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BYL719XIC01

2014-02-01 - 2016-05-31

Phase I

終止收納8

針對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乳癌的停經前患者,使用tamoxifen加上goserelin acetate,併用alpelisib (BYL719)或buparlisib (BKM120)之第Ib期劑量降階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建廷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陽生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固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不同於西方國家,東方國家約有 50% 的乳癌患者為停經前女性,且大部份為荷爾蒙受體陽性,或分子分類為管狀亞型。雖然近年來停經後荷爾蒙受體陽性乳癌的治療已有進展,但在過去十年內,專門針對停經前轉移乳癌之荷爾蒙治療並無重大改善,以致於仍有顯著的醫療需求尚未能得到滿足。 根據停經後情境使用 everolimus 所得之證據,以及臨床前證據,均支持進行 PI3K 抑制劑 (例如 BYL719 及 buparlisib) 併用內分泌治療,用於荷爾蒙受體陽性轉移乳癌的研究,本第二期試驗的目的為進行一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的3 組試驗,評估 tamoxifen 加上 goserelin acetate,併用 BYL719 或 buparlisib,相較於 tamoxifen 加上 goserelin acetate,治療停經前荷爾蒙受體陽性晚期乳癌患者之安全性及臨床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Buparlisib (BKM120)、BYL719

主成份

Buparlisib (BKM120)
BYL719

劑型

Capsule
Tablet

劑量

10, 50
50, 20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隨機分配日起 9 個月,存活且腫瘤未惡化之患者比例 (惡化定義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患者未惡化或因任何成因死亡)。
● 試驗期內之整體療效反應率 (ORR) 定義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最佳整體療效反應為完全反應 (CR) 或部份反應 (PR) 之患者比例。
● 試驗期內之臨床效益率 (CBR) 定義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最佳整體療效反應為完全反應 (CR)、部份反應 (PR)、腫瘤穩定 (SD) 持續 24 週以上之患者比例。
根據放射線評估腫瘤大小之療效評估指標,將依據當地放射科醫師 / 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結果。
安全性與耐受性評估
● 計算不同級數的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第 4.03 版評估。
● 嚴重不良事件 (SAE) 發生率,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第 4.03 版評估。
● 符合 AE 條件之從基準點到實驗室檢驗結果 (血液學、血液化學、脂質特性、病毒標記)的變化。
● 生命徵象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使用患者健康問卷-9 (PHQ-9) 及一般焦慮疾病-7 (GAD-7) 評估情緒變化嚴重度,篩選時評估所有患者,但追蹤期間僅評估隨機分配至第 2 組 (使用 buparlisib) 的患者。
其他評估項目
● ECOG 體能狀態較基準點惡化的時間。
● 第 1 組 (使用 BYL719) 及第 2 組 (使用 buparlisib) 最早收錄的 15 名患者,將評估口服 BYL719/buparlisib 併用 tamoxifen 與 goserelin 之藥物動力學特性,加上 tamoxifen 本身的特性,此外,所有收錄患者都將在選定時間點,於給藥前收集波谷濃度檢體。
● 已建檔腫瘤檢體 (選擇性) 及基準點血液檢體 (必要) 之 BYL719/buparlisib 生物標記分析。
● 治療對於患者自評一般健康狀態之影響 (EQ-5D-5L 問卷) 及對於工作的影響 (WPAI-GH 問卷)。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患者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必須為年滿 18 歲之成年女性。
2. 經由組織學及/或細胞學檢驗,確診患有乳癌。
3. 患者必須經放射線檢驗或客觀證據顯示,患有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乳癌。
4. 患者必須患有 HER2 陰性乳癌 (以最新腫瘤檢體分析為準),定義為當地實驗室核准之檢測方式,免疫組織化學 (IHC)、螢光、非螢光或銀原位雜交 (分別為 FISH/CISH/SISH) 檢驗呈陰性,或 IHC 狀態為 0、1+、2+ (若 IHC 2+,SISH/FISH/CISH 檢驗必須為陰性)。
5. 經由當地實驗室檢驗證實,患者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及/或黃體素受體陽性乳癌。
6. 患者未停經。停經前狀態定義為:
a. 患者最近一次月經發生在過去 12 個月內,

b. 若前 3 個月內曾使用 tamoxifen,血漿雌二醇 ≥10 pg/mL 且 FSH ≤40 IU/l,或在本地實驗室定義之停經前範圍內,

c. 若因化療而引發之停經,血漿雌二醇 ≥10 pg/mL 或濾泡刺激激素 (FSH) ≤40 IU/l,或在本地實驗室定義之停經前範圍內。
7. 患者同意使用有效避孕措施,或無生育能力。
8. 患者之前未接受過內分泌療法治療轉移性乳癌。
註:
• 患者接受過內分泌療法的持續時間少於 3 週,且因疑似或確定腫瘤惡化以外理由停用,可參加本試驗。
• 可使用 tamoxifen 做為輔助治療。在此情境下,僅在接受最後一劑 LH-RH 促效劑 / 拮抗劑至少 12 個月後腫瘤復發,才可參加本試驗。
• 已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之患者,可繼續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9. 患者之前接受過 ≤1 線化療治療轉移性乳癌。
10. 之前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患者,需要有放射線檢驗或客觀證據,顯示最後一次全身性治療時或治療後,腫瘤復發或惡化。
11. 患者須有符合 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指標(RECIST) 1.1 (附錄 4) 定義之下列情況:
• 可量測疾病。

• 沒有可量測疾病的狀況下,具有不可量測的溶骨性或混合性 (溶骨性 + 增骨性) 骨病灶。
註:可量測病灶包含溶骨性或混合性 (溶骨性 + 增骨性) 骨病灶,伴隨 RECIST 1.1 版定義可量測之可辨識軟組織成分。患者若只有不可量測的疾病 (例如肋膜積水、腹水),且沒有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增骨性)骨病灶,不可參與本試驗。
12. 具有足夠的骨髓及器官功能,依下列實驗室檢驗數值判定: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0 x 109/L。
• 血小板 (PLT) ≧ 100 x 109/L。
• 血紅素 (Hgb) ≧ 9 g/dl。
•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1.5。
• 血鉀、血鈣 (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與血鎂濃度在試驗機構認可之正常範圍內 (WNL)。
• 血清肌酸酐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ST) 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LT) ≤正常值上限(ULN) (肝轉移則為 < 3.0 x ULN)。
• 血清總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ULN) (肝轉移則為 < 1.5 x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確診患者,總膽紅素 < 3.0 x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吉伯特氏症候群定義為,出現數次非接合血中膽紅素過高但全血計數 (CBC) 結果正常 (包含網狀細胞計數及血液抹片正常)、肝功能檢驗結果正常、且診斷當時未出現其他影響膽紅素之疾病 (參見附錄 1)。
• 空腹血糖 < 120 mg/dL 或 6.7 mmol/L。
• HbA1c < 8 %。
13. 患者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且篩選當時,試驗主持人判定狀況穩定。
14. 患者開始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之血清懷孕檢驗 (β-hCG) 呈陰性。
15. 患者能夠吞服藥物,且留住而不吐出。
16. 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1. 患者已停經。
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但試驗治療期間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除外。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 (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禁慾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已接受過結紮,或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已輸卵管結紮至少六週。
• 男性接受絕育術 (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輸精管結紮男性伴侶,必須為唯一的性伴侶。
•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不得單獨使用口服避孕藥、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因為尚未研究過 BYL719/buparlisib 是否會影響口服避孕藥的藥物動力學或效果。
3. 懷孕或哺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妊娠終止的狀態,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之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4. 患者之前曾使用內分泌療法治療轉移腫瘤。
5. 患者曾接受 PI3K 抑制劑、AKT 抑制劑、mTOR 抑制劑治療。
6. 患者曾接受不只一線化學治療來治療轉移性癌症。
• 用於治療晚期癌症的一線化學治療,是包含至少 1 種細胞毒性化療藥物,且因疾病惡化而停用的抗癌療法。若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因疾病惡化以外原因停用,則不屬於「前一線化學療法」。
• 若患者於接受輔助治療/術前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 (含 紫杉醇療法則為 12 個月),腫瘤惡化/復發,則視為曾接受過一線化學療法治療轉移/復發腫瘤。
7. 患者已知對 BYL719、buparlisib、tamoxifen 或 goserelin acetate 之任何賦形劑過敏。
8. 患者出現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無症狀 CNS 轉移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在參加試驗前 ≧ 28 天,完成所有 CNS 轉移局部治療 (包含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
9. 患者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參加試驗前 3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 (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癌、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已切除治癒之子宮頸癌除外)。
10.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4 週內接受過大範圍放射線治療,或 ≦ 2 週內接受過小範圍緩和放射治療,或尚未從此類治療之副作用恢復至第 1 級或更輕微之患者(頭髮脫落除外)。
11. 患者先前任何抗腫瘤治療之相關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輕微 (頭髮脫落除外)。
12. 患者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手術的重大副作用尚未復原。
13. 患者目前接受劑量增加或長期 (> 5 天) 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因為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 (> 5 天) 會誘發 CYP3A4。
• 允許以下列方式使用皮質類固醇:單劑治療;局部塗抹 (例如皮疹)、吸入性噴霧 (例如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 (例如關節內注射)
14.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或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治療,不論是否為治療、預防或其他原因。可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 (LMWH)、或 fondaparinux 治療。
15. 患者目前使用的藥物,已知為 CYP3A 異構酵素中度或強力抑制劑或誘導劑。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開始前,停用強力誘導劑至少一週,且必須停用強力抑制劑。可在進入治療期之前,改為使用不同藥物。中效、強效 CYP3A4 抑制劑及誘導劑列表,請見附錄 2 之表 14-1。
16. 患者之 PHQ-9 問卷分數 ≧ 12 分。
17. 患者的 PHQ-9 問卷第 9 題答案為「1、2 或 3」,顯示可能有自殺念頭或想法 (無論 PHQ-9 總分為何)。
18. 患者之 GAD-7 情緒量表分數 ≧ 15 分。
19. 目前或曾有重度憂鬱發作、躁鬱症 (第 I 型或第 II 型)、強迫症、精神分裂症的相關病史、企圖自殺或有自殺想法,或有殺人想法 (例如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 ,或嚴重人格疾患 (依 DSM-IV 定義),不可參加本試驗。註:患者若在基準點時接受精神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不可變更治療劑量及時程。
20. 患者發生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第 3 級之焦慮。
21. 目前患有心臟疾病,或曾有心臟功能異常病史,包含下列任何一項:
a.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b. 有症狀的心包膜炎
c.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確診發生心肌梗塞
d. 病歷記載曾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e. 病歷記載有心肌病變
f. 控制不良之高血壓
22.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23. 患者有以下任一種心臟傳導異常:
a. 心室性心律不整,但良性的心室早期收縮不在此限
b. 需要心臟節律器,或未接受藥物控制的心室上及結節性心律不整
c. 需要心臟節律器的傳導異常
d. 其他藥物控制不良之心律不整
e. 患者於篩選時 心電圖(ECG) (使用 QTcF 公式計算) 之 QTcF > 480 msec
24. 患者目前接受的藥物,可能延長 QT 間期或誘發 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Torsades de Pointes) 風險,且隨機分配前無法停藥或改用其他藥物。禁用藥物列表,請見附錄 4 之表 14-3。
25. 患者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患有可能顯著改變 BYL719 或 buparlisib 吸收的腸胃道疾病 (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26.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內科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 (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性肝炎等)。
27. 過去曾對藥物治療配合度不佳,或無法簽署同意書。
28. 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 (不強制檢驗)。
29.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其他已核准或試驗中之抗腫瘤藥物。
30. 患者參加本試驗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參加過試驗中新藥的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1 人

  • 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