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ZB012-03-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786573
試驗已結束
2023-12-01 - 2024-12-04
Phase III
召募中4
終止收納1
ICD-10D59.0
藥物導致之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ICD-10D59.1
其他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ICD-9283.0
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含有安全性與劑量確認導入期,旨在評估 Obexelimab 使用於溫型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SApHiAre)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溫型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試驗目的
A 部分:安全性和劑量確認導入期 (SRP)
主要安全性
●評估每週皮下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療效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貧血的臨床效益
次要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疾病活性其他評估的臨床效益
探索性
●評估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抗紅血球抗體的影響
B 部分:隨機分配對照期 (RCP)
主要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貧血的臨床效益
次要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疾病活性其他評估的臨床效益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探索性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選定的生活品質評估的影響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免疫原性
●評估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抗紅血球抗體的影響
●描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藥效學 (PD) 反應
C 部分:開放性延伸 (OLE) 期
主要安全性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療效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的 Hgb 反應和總反應持續時間
●評估每週 SC 給予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救援療法的臨床效益
探索性
●評估 obexelimab 對於 wAIHA 患者抗紅血球抗體的影響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OBEXELIMAB
劑型
Solution of injection
劑量
125 mg/ml
評估指標
A 部分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和任何特別關注不良事件 (AESI) 的發生率,如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0 版 (CTCAE v5.0) 所定義
-在第 8 週或之後,血紅素 (Hgb) ≥ 10 g/dL 且自基期以來增加 ≥ 2 g/dL,以及在達到反應前未曾接受輸血或醣皮質激素 (GC) 救援療法的患者比例
B 部分
-最早在第 12 週或之後,在達到持久 Hgb 反應(定義為 Hgb ≥ 10 g/dL,且連續 4 次回診中有至少 3 次自基期以來增加 ≥ 2 g/dL),以及直到第 24 週獲得持久反應之前未曾接受輸血或 GC 救援療法的患者比例
C 部分
- AE、SAE 和任何 AESI 的發生率,如 CTCAE v5.0 所定義
- Hgb ≥ 10 g/dL 且自基期以來增加 ≥ 2 g/dL,以及未曾接受輸血或 GC 救援療法的患者比例
- 達到持久 Hgb 反應之患者的 Hgb 反應時間
- GC 救援療法的累積劑量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和任何特別關注不良事件 (AESI) 的發生率,如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0 版 (CTCAE v5.0) 所定義
-在第 8 週或之後,血紅素 (Hgb) ≥ 10 g/dL 且自基期以來增加 ≥ 2 g/dL,以及在達到反應前未曾接受輸血或醣皮質激素 (GC) 救援療法的患者比例
B 部分
-最早在第 12 週或之後,在達到持久 Hgb 反應(定義為 Hgb ≥ 10 g/dL,且連續 4 次回診中有至少 3 次自基期以來增加 ≥ 2 g/dL),以及直到第 24 週獲得持久反應之前未曾接受輸血或 GC 救援療法的患者比例
C 部分
- AE、SAE 和任何 AESI 的發生率,如 CTCAE v5.0 所定義
- Hgb ≥ 10 g/dL 且自基期以來增加 ≥ 2 g/dL,以及未曾接受輸血或 GC 救援療法的患者比例
- 達到持久 Hgb 反應之患者的 Hgb 反應時間
- GC 救援療法的累積劑量
主要納入條件
A 和 B 部分:納入條件
僅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患者才有資格納入 SRP 或 RCP: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診斷患有 wAIHA 至少 3 個月,且目前正在接受 wAIHA 治療,或先前曾接受 wAIHA 治療(未接受治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3. 依據抗 IgG 或抗 IgA 的專一性直接抗球蛋白檢測陽性證明,診斷患有原發性或續發性 wAIHA
4. 曾接受至少一種 wAIHA 治療療程失敗,包括類固醇、莫須瘤、硫唑嘌呤、環磷醯胺、環孢靈、黴酚酸酯、達那唑、長春新生物鹼、紅血球生成刺激劑或脾臟切除術(葉酸、鐵或其他補充劑不符合此條件)
5. 若接受強體松/腎上腺皮質酮,劑量不可超過每天 20 mg,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至少 4 週,以及在整個 SRP 和 RCP 期間維持穩定
6. 若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劑,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2 週,且在整個 SRP 和 RCP 期間維持穩定劑量。允許併用的免疫抑制劑為硫唑嘌呤、黴酚酸酯/黴酚酸、環孢靈和環磷醯胺
7. Hgb ? 7 且 < 10 g/dL
8. 至少一項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評估的貧血徵象或症狀
9. 篩選血小板計數 ? 50,000 mm3
10. 篩選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 mm3
11. 篩選血清白蛋白和血清鈣濃度在正常範圍內
12. 篩選總血清 IgG ? 600 mg/dL
13. 篩選肌酸激?值 < 2 × ULN
14. 有脾臟切除病史的患者,必須在切除後至少 4 個月時才能進行隨機分配,且必須依據國家特定免疫接種時間表接種疫苗
15.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患者,若正在接受穩定治療(疾病相關併用藥物無變更),疾病嚴重程度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至少 4 個月,則可能符合資格
16. 僅針對 SRP(A 部分),若 LPD(第 2 組)患者正在接受穩定治療(併用疾病相關藥物無變更)、疾病嚴重程度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至少 4 個月,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試驗期間不太可能需要化療或 mAb 療法,則可能符合資格
17. 未懷孕(請參閱附件 4)、未哺乳,且符合至少下列一項條件的女性:
a. 附件 4 中定義之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FOCBP)
或者
b. 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的 FOCBP,以及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 個月(即:約 5 個半衰期)內遵從附件 4 的生育控制引導
18. 符合下列條件的男性:
a. 同意 (i)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1 個月(即:約 5 個半衰期)內禁止性行為,或 (ii) 使用生育控制(如附件 4 所述),或 (iii) 在試驗期間已透過手術絕育
並且
b. 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1 個月內(即:約 5 個半衰期)避免捐贈精子
19.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C 部分: OLE 期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便有資格被納入 OLE 期:
1. 完成第 24 週 SRP/RCP 回診
2. 未曾因下列任何安全性原因中止 IMP:
a. 懷孕
b. 惡性腫瘤
c. 對 IMP 過敏
d. 判定患者不符合 RCP 資格
e. 試驗主持人基於患者安全性認為必要的任何原因
3. 尚未因患者解盲而中止 IMP
4. FOCBP 在納入 OLE 期前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5. 在 OLE 期第一劑前 2 週內未曾接受輸血
6. 在納入 OLE 期時,未接受超過兩種用於治療 wAIHA 的併用藥物,不包括維他命或其他補充劑
7. 患者必須在第 24 週 SRP∕RCP 回診的 14 天內,於 OLE 期間接受第一劑 obexelimab
8. 願意遵守所有試驗計畫書程序,並完成所有試驗回診
僅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患者才有資格納入 SRP 或 RCP: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診斷患有 wAIHA 至少 3 個月,且目前正在接受 wAIHA 治療,或先前曾接受 wAIHA 治療(未接受治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3. 依據抗 IgG 或抗 IgA 的專一性直接抗球蛋白檢測陽性證明,診斷患有原發性或續發性 wAIHA
4. 曾接受至少一種 wAIHA 治療療程失敗,包括類固醇、莫須瘤、硫唑嘌呤、環磷醯胺、環孢靈、黴酚酸酯、達那唑、長春新生物鹼、紅血球生成刺激劑或脾臟切除術(葉酸、鐵或其他補充劑不符合此條件)
5. 若接受強體松/腎上腺皮質酮,劑量不可超過每天 20 mg,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至少 4 週,以及在整個 SRP 和 RCP 期間維持穩定
6. 若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劑,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2 週,且在整個 SRP 和 RCP 期間維持穩定劑量。允許併用的免疫抑制劑為硫唑嘌呤、黴酚酸酯/黴酚酸、環孢靈和環磷醯胺
7. Hgb ? 7 且 < 10 g/dL
8. 至少一項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評估的貧血徵象或症狀
9. 篩選血小板計數 ? 50,000 mm3
10. 篩選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 mm3
11. 篩選血清白蛋白和血清鈣濃度在正常範圍內
12. 篩選總血清 IgG ? 600 mg/dL
13. 篩選肌酸激?值 < 2 × ULN
14. 有脾臟切除病史的患者,必須在切除後至少 4 個月時才能進行隨機分配,且必須依據國家特定免疫接種時間表接種疫苗
15.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患者,若正在接受穩定治療(疾病相關併用藥物無變更),疾病嚴重程度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至少 4 個月,則可能符合資格
16. 僅針對 SRP(A 部分),若 LPD(第 2 組)患者正在接受穩定治療(併用疾病相關藥物無變更)、疾病嚴重程度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至少 4 個月,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試驗期間不太可能需要化療或 mAb 療法,則可能符合資格
17. 未懷孕(請參閱附件 4)、未哺乳,且符合至少下列一項條件的女性:
a. 附件 4 中定義之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FOCBP)
或者
b. 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的 FOCBP,以及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 個月(即:約 5 個半衰期)內遵從附件 4 的生育控制引導
18. 符合下列條件的男性:
a. 同意 (i)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1 個月(即:約 5 個半衰期)內禁止性行為,或 (ii) 使用生育控制(如附件 4 所述),或 (iii) 在試驗期間已透過手術絕育
並且
b. 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1 個月內(即:約 5 個半衰期)避免捐贈精子
19.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C 部分: OLE 期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便有資格被納入 OLE 期:
1. 完成第 24 週 SRP/RCP 回診
2. 未曾因下列任何安全性原因中止 IMP:
a. 懷孕
b. 惡性腫瘤
c. 對 IMP 過敏
d. 判定患者不符合 RCP 資格
e. 試驗主持人基於患者安全性認為必要的任何原因
3. 尚未因患者解盲而中止 IMP
4. FOCBP 在納入 OLE 期前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5. 在 OLE 期第一劑前 2 週內未曾接受輸血
6. 在納入 OLE 期時,未接受超過兩種用於治療 wAIHA 的併用藥物,不包括維他命或其他補充劑
7. 患者必須在第 24 週 SRP∕RCP 回診的 14 天內,於 OLE 期間接受第一劑 obexelimab
8. 願意遵守所有試驗計畫書程序,並完成所有試驗回診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患有冷抗體 AIHA、冷凝集素症候群、混合型(即溫冷型)AIHA,或陣發性冷性血紅蛋白尿
有遺傳性或後天性溶血性貧血的任何其他相關病因
3. 僅適用於 RCP(B 部分),患有非由自體免疫疾病引起之續發性 wAIHA 的患者(包括 LPD)
4.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輸血
5.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B 細胞消耗、B 細胞靶向或其他生物免疫調節劑。隨機分配前 6 至 12 個月內曾接受 B 細胞標的治療的患者,必須在篩選時有由中央實驗室測量,且落在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的 B 細胞計數
6.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接受靜脈注射 (IV) Ig 或 epoetin alfa。可在 6 週的排除期過後重新篩選患者
7. 篩選時接受超過兩種用於治療 wAIHA 的併用藥物,不包括維他命或其他補充劑
8. 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 < 5 個試驗性治療的半衰期內,曾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試驗性治療或直接醫療介入,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9.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接受活性疫苗或活性治療性感染劑
10. 依據下列至少一項開放性肺結核 (TB) 或處於 TB 高風險的證據:
a. 有開放性 TB 或潛伏性 TB 的病史,除非有根據當地準則完成治療的紀錄
b. 篩選時干擾素-γ 釋放測定結果判定為陽性、不確定或無效,除非有治療紀錄。檢測結果不確定的患者可在中央或當地重複檢測一次,但若重複檢測仍不確定,則排除該患者
c. 可能代表開放性 TB 的症狀徵象
d. 胸部放射影像、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可能診斷出 TB
11. 有臨床不穩定/控制不良的障礙、病症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肺、腫瘤、腎臟、肝臟、代謝、血液、精神、開放性感染)病史或證據,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患者安全性造成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12. 已知對 mAb 療法過敏
13. 已知對右旋葡萄聚糖或右旋葡萄聚糖成分過敏
14. 在篩選前 8 週內患有需要腸道外或口服抗感染藥物和/或住院的開放性感染(例如:肺炎、膽道感染、憩室炎、困難梭狀芽孢桿菌感染),和/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嚴重/有臨床意義。可在 8 週排除期過後重新篩選患者。
15. 慢性感染(例如:支氣管擴張症、慢性骨髓炎、慢性腎盂腎炎)或需要長期接受抗感染治療(例如:抗生素、抗病毒藥物)
16. 經確認或疑似患有與 wAIHA 治療無關的臨床免疫缺乏症候群,或有先天或遺傳性免疫缺乏的家族病史,除非確認患者未患有上述所述之疾病
17. 急性 B 型肝炎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乏不全病毒 (HIV) 感染。如果透過偵測 B 型肝炎表面抗原而得到活動性 B 型肝炎檢測陽性結果,將從試驗中排除患者。在日本,若偵測到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 B 型肝炎表面抗體或 (c)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將排除患者。有 HCV 病史的患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除非在完成 HCV 療法後 12 週或更久時,有資料顯示血清中 HCV 核糖核酸濃度為陰性
18. 預計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劃捐贈卵子
19. 目前有酒精/物質濫用性/依賴性、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物質濫用性/依賴性病史,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有持續性的酒精/物質濫用性/依賴性證據
20. 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者計劃或已排定在試驗期間接受任何選擇性手術或重大牙科手術
21. 有重大器官移植(例如:心臟、肺臟、腎臟、肝臟)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的病史
22. 隨機分配的 5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
23. 依據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必須待在某機構
1. 患有冷抗體 AIHA、冷凝集素症候群、混合型(即溫冷型)AIHA,或陣發性冷性血紅蛋白尿
有遺傳性或後天性溶血性貧血的任何其他相關病因
3. 僅適用於 RCP(B 部分),患有非由自體免疫疾病引起之續發性 wAIHA 的患者(包括 LPD)
4.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輸血
5.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B 細胞消耗、B 細胞靶向或其他生物免疫調節劑。隨機分配前 6 至 12 個月內曾接受 B 細胞標的治療的患者,必須在篩選時有由中央實驗室測量,且落在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的 B 細胞計數
6.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接受靜脈注射 (IV) Ig 或 epoetin alfa。可在 6 週的排除期過後重新篩選患者
7. 篩選時接受超過兩種用於治療 wAIHA 的併用藥物,不包括維他命或其他補充劑
8. 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 < 5 個試驗性治療的半衰期內,曾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試驗性治療或直接醫療介入,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9.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接受活性疫苗或活性治療性感染劑
10. 依據下列至少一項開放性肺結核 (TB) 或處於 TB 高風險的證據:
a. 有開放性 TB 或潛伏性 TB 的病史,除非有根據當地準則完成治療的紀錄
b. 篩選時干擾素-γ 釋放測定結果判定為陽性、不確定或無效,除非有治療紀錄。檢測結果不確定的患者可在中央或當地重複檢測一次,但若重複檢測仍不確定,則排除該患者
c. 可能代表開放性 TB 的症狀徵象
d. 胸部放射影像、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可能診斷出 TB
11. 有臨床不穩定/控制不良的障礙、病症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肺、腫瘤、腎臟、肝臟、代謝、血液、精神、開放性感染)病史或證據,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患者安全性造成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12. 已知對 mAb 療法過敏
13. 已知對右旋葡萄聚糖或右旋葡萄聚糖成分過敏
14. 在篩選前 8 週內患有需要腸道外或口服抗感染藥物和/或住院的開放性感染(例如:肺炎、膽道感染、憩室炎、困難梭狀芽孢桿菌感染),和/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嚴重/有臨床意義。可在 8 週排除期過後重新篩選患者。
15. 慢性感染(例如:支氣管擴張症、慢性骨髓炎、慢性腎盂腎炎)或需要長期接受抗感染治療(例如:抗生素、抗病毒藥物)
16. 經確認或疑似患有與 wAIHA 治療無關的臨床免疫缺乏症候群,或有先天或遺傳性免疫缺乏的家族病史,除非確認患者未患有上述所述之疾病
17. 急性 B 型肝炎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乏不全病毒 (HIV) 感染。如果透過偵測 B 型肝炎表面抗原而得到活動性 B 型肝炎檢測陽性結果,將從試驗中排除患者。在日本,若偵測到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 B 型肝炎表面抗體或 (c)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將排除患者。有 HCV 病史的患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除非在完成 HCV 療法後 12 週或更久時,有資料顯示血清中 HCV 核糖核酸濃度為陰性
18. 預計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劃捐贈卵子
19. 目前有酒精/物質濫用性/依賴性、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物質濫用性/依賴性病史,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有持續性的酒精/物質濫用性/依賴性證據
20. 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者計劃或已排定在試驗期間接受任何選擇性手術或重大牙科手術
21. 有重大器官移植(例如:心臟、肺臟、腎臟、肝臟)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的病史
22. 隨機分配的 5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
23. 依據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必須待在某機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3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