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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CFZ533X2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89087

2016-02-01 - 2017-01-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ICD-10M06.9

類風濕性關節炎

ICD-9714.0

類風濕性關節炎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單劑遞增劑量、首次在人類中進行的試驗,針對健康受試者及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評估CFZ533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明哲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8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類風濕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單劑遞增劑量之CFZ533透過靜脈輸注或皮下注射於健康成人受試者,以及透過靜脈輸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其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 針對健康受試者及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評估單劑CFZ533的藥物動力學。 • 針對健康受試者及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透過抗CFZ533抗體的定量分析,評估單劑CFZ533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CFZ533

主成份

CFZ533

劑型

Lyophilisate in vial

劑量

3 mg/kg靜脈輸注單劑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評估(安全性實驗室數據、心電圖、生命徵象、EBV病毒[EBV]與巨細胞病毒[CMV]監測、不良 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凝血檢驗、腎功能、免疫球蛋白效價、發炎標記);藥物動力學;藥效學 (CD40受體佔有率、sCD40、sCD154);免疫原性;細胞激素評估
2. 次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評估(安全性實驗室數據、心電圖、生命徵象、EBV病毒[EBV]與巨細胞病毒[CMV]監測、不良 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凝血檢驗、腎功能、免疫球蛋白效價、發炎標記);藥物動力學;藥效學 (CD40受體佔有率、sCD40、sCD154);免疫原性;細胞激素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健康志願者的納入條件:
納入本試驗前,受試者必須符合下述所有標準:
1. 在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
2. 健康男性及手術結紮或停經後的女性受試者、年齡18 (含)至55 (含)歲且由過去的醫療病史及篩選期的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及實驗室檢測判定健康良好。遵照台灣的法律,只有≥20歲的受試者才符合資格。
3. 僅針對族群9:受試者必須為華裔。
4. 篩選期及第一次基準點時,會在受試者休息至少3分鐘後,以坐姿量測生命徵象(收縮壓與舒張壓及脈搏速率),必要時,也會在站立3分鐘後再量一次。坐姿生命徵象應落在以下範圍內:
口溫介於35.0至37.5°C間
收縮壓,90至150 mm Hg
舒張壓,50至90 mm Hg
脈搏速率,40 - 100 bpm
只有在篩選期及基準點時,若受試者的站姿生命徵象(相對於坐姿)收縮壓降低> 20 mm Hg或舒張壓降低>10 mm Hg,且伴隨心跳速率增加> 20 bpm (比較站姿和坐姿的結果)以及有姿勢性低血壓的臨床表現,則應將受試者排除。無症狀的心跳速率及血壓變化並非絕對的排除條件。
5. 受試者的體重必須至少50 kg且不超過150 kg,才能參與本試驗,且身體質量指數(BMI)必須落在18至32 kg/m2的範圍內。BMI = 體重(kg) / [身高(m)]2。
6. 能夠與試驗主持人溝通,能夠瞭解並遵守試驗規定。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健康志願者的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即無法納入本試驗:
1. 納入試驗時正在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在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2. 先前接受B細胞耗盡製劑的治療。
3. 對疫苗、試驗藥物或類似化學分類的藥物(亦即IgG1相關生物製劑)過敏的病史。
4. 對有殼海鮮或有殼海鮮衍生物過敏的病史。
5. Guillain-Barré症候群的病史。
6. 先前曾暴露到免疫原Keyhole Limpet Hemocyanin (KLH)。
7. 總IgG濃度(低於705 mg/dL)或總IgM濃度(低於46 mg/dL)異常;除非主要主持人認為達到臨床顯著,否則IgG及IgM濃度升高並非為排除條件。
8. 血栓栓塞事件或血栓栓塞併發症風險高之病症(例如:抗磷脂症候群)的病史。
9. 已知的心律不整病史或目前有臨床顯著的心律不整。
10. 過去5年內曾出現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局部性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無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之證據。
11. 已懷孕或授乳中(哺乳)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若hCG實驗室檢測結果呈陽性者即視為懷孕。
12. 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其定義為所有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女性。
• 女性若符合下列條件,將被視為停經後且無生育能力:已經進入12個月以上的自然(自發性)無月經狀態且臨床狀況相符(如適齡、血管症狀病史),或者至少6週前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含/不含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若僅接受卵巢切除術,須後續進行荷爾蒙濃度檢測,才能確認是否具生育能力。
13. 吸菸者(前3個月內使用菸草製品),因其有相關之過高血液凝固性的潛在風險。篩選期及每次基準點時,將會為所有受試者測量尿液cotinine(尼古丁代謝產物)濃度。吸菸者的定義為通報菸草使用和/或尿液cotinine ≥ 500 ng/ml的任何受試者。
14. 初次給藥前4週內使用任何處方藥物或中藥補品,和/或初次給藥前1週內使用成藥(OTC)。如需要(亦即偶然且有限的需要),可接受使用acetaminophen,但必須記錄在個案報告表(CRF)的併用藥物/重要非藥物治療頁面中。
15. 初次給藥前8週內捐血或失血400 ml以上,或依當地法規規定的更長時間。
16. 篩選期或基準點時由試驗主持人判定血液學實驗室檢測結果出現臨床顯著的偏差,和/或白血球(WBC) (總白血球計數)低於正常範圍下限。
17. 初次給藥前2週內仍未緩解的顯著疾病。
18. 復發性臨床顯著感染或復發性具莢膜細菌感染的病史。
19. 急性或慢性支氣管痙攣疾病(包括氣喘及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療或未治療)的近期(過去3年內)和/或復發病史。
20. 多種過敏及反覆過敏的病史,或對本試驗中所用的試驗化合物/化合物分類(單株抗體或人類血漿製品)過敏。
21. 胰臟損傷或胰臟炎,有胰臟炎的異常表徵或症狀,或臨床顯著的澱粉酶或脂酶升高。
22. 肝臟疾病或肝損傷,有肝功能檢測異常。將會檢測丙胺酸轉胺酶(ALT) (SGP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SGOT)、γ麩胺醯轉移酶(γ-GT)、鹼性磷酸酶及血清膽紅素。ALT、AST、γ-GT、鹼性磷酸酶或血清膽紅素中的任何單一參數均不得> 1.5倍正常值上限(ULN)。如有必要,在隨機分配前(愈早愈好)可重複一次實驗室檢測,以排除任何實驗室錯誤。
23. 曾經或目前有腎功能損傷,出現具有臨床顯著性的異常肌酸酐或尿素氮和/或尿素值或尿液成份異常(如:蛋白尿)。
24. 原發性或繼發性免疫缺乏疾病的病史,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陽性。
25. 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C型肝炎檢測結果陽性。
26. 結核病(TB)檢測陽性,亦即PPD TST硬結≥ 15毫米(mm)或QuantiFeron檢測陽性。
27. 結核病的病史或佐證。
28. Epstein Barr病毒(EBV)檢測陰性。
29. 給藥前12個月內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病史,或這類濫用的佐證,篩選期或基準點時將進行實驗室檢驗。
為了確保試驗族群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得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