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6970C00009
試驗已結束
2024-02-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I97.3
醫療處置後高血壓
ICD-9997.91
侵及其他特定身體系統之併發症,高血壓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評估 Baxdrostat 對於頑固性高血壓受試者之動態血壓的影響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頑固性高血壓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baxdrostat 2 mg 用於治療頑固性高血壓受試者相較於安慰劑對於動態 24 小時平均收縮壓的影響,以及 baxdrostat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BAXDROSTAT
劑型
11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第12週時動態24小時平均SBP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大於等於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篩選時以自動化診間血壓測量 (AOBPM) 方式測量的平均坐姿 SBP 大於等於140 mmHg 且小於170 mmHg。
3. 在篩選前接受大於等於3 種不同治療類別(至少一種應為利尿劑),以試驗主持人判定的最大耐受劑量之降血壓藥物的穩定療程至少 4 週(未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用於治療其他病症(即:偏頭痛、心臟衰竭 (HF)、冠狀動脈疾病)的 β 阻斷劑,在判定本試驗資格的目的上,不應計為降血壓藥物。
4. 篩選時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大於等於45 mL/min/1.73 m^2。
5.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血清 K+ 濃度大於等於3.5 且小於5.0 mmol/L(血清 K+ 濃度小於3.5 mmol/L 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6. 僅限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女性受試者:
(i)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則將其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ii) 小於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iii) 大於等於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iv)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自納入前 30 天起、在試驗全部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0 天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v) 以下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欲(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vi) 在篩選時,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不得處於哺乳階段。
(vii)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可接受完全禁慾作為避孕法,前提是其為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週期性禁慾 - 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 - 聲明在試驗介入暴露期間禁慾和體外射精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Implanon®;雙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 子宮內避孕系統;Depo-Provera™ 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以及 Evra Patch™、Xulane™ 或 NuvaRing®。
知情同意書
7. 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8.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參與為自願性質,若受試者拒絕參與,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利益。
隨機分配條件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隨機分配至治療組:
9. 平均動態 SBP大於等於 130 mmHg。
10. 依據隨機分配早上的藥錠數,在導入期內對於安慰劑的遵從度為 80 至 120%。
11. 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包括大於等於 3 種降血壓藥物(至少一種為利尿劑)的背景療法療程和劑量未改變。用於治療其他病症(即:偏頭痛、HF、冠狀動脈疾病)的 β 阻斷劑,在判定本試驗資格的目的上,不應計為降血壓藥物。
12. 進行 DOT,顯示對於處方降血壓藥物遵從度良好。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大於等於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篩選時以自動化診間血壓測量 (AOBPM) 方式測量的平均坐姿 SBP 大於等於140 mmHg 且小於170 mmHg。
3. 在篩選前接受大於等於3 種不同治療類別(至少一種應為利尿劑),以試驗主持人判定的最大耐受劑量之降血壓藥物的穩定療程至少 4 週(未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用於治療其他病症(即:偏頭痛、心臟衰竭 (HF)、冠狀動脈疾病)的 β 阻斷劑,在判定本試驗資格的目的上,不應計為降血壓藥物。
4. 篩選時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大於等於45 mL/min/1.73 m^2。
5.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血清 K+ 濃度大於等於3.5 且小於5.0 mmol/L(血清 K+ 濃度小於3.5 mmol/L 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6. 僅限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女性受試者:
(i)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則將其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ii) 小於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iii) 大於等於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iv)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自納入前 30 天起、在試驗全部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0 天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v) 以下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欲(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vi) 在篩選時,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不得處於哺乳階段。
(vii)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可接受完全禁慾作為避孕法,前提是其為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週期性禁慾 - 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 - 聲明在試驗介入暴露期間禁慾和體外射精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Implanon®;雙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 子宮內避孕系統;Depo-Provera™ 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以及 Evra Patch™、Xulane™ 或 NuvaRing®。
知情同意書
7. 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8.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參與為自願性質,若受試者拒絕參與,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利益。
隨機分配條件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隨機分配至治療組:
9. 平均動態 SBP大於等於 130 mmHg。
10. 依據隨機分配早上的藥錠數,在導入期內對於安慰劑的遵從度為 80 至 120%。
11. 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包括大於等於 3 種降血壓藥物(至少一種為利尿劑)的背景療法療程和劑量未改變。用於治療其他病症(即:偏頭痛、HF、冠狀動脈疾病)的 β 阻斷劑,在判定本試驗資格的目的上,不應計為降血壓藥物。
12. 進行 DOT,顯示對於處方降血壓藥物遵從度良好。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有任何證據顯示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2. 隨機分配時依據 AOBPM 的平均坐姿 SBP大於等於170 mmHg。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3. 隨機分配時依據 AOBPM 的平均坐姿 DBP 大於等於 110 mmHg。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4. 目前或先前(篩選前 4 週內)接受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和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治療(同時使用)。
5.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判定血清鈉濃度小於135 mmol/L。
6. 有下列已知的高血壓續發性原因:腎動脈狹窄、未受控制或未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亢進、未受控制或未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嗜鉻細胞瘤、庫欣氏症候群、主動脈窄縮。
7. 紐約心臟協會功能性 HF 第 IV 級。
8.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高血壓性腦病變或因 HF 住院的病史。
9. 計畫將要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0. 已知目前患有嚴重左心室流出阻塞,例如阻塞性肥厚性心肌病變和/或嚴重主動脈瓣膜疾病。
11. 左束支傳導阻滯和任何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2. 持續性心房顫動。
13. 依據確認病史資料的紀錄,已知患有重度肝功能損傷,定義為 Child-Pugh C 級。
14. 患有糖化血色素 (HbA1c) 大於 9.5% (80 mmol/mol) 的未受控制糖尿病。
15.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大於 470 msec。
16. 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17. 依據生命徵象評估,休息姿勢下心跳速率每分鐘 小於 45 或 大於 110 下。
18. 疑似患有嚴重心臟肥大的受試者。
19.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受試者。
20. 診斷出患有腎上腺功能不全的受試者。
21. 有下列任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相關情況(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a) 在篩選前 4 週內或在隨機分配時疑似(由試驗主持人 (PI) 判定)或確認患有 COVID-19 感染。
b) 在篩選前 12 週內因 COVID-19 住院。
先前/併用療法
22.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 MRA、抗心律不整藥物或保鉀利尿劑的治療。
23.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曾接受鉀結合劑的治療。
24. 預期將會接受或正在接受任何導致排除的藥物,例如細胞色素 P450 (CYP) 3A 的強效誘導劑、長期(每週使用超過 3 次,持續超過 3 個月)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MRA 和/或長期使用全身性類固醇。
25. 若可能,應避免使用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且若有其他不會影響 QT 間期的替代治療,應優先使用這些藥物。若仍需要此類 QT 間期延長藥物,試驗主持人必須確保依據臨床判斷適當監測心電圖 (ECG) 和電解質。
26. 目前接受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細胞毒性療法的治療。
27. 未禁止使用 K+ 補充劑進行治療,但應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評估和監測。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8. 已知對 baxdrostat、同類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29. 在隨機分配至本試驗前 3 個月內,曾參與使用試驗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30. 受試者的工作需要輪班(即:在不同日子需在不同時間工作的輪班)。
31. 受試者從事夜班工作。
32. 隨機分配時無法在兩次嘗試中完成 25 小時 ABPM 評估的受試者(將視為篩選失敗)。
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有任何證據顯示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2. 隨機分配時依據 AOBPM 的平均坐姿 SBP大於等於170 mmHg。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3. 隨機分配時依據 AOBPM 的平均坐姿 DBP 大於等於 110 mmHg。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4. 目前或先前(篩選前 4 週內)接受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和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治療(同時使用)。
5.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判定血清鈉濃度小於135 mmol/L。
6. 有下列已知的高血壓續發性原因:腎動脈狹窄、未受控制或未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亢進、未受控制或未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嗜鉻細胞瘤、庫欣氏症候群、主動脈窄縮。
7. 紐約心臟協會功能性 HF 第 IV 級。
8.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高血壓性腦病變或因 HF 住院的病史。
9. 計畫將要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0. 已知目前患有嚴重左心室流出阻塞,例如阻塞性肥厚性心肌病變和/或嚴重主動脈瓣膜疾病。
11. 左束支傳導阻滯和任何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2. 持續性心房顫動。
13. 依據確認病史資料的紀錄,已知患有重度肝功能損傷,定義為 Child-Pugh C 級。
14. 患有糖化血色素 (HbA1c) 大於 9.5% (80 mmol/mol) 的未受控制糖尿病。
15.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大於 470 msec。
16. 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17. 依據生命徵象評估,休息姿勢下心跳速率每分鐘 小於 45 或 大於 110 下。
18. 疑似患有嚴重心臟肥大的受試者。
19.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受試者。
20. 診斷出患有腎上腺功能不全的受試者。
21. 有下列任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相關情況(符合此條件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重新篩選):
a) 在篩選前 4 週內或在隨機分配時疑似(由試驗主持人 (PI) 判定)或確認患有 COVID-19 感染。
b) 在篩選前 12 週內因 COVID-19 住院。
先前/併用療法
22.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 MRA、抗心律不整藥物或保鉀利尿劑的治療。
23.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曾接受鉀結合劑的治療。
24. 預期將會接受或正在接受任何導致排除的藥物,例如細胞色素 P450 (CYP) 3A 的強效誘導劑、長期(每週使用超過 3 次,持續超過 3 個月)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MRA 和/或長期使用全身性類固醇。
25. 若可能,應避免使用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且若有其他不會影響 QT 間期的替代治療,應優先使用這些藥物。若仍需要此類 QT 間期延長藥物,試驗主持人必須確保依據臨床判斷適當監測心電圖 (ECG) 和電解質。
26. 目前接受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細胞毒性療法的治療。
27. 未禁止使用 K+ 補充劑進行治療,但應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評估和監測。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8. 已知對 baxdrostat、同類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29. 在隨機分配至本試驗前 3 個月內,曾參與使用試驗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30. 受試者的工作需要輪班(即:在不同日子需在不同時間工作的輪班)。
31. 受試者從事夜班工作。
32. 隨機分配時無法在兩次嘗試中完成 25 小時 ABPM 評估的受試者(將視為篩選失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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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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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