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XPORT-MF-034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28-03-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4
召募中1
ICD-10D47.4
骨髓纖維化
ICD-10D68.51
活化的蛋白質C抗性
ICD-10D68.52
凝血脢原基因突變
ICD-10D68.59
其他原發栓塞質
ICD-10D68.61
抗磷脂症候群
ICD-10D68.62
狼瘡抗凝症候群
ICD-10D68.69
其他栓塞質
ICD-10D75.81
骨髓纖維化
ICD-10D75.89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ICD-10D77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其他血液與造血器官疾患
ICD-10D89.2
高丙型球蛋白血症
ICD-10E88.09
其他血漿蛋白代謝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9289.8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一項第 1/3 期試驗,針對未曾治療的骨髓纖維化患者,評估選擇性細胞核輸出抑制劑 selinexor,與 ruxolitinib 聯合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未曾治療的骨髓纖維化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 selinexor + ruxolitinib 相較於安慰劑 + ruxolitinib,用於 MF 患者的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selinexor + ruxolitinib 相較於安慰劑 + ruxolitinib,用於 MF患者的額外療效評量值
• 描述selinexor用於 MF患者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 評估selinexor + ruxolitinib 相較於安慰劑 + ruxolitinib,用於 MF患者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Selinexor
1013004210
Ruxolitinib phosphate
1013004210
Ruxolitinib phosphate
劑型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劑量
20
MG
10 MG
MG
10 MG
評估指標
•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第24週時,以 MRI 或 CT 掃描測得之脾臟體積縮小 (SVR) ≥35% (SVR35) 的患者比例
• 從基準點到第24週 ,以骨髓纖維化症狀評估表 (MFSAF) V4.0 測得之症狀總分 (TSS) 絕對平均變化(Abs-TSS)a
• 從基準點到第24週 ,以骨髓纖維化症狀評估表 (MFSAF) V4.0 測得之症狀總分 (TSS) 絕對平均變化(Abs-TSS)a
主要納入條件
1.依據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的MPN分類,且由最近期的當地病理學報告確認,診斷患有原發性MF,或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 (ET) 後或真性紅血球過多症 (PV) 後的 MF。
2.篩選期間可測得脾臟腫大,以 MRI 或 CT 掃描測得脾臟體積 ≥450 cm3 (可接受篩選前 28 天內進行之 MRI 或 CT 影像檢查的結果)。
3.患者的 DIPSS 風險類別為中間- 1 (intermediate-1),或中間- 2 (intermediate-2) 或高風險。
4.患者年齡 ≥18 歲。
5.ECOG 體能狀態 ≤2。
6.未輸注血小板情況下,血小板計數 ≥100* 10 9/L。
7.C1D1 前 7 天內不需要生長激素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 109/L。
8.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且血清總膽紅素 ≤2 倍 ULN。
9.依據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CrCl) >15 mL/min。
10.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若已針對 B 型肝炎使用抗病毒治療 >8 週,且病毒量 <100 IU/mL,符合試驗資格。
11.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病史的患者,若曾接受過適當的治癒性抗 HCV 治療,且 HCV 病毒量低於定量下限,符合試驗資格。
12.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的患者,若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µL、陰性病毒量、過去一年內沒有發生符合後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 (AIDS) 定義之伺機性感染病史,且接受過至少 4 週已確立之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符合試驗資格。
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和 C1D1第一劑之前 3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selinexor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selinexor 治療後 90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必須同意自第一劑至最後一劑selinexor後至少3個月,不捐贈卵子。被視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初經已來潮,經認定能夠生育且尚未停經,除非已永久絕 育。永久絕育的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停經後狀態的定義為已12個月沒有月經, 且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
14.有性生活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selinexor 治療後 90 天,使用一種屏障法加上一種高效避孕方法。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selinexor 治療後至少 90 天,不捐贈精子。
15.患者必須依據聯邦、當地和機構準則,簽署書面知情同意。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患者必須能夠依據所有相關規定和機構政策自願提供知情同意。不會招募無行為能力患者參與試驗。患者由於身體殘障而無法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將委任一名公平見證人。
16.具有活動性 MF症狀,定義為篩選時(C1D1前連續 7天中的至少5天內)使用 MFSAFv4.0,出現至少 2 項平均分數 ≥5的症狀,或平均總分 ≥12 。
17.患者目前不符合幹細胞移植的資格。
18.患者必須在篩選時和試驗期間,提供骨髓組織切片檢體 (允許 C1D1 前 3 個月內取得的檢體)。
19.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超過 6 個月。
20.患者未同時罹患其他惡性腫瘤,或在 C1D1 前 2 年內沒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包括接受過適當治療的早期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原位乳癌或子宮頸癌或侷限於器官內之攝護腺癌,或 PV 或 ET。
2.篩選期間可測得脾臟腫大,以 MRI 或 CT 掃描測得脾臟體積 ≥450 cm3 (可接受篩選前 28 天內進行之 MRI 或 CT 影像檢查的結果)。
3.患者的 DIPSS 風險類別為中間- 1 (intermediate-1),或中間- 2 (intermediate-2) 或高風險。
4.患者年齡 ≥18 歲。
5.ECOG 體能狀態 ≤2。
6.未輸注血小板情況下,血小板計數 ≥100* 10 9/L。
7.C1D1 前 7 天內不需要生長激素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 109/L。
8.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且血清總膽紅素 ≤2 倍 ULN。
9.依據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CrCl) >15 mL/min。
10.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若已針對 B 型肝炎使用抗病毒治療 >8 週,且病毒量 <100 IU/mL,符合試驗資格。
11.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病史的患者,若曾接受過適當的治癒性抗 HCV 治療,且 HCV 病毒量低於定量下限,符合試驗資格。
12.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的患者,若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µL、陰性病毒量、過去一年內沒有發生符合後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 (AIDS) 定義之伺機性感染病史,且接受過至少 4 週已確立之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符合試驗資格。
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和 C1D1第一劑之前 3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selinexor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selinexor 治療後 90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必須同意自第一劑至最後一劑selinexor後至少3個月,不捐贈卵子。被視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初經已來潮,經認定能夠生育且尚未停經,除非已永久絕 育。永久絕育的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停經後狀態的定義為已12個月沒有月經, 且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
14.有性生活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selinexor 治療後 90 天,使用一種屏障法加上一種高效避孕方法。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selinexor 治療後至少 90 天,不捐贈精子。
15.患者必須依據聯邦、當地和機構準則,簽署書面知情同意。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患者必須能夠依據所有相關規定和機構政策自願提供知情同意。不會招募無行為能力患者參與試驗。患者由於身體殘障而無法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將委任一名公平見證人。
16.具有活動性 MF症狀,定義為篩選時(C1D1前連續 7天中的至少5天內)使用 MFSAFv4.0,出現至少 2 項平均分數 ≥5的症狀,或平均總分 ≥12 。
17.患者目前不符合幹細胞移植的資格。
18.患者必須在篩選時和試驗期間,提供骨髓組織切片檢體 (允許 C1D1 前 3 個月內取得的檢體)。
19.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超過 6 個月。
20.患者未同時罹患其他惡性腫瘤,或在 C1D1 前 2 年內沒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包括接受過適當治療的早期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原位乳癌或子宮頸癌或侷限於器官內之攝護腺癌,或 PV 或 ET。
主要排除條件
1.周邊血或骨髓內的芽細胞超過 10% (加速期或急性期)。
2.曾使用 JAK 抑制劑治療 。
3.曾使用 selinexor 或其他 XPO1 抑制劑治療。
4.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罹患 GI 疾病,而可能顯著改變 selinexor 的吸收 (例如,嘔吐或腹瀉,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v5.0 第2 級或更高等級)以及控制不良或目前進展中的眼睛毒性 。
5. Selinexor用藥前 ≤7 天 接受過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CYP3A)抑制劑,或 selinexor用藥前≤14天接受過強效CYP3A誘導劑(僅限第1期患者)。
6.C1D1 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7.患有未獲控制 (亦即,臨床上不穩定) 的感染,而需要在 C1D1 前 7 天內使用非腸道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不過可接受預防性使用這些藥物 (包括非腸道給藥)。
8.罹患任何有生命危險的疾病、醫療狀況或器官系統功能障礙,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危及患者的安全性、導致患者無法提供知情同意、或者無法配合試驗程序、或者混淆解讀試驗結果的能力。
9.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10.曾切除脾臟,或 C1D1 前 6 個月內接受過脾臟放射線照射/脾臟栓塞。
11.無法或不願意依據試驗計畫書進行 CT/MRI或骨髓組織切片。
12.患者具有禁忌症,或已知對 selinexor 或 ruxolitinib 或賦形劑過敏。
13.肺高壓病史。
14.C1D1 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經皮腔內冠狀動脈成型術 (PTCA) 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腦血管意外 (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心室性心律不整、或依據紐約心臟學會充血性心臟衰竭> 第2級。
15. 患者無法耐受持續至少 2 個週期,每次給藥前的兩種形式止吐劑。
2.曾使用 JAK 抑制劑治療 。
3.曾使用 selinexor 或其他 XPO1 抑制劑治療。
4.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罹患 GI 疾病,而可能顯著改變 selinexor 的吸收 (例如,嘔吐或腹瀉,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v5.0 第2 級或更高等級)以及控制不良或目前進展中的眼睛毒性 。
5. Selinexor用藥前 ≤7 天 接受過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CYP3A)抑制劑,或 selinexor用藥前≤14天接受過強效CYP3A誘導劑(僅限第1期患者)。
6.C1D1 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7.患有未獲控制 (亦即,臨床上不穩定) 的感染,而需要在 C1D1 前 7 天內使用非腸道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不過可接受預防性使用這些藥物 (包括非腸道給藥)。
8.罹患任何有生命危險的疾病、醫療狀況或器官系統功能障礙,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危及患者的安全性、導致患者無法提供知情同意、或者無法配合試驗程序、或者混淆解讀試驗結果的能力。
9.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10.曾切除脾臟,或 C1D1 前 6 個月內接受過脾臟放射線照射/脾臟栓塞。
11.無法或不願意依據試驗計畫書進行 CT/MRI或骨髓組織切片。
12.患者具有禁忌症,或已知對 selinexor 或 ruxolitinib 或賦形劑過敏。
13.肺高壓病史。
14.C1D1 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經皮腔內冠狀動脈成型術 (PTCA) 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腦血管意外 (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心室性心律不整、或依據紐約心臟學會充血性心臟衰竭> 第2級。
15. 患者無法耐受持續至少 2 個週期,每次給藥前的兩種形式止吐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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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6 人
-
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