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在內分泌和CDK4/6抑制劑療法後,比較OP-1250單一治療相較於標準照護用來治療E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OPERA-01)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膜衣錠
預充填式注射劑
膜衣錠
膜衣錠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LETROZOLE
FULVESTRANT
EXEMESTANE
ANASTROZOLE
GOSERELIN ACETATE
劑型
116
230
116
116
230
劑量
2.5 mg/tablet
250 mg/5 ml
25 mg/tablet
1 mg/tablet
3.6 mg/syringe
評估指標
* 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AE、SAE、劑量調整、臨床實驗室參數(即血液學、化學和凝血)、ECG和生命徵象測量評估
試驗整體- 主要評估指標:
* 由BIRC評估的PFS
主要納入條件
2.參與者願意且能夠參與並遵守所有試驗要求,並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參與者同意書。
3.參與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乳腺癌,並且有證據顯示其為不適合接受治癒療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4.參與者必須患有經當地實驗室檢測證實的ER+、HER2-乳癌(優先採用最近的腫瘤組織檢體)。ER和HER2檢測,必須根據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美國病理科學會(CAP)指引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和記錄:
a)ER陽性腫瘤,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 1% (如ASCO-CAP ER檢測指引[Hammond 2010]中所定義),有或無黃體素受體陽性,且
b)HER2陰性腫瘤,其細胞膜蛋白表現的免疫組織化學結果為0或1+,或原位雜合得到陰性結果,如ASCO-CAP HER2檢測建議中所定義(Wolff 2013; Wolff 2018)。
5.參與者必須患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的可評估疾病:
a)可測量的疾病,即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只有自放射線照射以來有明顯的惡化徵象時,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才能被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或
b)如果不存在可測量的疾病,涉及骨頭的疾病,具有至少一個可利用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評估的骨溶性或混合骨溶性/成骨性骨病灶。先前曾接受骨骼放射治療的參與者,必須在非放射線照射區域至少有1個可評估的病灶。
6.參與者之前必須曾接受1或2線ET,包括併用CDK 4/6抑制劑治療晚期或MBC,並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最近一項ET的持續時間必須至少為6個月。
b)先前一線的ET必須是與CDK 4/6抑制劑併用。
c)對於轉移性情境中的先前治療,疾病惡化必須是在治療期間或每項治療結束的28天內發生,包括使用CDK 4/6抑制劑併用ET的治療。因毒性而停止但沒有惡化的參與者不符合此條件。
d)在輔助ET (包括併用CDK 4/6抑制劑)期間或結束後12個月內的惡化,將算成先前其中一項MBC療法。
e) 註:在輔助ET (包括併用CDK 4/6抑制劑)的前2年內疾病復發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或1。
8.參與者在篩選期間必須具有以下實驗室檢驗值:
a)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公式,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mL/min。
b)總膽紅素≤ 1.5 x正常值上限(ULN) (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參與者,則為≤ 3.0 x ULN)。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3.0 x ULN (肝臟轉移病患則為≤ 5.0 x ULN)。
d)血紅素≥ 9.0 g/dL,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最後4週內,無需輸注紅血球或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e)血小板 ≥ 75 x 109 cells/L。
f)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cells/L,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最後4週內,未曾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g)凝血酶原時間(PT)和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x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x ULN。如果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則INR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穩定至少4週,並且落在治療範圍內。
h)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鉀、鈉、鈣(針對白蛋白校正後)和鎂的檢驗值≤第1級。如果第一次篩選評估異常,則可以重複化學評估最多2次(參與者可以在重新評估之前接受適當的補充或治療[例如:補充鉀以治療低血鉀])。
9.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抗癌療法產生的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或根據NCI CTCAE第5.0版的定義≤第1級,但≤第2級的掉髮和無月經為例外。
10.女性參與者可以處於停經前、停經期或停經後。停經前和停經期女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接受GnRH (LHRH)促效劑,並持續至治療期結束。除非參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否則女性參與者均視為處於停經前或停經期:
a)紀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b)年齡≥ 60歲且無月經(距最後一次月經已有≥ 1年)。
c)年齡< 60歲且無月經(距最後一次月經已有≥ 1年),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正在進行或最近的化療、tamoxifen或toremifene或GnRH[LHRH]促效劑治療),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FSH)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驗值參考範圍內。
d)年齡< 60歲、過去12個月內曾使用tamoxifen或toremifene,且在接受tamoxifen或toremifene治療前記錄12個月的無月經,並且血清雌二醇和FSH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驗值參考範圍內。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內或更長時間(若當地標準照護(SOC)藥物(fulvestrant、anastrozole、letrozole或exemestane)處方資訊要求)堅持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並不得捐贈卵子:
a)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以下其中一項:
•完全禁慾(符合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之生活方式時)。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期法)與性交中斷法皆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6週內曾進行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或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在只實施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則必須透過後續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能力。
•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放置非荷爾蒙子宮內避孕器(IUD)。
•輸精管結紮的伴侶。
•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內或更長時間(若當地SOC藥物處方資訊要求)堅持使用高度有效避孕。以上說明針對女性參與者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此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非懷孕中,以開始試驗治療前的陰性血清驗孕(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結果證實。
•非哺乳中。
c)女性參與者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她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年滿60歲。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經醫學證實的卵巢早衰(以血清雌二醇和FSH濃度證實)。
•已停經(無月經≥ 12個月),而且未使用干擾卵巢功能的藥物。
12.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和試驗治療期間使用GnRH (LHRH)促效劑、不得捐精,並且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或更長時間(若當地SOC藥物(fulvestrant、anastrozole、letrozole或exemestane)處方資訊要求)堅持使用高度有效避孕。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以下條件之一:
a)紀錄顯示接受輸精管結紮成功。
b)對於尚未接受輸精管結紮成功以及身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之伴侶的參與者,其伴侶必須遵守以下任何一項:
•根據當地實際執行狀況,荷爾蒙避孕 + 男性參與者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IUD (荷爾蒙或非荷爾蒙)。
•根據當地實際執行狀況,雙側輸卵管結紮 + 男性參與者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根據當地實際執行狀況,Depo-Provera + 男性參與者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c)完全禁慾(符合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之生活方式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
全球人數
5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