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D05.00
未明示側性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01
右側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02
左側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10
未明示側性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11
右側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12
左側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80
未明示側性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81
右側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82
左側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90
未明示側性乳房原位癌
ICD-10D05.91
右側乳房原位癌
ICD-10D05.92
左側乳房原位癌
ICD-9233.0
乳房原位癌
一個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比較 lasofoxifene 合併 abemaciclib 治療 與 fulvestrant 合併 abemaciclib 治療,用於患有 ESR1 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R+/HER2? 乳癌之停經前和停經後女性以及男性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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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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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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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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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將按隨機分配,即:依據 ITT 原則,來比較 lasofoxifene/abemaciclib 合併治療與 fulvestrant/abemaciclib 合併治療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將以 Kaplan-Meier 法估計各治療組的 PFS 中位數,並使用分層對數等級檢定進行比較。將使用分層 Cox 比例風險模型估計 lasofoxifene/abemaciclib 相較於 fulvestrant/abemaciclib 的危險比。
主要納入條件
2. 停經前或停經後的女性或男性。停經後女性的定義為:
a. 60 歲,且過去一年內無陰道出血,或
b. < 60 歲且有「早發性停經」或「早發性卵巢衰竭」,其表現為繼發性無月經至少 1 年,且濾泡刺激素 (FSH) 和雌二醇濃度落在依據試驗機構標準的停經後範圍內,或
c. 因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而手術停經。
註: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的停經前女性,必須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卵巢抑制劑(例如 Lupron [柳菩林])。儘管卵巢抑制對於預防懷孕非常有效,但也將諮詢受試者使用屏障避孕法或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IUD)。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使用睪丸抑制劑(例如:Lupron [柳菩林])。
3. 在安全且可行時,應盡一切努力取得轉移性乳癌組織切片,由當地實驗室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指引,使用玻片、石蠟塊或石蠟檢體進行評估,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 (E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ER2?) 疾病。若進行切片,可能會在某個時間點進行基因體檢測,以評估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突變,以及與循環腫瘤去氧核糖核酸 (ctDNA) 結果間的相關性。如果從臨床角度來看無法進行切片或不適合進行切片,則必須依據從受試者最近一次切片所取得之組織而得知的雌激素受體 (ER) 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的 狀態,確認受試者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4. 患有局部晚期和/或轉移性乳癌,且在芳香環?抑制劑 (AI) 合併 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作為其轉移性疾病的第一次荷爾蒙治療時,有惡化的放射學或臨床證據。開始試驗治療前,受試者應已停止任何週期素依賴性激?抑制劑 (CDKi) 至少 14 天。受試者可能曾在輔助性治療中接受過荷爾蒙治療,且其轉移性疾病接受過最多 2 線的荷爾蒙治療。不允許先前接受過輔助性 CDK4/6 抑制劑。
5. 接受芳香環?抑制劑/週期素依賴性激?抑制劑合併療法治療晚期乳癌時,無惡化證據至少 6 個月。
6. 自血液或乳癌組織取出的無細胞循環腫瘤去氧核糖核酸,經評估顯示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配體結合域中存在至少 1 個或多個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點突變。範例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Y537S、Y537C、D538G、E380Q、S463P、V534E、P535H、L536H、L536P、L536R、L536Q 和 Y537N點突變,或其他在密碼子 310 與 547 之間、已知可誘導對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結合域之蛋白質變化的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錯義突變。循環腫瘤去氧核糖核酸檢體採集或組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取得,以判定資格和基準期。
註:若能在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取得,可使用全球經當地、州政府或國家級的主管機關核准用於確認 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突變的基因體檢測(包括經驗證可確認受試者帶有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突變的美國病理協會 [CAP]/美國臨床實驗室改進法案修正案 [CLIA]、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伴隨式診斷性檢測),以確認受試者的參與資格;然而,在隨機分配後 30 天內也需採集雌激素受體 1 基因 (ESR1) 循環腫瘤去氧核糖核酸血液檢體,用以在試驗委託者選定的檢測 (Guardant Health 360 CDx) 中進行分析。
7. 具有可測量(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Eisenhauer 等人,2009 年])或不可測量病灶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8. 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可因為轉移性疾病而接受過 1 種細胞毒殺化療療程,但化療急性毒性必須已經復原,不包括掉髮、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在最後一劑化療和進入試驗之間,需要至少 14 天的清除期。(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及和多聚 ADP 核醣聚合? [PARP] 抑制劑被認定為全身性化療)。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10. 符合下列條件,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 cells/mm3(? 1 g/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 cells/mm3(? 100 g/L)
c. 血紅素 8.0 g/dl(80 g/L)
d. 丙胺酸轉胺?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濃度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若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倍正常值上限
e. 總血清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為 ? 3 倍正常值上限)
f. 鹼性磷酸?濃度 ? 3 倍正常值上限
g.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試驗中心使用之標準方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為 40 c.c./分鐘或更高。
11. 能夠吞服藥錠。
12. 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僅在符合下列 4 項參數時,才允許納入:
a. 無症狀,
b. 曾接受確定性治療(例如放射療法、手術),
c. 開始試驗治療前最多 4 週不需使用類固醇,且
d. 磁振造影 (MRI) 的記錄顯示,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在登記之前已穩定 >3 個月。
13.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之前,能夠理解並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2. 先前接受治療時有第 3 級或第 4 級間質性肺病 (ILD) 的病史。
3.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需要細胞毒殺化療的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4. 先前曾在接受 abemaciclib、fulvestrant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 (SERD) 療法時發生疾病惡化。
5. 已知對 fulvestrant 或任何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6. 第 0 次回診(第 1 天)前 30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但若為了止痛目的或為具有骨折風險的溶骨病灶而接受局部放射療法,可在第 0 次回診(第 1 天)前 7 天內完成。受試者必須在第 0 次回診(第 1 天)前從放射療法毒性中恢復。
7. 已知帶有 RB1 基因突變或缺失,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對週期素依賴性激? 4/6 抑制劑 (CDK4/6i) 產生抗藥性。(RB1 基因突變的篩檢並非進入試驗的必要條件。)
8. 有長 QTc(針對心率校正之 Q-T 間隔)症候群或針對心率校正之 QT 間期 > 480 毫秒的病史。
9. 有肺栓塞 (PE)、深層靜脈栓塞 (DVT) 的病史,或已知有任何易形成血栓的體質。
10. 若受試者有會增加靜脈血栓栓塞 (VTE) 風險(例如嚴重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 或長期無法活動)的情況,不建議使用 lasofoxifene。
11. 併用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強效抑制劑,例如 clarithromycin、telithromycin、nefazodone、itraconazole、ketoconazole、atazanavir、darunavir、indinavir、lopinavir、nelfinavir、ritonavir、saquinavir 或 tipranavir。
12. 正在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4 強效和中效誘導劑,例如 amprenavir、barbiturates、carbamazepine、 clotrimazole、dexamethasone、efavirenz、ethosuximide、griseofulvin、modafinil、nevirapine、oxcarbazepine、phenobarbital、phenytoin、慢性 prednisone 治療、primidone、rifabutin、rifampin、rifapentine、ritonavir 或 topiramate。
13. 任何可能影響試驗或受試者安全性的重大合併症,包括顯著吸收不良的受試者。由於曾通報共同使用週期素依賴性激?抑制劑 (CDKi) 時發生間質性肺病 (ILD),有間質性肺病病史的受試者和休息時嚴重呼吸困難或需要氧氣治療的受試者不應進入試驗。
14. 活動性全身性細菌或真菌感染(在開始試驗治療時,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或抗真菌藥物)。
15. 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過去患有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 B 型肝炎病毒感染已緩解(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且伴隨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可符合資格。若患者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可符合資格。
16. 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乳癌除外),但不包括以手術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有關經認定為復發風險低之其他癌症的病史,必須與醫療監督人員討論。
17. 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僅限停經前)。
18. 有性生活且不願意按試驗計畫書第 7.2 節所述使用避孕方法的停經前女性和男性。
19. 有未遵從醫療療程的記錄。
20. 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
21. 在過去 30 天內曾參與任何涉及試驗性藥物或器材的臨床研究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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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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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