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750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第一/二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評估目標作用於 Claudin 18.2 (CLDN18.2) 和 CD3 之 T 細胞接合雙特異性抗體 AZD5863,用於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首次使用於人體 (FTIH) 的試驗,主要目的為對於標準照護療效不佳或無標準照護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胃癌、胃食道交界處癌、食道腺癌和 胰管腺癌)受試者,評估 AZD5863 遞增劑量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療效。本試驗也將描述 AZD5863 的藥動學 (PK) 和免疫原性,並透過評估藥效學和探索性生物標記、以及抗腫瘤活性,來探索潛在的生物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口溶錠
口溶錠
主成份
AZD5863
劑型
lyophilized drug product
劑量
10 mg/vial
評估指標
劑量遞增
(1) 對於帶有 CLDN18.2 表現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研究 AZD5863 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描述 DLT,以及確認 MTD 和/或 RP2D
劑量擴展
(1) 對於帶有 CLDN18.2 表現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研究 AZD5863 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對於帶有 CLDN18.2 表現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評估 AZD5863 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1) 對於帶有 CLDN18.2 表現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研究 AZD5863 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描述 DLT,以及確認 MTD 和/或 RP2D
劑量擴展
(1) 對於帶有 CLDN18.2 表現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研究 AZD5863 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對於帶有 CLDN18.2 表現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評估 AZD5863 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核心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 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主要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 若受試者拒絕參與試驗的任何自願探索性研究和/或基因檢測項目,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受試者的權益,且不會將其排除在本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
年齡
2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確診患有胃腺癌、胃食道交界處癌、食道癌或胰臟癌,且已在組織學上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條件得到證實 (Nagtegaal et al, 2020)。可能透過修正案增加其他腫瘤類型。
4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必須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惡化且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目標病灶。
(b) 若受試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時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建議(而非要求)該組織切片病灶與 RECIST 版本 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有所區別。
5 於預篩選期間提供用於前瞻性中央檢測的腫瘤檢體,資料顯示帶有 CLDN18.2 表現。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 可接受最長 3 年的留存組織塊、最長 6 個月(距離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時間)的留存切片玻片或新鮮組織。
(a) 有關曾接受 CLDN18.2 標靶療法的受試者,惡化時必須提供新的切片檢體用於檢測,以確認 CLDN18.2 表現。受試者必須已停止接受先前的 CLDN18.2 療法。
6 受試者必須達到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1。
7 預測剩餘壽命 ? 12 週。
8 在第一劑前 28 天內評估為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7 所述。
9 願意且能夠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評估和程序,包括在需要時入院,以給予試驗治療和進行監測。
性別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10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有關具生育能力女性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請參閱附錄 H。
(a) 男性受試者:
(i)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7 週(即:5 個半衰期加上 2 週)內,必須使用保險套。
(b) 男性試驗受試者的女性性伴侶:
(i) 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7 週(即:5 個半衰期加上 2 週)內,男性試驗受試者的性伴侶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H)。
(c)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i)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附註:在日本,即使驗孕結果為陰性,若依據試驗主持人訪談等方式認定有可能懷孕時,仍可排除該受試者)。
(ii) 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5 週(即:5 個半衰期)內,所有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均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H)加上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通常是保險套)。
(iii) 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應注意的是,尚未研究荷爾蒙避孕劑與 AZD5863 之間的交互作用。因此,尚不清楚 AZD5863 是否會降低避孕方法的效力。
組別 1 的額外納入條件
1 患有復發/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受試者,必須事先接受針對其腫瘤類型和疾病階段適量的標準照護,或依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根據先前治療的反應和/或耐受性,臨床試驗是下一步治療的最佳選擇。也可考慮有禁忌症或拒絕標準照護治療的受試者,前提是有資料佐證他/她已被告知所有治療選項。
2 受試者必須曾為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療法。
(a) 若受試者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neu-陽性 (HER2+) 疾病,必須曾在當地標準照護後接受抗-HER2+ 抗體 (anti-HER2+) 療法。
組別 2 的額外納入條件
1 患有復發/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受試者,必須事先接受針對其腫瘤類型和疾病階段適量的標準照護,或依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根據先前治療的反應和/或耐受性,臨床試驗是下一步治療的最佳選擇。也可考慮有禁忌症或拒絕標準照護治療的受試者,前提是有資料佐證他/她已被告知所有治療選項。
2 受試者必須曾為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療法。
(a) 若受試者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neu-陽性 (HER2+) 疾病,必須曾在當地標準照護後接受抗-HER2+ 抗體 (anti-HER2+) 療法。核心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引流的腹水。
2 腫瘤或大型淋巴結緊鄰或侵犯到呼吸道。
3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內有另一種危及生命之惡性腫瘤的病史。
4 曾經或計劃接受器官或異體幹細胞移植。
5 先前抗癌療法有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 第 2 級的毒性仍未緩解,但不包括白斑、與先前 Oxaliplatin治療相關的周邊神經病變、掉髮、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和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6 受試者在先前接受 T 細胞接合抗體療法 (TCE) 或嵌合抗原受體T (CAR-T) 細胞療法後,發生依據美國移植與細胞治療協會(ASTCT) 標準? 第 3 級的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
7 受試者在先前接受 TCE 或 CAR-T 細胞療法後,發生依據 ASTCT 標準? 第 2 級免疫作用細胞相關神經毒症候群 (ICANS)。
8 患有活動性或曾有資料顯示在開始治療前 3 年內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克隆氏症]、憩室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韋格納氏症候群、重症肌無力、葛瑞夫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自體免疫性腎炎或腎病變等)。 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白斑或掉髮。
(b) 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維持穩定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
(c)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濕疹。
9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 CNS 病理學,包括:知情同意前 3 個月內曾發生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或中風;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神經退化疾病、小腦疾病、重度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自體免疫疾病之精神病 CNS 侵犯。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若過去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癲癇發作,則允許納入曾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
(b) 受試者患有經治療、無症狀、已達穩定的腦部轉移,且在第一劑 AZD5863 至少 4 週前不需要連續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10 傳染病排除條件:
(a) 已知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若 HIV 感染受試者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 6 個月內病毒量不可測得,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b) 已知血清學狀態顯示活動性 B 型肝炎。若受試者的抗-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或抗-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為陽性,且表面抗原為陰性,將需要在納入前取得陰性聚合?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將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或 B 型肝炎 PCR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但 PCR < +100IU/mL、在試驗期間接受抗病毒治療且丙胺酸轉胺? (ALT) 濃度正常的受試者除外。
(c) 已知血清學狀態顯示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在納入前,C 型肝炎抗體陽性受試者的 PCR 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C 型肝炎 PCR 陽性者將予以排除。
(d) 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1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下列任何證據:
(a) 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
(b) 目前患有不穩定或未代償性呼吸或心臟疾病
(c)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d) 有出血傾向(例如:血友病或類血友病)病史
(e) 不穩定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消化道出血,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接受 CLDN18.2 導向療法時的出血。
12 心臟功能排除條件:
(a) 有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病史,且根據心臟科醫師的評估無法改變或中止用藥。
(b)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
(c) 依據篩選心臟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磁振造影 (MRI) 或心臟超音波 (ECHO) 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從而表明心臟功能不足。
(d)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13 在排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14 受試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成功或安全給予治療,或者可能干擾試驗藥物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範例包括重大精神疾病和藥物或酒精濫用。
先前/併用療法
15 受試者需要接受慢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的類固醇或等效藥物)。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停用免疫抑制療法,則醫療監測員和試驗委託者可酌情判定受試者符合資格。
16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或抗癌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使用任何治療癌症的療法(包括放療、化療、生物製劑、細胞療法),或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允許患有巨瘤疾病的受試者在此洗脫期外接受緩和性放療和給予減積化療,以降低發生腫瘤溶解症候群 (TLS) 或 CRS/神經毒性 (NT) 的風險。
17 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歷
18 在納入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a) 在納入本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CAR-T 細胞療法
19 受試者已知對 AZD5863 或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如試驗主持人手冊 (IB) 所述。
其他排除條件
20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1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2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開始接受 AZD5863。
23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包括暫停哺乳時)。
2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註: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或 DLT 期間,不應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知情同意
1 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主要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 若受試者拒絕參與試驗的任何自願探索性研究和/或基因檢測項目,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受試者的權益,且不會將其排除在本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
年齡
2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確診患有胃腺癌、胃食道交界處癌、食道癌或胰臟癌,且已在組織學上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條件得到證實 (Nagtegaal et al, 2020)。可能透過修正案增加其他腫瘤類型。
4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必須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惡化且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目標病灶。
(b) 若受試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時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建議(而非要求)該組織切片病灶與 RECIST 版本 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有所區別。
5 於預篩選期間提供用於前瞻性中央檢測的腫瘤檢體,資料顯示帶有 CLDN18.2 表現。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 可接受最長 3 年的留存組織塊、最長 6 個月(距離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時間)的留存切片玻片或新鮮組織。
(a) 有關曾接受 CLDN18.2 標靶療法的受試者,惡化時必須提供新的切片檢體用於檢測,以確認 CLDN18.2 表現。受試者必須已停止接受先前的 CLDN18.2 療法。
6 受試者必須達到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1。
7 預測剩餘壽命 ? 12 週。
8 在第一劑前 28 天內評估為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7 所述。
9 願意且能夠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評估和程序,包括在需要時入院,以給予試驗治療和進行監測。
性別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10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有關具生育能力女性和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請參閱附錄 H。
(a) 男性受試者:
(i)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7 週(即:5 個半衰期加上 2 週)內,必須使用保險套。
(b) 男性試驗受試者的女性性伴侶:
(i) 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7 週(即:5 個半衰期加上 2 週)內,男性試驗受試者的性伴侶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H)。
(c)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i)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附註:在日本,即使驗孕結果為陰性,若依據試驗主持人訪談等方式認定有可能懷孕時,仍可排除該受試者)。
(ii) 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5 週(即:5 個半衰期)內,所有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均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H)加上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通常是保險套)。
(iii) 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應注意的是,尚未研究荷爾蒙避孕劑與 AZD5863 之間的交互作用。因此,尚不清楚 AZD5863 是否會降低避孕方法的效力。
組別 1 的額外納入條件
1 患有復發/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受試者,必須事先接受針對其腫瘤類型和疾病階段適量的標準照護,或依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根據先前治療的反應和/或耐受性,臨床試驗是下一步治療的最佳選擇。也可考慮有禁忌症或拒絕標準照護治療的受試者,前提是有資料佐證他/她已被告知所有治療選項。
2 受試者必須曾為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療法。
(a) 若受試者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neu-陽性 (HER2+) 疾病,必須曾在當地標準照護後接受抗-HER2+ 抗體 (anti-HER2+) 療法。
組別 2 的額外納入條件
1 患有復發/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受試者,必須事先接受針對其腫瘤類型和疾病階段適量的標準照護,或依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根據先前治療的反應和/或耐受性,臨床試驗是下一步治療的最佳選擇。也可考慮有禁忌症或拒絕標準照護治療的受試者,前提是有資料佐證他/她已被告知所有治療選項。
2 受試者必須曾為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療法。
(a) 若受試者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neu-陽性 (HER2+) 疾病,必須曾在當地標準照護後接受抗-HER2+ 抗體 (anti-HER2+) 療法。核心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引流的腹水。
2 腫瘤或大型淋巴結緊鄰或侵犯到呼吸道。
3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內有另一種危及生命之惡性腫瘤的病史。
4 曾經或計劃接受器官或異體幹細胞移植。
5 先前抗癌療法有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 第 2 級的毒性仍未緩解,但不包括白斑、與先前 Oxaliplatin治療相關的周邊神經病變、掉髮、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和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6 受試者在先前接受 T 細胞接合抗體療法 (TCE) 或嵌合抗原受體T (CAR-T) 細胞療法後,發生依據美國移植與細胞治療協會(ASTCT) 標準? 第 3 級的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
7 受試者在先前接受 TCE 或 CAR-T 細胞療法後,發生依據 ASTCT 標準? 第 2 級免疫作用細胞相關神經毒症候群 (ICANS)。
8 患有活動性或曾有資料顯示在開始治療前 3 年內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克隆氏症]、憩室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韋格納氏症候群、重症肌無力、葛瑞夫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自體免疫性腎炎或腎病變等)。 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白斑或掉髮。
(b) 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維持穩定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
(c)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濕疹。
9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 CNS 病理學,包括:知情同意前 3 個月內曾發生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或中風;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神經退化疾病、小腦疾病、重度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自體免疫疾病之精神病 CNS 侵犯。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若過去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癲癇發作,則允許納入曾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
(b) 受試者患有經治療、無症狀、已達穩定的腦部轉移,且在第一劑 AZD5863 至少 4 週前不需要連續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10 傳染病排除條件:
(a) 已知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若 HIV 感染受試者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 6 個月內病毒量不可測得,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b) 已知血清學狀態顯示活動性 B 型肝炎。若受試者的抗-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或抗-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為陽性,且表面抗原為陰性,將需要在納入前取得陰性聚合?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將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或 B 型肝炎 PCR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但 PCR < +100IU/mL、在試驗期間接受抗病毒治療且丙胺酸轉胺? (ALT) 濃度正常的受試者除外。
(c) 已知血清學狀態顯示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在納入前,C 型肝炎抗體陽性受試者的 PCR 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C 型肝炎 PCR 陽性者將予以排除。
(d) 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1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下列任何證據:
(a) 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
(b) 目前患有不穩定或未代償性呼吸或心臟疾病
(c)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d) 有出血傾向(例如:血友病或類血友病)病史
(e) 不穩定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消化道出血,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接受 CLDN18.2 導向療法時的出血。
12 心臟功能排除條件:
(a) 有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病史,且根據心臟科醫師的評估無法改變或中止用藥。
(b)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
(c) 依據篩選心臟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磁振造影 (MRI) 或心臟超音波 (ECHO) 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從而表明心臟功能不足。
(d)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13 在排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14 受試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成功或安全給予治療,或者可能干擾試驗藥物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範例包括重大精神疾病和藥物或酒精濫用。
先前/併用療法
15 受試者需要接受慢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的類固醇或等效藥物)。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停用免疫抑制療法,則醫療監測員和試驗委託者可酌情判定受試者符合資格。
16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或抗癌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使用任何治療癌症的療法(包括放療、化療、生物製劑、細胞療法),或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允許患有巨瘤疾病的受試者在此洗脫期外接受緩和性放療和給予減積化療,以降低發生腫瘤溶解症候群 (TLS) 或 CRS/神經毒性 (NT) 的風險。
17 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歷
18 在納入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a) 在納入本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CAR-T 細胞療法
19 受試者已知對 AZD5863 或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如試驗主持人手冊 (IB) 所述。
其他排除條件
20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1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2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開始接受 AZD5863。
23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包括暫停哺乳時)。
2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註: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或 DLT 期間,不應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4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