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4427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954871
試驗已結束
2023-12-08 - 2024-08-28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第 IB 期試驗,評估 MIGOPROTAFIB (GDC-1971) 合併 OSIMERTINIB 用於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或合併 CETUXIMAB 用於轉移性大腸直腸癌患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與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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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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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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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用於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轉移性大腸直腸癌
試驗目的
主要和次要目標及指標
本試驗將評估 migoprotafib 合併 osimertinib 用於帶有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 突變之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或合併 cetuximab 用於轉移性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KRAS)/神經母細胞瘤 RAS 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NRAS)/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BRAF) V600E 野生型 (WT) 大腸直腸癌 (CRC) 患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活性。以下列出試驗的明確目的與對應的指標。
在本試驗計畫書中,「試驗治療」是指分配給患者作為本試驗一部分的治療組合(即:migoprotafib 和 osimertinib,或 migoprotafib 和 cetuximab)。
藥品名稱
Capsule and rablet
solution for infusion
tablet
solution for infusion
tablet
主成份
GDC-1971
Cetuximab
osimertinib
Cetuximab
osimertinib
劑型
Capsule and rablet
solution for infusion
tablet
solution for infusion
tablet
劑量
5 mg/mL
評估指標
• 評估 migoprotafib 合併 osimertinib 或 cetuximab 的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一般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 大於等於? 18 歲(依台灣法規招募成年受試者)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規定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1.1) 患有可評估或可測量的疾病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 預期壽命大於等於 ? 12 週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具有足夠的血液學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大於等於 ? 1200/μL,但有一項例外:
良性族裔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BEN) 患者:ANC < 1.3 × 109/L (1300/μL)
BEN(也稱為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是一種輕度或中度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遺傳原因,與任何較高的感染或其他臨床表現風險無關 (Atallah-Yunes et al. 2019)。BEN 稱為族裔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因為其在非洲裔和其他特定族裔族群的盛行率較高。
? 血紅素大於等於 ? 9 g/dL
?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 ? 100,000/μL
?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 ? 1.5 ×正常值上限 (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患者:總膽紅素小於等於 ? 3 × ULN
? 血清白蛋白大於等於 ? 2.5 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T)小於等於 ? 2.5 × ULN,但有以下例外:
若患者有肝臟轉移記錄,AST 和/或
ALT 可為小於等於 ? 5.0 × ULN。
?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評估,血清肌酸酐小於等於 ? 2 ×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大於等於 ? 35 mL/min:
(140 – 年齡)×(體重以 kg 表示)×(0.85,若為女性)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 且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 1.5 × ULN
這僅限於沒有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患。若患者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 週。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2 個月內,女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初經、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並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試驗主持人認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永久絕育,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依據此定義,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應視為具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也許可調整為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和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法必須搭配一種屏障法。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男性:同意依下述定義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同意避免捐精: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4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一起使用兩者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4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非小細胞肺癌群組的納入條件
‧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且在先前接受第三代 EGFR 抑制劑(例如:osimertinib)治療期間/之後惡化
在第三代 EGFR 抑制劑治療期間惡化後,以當地檢測確認肺腺癌組織學(不包括小細胞和鱗狀組織學)。若腺癌為主要組織學型態,則具有混合組織學型態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 依據 FoundationOneR Liquid CDx (F1L CDx) 檢測(其可能依當地法規視為試驗性),由中央實驗室血液檢測得到有效結果,而有下列突變的紀錄:
? EGFR 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 突變檢測結果為陽性
? 下列後天標靶 EGFR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C797X、L792X、G796X、G719X、L718Q、G724S、S768I 和 G769R
大腸直腸癌群組的納入條件
‧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轉移性大腸或直腸腺癌,且在先前接受 EGFR 抑制劑(例如: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治療期間/之後惡化
‧ 依據 FoundationOneR Liquid CDx (F1L CDx) 檢測(其可能依當地法規視為試驗性),由中央血液檢測得到有效結果,而有下列突變的紀錄:
? 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KRAS)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外顯子 2、3 和 4 中無突變)
? 神經母細胞瘤大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NRAS)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外顯子 2、3 和 4 中無突變)
?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raf murine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B1, BRAF) V600E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
回填群組的納入條件
‧ 回填群組將優先納入具有可安全採集之病灶且已同意提供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組織切片的患者。
‧ 可接受以近期在完成 osimertinib 治療後取得的組織切片,取代新鮮的治療前組織切片。
可接受的檢體包含深層腫瘤組織或淋巴結的粗針組織切片,或表皮、皮下或黏膜病灶的切除性、切開性、皮膚鑽孔或鑷子組織切片。不允許細針抽吸、來自積液或腹水的細胞團、灌洗檢體和骨骼組織切片。考慮進行粗針組織切片的目標病灶應視為適合在特定時間點取得至少三份粗針組織切片(若可行,直徑至少為 18 號)。
若可採集多個病灶,且若可行的話,最好從與治療前組織切片相同的病灶(或器官)取得治療期間組織切片,以避免發生與轉移部位相關的異質性。
患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 大於等於? 18 歲(依台灣法規招募成年受試者)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規定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1.1) 患有可評估或可測量的疾病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 預期壽命大於等於 ? 12 週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具有足夠的血液學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大於等於 ? 1200/μL,但有一項例外:
良性族裔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BEN) 患者:ANC < 1.3 × 109/L (1300/μL)
BEN(也稱為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是一種輕度或中度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遺傳原因,與任何較高的感染或其他臨床表現風險無關 (Atallah-Yunes et al. 2019)。BEN 稱為族裔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因為其在非洲裔和其他特定族裔族群的盛行率較高。
? 血紅素大於等於 ? 9 g/dL
?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 ? 100,000/μL
?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 ? 1.5 ×正常值上限 (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患者:總膽紅素小於等於 ? 3 × ULN
? 血清白蛋白大於等於 ? 2.5 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T)小於等於 ? 2.5 × ULN,但有以下例外:
若患者有肝臟轉移記錄,AST 和/或
ALT 可為小於等於 ? 5.0 × ULN。
?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評估,血清肌酸酐小於等於 ? 2 ×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大於等於 ? 35 mL/min:
(140 – 年齡)×(體重以 kg 表示)×(0.85,若為女性)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 且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 1.5 × ULN
這僅限於沒有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患。若患者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 週。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2 個月內,女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初經、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並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試驗主持人認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永久絕育,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依據此定義,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應視為具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也許可調整為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和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法必須搭配一種屏障法。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男性:同意依下述定義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同意避免捐精: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4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一起使用兩者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4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非小細胞肺癌群組的納入條件
‧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且在先前接受第三代 EGFR 抑制劑(例如:osimertinib)治療期間/之後惡化
在第三代 EGFR 抑制劑治療期間惡化後,以當地檢測確認肺腺癌組織學(不包括小細胞和鱗狀組織學)。若腺癌為主要組織學型態,則具有混合組織學型態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 依據 FoundationOneR Liquid CDx (F1L CDx) 檢測(其可能依當地法規視為試驗性),由中央實驗室血液檢測得到有效結果,而有下列突變的紀錄:
? EGFR 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 突變檢測結果為陽性
? 下列後天標靶 EGFR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C797X、L792X、G796X、G719X、L718Q、G724S、S768I 和 G769R
大腸直腸癌群組的納入條件
‧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轉移性大腸或直腸腺癌,且在先前接受 EGFR 抑制劑(例如: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治療期間/之後惡化
‧ 依據 FoundationOneR Liquid CDx (F1L CDx) 檢測(其可能依當地法規視為試驗性),由中央血液檢測得到有效結果,而有下列突變的紀錄:
? 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KRAS)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外顯子 2、3 和 4 中無突變)
? 神經母細胞瘤大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NRAS)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外顯子 2、3 和 4 中無突變)
?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raf murine sarcoma viral oncogene homolog B1, BRAF) V600E 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
回填群組的納入條件
‧ 回填群組將優先納入具有可安全採集之病灶且已同意提供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組織切片的患者。
‧ 可接受以近期在完成 osimertinib 治療後取得的組織切片,取代新鮮的治療前組織切片。
可接受的檢體包含深層腫瘤組織或淋巴結的粗針組織切片,或表皮、皮下或黏膜病灶的切除性、切開性、皮膚鑽孔或鑷子組織切片。不允許細針抽吸、來自積液或腹水的細胞團、灌洗檢體和骨骼組織切片。考慮進行粗針組織切片的目標病灶應視為適合在特定時間點取得至少三份粗針組織切片(若可行,直徑至少為 18 號)。
若可採集多個病灶,且若可行的話,最好從與治療前組織切片相同的病灶(或器官)取得治療期間組織切片,以避免發生與轉移部位相關的異質性。
主要排除條件
一般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不得參與本試驗:
‧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和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2 個月內懷孕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具有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曾接受化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療法或試驗性藥物治療,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 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 的治療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接受 osimertinib 的治療
過去任何時候曾接受 SHP2 抑制劑治療
‧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內分泌療法,但不包括以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治療內分泌敏感性癌症(例如:前列腺、子宮內膜、荷爾蒙受體陽性乳癌)的荷爾蒙療法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曾接受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強效抑制劑或 CYP3A4 強效誘導劑治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有重大創傷性損傷或重大手術程序
‧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 篩選時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 有臨床上顯著的肝臟疾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或肝硬化
‧ 有任何其他疾病、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肺功能障礙、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可合理懷疑患者具有使用試驗藥物的禁忌疾病或病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或者會使患者發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過高
‧ 未受控制的高血鈣症(例如:離子鈣 > 1.5 mmol/L 或鈣 > 12 mg/dL 或經校正的血清鈣大於等於 ? ULN),或有症狀性高血鈣症而需持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物質濫用
‧ 周邊靜脈通路不良
‧ 無法或不願意吞服藥丸
‧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會干擾腸道吸收的病況
‧ 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有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病史或任何活動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
‧ 篩選前 4 週內患有嚴重感染
‧ 有任何活動性感染,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 週內發生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的嚴重感染
在發生全球大流行或流行病的情況下,應根據當地或機構指引或相關專業學會(例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或歐洲腫瘤醫學會)的指引,來考慮篩檢活動性感染。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 IV 抗生素治療
‧ 有任何嚴重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後會使患者無法安全地參與和完成試驗
‧ 有未受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每 2 週一次或更頻繁)的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可能允許留置胸膜或腹部導管,前提是患者已從程序中充分恢復,血液動力學上穩定且症狀改善,並已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 篩選前 3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本試驗正在研究的癌症、也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例如:5 年整體存活率 (OS) > 90%)的惡性腫瘤,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 1 期子宮癌
‧ 已知且未經治療、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惡化或需要抗痙攣劑或皮質類固醇控制症狀)
曾治療 CNS 轉移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前提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CNS 以外的可測量或可評估疾病
? 無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無需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 轉移療法,納入前停用皮質類固醇大於等於 ? 2 週,且無可歸因於 CNS 轉移的持續症狀
?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接受全腦放射治療。
? 完成 CNS 導向療法至篩選放射學檢查期間無疾病惡化證據
? 附註:篩選時偵測到新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病患於接受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後,即符合試驗資格。治療後,這些患者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則符合試驗資格且不需重覆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 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
‧ 先前或目前發生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顯著性的心電圖 (ECG) 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二度或第三度房室心臟傳導阻滯),或有先前曾發生心肌梗塞的證據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低於試驗中心的正常值下限 (LLN) 或 < 50%
‧ 有眼部疾病的病史或證據,包括:
? 視網膜靜脈阻塞
? 中央漿液性視網膜病變
? 篩選眼科檢查顯示大於等於 ? 第 2 級視網膜病變
‧ 先前或目前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功能不全,包括下列項目:
在第 1 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在第 1 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的心臟疾病,或需藥物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曾經或目前患有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有症狀的冠心病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目前接受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
‧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T) 顯示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纖維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依據間隔 > 30 分鐘的至少 2 次心電圖 (ECG) 檢查,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70 ms
‧ 有心室心律不整的病史或心室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例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嚴重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臨床上顯著的電解質異常(例如:低血鉀、低血鎂、低血鈣),或者有原因不明猝死或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Osimertinib 群組的排除條件
‧ 已知對 osimerti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 已知無法耐受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
Cetuximab 群組的排除條件
‧ 已知對 cetuxi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 已知無法耐受先前的抗 EGFR 治療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不得參與本試驗:
‧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GDC-1971 後 1 個月內、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2 個月內、和最後一劑 osimertinib 後 2 個月內懷孕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具有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曾接受化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療法或試驗性藥物治療,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 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 的治療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接受 osimertinib 的治療
過去任何時候曾接受 SHP2 抑制劑治療
‧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內分泌療法,但不包括以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治療內分泌敏感性癌症(例如:前列腺、子宮內膜、荷爾蒙受體陽性乳癌)的荷爾蒙療法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曾接受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強效抑制劑或 CYP3A4 強效誘導劑治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有重大創傷性損傷或重大手術程序
‧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 篩選時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 有臨床上顯著的肝臟疾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或肝硬化
‧ 有任何其他疾病、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肺功能障礙、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可合理懷疑患者具有使用試驗藥物的禁忌疾病或病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或者會使患者發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過高
‧ 未受控制的高血鈣症(例如:離子鈣 > 1.5 mmol/L 或鈣 > 12 mg/dL 或經校正的血清鈣大於等於 ? ULN),或有症狀性高血鈣症而需持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物質濫用
‧ 周邊靜脈通路不良
‧ 無法或不願意吞服藥丸
‧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會干擾腸道吸收的病況
‧ 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有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病史或任何活動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
‧ 篩選前 4 週內患有嚴重感染
‧ 有任何活動性感染,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 週內發生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的嚴重感染
在發生全球大流行或流行病的情況下,應根據當地或機構指引或相關專業學會(例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或歐洲腫瘤醫學會)的指引,來考慮篩檢活動性感染。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 IV 抗生素治療
‧ 有任何嚴重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後會使患者無法安全地參與和完成試驗
‧ 有未受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每 2 週一次或更頻繁)的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可能允許留置胸膜或腹部導管,前提是患者已從程序中充分恢復,血液動力學上穩定且症狀改善,並已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 篩選前 3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本試驗正在研究的癌症、也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例如:5 年整體存活率 (OS) > 90%)的惡性腫瘤,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 1 期子宮癌
‧ 已知且未經治療、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惡化或需要抗痙攣劑或皮質類固醇控制症狀)
曾治療 CNS 轉移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前提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CNS 以外的可測量或可評估疾病
? 無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無需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 轉移療法,納入前停用皮質類固醇大於等於 ? 2 週,且無可歸因於 CNS 轉移的持續症狀
?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接受全腦放射治療。
? 完成 CNS 導向療法至篩選放射學檢查期間無疾病惡化證據
? 附註:篩選時偵測到新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病患於接受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後,即符合試驗資格。治療後,這些患者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則符合試驗資格且不需重覆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 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
‧ 先前或目前發生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顯著性的心電圖 (ECG) 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二度或第三度房室心臟傳導阻滯),或有先前曾發生心肌梗塞的證據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低於試驗中心的正常值下限 (LLN) 或 < 50%
‧ 有眼部疾病的病史或證據,包括:
? 視網膜靜脈阻塞
? 中央漿液性視網膜病變
? 篩選眼科檢查顯示大於等於 ? 第 2 級視網膜病變
‧ 先前或目前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功能不全,包括下列項目:
在第 1 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在第 1 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的心臟疾病,或需藥物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曾經或目前患有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有症狀的冠心病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目前接受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
‧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T) 顯示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纖維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依據間隔 > 30 分鐘的至少 2 次心電圖 (ECG) 檢查,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70 ms
‧ 有心室心律不整的病史或心室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例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嚴重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臨床上顯著的電解質異常(例如:低血鉀、低血鎂、低血鈣),或者有原因不明猝死或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Osimertinib 群組的排除條件
‧ 已知對 osimerti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 已知無法耐受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
Cetuximab 群組的排除條件
‧ 已知對 cetuxi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 已知無法耐受先前的抗 EGFR 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