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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800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3-11-01 - 2027-12-3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AZD0901 作為單一療法和併用抗癌藥物使用於表現 Claudin 18.2 之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藥物動力學及免疫原性 (CLARITY-PanTumour0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宜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沈延盛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患者(包含胃癌/胃食道交界處癌及胰臟癌)

試驗目的

研究 AZD0901 單一療法或併用抗癌藥物使用於表現 CLDN18.2 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之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AZD0901 單一療法或併用抗癌藥物使用於表現 CLDN18.2 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之初步抗腫瘤活性(以客觀反應率 [ORR] 評估)。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AZD0901

劑型

Lyophiliszed Injection

劑量

50mg (10mg/ml)

評估指標

•研究 AZD0901 單一療法或併用抗癌藥物使用於表現 CLDN18.2 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之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AZD0901 單一療法或併用抗癌藥物使用於表現 CLDN18.2 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之初步抗腫瘤活性(以客觀反應率 [ORR] 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本節說明了適用於本試驗的所有子試驗之納入條件。有關子試驗特定的其他納入條件,請參閱各子試驗的說明。如果子試驗中的條件與主要條件不同,則應遵循子試驗特定條件。
僅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同意書
1 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主要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 ICF。
(a) 依據子試驗特定條件,在開始治療前同意提供足夠的基準期腫瘤檢體(如適用時)。
3 在收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見附錄 D 2)。(台灣不適用)
年齡
4 受試者簽署 ICF 時必須 ?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CLDN18.2 為陽性的受試者,判定方式為在預篩選時使用過去 24 個月內收集之留存腫瘤檢體或新鮮組織切片,以中央免疫組織化學 (IHC) 檢測預先判定。有關先前曾接受 CLDN18.2 標靶療法的受試者,在治療停止後必須提供新的組織切片用於檢測,以確認 CLDN18.2 表現。
6 必須有至少一處根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病灶。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惡化且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目標病灶。
(b) 若受試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時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建議(而非要求)該組織切片病灶應與 RECIST v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有所區別。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至 1,且在第一天給藥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8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 ? 12 週。
9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遵從試驗計畫書,包括接受治療及排定的回診和檢查。
10 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1 所示。
表 1 充足器官和骨髓功能標準

參數 數值
血液學 血紅素 a ? 9.0 g/dL (5.59 mmol/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 ? 1.5 × 109/L (1500/mm3)

血小板計數 a ? 100 × 109/L (100000/mm3)
肝臟 總膽紅素 沒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情況下 ? 1.5 × ULN
? 3 × ULN 若受試者具吉伯特氏症候群
ALT 和 AST ? 3 × ULN(對於有肝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
白蛋白 ? 2.5 g/dL
腎臟 肌酸酐清除率 b ? 45 mL/分鐘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c,d ? 1.5 × ULN
a 不可為了達到血液學條件而持續或於近期輸血或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 治療(篩選評估和/或排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或者需要接受生長因子的支持治療(排定的篩選評估和/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
b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Cockcroft 和 Gault,1976)或 24 小時尿液肌酸酐清除率判定。
c 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除外(INR 劑量範圍介於 2.0 至 3.0 之間,視為正常)。
d 如果無法進行 INR,試驗中心可改為採用凝血?原時間。
ALT = 丙胺酸轉胺?;AST = 天門冬胺酸轉胺?;EPO = 紅血球生成素;INR = 國際標準化比值;ULN = 正常值上限。
體重
11 體重 > 35 kg。
生殖/避孕
12 受試者願意遵從個別子試驗所述的避孕要求。
子試驗1特定納入條件
請參閱主要試驗計畫書的第 5.1 節。以下納入條件專屬於子試驗 1:
1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胃腺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2 患有晚期或轉移性 GC/GEJC。
3 受試者必須願意同意進行基準期和治療期間的組織切片,且腫瘤必須適合進行組織切片。
4 除非臨床上不可行,受試者必須提供基準期的新鮮組織切片與治療期間的新鮮組織切片。
(a) 若基準期時無法取得新鮮組織切片,則若受試者可提供最長 3 個月的留存組織檢體,可允許納入,前提是該組織切片是在先前療法惡化後取得。
(b) 有關曾接受 CLDN18.2 標靶療法的受試者,惡化時必須提供新的組織切片檢體用於檢測,以確認 CLDN18.2 表現。
5 先前曾因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最多 2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 CLDN18.2 標靶的單株抗體 (mAb)(不允許曾接受過其他 CLDN18.2 標靶療法。也不允許曾接受過 MMAE ADC)。若受試者自接受最後一劑後至惡化 ? 6 個月,則先前的前導輔助性/輔助性化療將不計入先前的全身性治療線之數量。
生殖/避孕
6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a) 篩選時和每個週期輸注 AZD0901 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b) 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則必須從篩選時起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見主要試驗計畫書的表 18),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ZD0901 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
(c) FOCBP 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的所有指定期間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性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並不可靠)。
7 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的指定期間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了自用而收集卵子。
8 與 FOCBP 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起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ZD0901 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註:男性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並不可靠)
(a)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也必須在此指定期間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主要試驗計畫書的表 18)。此外,男性受試者在此期間必須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子試驗2特定納入條件
有關主要納入條件,請參閱第 5.1 節。以下納入條件專屬於子試驗 2:
1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轉移性或晚期 PDAC 的受試者。
備註:不允許除腺癌以外的組織學檢查結果,包括混合組織學結果。
2 可提供最長 24 個月的留存檢體,或在篩選時收集新鮮腫瘤組織切片。
3 先前未曾因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而接受治療。受試者不得曾因 mPDAC 而接受過全身性療法,除非受試者曾接受過前導輔助性/輔助性化療,且自接受最後一劑後至惡化 ? 6 個月。
生殖/避孕
4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a) 篩選時和每個週期輸注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b) 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則必須從篩選時起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主要試驗計畫書的表 18),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ZD0901 後 7 個月內和化療藥物處方資訊中要求的時間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
(c) FOCBP 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的所有指定期間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性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並不可靠)。
5 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的指定期間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了自用而收集卵子。
6 與 FOCBP 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起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指定天數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註:男性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並不可靠)
(a) 根據個別子試驗而定,持續時間為最後一劑 AZD0901 後 7 個月內和化療藥物處方資訊中要求的時間。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
(b)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也必須在此指定期間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主要試驗計畫書的表 18)。此外,男性受試者在此期間必須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均適用於兩項子試驗。如果子試驗中的條件與主要條件不同,則應遵循子試驗特定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不穩定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消化道出血,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接受 CLDN18.2 導向療法時的有臨床意義出血。
2 受試者罹患有臨床意義且需要引流的腹水。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允許患有輕微腹水的受試者。
3 患有活動性或曾有資料顯示在開始治療前 3 年內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克隆氏症]、憩室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韋格納氏症候群、重症肌無力、葛瑞夫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腎炎或腎病變等)。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白斑或掉髮。
(b) 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維持穩定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
(c)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濕疹。
4 有需要口服或靜脈輸注類固醇之藥物誘發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若受試者有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許可以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受試者前,以個案方式仔細評估效益-風險,並與阿斯特捷利康試驗醫師討論。
5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 CNS 病症,包括: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或同意前 3 個月內曾發生中風、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神經退化疾病、小腦疾病、重度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精神病、自體免疫疾病的 CNS 侵犯。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若過去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癲癇發作,則允許納入曾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
(b) 受試者患有經治療、無症狀、已達穩定的腦部轉移,且在第一劑 AZD0901 前不需要連續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皮質類固醇至少 4 週。
6 因之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 CTCAE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試驗醫師後,予以納入。
7 篩選時周邊神經病變 ? 第 2 級。
8 在排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若受試者患有靜脈血栓栓塞且無肺栓塞病史,且無需治療或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已接受穩定的抗凝血劑治療達 3 個月或更久,則可予以納入,且應密切監測。
9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 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 2 年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d) 監測中的局部非侵入性原發性疾病。
10 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11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依據已知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確認)、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依據 HIV-1 或 HIV-2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確認)。曾經患有 HBV/HCV 感染或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a) HBsAg 陰性,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或
(b) HBsAg 陽性,但轉胺?正常且 HBV DNA 濃度介於 0 至 2000 IU/mL 之間(非活性帶原者狀態)> 6 個月,且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開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且將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
(c) HBV DNA 濃度 > 2000 IU/mL,但已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接受預防性抗病毒治療,且將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
(d) 只有當 HCV 核糖核酸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時,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才符合參與資格。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經病變。
13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腎臟移植,且有出血體質 [例如:血友病或類血友病] 的病史),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14 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NCI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註: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應矯治可能增加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血清電解質異常(即:鈉、鉀、鈣、鎂)。
(b)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c)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程序。
(d) 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的病史,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e) 症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 第 II 級)。
(f)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g) 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h) 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i) 心臟超音波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j) 其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
先前/併用療法
15 先前曾接受任何含 MMAE 的 ADC。
16 先前曾接受任何 CLDN18.2 標靶藥物,但抗 CLDN18.2 單株抗體(例如:zolbetuximab)除外
17 接受以下列任何藥劑和介入方式的治療:
(a)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使用任何其他抗癌藥物:
o 細胞毒性治療:21 天。
o 非細胞毒性藥物:21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o 生物製劑,包括免疫腫瘤學藥物:28 天。
o 先前臨床試驗的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治療: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8 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允許同時進行用於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限制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廣大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讓超過 30% 的骨髓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若受試者的放射療法相關毒性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基準期程度,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2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旨在治療受試疾病之植物製劑(例如:草藥補充劑或傳統中藥)的治療。
22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備註: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或 DLT 期間,不應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23 禁止使用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 和腫瘤壞死因子 α 阻斷劑。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如關節內注射)
(b)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
(c)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d) 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控制新藥相關 AE
(e) 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控制化療相關 AE
(f) 若臨床上有需要,可接受為了伴隨疾病而短暫(? 14 天)使用皮質類固醇,且認為該治療對於控制受試者發生的非免疫療法相關事件為必要治療(例如:與新藥無關的過敏反應 [如食物過敏]、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或者癌症或放療相關症狀 [如疼痛或噁心] 的短期控制)。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4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或試驗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6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7 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28 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包括暫停哺乳時)或計畫要懷孕。(註:在日本,即使驗孕結果為陰性,若依據試驗主持人訪談等方式認定有可能懷孕時,仍可排除該受試者)。
子試驗1特定排除條件
請參閱主要試驗計畫書的第 5.2 節。
1.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呈陽性(IHC 檢測結果為 3+,或 IHC 檢測結果為 2+,且原位雜交 [ISH] 結果呈陽性)或不確定HER2表現的GC/GEJC受試者。
2. 有任何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3. 使用已知會延長 QT/QTc 間期的併用藥物(有關禁用藥物列表,請參閱第 6.9 節)
子試驗2第 1 組特定排除條件
請參閱主要試驗計畫書的第 5.2 節。以下排除條件專屬於子試驗 2第 1 組:
1 依據當地檢測結果(檢測屬於 SoC),已知缺乏 DPD 酵素。
2 使用 UGT1A1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3 使用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在第一劑Irinotecan之前,CYP3A4 的強效誘導劑應在最晚2週前停用與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應最晚1週前停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3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