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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ZNP-DAZ-301

2023-06-01 - 2026-06-08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D89.82

自體免疫淋巴增生症候群

ICD-10D89.89

涉及免疫機轉的其他特定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9279.4

自體免疫疾病,NEC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以評估 Dazodalibep 對患有中度至重度全身性疾病活性的修格蘭氏症候群參與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Horizon Therapeutics Ireland DA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1/13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正欽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棋楨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信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修格蘭氏症候群

試驗目的

評估 Dazodalibep 對患有中度至重度全身性疾病活性的參與者修格蘭氏症候群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Dazodalibep

主成份

Dazodalibep

劑型

279

劑量

10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 第 48 週時 ESSDAI 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和計畫 B)
關鍵次要指標:
‧ 達到 ESSDAI[5]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定義為第 48 週時 ESSDAI 相較於基準期下降至少 5 個點,且未提前停止治療且未接受搶救或可能的干擾性治療(計畫 A 和計畫 B)。
‧ 第 48 週時 DASPRI 乾燥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 第 48 週時 EULAR SS 患者報告指數 (ESSPRI) 乾燥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B)
‧ 第 48 週時壓痛和腫脹關節計數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和計畫 B)
‧ 第 48 週時 PROMIS-疲倦 SF-10a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和計畫 B)
次要指標: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ESSDAI 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和 計畫 B)
‧ 第 48 週 DASPRI 總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 第 48 週 ESSPRI 總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B)
‧ 第 48 週總刺激唾液流速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和 計畫 B)
安全性指標:
‧ TEAE、TESAE 和 AESI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主要納入條件

1 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的成年人(根據國家特定的成年年齡定義,成年參與者的最低年齡可能大於 18 歲)。參與者必須能夠簽署自己的知情同意書(如第 10.6.3 節附錄 6 所述)。
2 進行含篩選評估在內的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之前,取得來自參與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法規的授權(例如美國「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歐盟 [EU] 資料保護指令)。參與者必須能夠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自行完成患者報告結果 (PROs)。
3 符合 2016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EULAR 分類標準(第 10.1 節附錄 1),診斷為 SS。如果 SS 診斷基於抗 Ro 自身抗體陽性,則抗 Ro 陽性必須由中央實驗室確認。
4 儘管目前或先前進行了對症或局部治療,於篩選時 ESSDAI 評分 ≥ 5。為以下領域評分,但不會影響納入條件的最低 5 分 ESSDAI 評分,因為這些領域在試驗期間對變化的靈敏度可能較低:周圍神經系統、中樞神經系統和肺部。
5 篩選時抗 Ro 自身抗體或類風濕因子 (RF) 或兩者均呈陽性(根據中央實驗室檢測)。
6 與未避孕男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後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須同意在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 IP 後 3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避孕措施(如果參與者退出試驗)。在此之後停止避孕應與負責醫師討論。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 IP 治療相關時的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未遵從規定和近期開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時的高靈敏度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並且在給藥當天(每次 IP 給藥之前)的尿液驗孕必須呈陰性(請參閱第 8.3.5 節 )。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驗孕的其他要求請參閱第 8.3.5 節。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高效的避孕方法(如果堅持正確使用,每年的失敗率
< 1%)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有雌激素與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注射劑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
 注射劑
 植入劑
• 子宮內避孕器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切除的伴侶(輸精管結紮或由於醫療原因)
僅有當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唯一性伴侶且已確認無精子時,方可將輸精管切除術視為高度有效避孕法。若非如此,應使用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精子形成週期約為 90 天。注意:輸精管切除男性參與者的記錄可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參與者的病歷、醫療檢查或病史訪談。
• 禁慾
僅當禁慾是參與者首選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並且參與者同意至試驗追蹤結束前避免異性性交時,才可視為一種高度有效的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都是不合乎要求的避孕方法。應建議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應使用除障礙避孕法之外的高效避孕方法。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未進行絕育手術(絕育手術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婦女(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的情形)。
 輸精管切除伴侶是一種高效避孕方法,僅當該伴侶是具生育能力女性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並且輸精管切除伴侶已接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7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除非沒有殺精劑或當地法規限制使用殺精劑),並從第一天到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 IP 後 3 個月(如果參與者退出試驗)期間內,避免捐贈新鮮的未清洗精液。還應告知其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註:男性和女性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8 根據現行地方主管機關指南(如有),至少在篩選前 2 週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除非參與者拒絕接種疫苗。試驗期間允許首次或隨後接種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 疫苗,只要不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劑投藥後一週內接種即可;如果要在此時段接種疫苗,則應推遲篩選以完成疫苗接種。
9 符合以下所有結核病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病史,但有記錄完成當地適當治療的潛伏性 TB 除外。
b. 從病史或身體檢查來看,沒有提示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c. 最近(篩選後 ≤ 12 週)與活動性 TB 患者無密切接觸(密切接觸的定義是每
週 ≥ 4 小時或居住在同一家庭或活動性 TB 患者經常來往的房屋中)。
d. 篩選時 TB 干擾素伽馬釋放試驗 (IGRA) 檢測結果呈陰性,除非之前按照納入條件 9(a) 進行治療。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受試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受試者。如果中心實驗室的 IGRA 檢測結果與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最新當地檢測結果不一致,則允許重複評估。
e. 胸部 X 光檢查(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12 週內的任何時間取得),沒有當前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的證據,或既往 TB、惡性腫瘤或表明活動過程的臨床上顯著異常(除非由於 SS)。
1 篩選後 2 年內確診深層靜脈栓塞、肺血栓性栓塞或動脈血栓栓塞病史的個體。
2 伴隨多肌炎、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病史或現象。
3 患有活性惡性腫瘤或過去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b.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後的皮膚基底細胞癌。
4 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IP 後 3 個月內(如果參與者退出試驗)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懷孕或捐卵的個體。
5 已知對 IP 配方的任何成分或對任何其他生物治療有嚴重過敏或反應史的個體。
6 患有任何嚴重或危及生命的心血管(包括血管炎)、呼吸道、內分泌、胃腸道、血液、神經、精神或全身性疾病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個體構成無法接受併發症風險的任何其他病症、干擾 IP 評估或混淆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7 試驗主持人認為其無法或不願意遵從計畫書要求(例如,主動吸毒或酗酒或出於其他原因)的個體,包括完成評估修格蘭氏症候群患者報告指數(DASPRI)日記與 PRO。
8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檢測呈陽性的個體。
篩選時 B 型肝炎檢測陽性的定義為:(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或者 (2)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呈陽性,且中心實驗室在篩選時透過反射檢驗檢測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高於定量下限 (LLOQ)。
C 型肝炎檢測呈陽性或有治療史的個體被排除在外,除非他們對核准用於治療 C 型肝炎的抗病毒藥物有持續的病毒反應記錄,定義為治療完成後至少 24 週內無法檢測到 C 型肝炎 RNA 病毒量。因 C 型肝炎而患有晚期肝臟纖維化或肝硬化的個體不應納入。
9 在隨機分配當天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的個體。僅在隨機分配時出現提示 SARS-CoV-2 症狀的個體,或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顯著暴露於 COVID-19 的個體應予檢測。患有 COVID-19 或接觸過 COVID-19 的個體可以將隨機分配延遲 10 天,並在康復後進行隨機分配;否則,將重新篩選。
10 個體:
a. 在過去 12 個月內具有任何伺機性感染(參閱第 10.3 節附錄 3),但允許過去 12 個月內出現任何部位的單次帶狀皰疹發作、非侵入性單純皰疹、口腔念珠菌病、陰道念珠菌病或皮膚真菌感染,除非異常嚴重。
b. 在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時有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史。
11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減毒)或計劃在參與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的個體。試驗期間允許接種非活性疫苗(請參閱第 5.1 節關於 COVID-19 疫苗的納入條件 8);然而,對於計劃在第 1 劑後一個月內接種疫苗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在開始投藥之前完成疫苗接種。
12 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實驗性或試驗性生物製劑或口服製劑末次給藥(排除條件 16 中列出的除外)。
13 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任何生物 B 細胞清除療法(例如 Rituximab、Ocrelizumab、Inebilizumab、Ofatumumab 或 Ianalumab)或篩選前 < 3 個月接受過其他 B 細胞標的治療(例如 Belimumab)的個體。
14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注射皮質類固醇(包括關節內 [IA] 或肌肉內 [IM])或使用 > 10 mg/天劑量的口服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對於潛在的 SS、RA 或 SLE,允許口服皮質類固醇
≤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併用治療,但隨機至篩選分配(第 1 天)之前投藥穩定 ≥ 2 週,並且預計在整個治療期間保持穩定。在篩選範圍期間和隨機分組期間不允許使用需要時使用的 (PRN) 口服皮質類固醇。允許使用吸入、鼻內或局部皮質類固醇,但投藥在試驗期間穩定。
15 篩選前 6 個月內因 SS、RA 和 SLE 以外的適應症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個體。
16 使用以下藥物:
a. 抗瘧藥(例如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Quinacrine),如果在篩選前 8 週內已開始使用或劑量發生變化。
b. Methotrexate (MTX),如果劑量 > 25 mg/週,或者篩選前 4 週內有任何變化或開始新劑量。
c. Azathioprine,如果劑量 > 150 mg/天,或者篩選前 4 週內劑量發生任何變化或開始新劑量。
d. Leflunomide,如果劑量 > 20 mg/天,或者篩選前 4 週內有任何變化或開始新劑量。
e. 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如果劑量 > 2 g/天,或者篩選前 4 週內有任何變化或開始新劑量。
f. 任何其他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 (DMARD)、免疫抑制劑、免疫抑制生物製劑或抗增殖藥物,如果以下時間使用最後一劑:
 篩選前 4 週;或者
 藥物特定的 5 個半衰期消除期(如果長過 4 週)。
g. 如有任何藥物,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干擾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h. 篩選前 2 週內增加劑量或開始使用 Cevimeline、Pilocarpine、Cyclosporine 滴眼液 (Restasis®)、lifitegrast (Xiidra®) 或任何其他局部(眼科)抗炎/免疫調節滴眼液。
i. 在篩選前 4 週內使用草藥或順勢療法治療潛在的風濕病,特別是青藤鹼、雷公藤苷或白芍總苷。
j. 如果正在使用,則在篩選期間不允許對上述藥物 (a-h) 進行調整(包含 PRN 劑量
調整),並且藥物預計在整個試驗期間保持穩定。
17 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過抗 CD40L 化合物治療的個體。
18 在篩選時血液檢查出現以下任一項的個體: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 ULN
• 總膽紅素 (TBL) > 2 × ULN,除非病史中有吉伯特氏症候群記錄
• 血紅素 < 90 g/L
• 嗜中性白血球 < 1.0 × 109/L
• 淋巴球 < 0.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3

主要排除條件

xxxxxx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 人

  • 全球人數

    62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