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INC280B2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68661
2016-03-07 - 2018-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第 Ib/II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試驗,探討單獨口服 cMET 抑制劑 INC280 及併用 erlotinib,相較於含鉑化療/pemetrexed,治療帶有 EGFR 突變、cMET 放大,且對先前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GFR TKI) 治療產生後天抗藥性的局部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成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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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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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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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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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cMET放大之NSCLC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在於確立第 Ib 期的 INC280 併用 erlotinib 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第 II 期的建議劑量 (RP2D);並於試驗第 II 期評估單獨使用 INC280 及併用 erlotinib,相較於含鉑化療併用 pemetrexed,對於帶有 EGFR 突變、cMET 放大,且對先前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GFR TKI) 治療產生後天抗藥性的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成人患者,其抗腫瘤活性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INC280 (capmatinib)
主成份
INC280 (capmatinib)
劑型
Tablet
劑量
100, 20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每 6 週一次 (亦即每 2 個療程一次),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1.1 版進行腫瘤評估
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 (AE) 及嚴重不良事件 (SAE) 之發生率和嚴重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生命徵象及心電圖的變化
其他評估項目
相對於時間之血漿濃度特性、血漿藥物動力學參數。
探索性生物標記
每 6 週一次 (亦即每 2 個療程一次),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1.1 版進行腫瘤評估
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 (AE) 及嚴重不良事件 (SAE) 之發生率和嚴重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生命徵象及心電圖的變化
其他評估項目
相對於時間之血漿濃度特性、血漿藥物動力學參數。
探索性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第 II 期的特定納入條件:
● 曾接受前一線的治療,定義為:
● 患者必須曾接受一次且僅限一種第一代 (例如 erlotinib、gefitinib) 或第二代 (例如 afatinib) EGFR TKI 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 曾接受化療的患者不可參加試驗,下列情況除外:
● 患者在化療開始之前 28 天內,在第一線治療期間從含鉑化療改用 EGFR TKI 治療,疾病並未惡化,則可參加本試驗
● 曾接受新輔助/輔助細胞毒性化療,不可參加試驗;除非患者在最後一劑新輔助/輔助化療後超過 12 個月才復發,才可參加試驗
● 預先分子篩檢評估:
● 針對接受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 TKI 治療發生惡化之後新採檢的組織切片 (較佳) 或建檔腫瘤檢體,由諾華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以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檢驗,判定 cMET 放大 (GCN ≥ 6) 狀態
● 針對接受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 TKI 治療發生惡化之後新採檢的組織切片或建檔腫瘤檢體,由當地實驗室以 Roche Cobas 或 Qiagen therascreen 檢驗,或由諾華指定的中央實驗室檢驗,判定 EGFR T790M 陰性狀態
● 至少有一處符合《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病灶之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病灶,僅在照射後出現明顯惡化表徵,方可計入目標病灶。
● 篩選門診時,患者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包括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標準:
● 白血球數量 ≥ 4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第 Ib 期及第 II 期的共同納入條件:
● 患者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年滿 20 歲以上
●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第 IIIB 期且不適合接受確定多模式療法,或第 IV 期),但排除帶有已知與 EGFR TKI 類藥物敏感性有關的 EGFR 突變 (外顯子 19 缺失或 L858R 突變),且主要具有鱗狀細胞組織學的患者
● 患者必須符合 EGFR TKI 後天抗藥性標準 (第一代 [例如 erlotinib、gefitinib] 或第二代 [例如 afatinib]),其定義為:
具有臨床效益的書面證據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判定為完全反應 [CR]、部分反應 [PR],或病情穩定 [SD] 且持續至少 6 個月)
持續治療期間或最近一次使用 EGFR TKI 後 30 天內,依據 RECIST 判定病情惡化
● 患者先前抗癌治療的相關毒性,必須復元至 ≤ 第 1 級 (CTCAE v 4.03)。任何級數的禿髮患者,皆可參加本試驗。
● 預期壽命 ≥3 個月。
● ECOG 體能狀態 (PS) ≤ 1。
● 篩選門診時,患者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包括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標準:
● 血紅素 ≥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採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 45 mL/mi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 ULN,但肝轉移患者除外,這些患者參與試驗的標準須為 AST ≤ 5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肝轉移患者除外,這些患者參與試驗的標準須為 ALT ≤ 5 倍 ULN
● 空腹血糖 ≤ 175 mg/dL (≤ 9.8 mmol/L)
● 鹼性磷酸酶 (ALP) ≤ 5.0 倍 ULN
● 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 ≤ 第 2 級。試驗開始時,血清澱粉酶為第 1 級或第 2 級的患者,必須確認沒有表徵或症狀顯示可能的胰臟炎或胰臟損傷 (例如 P 澱粉酶升高、胰臟造影結果異常等)。
● 血清脂酶 ≤ ULN
● 收錄的患者在篩選期間,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或使用補充劑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 鉀
● 鎂
● 磷
● 總血鈣 (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 進行篩選程序之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 願意且有能力配合試驗排定的門診、治療計畫及實驗室檢驗。
● 曾接受前一線的治療,定義為:
● 患者必須曾接受一次且僅限一種第一代 (例如 erlotinib、gefitinib) 或第二代 (例如 afatinib) EGFR TKI 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 曾接受化療的患者不可參加試驗,下列情況除外:
● 患者在化療開始之前 28 天內,在第一線治療期間從含鉑化療改用 EGFR TKI 治療,疾病並未惡化,則可參加本試驗
● 曾接受新輔助/輔助細胞毒性化療,不可參加試驗;除非患者在最後一劑新輔助/輔助化療後超過 12 個月才復發,才可參加試驗
● 預先分子篩檢評估:
● 針對接受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 TKI 治療發生惡化之後新採檢的組織切片 (較佳) 或建檔腫瘤檢體,由諾華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以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檢驗,判定 cMET 放大 (GCN ≥ 6) 狀態
● 針對接受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 TKI 治療發生惡化之後新採檢的組織切片或建檔腫瘤檢體,由當地實驗室以 Roche Cobas 或 Qiagen therascreen 檢驗,或由諾華指定的中央實驗室檢驗,判定 EGFR T790M 陰性狀態
● 至少有一處符合《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病灶之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病灶,僅在照射後出現明顯惡化表徵,方可計入目標病灶。
● 篩選門診時,患者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包括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標準:
● 白血球數量 ≥ 4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第 Ib 期及第 II 期的共同納入條件:
● 患者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年滿 20 歲以上
●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第 IIIB 期且不適合接受確定多模式療法,或第 IV 期),但排除帶有已知與 EGFR TKI 類藥物敏感性有關的 EGFR 突變 (外顯子 19 缺失或 L858R 突變),且主要具有鱗狀細胞組織學的患者
● 患者必須符合 EGFR TKI 後天抗藥性標準 (第一代 [例如 erlotinib、gefitinib] 或第二代 [例如 afatinib]),其定義為:
具有臨床效益的書面證據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判定為完全反應 [CR]、部分反應 [PR],或病情穩定 [SD] 且持續至少 6 個月)
持續治療期間或最近一次使用 EGFR TKI 後 30 天內,依據 RECIST 判定病情惡化
● 患者先前抗癌治療的相關毒性,必須復元至 ≤ 第 1 級 (CTCAE v 4.03)。任何級數的禿髮患者,皆可參加本試驗。
● 預期壽命 ≥3 個月。
● ECOG 體能狀態 (PS) ≤ 1。
● 篩選門診時,患者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包括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標準:
● 血紅素 ≥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採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 45 mL/mi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 ULN,但肝轉移患者除外,這些患者參與試驗的標準須為 AST ≤ 5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肝轉移患者除外,這些患者參與試驗的標準須為 ALT ≤ 5 倍 ULN
● 空腹血糖 ≤ 175 mg/dL (≤ 9.8 mmol/L)
● 鹼性磷酸酶 (ALP) ≤ 5.0 倍 ULN
● 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 ≤ 第 2 級。試驗開始時,血清澱粉酶為第 1 級或第 2 級的患者,必須確認沒有表徵或症狀顯示可能的胰臟炎或胰臟損傷 (例如 P 澱粉酶升高、胰臟造影結果異常等)。
● 血清脂酶 ≤ ULN
● 收錄的患者在篩選期間,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或使用補充劑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 鉀
● 鎂
● 磷
● 總血鈣 (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 進行篩選程序之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 願意且有能力配合試驗排定的門診、治療計畫及實驗室檢驗。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第 II 期的特定排除條件:
● 對含鉑藥物、pemetrexed 或其中賦形劑曾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 曾接受下列任何藥物治療
● crizotinib、其他 cMET 抑制劑或 HGF 標靶抑制劑治療。
● 併用 EGFR TKI 及含鉑化療做為第一線治療。
● 以含鉑化療做為第一線治療。
第 Ib 期及第 II 期的共同排除條件:
● 曾接受第三代 EGFR TKI (例如 CO1686、AZD9192) 治療。
● 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目前或過去罹患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局部肺炎,包括具臨床意義的放射線肺炎 (亦即,影響日常活動或需要介入治療)。
● 出現具臨床意義的眼科異常
● CYP3A4 的強效或中效抑制劑;CYP3A4 的強效或中效誘發劑;在 INC280 治療開始前至少 1 週到試驗期間,不可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
●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第 II 期的特定排除條件:
● 對含鉑藥物、pemetrexed 或其中賦形劑曾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 曾接受下列任何藥物治療
● crizotinib、其他 cMET 抑制劑或 HGF 標靶抑制劑治療。
● 併用 EGFR TKI 及含鉑化療做為第一線治療。
● 以含鉑化療做為第一線治療。
第 Ib 期及第 II 期的共同排除條件:
● 曾接受第三代 EGFR TKI (例如 CO1686、AZD9192) 治療。
● 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目前或過去罹患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局部肺炎,包括具臨床意義的放射線肺炎 (亦即,影響日常活動或需要介入治療)。
● 出現具臨床意義的眼科異常
● CYP3A4 的強效或中效抑制劑;CYP3A4 的強效或中效誘發劑;在 INC280 治療開始前至少 1 週到試驗期間,不可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
●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3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