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470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3-12-01 - 2027-11-30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模組化、第 I/II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AZD9829 單一療法或合併治療用於CD123 陽性血液惡性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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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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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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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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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5/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復發型/難治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復發型/難治型高風險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試驗目的
• 評估 AZD9829 單一療法或合併治療用於 CD123+ 血液惡性腫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探索 AZD9829 單一療法或合併治療用於 CD123+ 血液惡性腫瘤的抗腫瘤活性。
• 描述 AZD9829 的藥物動力學 (PK) 資料特性,並確定其免疫原性。
• 評估與抗藥性機轉相關的藥效學和生物學背景。
藥品名稱
AZD9829
主成份
AZD9829
劑型
Lyophiliszed Injection
劑量
100mg/vial
評估指標
•DLT 的發生率。
•AE、SAE、異常實驗室評估結果、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和 ECG 結果的發生率、嚴重程度,以及與 IMP 的關係。
•AE、SAE、異常實驗室評估結果、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和 ECG 結果的發生率、嚴重程度,以及與 IMP 的關係。
主要納入條件
核心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核心納入條件和任何模組特定納入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受試者評量結果等評估項目)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由當地實驗室進行流式細胞儀或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的結果顯示 CD123 表現呈陽性之血液惡性腫瘤受試者。
有關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性的詳細納入條件,請參閱各模組資料。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3 男性和/或女性:
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知情同意書
4 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3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5 願意且能夠參與本試驗計畫書的所有必要評估和程序,包括接受試驗治療的靜脈輸注 (IV) 給藥,以及在需要時於試驗治療給藥期間住院至少 24 小時。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2。
7 符合有關安全性實驗室檢測結果和適當器官功能的條件,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表 3。
模組1納入條件
有關適用於所有模組的納入條件,請參閱核心試驗計畫書第 5.1 節。本節說明僅適用於模組 1 的額外納入條件。只有在符合核心試驗計畫書中的所有納入條件(第 5.1 節)和以下模組 1 特定納入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如果模組中的條件與核心試驗計畫書條件不同,則應遵循模組特定條件。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2017 年確立的條件,經組織學證實患有 R/R 血液惡性腫瘤。已知診斷患有血液惡性腫瘤,包括:
(a) AML
(b) 根據修訂版國際預後評分系統 (IPSS-R) 標準定義診斷為HR-MDS,即納入時對於治療產生 R/R且骨髓芽細胞 ≥ 5%的受試者。
(c) 曾為治療目前組織學疾病接受至少 1 線療法,且無可用的治療選擇。
(d) 可納入在異體幹細胞移植後復發的 MDS 受試者,包括未曾接受去甲基化藥物 (HMA) 的受試者。排除僅接受免疫抑制療法、免疫調節藥物或任何較低風險 MDS 療法(即:紅血球生成素類似物、luspatercerpt 等)後復發的 MDS 受試者。
(e) 若先前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的受試者未具有活動性 GVHD,且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已停止全身性 GVHD 治療至少 4 週,則可允許納入。
(f) 若 R/R HR-MDS 受試者在 HMA 之後或期間復發,應已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 HMA,或在最初 2 個週期後明確惡化,可納入劑量遞增期。
(g) 若 R/R HR-MDS 受試者對 HMA 療法耐受不佳且無任何其他 SoC 選項,允許納入劑量遞增期。
2 由當地實驗室進行流式細胞儀或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的結果顯示 CD123 表現呈陽性之 R/R AML 或 R/R HR-MDS 受試者。
3 白血球數量 ≤ 10,000 cells/mm3 (10 × 109/L);允許為了達到此項納入要求,而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接受白血球分離術或 hydroxyurea。核心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核心排除條件或任何模組特定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血清學狀態顯示活動性 B 或 C 型肝炎:
(a) 在納入前,若受試者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G (IgG) 檢測結果為陽性,其 B 型肝炎病毒 (HBV)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將排除 HBV 表面抗原為陽性,且使用 PCR 可測得 HBV 者。
(b) 在納入前,若受試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其 PCR 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HCV PCR 陽性者將予以排除。
2 已知 HIV 檢測結果呈陽性。
3 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以下病史,包括有症狀或需要治療(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病灶的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病史、儘管治療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允許納入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的受試者。
(b)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c)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等介入程序。
(d) 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的病史,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e) 症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 第 2 級)。
(f) 先前或目前患有控制不佳的心肌病變。
(g) 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h) 依據 5 分鐘內記錄到之連續三次 ECG 的平均值,平均休息時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i) 有任何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如有症狀的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 (LQTS) 、有 LQTS 或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j) 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且直到劑量限制毒性 (DLT) 評估期間(如適用)或在排定的 ECG 評估期間,不得合併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的藥物;其他情況下可謹慎使用此類藥物。
4 已知患有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CMV 免疫球蛋白 M (IgM) 陽性和/或 PCR 結果陽性)。
5 有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6 先前抗癌療法的任何 CTCAE > 第 2 級未緩解非血液學毒性,但不包括掉髮、白斑和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
7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若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至少 2 年,且正在接受維持療法(例如:為多發性骨髓瘤接受 lenalidomide、為乳癌接受荷爾蒙維持療法),可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參與。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上皮細胞癌。
(d) 在監測下或以荷爾蒙療法控制之局部非侵入性原發性疾病(例如:接受觀察或荷爾蒙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前列腺癌)。
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下列任何證據:
(a) 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重度肝功能損傷、間質性肺病),或
(b) 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可能限制遵從試驗要求、大幅增加發生 AE 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或
(c) 曾經或目前有出血傾向(例如:血友病或類血友病),或
(d) 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9 活動性自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
10 有任何嚴重且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肝衰竭、不穩定的呼吸或心臟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參與試驗會造成安全性風險。
先前/併用療法
11 先前曾接受任何 CD123 標靶療法的治療。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因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或 GVHD 預防性治療接受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下列情況:
(a) 用於 ≤ 第 2 級皮膚 GVHD 的局部類固醇可無限期持續使用。
(b)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最長 4 週內曾為 GVHD 接受穩定或遞減的全身性類固醇。
13 已知與尖端扭轉型室速(Torsades de Pointes)或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的強效抑制劑相關的任何併用藥物。在治療受試者時若有可能,將依據標準照護 (SoC) 實務尋求非 CYP3A 強效抑制劑的替代治療。
14 進入試驗時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在第一個排定劑量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b) 在第一劑排定劑量前 14 天內曾接受細胞毒性化療。但不包括用於患有白血球增多症 > 10,000 cells/mm3 或疾病快速惡化的受試者之 Hydroxyurea。
(c) 在第一劑排定劑量前 14 天內曾接受治癒性放射療法(允許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
(d) 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除非是在第一個排定劑量前 > 90 天,且受試者無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GVHD,但 ≤ 第 2 級皮膚 GVHD 除外。
(e) 曾接受自體 HSCT,除非移植是在第一個排定劑量前 > 90 天進行,且移植相關毒性已至少緩解至等級 1。
(f) 曾接受如自體或捐贈者自然殺手細胞或 T 淋巴球輸注(例如:嵌合抗原受體-T 細胞)等過繼細胞療法,除非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0 天,且治療相關毒性已至少緩解至等級 1。
(g)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6 需要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療法,包括全身性(例如:靜脈輸注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 10 mg 等效劑量),以治療淋巴癌或其他病症。自體免疫疾病的穩定劑量(≤ prednisolone 10 mg 的等效劑量)除外。
模組 1排除條件
有關適用於所有模組的排除條件,請參閱核心試驗計畫書第 5.2 節。本節說明僅適用於模組 1 的額外排除條件。若受試者符合核心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第 5.2 節)或下列模組 1 特定排除條件的任何一項,則不得參與試驗。如果模組中的條件與核心試驗計畫書條件不同,則應遵循模組特定條件。
醫療狀況
1 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核心納入條件和任何模組特定納入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受試者評量結果等評估項目)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由當地實驗室進行流式細胞儀或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的結果顯示 CD123 表現呈陽性之血液惡性腫瘤受試者。
有關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性的詳細納入條件,請參閱各模組資料。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3 男性和/或女性:
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知情同意書
4 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3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5 願意且能夠參與本試驗計畫書的所有必要評估和程序,包括接受試驗治療的靜脈輸注 (IV) 給藥,以及在需要時於試驗治療給藥期間住院至少 24 小時。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2。
7 符合有關安全性實驗室檢測結果和適當器官功能的條件,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表 3。
模組1納入條件
有關適用於所有模組的納入條件,請參閱核心試驗計畫書第 5.1 節。本節說明僅適用於模組 1 的額外納入條件。只有在符合核心試驗計畫書中的所有納入條件(第 5.1 節)和以下模組 1 特定納入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如果模組中的條件與核心試驗計畫書條件不同,則應遵循模組特定條件。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2017 年確立的條件,經組織學證實患有 R/R 血液惡性腫瘤。已知診斷患有血液惡性腫瘤,包括:
(a) AML
(b) 根據修訂版國際預後評分系統 (IPSS-R) 標準定義診斷為HR-MDS,即納入時對於治療產生 R/R且骨髓芽細胞 ≥ 5%的受試者。
(c) 曾為治療目前組織學疾病接受至少 1 線療法,且無可用的治療選擇。
(d) 可納入在異體幹細胞移植後復發的 MDS 受試者,包括未曾接受去甲基化藥物 (HMA) 的受試者。排除僅接受免疫抑制療法、免疫調節藥物或任何較低風險 MDS 療法(即:紅血球生成素類似物、luspatercerpt 等)後復發的 MDS 受試者。
(e) 若先前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的受試者未具有活動性 GVHD,且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已停止全身性 GVHD 治療至少 4 週,則可允許納入。
(f) 若 R/R HR-MDS 受試者在 HMA 之後或期間復發,應已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 HMA,或在最初 2 個週期後明確惡化,可納入劑量遞增期。
(g) 若 R/R HR-MDS 受試者對 HMA 療法耐受不佳且無任何其他 SoC 選項,允許納入劑量遞增期。
2 由當地實驗室進行流式細胞儀或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的結果顯示 CD123 表現呈陽性之 R/R AML 或 R/R HR-MDS 受試者。
3 白血球數量 ≤ 10,000 cells/mm3 (10 × 109/L);允許為了達到此項納入要求,而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接受白血球分離術或 hydroxyurea。核心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核心排除條件或任何模組特定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血清學狀態顯示活動性 B 或 C 型肝炎:
(a) 在納入前,若受試者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G (IgG) 檢測結果為陽性,其 B 型肝炎病毒 (HBV)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將排除 HBV 表面抗原為陽性,且使用 PCR 可測得 HBV 者。
(b) 在納入前,若受試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其 PCR 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HCV PCR 陽性者將予以排除。
2 已知 HIV 檢測結果呈陽性。
3 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以下病史,包括有症狀或需要治療(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病灶的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病史、儘管治療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允許納入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的受試者。
(b)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c)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等介入程序。
(d) 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的病史,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e) 症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 第 2 級)。
(f) 先前或目前患有控制不佳的心肌病變。
(g) 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h) 依據 5 分鐘內記錄到之連續三次 ECG 的平均值,平均休息時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i) 有任何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如有症狀的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 (LQTS) 、有 LQTS 或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j) 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且直到劑量限制毒性 (DLT) 評估期間(如適用)或在排定的 ECG 評估期間,不得合併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的藥物;其他情況下可謹慎使用此類藥物。
4 已知患有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CMV 免疫球蛋白 M (IgM) 陽性和/或 PCR 結果陽性)。
5 有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6 先前抗癌療法的任何 CTCAE > 第 2 級未緩解非血液學毒性,但不包括掉髮、白斑和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
7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若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至少 2 年,且正在接受維持療法(例如:為多發性骨髓瘤接受 lenalidomide、為乳癌接受荷爾蒙維持療法),可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參與。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上皮細胞癌。
(d) 在監測下或以荷爾蒙療法控制之局部非侵入性原發性疾病(例如:接受觀察或荷爾蒙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前列腺癌)。
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下列任何證據:
(a) 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重度肝功能損傷、間質性肺病),或
(b) 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可能限制遵從試驗要求、大幅增加發生 AE 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或
(c) 曾經或目前有出血傾向(例如:血友病或類血友病),或
(d) 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9 活動性自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
10 有任何嚴重且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肝衰竭、不穩定的呼吸或心臟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參與試驗會造成安全性風險。
先前/併用療法
11 先前曾接受任何 CD123 標靶療法的治療。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因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或 GVHD 預防性治療接受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下列情況:
(a) 用於 ≤ 第 2 級皮膚 GVHD 的局部類固醇可無限期持續使用。
(b)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最長 4 週內曾為 GVHD 接受穩定或遞減的全身性類固醇。
13 已知與尖端扭轉型室速(Torsades de Pointes)或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的強效抑制劑相關的任何併用藥物。在治療受試者時若有可能,將依據標準照護 (SoC) 實務尋求非 CYP3A 強效抑制劑的替代治療。
14 進入試驗時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在第一個排定劑量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b) 在第一劑排定劑量前 14 天內曾接受細胞毒性化療。但不包括用於患有白血球增多症 > 10,000 cells/mm3 或疾病快速惡化的受試者之 Hydroxyurea。
(c) 在第一劑排定劑量前 14 天內曾接受治癒性放射療法(允許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
(d) 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除非是在第一個排定劑量前 > 90 天,且受試者無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GVHD,但 ≤ 第 2 級皮膚 GVHD 除外。
(e) 曾接受自體 HSCT,除非移植是在第一個排定劑量前 > 90 天進行,且移植相關毒性已至少緩解至等級 1。
(f) 曾接受如自體或捐贈者自然殺手細胞或 T 淋巴球輸注(例如:嵌合抗原受體-T 細胞)等過繼細胞療法,除非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0 天,且治療相關毒性已至少緩解至等級 1。
(g)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6 需要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療法,包括全身性(例如:靜脈輸注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 10 mg 等效劑量),以治療淋巴癌或其他病症。自體免疫疾病的穩定劑量(≤ prednisolone 10 mg 的等效劑量)除外。
模組 1排除條件
有關適用於所有模組的排除條件,請參閱核心試驗計畫書第 5.2 節。本節說明僅適用於模組 1 的額外排除條件。若受試者符合核心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第 5.2 節)或下列模組 1 特定排除條件的任何一項,則不得參與試驗。如果模組中的條件與核心試驗計畫書條件不同,則應遵循模組特定條件。
醫療狀況
1 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7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