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7559
試驗執行中
2024-02-01 - 2026-07-27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L20.0
貝斯尼耶氏癢疹
ICD-10L20.81
異位性神經皮膚炎
ICD-10L20.82
屈側皮膚濕疹
ICD-10L20.83
嬰兒型(急或慢性)濕疹
ICD-10L20.84
內因性(過敏性)濕疹
ICD-10L20.89
其他異位性皮膚炎
ICD-10L20.9
異位性皮膚炎
ICD-9691.8
其他異位性皮膚炎及相關狀態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別、3 臂、多國、多中心試驗,旨在評估皮下注射 amlitelimab 單一療法對於 12 歲以上患有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的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證明對於 12 歲以上、患有中度至重度 AD 且外用處方療法控制不佳或不建議接受這些療法的受試者,SC amlitelimab 單一療法的 2 種劑量療程之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amlitelimab
劑型
230
劑量
250mg/2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與安慰劑相較,證明 18 歲以上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 (AD) 受試者接受皮下 (SC) 注射 amlitelimab 單一療法的療效
主要評估指標:
- 歐盟、歐盟參考國家和日本的共同主要評估指標
• 第 24 週時已確效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量表對於異位性皮膚炎的評分 (vIGA-AD) 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且相較於基準期降低大於或等於 2 (≥2) 分的受試者比例及
• 第 24 週時濕疹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 (EASI) 分數達到相較於基準期降低 75% (EASI-75) 的受試者比例
- 美國和美國參考國家的主要評估指標
• 第 24 週時 vIGA-AD 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且相較於基準期降低 ≥2 分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評估指標:
- 歐盟、歐盟參考國家和日本的共同主要評估指標
• 第 24 週時已確效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量表對於異位性皮膚炎的評分 (vIGA-AD) 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且相較於基準期降低大於或等於 2 (≥2) 分的受試者比例及
• 第 24 週時濕疹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 (EASI) 分數達到相較於基準期降低 75% (EASI-75) 的受試者比例
- 美國和美國參考國家的主要評估指標
• 第 24 週時 vIGA-AD 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且相較於基準期降低 ≥2 分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2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受試者在基準期/V2 時,必須有罹患美國皮膚科學會共識標準 (American Academy of Dermatology Consensus Criteria) (2014) (50) 定義的 AD 達 1 年或更長時間(請參閱附錄 11:第 10.11 節)。
I 03. 受試者在篩選回診/V1前 6 個月內必須有對外用治療反應不佳(這包括療效不彰或醫療不適當)的病史記錄
附註:
• 可接受的記錄包括記有 TCS/TCI/外用 PDE4(日本為 delgocitinib)處方和治療結果的同時期病歷筆記,或依據與受試者主治醫師、受試者藥師之溝通的試驗主持人記錄,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治療反應不佳或不建議使用之紀錄。
對外用療法反應不足的定義為以下任一項: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接受外用治療持續一段適當時間後療效不佳。範例可能包括:儘管接受中效或極強效 TCS 治療(如適用,可併用或不併用 TCI 或外用 PDE4 [日本為 delgocitinib]),每天塗藥至少 28 天或至藥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持續時間(例如,極強效 TCS 為 14 天)(以時間較短的為準),卻仍無法達到且維持緩解(例如,vIGA-AD 0 分[清除])或者降低疾病活性(例如,vIGA-AD 1 分[幾乎清除]或 vIGA-AD 2 分[輕度]疾病)。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最近 12 個月內接受適用於 AD 治療之劑量和持續時間的全身性療法後療效不佳。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環孢靈、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生物製劑或口服 JAK 抑制劑,或者用於治療 AD 的 UV 療法。
• 接受治療後,因醫療上無法耐受而停用全身性療法(不論治療持續時間)。
附註:試驗主持人將在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記載受試者先前接受的 AD 藥物,包括開始日期、結束日期、劑量(所有 AD 藥物)以及停藥原因。
外用局部療法 (TCS/TCI) 不適用的定義如下:
• 重大副作用或安全性風險的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評估,其風險已超過潛在治療效益,包括(但不限於)過敏性反應、皮膚明顯萎縮、治療不耐受及全身性不良反應。
I 04. 基準期/V2 回診時 EASI 大於或等於 16 (≥16)。
I 05. 基準期/V2 回診時的 vIGA-AD 為 3 分或 4 分(vIGA-AD 量表為 0 至 4 分,vIGA-AD 3 分及 4 分代表中度及重度)。
I 06. 基準期/V2 回診時的 AD 涵蓋面積占 BSA 10% 或以上。
I 07. 基準期/V2 回診時的每日 PP-NRS 週平均值大於或等於 4 (≥4) 分。此項計算應包括基準期/V2 回診前 7 天內的所有通報值。若受試者在預定納入日期的前 7 天內未能記錄至少 4 天的 PP-NRS 分數,則必須延後納入試驗直到符合此項要求,但不得超過 28 天之篩選最長期間。
I 08. 必須在基準期/V2 回診前連續 7 天中至少 5 天每天至少使用一次外用溫和潤膚劑(保濕劑)。附註:最好為經試驗主持人核准的無添加劑之基礎溫和潤膚劑。潤膚劑不應含有表 10 所列的任何藥物(例如 TCS)。
I 09. 必須證實了解且能適當使用電子日誌及受試者問卷,包括在基準期/V2 回診前收集 PP-NRS 分數。
I 10. 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要求的試驗回診及程序。
體重
I 11. 體重必須大於或等於 25 (≥25) kg(有關德國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3 節)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之要求
I 12. 所有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法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男用保險套;也應告知受試者,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如第 10.4 節所述),因為與目前沒有懷孕之 WOCBP 進行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b)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第 10.4 節定義的無生育能力女性 (WONCBP)
或
- 為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在治療開始前生效)及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採取高效(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如第 10.4 節所述。
• WOCBP 在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30 天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進行血清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第 8.3.5 節所述。
受試者同意書
I 13.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提供一份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及/或同意書,包括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納入時必須備妥已簽署的 ICF。
附註:對於未成年受試者(未滿 18 歲或未達到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受試者和受試者的家長/監護人/照護者/法定代理人 (LAR) 也須簽署特定的 ICF(同意)。如果青少年在試驗期間達到 18 歲,則受試者必須簽署新的 ICF。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2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受試者在基準期/V2 時,必須有罹患美國皮膚科學會共識標準 (American Academy of Dermatology Consensus Criteria) (2014) (50) 定義的 AD 達 1 年或更長時間(請參閱附錄 11:第 10.11 節)。
I 03. 受試者在篩選回診/V1前 6 個月內必須有對外用治療反應不佳(這包括療效不彰或醫療不適當)的病史記錄
附註:
• 可接受的記錄包括記有 TCS/TCI/外用 PDE4(日本為 delgocitinib)處方和治療結果的同時期病歷筆記,或依據與受試者主治醫師、受試者藥師之溝通的試驗主持人記錄,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治療反應不佳或不建議使用之紀錄。
對外用療法反應不足的定義為以下任一項: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接受外用治療持續一段適當時間後療效不佳。範例可能包括:儘管接受中效或極強效 TCS 治療(如適用,可併用或不併用 TCI 或外用 PDE4 [日本為 delgocitinib]),每天塗藥至少 28 天或至藥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持續時間(例如,極強效 TCS 為 14 天)(以時間較短的為準),卻仍無法達到且維持緩解(例如,vIGA-AD 0 分[清除])或者降低疾病活性(例如,vIGA-AD 1 分[幾乎清除]或 vIGA-AD 2 分[輕度]疾病)。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最近 12 個月內接受適用於 AD 治療之劑量和持續時間的全身性療法後療效不佳。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環孢靈、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生物製劑或口服 JAK 抑制劑,或者用於治療 AD 的 UV 療法。
• 接受治療後,因醫療上無法耐受而停用全身性療法(不論治療持續時間)。
附註:試驗主持人將在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記載受試者先前接受的 AD 藥物,包括開始日期、結束日期、劑量(所有 AD 藥物)以及停藥原因。
外用局部療法 (TCS/TCI) 不適用的定義如下:
• 重大副作用或安全性風險的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評估,其風險已超過潛在治療效益,包括(但不限於)過敏性反應、皮膚明顯萎縮、治療不耐受及全身性不良反應。
I 04. 基準期/V2 回診時 EASI 大於或等於 16 (≥16)。
I 05. 基準期/V2 回診時的 vIGA-AD 為 3 分或 4 分(vIGA-AD 量表為 0 至 4 分,vIGA-AD 3 分及 4 分代表中度及重度)。
I 06. 基準期/V2 回診時的 AD 涵蓋面積占 BSA 10% 或以上。
I 07. 基準期/V2 回診時的每日 PP-NRS 週平均值大於或等於 4 (≥4) 分。此項計算應包括基準期/V2 回診前 7 天內的所有通報值。若受試者在預定納入日期的前 7 天內未能記錄至少 4 天的 PP-NRS 分數,則必須延後納入試驗直到符合此項要求,但不得超過 28 天之篩選最長期間。
I 08. 必須在基準期/V2 回診前連續 7 天中至少 5 天每天至少使用一次外用溫和潤膚劑(保濕劑)。附註:最好為經試驗主持人核准的無添加劑之基礎溫和潤膚劑。潤膚劑不應含有表 10 所列的任何藥物(例如 TCS)。
I 09. 必須證實了解且能適當使用電子日誌及受試者問卷,包括在基準期/V2 回診前收集 PP-NRS 分數。
I 10. 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要求的試驗回診及程序。
體重
I 11. 體重必須大於或等於 25 (≥25) kg(有關德國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3 節)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之要求
I 12. 所有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法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男用保險套;也應告知受試者,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如第 10.4 節所述),因為與目前沒有懷孕之 WOCBP 進行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b)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第 10.4 節定義的無生育能力女性 (WONCBP)
或
- 為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在治療開始前生效)及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採取高效(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如第 10.4 節所述。
• WOCBP 在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30 天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進行血清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第 8.3.5 節所述。
受試者同意書
I 13.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提供一份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及/或同意書,包括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納入時必須備妥已簽署的 ICF。
附註:對於未成年受試者(未滿 18 歲或未達到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受試者和受試者的家長/監護人/照護者/法定代理人 (LAR) 也須簽署特定的 ICF(同意)。如果青少年在試驗期間達到 18 歲,則受試者必須簽署新的 ICF。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對進行 AD 評估有不利影響的皮膚共病症(例如,乾癬、體癬;紅斑狼瘡)。
E 02. 已知有顯著免疫抑制之病史或疑似目前有顯著的免疫抑制,包括侵入性伺機性感染或蠕蟲感染之病史,雖然感染已獲得緩解,或有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復發性感染。
E 03. 基準期/V2 之前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基準期/V2前已切除並治癒超過 5 年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E 04. 有實體器官(包括角膜移植)或幹細胞移植病史。
E 05. 基準期/V2 回診時已知有任何事先計劃的大型非緊急手術,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該手術必須永久停用 IMP 或給藥間隔必須大於 12 週。
E 06. 有嚴重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該疾病會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包括例如(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病、神經疾病、心臟衰竭及肺部疾病。
附註:對於青少年受試者(12 至 17 歲),建議兒科醫師針對體重相對於年齡(即體重-年齡百分位)或相對於身高(即體重-身高百分位)小於第 3 百分位的受試者,依據國家特定百分位圖表,進行潛在共病症篩檢(請參閱第 5.2 節)。
E 07. 有任何醫療病況,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試驗受試者參與本臨床試驗可能會給受試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受試者的參與變得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
E 08. 依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在篩選/V1 或基準期/V2 回診時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主動自殺意圖或自殺意圖,即 C-SSRS 基準期/篩選版本的問題 4 或問題 5(即有自殺意意圖或計畫自殺)答案為「是」
(B) 篩選前 6 個月內的自殺行為(即 C-SSRS 上列出的自殺行為問題,有任何自殺行為答案為「是」)。
E 09. (A) 任何活動性或慢性感染,包括基準期/V2 前 4 週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蠕蟲感染(若為表淺皮膚感染則為 1 週)。
(B) 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任何會導致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的感染。
E 10.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與先前 AD 藥物相關的病況在篩選回診/V1 前尚未痊癒/完全康復達 2 週以上,包括但不限於結膜炎、角膜炎、嗜伊紅性白血球病症、關節痛、帶狀皰疹、栓塞。
先前/併用治療
E 11. 在基準期/V2前 12 週內接種活(減毒)疫苗;未能按照當地法規之要求,在基準期/V2前至少 14 天完成非活性疫苗接種(例如 COVID-19 疫苗接種)。
E 12. 先前曾使用任何口服 JAK 抑制劑超過 12 個月。
E 13. 在基準期/V2 回診前的特定時間範圍內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表 10)(除非另有說明)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4. 目前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附註 1:EFC17600 (ESTUARY) 的銜接程序將不會視為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附註 2:對於已註冊登錄庫試驗的受試者,若資料在進入 EFC17559 (COAST 1) 時設限,則受試者將可納入試驗。臨床試驗中止後,只要登錄庫允許且不分享取自 EFC17559 (COAST 1) 的資料(可依試驗委託者的決定更新許可),則受試者可重新納入登錄庫。
診斷評估
E 15. 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受試者在篩選/V1 時有以下任何結果: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透過或未透過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或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原抗體 (HBcAb) ,或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抗體 (HBsAb) 且 HBV DNA PCR 檢測呈陽性;C 型肝炎總抗體 (HCVAb) 呈陽性,且經由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陽性獲得證實。有關日本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2 節。
HBV DNA PCR 檢測或 HCV RNA PCR 檢測要求:若受試者在篩選時抗 HBs 抗體或抗 HBc 抗體呈陽性,但經確認無法透過 PCR 檢測測得 HBV DNA,則將在固定時間點進行 HBV DNA PCR 檢測(請參閱第 1.3 節活動時程)。若受試者在篩選時為總抗 HCV 抗體呈陽性,但經確認無法透過 PCR 檢測測得 HCV RNA,則將在固定時間點進行 HCV RNA PCR 檢測(請參閱第 1.3 節活動時程)。同時符合 HBV DNA PCR 和 HCV RNA PCR 定期檢測條件且體重小於 30 kg 的青少年受試者也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E 16. 罹患開放性結核病 (TB)、潛伏性 TB、有 TB 治療不完全病史、疑似有肺外 TB 感染、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有感染 TB 高風險(例如與患有開放性或潛伏性 TB 的個人有密切接觸)或在篩選/V1 前 12 週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 的受試者。
附註:TB 檢測為強制性,其目的在於排除開放性/潛伏性 TB,且應依據當地準則進行和評估。若無法取得當地準則及/或當地無法提供 TB 檢測,則應將 QuantiFERON® -Tuberculosis (TB) Gold 丙型干擾素釋放檢驗 (IGRA) 檢測所需的血液檢體送至中央實驗室。
本試驗將排除 IGRA 結果為不確定或確認為陽性的受試者,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先前有紀錄顯示已完成潛伏性 TB 感染的化學預防投藥(按當地準則接受療程),或開放性 TB 感染已接受治療,
及
• 已由一位排除受試者患有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或其他分枝桿菌感染的 TB 專科醫師書面核准參與本試驗,
及
• 經試驗委託者審查及核准,符合參與資格。
E 17.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篩選回診/V1 時所進行的臨床化學、血液學、凝血或尿液分析檢測出現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或篩選/V1時有以下任何特定的實驗室檢測異常: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若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只要直接膽紅素小於 1.5 (<1.5) 倍 ULN 即可納入試驗)
• 血紅素 <10 g/dL
- 嗜中性白血球小於 1.5 (<1.5) x 10^9/L
- 血小板小於 100 (< 100) x 10^9/L
- 血清肌酸酐:大於等於 150 (≥150) μmol/L
E 18.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篩選回診/V1 時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任何顯著異常,這表示可能有不穩定或潛在的心血管疾病,因此可能會排除受試者參與試驗。
E 19. 對任何賦形劑或 IMP 曾發生過敏性反應或有過敏史,或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受試者有禁止參與試驗的其他過敏。已知或疑似對 amlitelimab 或對用於 amlitelimab 配方或 amlitelimab 給藥製備的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E 20. 因法規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因正式法院命令而安置於機構者(有關法國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4 節)。
E 21.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請參閱附錄 8: 第 10.8 節。
E 2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3.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執行試驗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第 1.61 節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E 24. 在試驗執行過程中,有任何預期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情況。
E 25. (在基準期/V2前 2 年內)有處方藥或藥物(包括酒精)濫用史,試驗主持人認為情節重大。
E 26. 在篩選/V1 或基準期/V2 時,HADS-D 分數為 15 或更高,顯示患有重度憂鬱。
E 27. 過去 1 年內有精神科住院(或部分住院,有時稱為精神科日間照護計畫)病史,且受試者篩選/V1 時精神科藥物後未獲得穩定(例如過去 8 週內未改變藥物類型或劑量)。
E 28. 試驗主持人透過受試者訪談和自殺行為高風險病史審核進行的評估。
醫療病況
E 01.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對進行 AD 評估有不利影響的皮膚共病症(例如,乾癬、體癬;紅斑狼瘡)。
E 02. 已知有顯著免疫抑制之病史或疑似目前有顯著的免疫抑制,包括侵入性伺機性感染或蠕蟲感染之病史,雖然感染已獲得緩解,或有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復發性感染。
E 03. 基準期/V2 之前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基準期/V2前已切除並治癒超過 5 年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E 04. 有實體器官(包括角膜移植)或幹細胞移植病史。
E 05. 基準期/V2 回診時已知有任何事先計劃的大型非緊急手術,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該手術必須永久停用 IMP 或給藥間隔必須大於 12 週。
E 06. 有嚴重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該疾病會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包括例如(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病、神經疾病、心臟衰竭及肺部疾病。
附註:對於青少年受試者(12 至 17 歲),建議兒科醫師針對體重相對於年齡(即體重-年齡百分位)或相對於身高(即體重-身高百分位)小於第 3 百分位的受試者,依據國家特定百分位圖表,進行潛在共病症篩檢(請參閱第 5.2 節)。
E 07. 有任何醫療病況,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試驗受試者參與本臨床試驗可能會給受試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受試者的參與變得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
E 08. 依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在篩選/V1 或基準期/V2 回診時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主動自殺意圖或自殺意圖,即 C-SSRS 基準期/篩選版本的問題 4 或問題 5(即有自殺意意圖或計畫自殺)答案為「是」
(B) 篩選前 6 個月內的自殺行為(即 C-SSRS 上列出的自殺行為問題,有任何自殺行為答案為「是」)。
E 09. (A) 任何活動性或慢性感染,包括基準期/V2 前 4 週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蠕蟲感染(若為表淺皮膚感染則為 1 週)。
(B) 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任何會導致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的感染。
E 10.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與先前 AD 藥物相關的病況在篩選回診/V1 前尚未痊癒/完全康復達 2 週以上,包括但不限於結膜炎、角膜炎、嗜伊紅性白血球病症、關節痛、帶狀皰疹、栓塞。
先前/併用治療
E 11. 在基準期/V2前 12 週內接種活(減毒)疫苗;未能按照當地法規之要求,在基準期/V2前至少 14 天完成非活性疫苗接種(例如 COVID-19 疫苗接種)。
E 12. 先前曾使用任何口服 JAK 抑制劑超過 12 個月。
E 13. 在基準期/V2 回診前的特定時間範圍內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表 10)(除非另有說明)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4. 目前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附註 1:EFC17600 (ESTUARY) 的銜接程序將不會視為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附註 2:對於已註冊登錄庫試驗的受試者,若資料在進入 EFC17559 (COAST 1) 時設限,則受試者將可納入試驗。臨床試驗中止後,只要登錄庫允許且不分享取自 EFC17559 (COAST 1) 的資料(可依試驗委託者的決定更新許可),則受試者可重新納入登錄庫。
診斷評估
E 15. 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受試者在篩選/V1 時有以下任何結果: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透過或未透過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或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原抗體 (HBcAb) ,或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抗體 (HBsAb) 且 HBV DNA PCR 檢測呈陽性;C 型肝炎總抗體 (HCVAb) 呈陽性,且經由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陽性獲得證實。有關日本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2 節。
HBV DNA PCR 檢測或 HCV RNA PCR 檢測要求:若受試者在篩選時抗 HBs 抗體或抗 HBc 抗體呈陽性,但經確認無法透過 PCR 檢測測得 HBV DNA,則將在固定時間點進行 HBV DNA PCR 檢測(請參閱第 1.3 節活動時程)。若受試者在篩選時為總抗 HCV 抗體呈陽性,但經確認無法透過 PCR 檢測測得 HCV RNA,則將在固定時間點進行 HCV RNA PCR 檢測(請參閱第 1.3 節活動時程)。同時符合 HBV DNA PCR 和 HCV RNA PCR 定期檢測條件且體重小於 30 kg 的青少年受試者也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E 16. 罹患開放性結核病 (TB)、潛伏性 TB、有 TB 治療不完全病史、疑似有肺外 TB 感染、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有感染 TB 高風險(例如與患有開放性或潛伏性 TB 的個人有密切接觸)或在篩選/V1 前 12 週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 的受試者。
附註:TB 檢測為強制性,其目的在於排除開放性/潛伏性 TB,且應依據當地準則進行和評估。若無法取得當地準則及/或當地無法提供 TB 檢測,則應將 QuantiFERON® -Tuberculosis (TB) Gold 丙型干擾素釋放檢驗 (IGRA) 檢測所需的血液檢體送至中央實驗室。
本試驗將排除 IGRA 結果為不確定或確認為陽性的受試者,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先前有紀錄顯示已完成潛伏性 TB 感染的化學預防投藥(按當地準則接受療程),或開放性 TB 感染已接受治療,
及
• 已由一位排除受試者患有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或其他分枝桿菌感染的 TB 專科醫師書面核准參與本試驗,
及
• 經試驗委託者審查及核准,符合參與資格。
E 17.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篩選回診/V1 時所進行的臨床化學、血液學、凝血或尿液分析檢測出現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或篩選/V1時有以下任何特定的實驗室檢測異常: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若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只要直接膽紅素小於 1.5 (<1.5) 倍 ULN 即可納入試驗)
• 血紅素 <10 g/dL
- 嗜中性白血球小於 1.5 (<1.5) x 10^9/L
- 血小板小於 100 (< 100) x 10^9/L
- 血清肌酸酐:大於等於 150 (≥150) μmol/L
E 18.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篩選回診/V1 時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任何顯著異常,這表示可能有不穩定或潛在的心血管疾病,因此可能會排除受試者參與試驗。
E 19. 對任何賦形劑或 IMP 曾發生過敏性反應或有過敏史,或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受試者有禁止參與試驗的其他過敏。已知或疑似對 amlitelimab 或對用於 amlitelimab 配方或 amlitelimab 給藥製備的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E 20. 因法規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因正式法院命令而安置於機構者(有關法國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4 節)。
E 21.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請參閱附錄 8: 第 10.8 節。
E 2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3.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執行試驗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第 1.61 節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E 24. 在試驗執行過程中,有任何預期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情況。
E 25. (在基準期/V2前 2 年內)有處方藥或藥物(包括酒精)濫用史,試驗主持人認為情節重大。
E 26. 在篩選/V1 或基準期/V2 時,HADS-D 分數為 15 或更高,顯示患有重度憂鬱。
E 27. 過去 1 年內有精神科住院(或部分住院,有時稱為精神科日間照護計畫)病史,且受試者篩選/V1 時精神科藥物後未獲得穩定(例如過去 8 週內未改變藥物類型或劑量)。
E 28. 試驗主持人透過受試者訪談和自殺行為高風險病史審核進行的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4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