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988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097728
試驗執行中

2023-10-05 - 2029-04-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全球試驗,評估 Volrustomig (MEDI5752) 併用 Carboplatin 加上 Pemetrexed 相較於鉑類加上 Pemetrexed 或 Nivolumab 加上 Ipilimumab 用於無法手術切除之胸膜間皮瘤受試者 (eVOLVE-Meso)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仁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黃彥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無法手術切除之胸膜間皮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標是於患有上皮型組織學型態的胸膜間皮瘤的受試者中,評估 volrustomig 併用 carboplatin 加上 pemetrexe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的 nivolumab 併用 ipilimumab或鉑類加上 pemetrexed 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Volrustomig (MEDI5752)
nivolumab
ipilimumab
pemetrexed
Carboplatin
Cisplatin

劑型

243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250mg/vial
10mg/ml
5mg/mL
25mg/ml
10mg/ml
1mg/ml

評估指標

在具有上皮型組織學型態的 PM 受試者中,藉由評估 OS (Overall survival),證明 volrustomig 併用 carboplatin 加上 pemetrexe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nivolumab 併用 ipilimumab 或鉑類加上 pemetrexed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年滿 18 歲。
2 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3 經組織學證實診斷患有 胸膜間皮瘤PM,且具有已知的組織學型態(上皮型相較於非上皮型)。
4 無法以治癒性手術(加上或不加上化療)治療的晚期無法手術切除疾病。
5 WHO/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亦即,ECOG PS > 1)。
6 預期壽命 ? 12 週。
7 若可取得,必須提供篩選前 6 個月內取得的現有(剩餘)腫瘤檢體。
8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
(a) 與胸壁或縱膈垂直的間皮瘤腫瘤厚度,可在 CT 掃描橫向切面上以 3 個不同層級(切面必須至少間隔 10 mm)以最多 2 個位置測量,總共最多 6 次測量。每個單一腫瘤測量值必須至少為 10 mm,才符合可測量疾病的資格,並計入定義胸膜測量值(根據RECIST 1.1標準)的總和中。
(b) 根據 RECIST 1.1 標準單維測量的非胸膜轉移性目標病灶。
(c) 若患者未表現出視為可測量的胸膜病灶,但有符合依據 RECIST 1.1 標準目標病灶條件的轉移性病灶 (非胸膜),則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考慮納入。
9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分別在納入前 14 天內未輸血或給予生長因子支持下),定義如下表。
10 體重 > 35 kg。
11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一致;更多詳細資訊,請見下文。
(a) 男性受試者:自納入起、直至最後一劑 volrustomig 後至少 9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pemetrexed 或 carboplatin 後 180 天內,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性保險套無法可靠地作為唯一避孕法)。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應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 volrustomig 後至少 90 天內,和最後一劑所有其他試驗治療後 180 天內或依據當地處方資訊,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在納入試驗前中止 HRT,以確認停經後狀態。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 volrustomig 後至少 90 天內,和最後一劑所有其他試驗治療後 180 天內或依據當地處方資訊,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在第 1 次回診時(即在篩選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有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12 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 與本 計畫書(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3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台灣不適用)。
14 允許曾接受緩和性放療,但必須在第一劑前已經過至少 14 天,且所有毒性徵象必須已緩解。

主要排除條件

1 依試驗主持人之判定,具任何狀況會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者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
2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且適當追蹤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或不需要積極治療,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包括 Ta 期膀胱腫瘤。有偶發性組織學發現的前列腺癌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需要積極療法(例如:在膀胱前列腺切除術後確認,且腫瘤/淋巴結/轉移分期 ? pT2N0 的偶發性前列腺癌),可在試驗主持人討論並核准後納入。
3 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症除外)、乳糜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結節病症候群或 Wegener 症候群(肉芽腫伴多發性血管炎)、Graves 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藥物引起的 ILD 或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臨床活性的 ILD 證據)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受試者。
(b) 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c) 任何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d) 在納入前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可包括在內。
(e) 僅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受試者。
4 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5 未治療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性疾病、任何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在篩選時疑似有腦部轉移的受試者,需在進入試驗前先接受腦部電腦斷層/核磁共振 (CT/MRI)檢查。以下受試者能夠被納入試驗,
-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曾因 CNS 轉移接受放療或手術切除,且無症狀且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4 天內不需要皮質類固醇。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任何疾病的證據(如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處於感染、任何病因的心肌病、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如紐約心臟協會所定義 > 第 2 級]、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 12 個月內的心肌梗塞史、ILD、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交狀況,以及活性出血性疾病)和/或器官移植或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史,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使得受試者不宜參與試驗或會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
7 下列感染的證據:
(a) 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體檢和影像學發現,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b)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為 HIV 感染受到良好控制:過去 6 個月內無法測得 RNA 病毒量、CD4+ 計數 > 500 個細胞/μL、採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穩定用藥至少 6 個月、無愛滋病病史(包含 CD+T 細胞計數 < 200 個細胞/μL 和/或定義為伺機性感染之愛滋病)。
(c) 或者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肝炎 (HBV) 或 C 型肝炎 (HCV)。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 受到控制的 C 型肝炎病毒量,定義為聚合?連鎖反應 (PCR) 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不論是源於自發性或是對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法有反應
‧ 已接種 B 型肝炎病毒 (HBV) 疫苗、僅抗 B 肝表面抗體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 為 B 肝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和抗 B 肝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符合以下第 i-iii 項情況:
‧ 為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ii 和 iii 項情況:
i. 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 轉胺?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轉移性肝癌,則異常的轉胺?數值為 AST/ALT < 3 × ULN,但並非由 HBV 感染引起
iii. 若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視臨床需要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d) 或者活動性 A 型肝炎
8 受試者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
- 篩選時進行心電圖 (ECG) 檢查所取得,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 > 480 毫秒。
- 具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一等親 40 歲以下不明原因猝死。
- 心律不整病史(多病灶的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有症狀或儘管治療仍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並建議心臟專科醫師會診,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
9 先前曾接受 胸膜間皮瘤 療法,包括化療(輔助性、前導輔助性)、伴隨或未伴隨密集調變放射治療(不包括減積手術)的根除性胸膜切除術,以及非緩和性放射治療、用於 胸膜間皮瘤 的手術中或體腔內化療。
10 排除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如下關節骨注射)。
(b)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導藥物(例如:CT 掃描的前導藥物),或作為緩和目的使用(如控制疼痛)的單一劑量。
11 之前接觸過免疫介導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 及抗 PD-L2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12 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大範圍放療或曾有超過 30% 的骨髓接受放療。
13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先前執行的手術仍在恢復期。備註:可接受以緩和為目的對隔離病灶執行局部手術。
1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備註:若受試者已納入,則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5 用於癌症治療之任何伴隨化療、放射治療、研究性、生物性或荷爾蒙療法。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和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備註:可接受為了緩和目的而對獨立病灶進行局部治療(例如:以局部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的轉移癌)。
16 任何已知與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有關的伴隨藥物。
17 有對任何生物療法或疫苗發生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18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為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9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20 對含鉑 pemetrexed(carboplatin 或 cisplatin)的化療有醫療禁忌。
21 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22 原發性腹膜、心包膜、睪丸或鞘膜間皮瘤。
23 上皮型相較於非上皮型間皮瘤的未確定組織型態
24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試驗主持人判斷,若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 受試者必須避免哺乳,並且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到最後一劑 volrustomig 後 90 天,和最後一劑的所有其他試驗治療後 180 天或根據當地處方資訊,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回卵子供自己使用。
27 受試者必須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 volrustomig 後 90 天,和最後一劑的所有其他試驗治療後 180 天或依據當地處方資訊,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8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