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BM-BMX-003
試驗執行中
2023-08-01 - 2027-04-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3
NBM-BMX 單獨使用或併用放射治療及 Temozolomide 用於實體腫瘤或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之第 1b/2 期開放性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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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精睿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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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精睿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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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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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瘤
試驗目的
A 組 (單一療法,晚期實體腫瘤)
主要目標:
• 確立 NBM-BMX 單一療法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或最高可投予劑量(maximum feasible dose, MFD)
次要目標:
• 評估 NBM-BMX 單一療法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確立 NBM-BMX 膠囊的藥物動力學(pharmacokinetics, PK)
• 評估 NBM-BMX 單一療法的初步療效
B 組 (併用療法,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
主要目標:
第 1b 期(劑量增量)
• 確立 NBM-BMX 併用放射治療及 Temozolomide (TMZ)於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劑量(MTD)或最高可投予劑量( MFD)及第二期試驗之建議劑量(recommended Phase 2 dose, RP2D)
第 2 期(擴展收案期)
• 評估 NBM-BMX 併用放射治療及 TMZ 於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的療效
次要目標:
第 1b 期及第 2 期
• 評估 NBM-BMX 併用放射治療及 TMZ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確立 NBM-BMX 膠囊併用放射治療及 TMZ 的藥物動力學(PK)
探索性目標:
第 1b 期及第 2 期
• 評估腫瘤反應和各種分子標記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NBM-BMX
劑型
Hard Gel Capsule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A 組 (晚期實體腫瘤)
• 每個劑量組的劑量限制毒性(dose-limiting toxicity, DLT)發生頻率
B 組 (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瘤)
第 1b 期
• 每個劑量組的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頻率
第 2 期
• 六個月疾病無惡化存活率(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rate at 6 months, PFS6 rate)
• 每個劑量組的劑量限制毒性(dose-limiting toxicity, DLT)發生頻率
B 組 (新診斷神經膠母細胞瘤)
第 1b 期
• 每個劑量組的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頻率
第 2 期
• 六個月疾病無惡化存活率(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rate at 6 months, PFS6 rate)
主要納入條件
A 組(晚期實體腫瘤)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方能加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18歲及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測確認為晚期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標準治療可用。
4.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v1.1或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criteria, RANO),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的腫瘤。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狀況為0到2分。
6.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條件:
a.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有肝臟轉移病灶的患者,其數值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5倍。
b.血清總膽紅素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1.5倍;確診為吉伯特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1,000個。
d.血小板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75,000個。
e.血紅素大於或等於每分升8.0公克(g/dL)。
f.非標準化腎絲球過濾率(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大於或等於 50毫升/分鐘/1.73平方米× 體表面積 (平方米)/1.73。
不可藉輸血以達到納入標準
7.校正後的QTc 間期(QTcF)小於或等於480毫秒(msec)。
8.受試者有意願與能力遵循所安排的訪視、治療計畫、醫學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B 組(神經膠母細胞瘤)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方能加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18歲及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3. 經組織學檢測確認為新診斷的神經膠母細胞瘤,包含無法切除、部分切除或已切除神經膠母細胞瘤的受試者。
4.篩選期及同步治療期開始前(第一天)的卡式行為狀態(Karnofosky performance status)評分大於或等於60。
5.依據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criteria, RANO),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的腫瘤。
6.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條件:
a.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有肝臟轉移病灶的患者,其數值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5倍。
b.血清總膽紅素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1.5倍;確診為吉伯特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1,500個。
d.血小板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100,000個。
e.血紅素大於或等於每分升8.0公克(g/dL)。
f.非標準化腎絲球過濾率(estimated glob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大於或等於 60毫升/分鐘/1.73平方米× 體表面積 (平方米)/1.73。
不可藉輸血以達到納入標準
7.校正後的QTc 間期(QTcF)小於或等於480毫秒(msec)。
8.受試者有意願與能力遵循所安排的訪視、治療計畫、醫學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方能加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18歲及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測確認為晚期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標準治療可用。
4.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v1.1或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criteria, RANO),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的腫瘤。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狀況為0到2分。
6.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條件:
a.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有肝臟轉移病灶的患者,其數值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5倍。
b.血清總膽紅素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1.5倍;確診為吉伯特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1,000個。
d.血小板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75,000個。
e.血紅素大於或等於每分升8.0公克(g/dL)。
f.非標準化腎絲球過濾率(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大於或等於 50毫升/分鐘/1.73平方米× 體表面積 (平方米)/1.73。
不可藉輸血以達到納入標準
7.校正後的QTc 間期(QTcF)小於或等於480毫秒(msec)。
8.受試者有意願與能力遵循所安排的訪視、治療計畫、醫學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B 組(神經膠母細胞瘤)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方能加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18歲及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3. 經組織學檢測確認為新診斷的神經膠母細胞瘤,包含無法切除、部分切除或已切除神經膠母細胞瘤的受試者。
4.篩選期及同步治療期開始前(第一天)的卡式行為狀態(Karnofosky performance status)評分大於或等於60。
5.依據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criteria, RANO),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的腫瘤。
6.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條件:
a.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有肝臟轉移病灶的患者,其數值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5倍。
b.血清總膽紅素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1.5倍;確診為吉伯特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不得超過標準值上限的3倍。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1,500個。
d.血小板大於或等於每微升(μL)100,000個。
e.血紅素大於或等於每分升8.0公克(g/dL)。
f.非標準化腎絲球過濾率(estimated glob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大於或等於 60毫升/分鐘/1.73平方米× 體表面積 (平方米)/1.73。
不可藉輸血以達到納入標準
7.校正後的QTc 間期(QTcF)小於或等於480毫秒(msec)。
8.受試者有意願與能力遵循所安排的訪視、治療計畫、醫學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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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3-7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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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3-7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