 and LJP539)
劑型
LJP538 liquid in vial; LJP539 lyohilized in vial
劑量
LJP538-150mg/ml; LJP539-50mg/ml
評估指標
六、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 CSJ148 在幹細胞移植後的前 98 天內,預防活性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感染的療
效。
評估 CSJ148 施用於幹細胞移植受贈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 CSJ148 是否可延長開始先發治療的時間。
評估 CSJ148 是否可減少需要先發治療的次數。
評估 CSJ148 是否可減少發生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疾病的患者比例。
評估 CSJ148 用於幹細胞移植受贈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1. 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 CSJ148 在幹細胞移植後的前 98 天內,預防活性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感染的療
效。
評估 CSJ148 施用於幹細胞移植受贈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 CSJ148 是否可延長開始先發治療的時間。
評估 CSJ148 是否可減少需要先發治療的次數。
評估 CSJ148 是否可減少發生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疾病的患者比例。
評估 CSJ148 用於幹細胞移植受贈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患者體重必須在 45 -120 公斤之間才能參加試驗,且身體質量指數 (BMI) 必須介於 18 - 34 公斤/平方公尺之間。
4. 已排定時間進行異體骨髓、周邊血液幹細胞或臍帶血移植 (移植物可來自親屬或非親屬、去除 T 細胞或未去除 T 細胞、骨髓破壞或非骨髓破壞/降低骨髓破壞強度、親屬間半吻合配對(haploidentical),並在預定給予試驗藥後的 48小時之內開始進行調理療法。
5. 移植前的血液檢驗結果必須為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血清陽性;捐贈者可為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血清陽性或血清陰性 (捐贈者陽性/受贈者陽性,或捐贈者陰性/受贈者陽性)。患者之前 12 個月內收集的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血清學資料或本院檢測結果,可用於決定參加試驗資格。
6. 能夠與試驗主持人溝通,瞭解試驗要求並確實配合。
患者必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患者體重必須在 45 -120 公斤之間才能參加試驗,且身體質量指數 (BMI) 必須介於 18 - 34 公斤/平方公尺之間。
4. 已排定時間進行異體骨髓、周邊血液幹細胞或臍帶血移植 (移植物可來自親屬或非親屬、去除 T 細胞或未去除 T 細胞、骨髓破壞或非骨髓破壞/降低骨髓破壞強度、親屬間半吻合配對(haploidentical),並在預定給予試驗藥後的 48小時之內開始進行調理療法。
5. 移植前的血液檢驗結果必須為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血清陽性;捐贈者可為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血清陽性或血清陰性 (捐贈者陽性/受贈者陽性,或捐贈者陰性/受贈者陽性)。患者之前 12 個月內收集的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血清學資料或本院檢測結果,可用於決定參加試驗資格。
6. 能夠與試驗主持人溝通,瞭解試驗要求並確實配合。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患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資格:
1. 患者參加本試驗時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在使用其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之內或在預期藥效回復至基準值之前 (或是以較長時間為準),或依據當地法規要求延長這段時間,不得納入本試驗。
2. 對本試驗藥物或是類似化學結構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 柯氏體能狀態分數 (Karnofsky performance score) 低於 50%
4.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發生過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引發的器官疾病。 5. 參加試驗前14 天內收集的檢體,可測出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感染 (血中 pp65 抗原陽性,或血液人類巨細胞病毒(HCMV) D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陽性)。本院檢測結果可用於決定參加試驗資格。
6. 參加試驗前 30 天內接受過下列任何藥物治療:ganciclovir (西美芬凍晶靜脈注射劑®)、valganciclovir (克毒癒®)、foscarnet、cidofovir、acyclovir (艾賽可威®) (> 25 毫克/公斤/天的靜脈輸注劑量)、valacyclovir (疹可癒®) (> 3 克/天的口服劑量)、famciclovir (抗濾兒®) (> 1500 毫克/天的口服劑量)、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免疫球蛋白、免疫球蛋白 (> 500毫克/公斤) 或其他任何具有抗人類巨細胞病毒活性的藥物。參加試驗前 7 天內需要使用人工呼吸器。
7. 參加試驗前 7 天內需要使用人工呼吸器。
8. 參加試驗前 7 天內接受過血管收縮素或支持血液動力學的藥物。這些藥物包括但不限於腎上腺素、metaraminol、正腎上腺素、多巴胺、血管加壓素、腎上腺素和 dobutamine。
9. 腎功能不全需要透析。
10. 給予免疫球蛋白可能增加血栓事件風險的任何手術或醫療病症。這些病症包括冷凝球蛋白血症、單株球蛋白症和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空腹濃度 >1000 毫克/分升)。試驗主持人將考量受試者的醫療病史和實驗室檢驗資料而做出決定。
11. 經由下列一項以上顯示患有重度肝病或肝臟受損: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正常值上限 5 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正常值上限 5倍。
γ-麩胺醯轉移酶 (γ-GT) > 正常值上限 5 倍。 血清總膽紅素 (TBL) > 正常值上限3 倍。
12.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絕育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口服、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法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4. 陽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結果病史。不需強制進行檢驗。
試驗主持人不得採用其他排除條件,以確保試驗族群足以代表所有符合資格的患者。
滿足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患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資格:
1. 患者參加本試驗時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在使用其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之內或在預期藥效回復至基準值之前 (或是以較長時間為準),或依據當地法規要求延長這段時間,不得納入本試驗。
2. 對本試驗藥物或是類似化學結構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 柯氏體能狀態分數 (Karnofsky performance score) 低於 50%
4.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發生過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引發的器官疾病。 5. 參加試驗前14 天內收集的檢體,可測出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感染 (血中 pp65 抗原陽性,或血液人類巨細胞病毒(HCMV) D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陽性)。本院檢測結果可用於決定參加試驗資格。
6. 參加試驗前 30 天內接受過下列任何藥物治療:ganciclovir (西美芬凍晶靜脈注射劑®)、valganciclovir (克毒癒®)、foscarnet、cidofovir、acyclovir (艾賽可威®) (> 25 毫克/公斤/天的靜脈輸注劑量)、valacyclovir (疹可癒®) (> 3 克/天的口服劑量)、famciclovir (抗濾兒®) (> 1500 毫克/天的口服劑量)、人類巨細胞病毒 (HCMV) 免疫球蛋白、免疫球蛋白 (> 500毫克/公斤) 或其他任何具有抗人類巨細胞病毒活性的藥物。參加試驗前 7 天內需要使用人工呼吸器。
7. 參加試驗前 7 天內需要使用人工呼吸器。
8. 參加試驗前 7 天內接受過血管收縮素或支持血液動力學的藥物。這些藥物包括但不限於腎上腺素、metaraminol、正腎上腺素、多巴胺、血管加壓素、腎上腺素和 dobutamine。
9. 腎功能不全需要透析。
10. 給予免疫球蛋白可能增加血栓事件風險的任何手術或醫療病症。這些病症包括冷凝球蛋白血症、單株球蛋白症和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空腹濃度 >1000 毫克/分升)。試驗主持人將考量受試者的醫療病史和實驗室檢驗資料而做出決定。
11. 經由下列一項以上顯示患有重度肝病或肝臟受損: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正常值上限 5 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正常值上限 5倍。
γ-麩胺醯轉移酶 (γ-GT) > 正常值上限 5 倍。 血清總膽紅素 (TBL) > 正常值上限3 倍。
12.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絕育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口服、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法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4. 陽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結果病史。不需強制進行檢驗。
試驗主持人不得採用其他排除條件,以確保試驗族群足以代表所有符合資格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8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