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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CC-2618-03-003

2023-08-01 - 2027-04-0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D48.1

結締及其他軟組織性態未明之腫瘤

ICD-10D48.2

周邊神經和自主神經系統性態未明之腫瘤

ICD-10J84.81

淋巴管平滑肌瘤病

ICD-9238.1

結締及其他軟組織之性態未明之腫瘤

一項在先前接受過 Imatinib 治療之具 KIT Exon 11 和同時發生的 KIT Exons 17 及/或 18 突變的晚期胃腸道基質瘤 (Gastrointestinal Stromal Tumor, GIST) 患者中,比較 Ripretinib 與 Sunitinib 的國際、第 3 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標示試驗 (INSIGHT)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4/02/2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厥全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腸道基質瘤

試驗目的

在先前接受過 imatinib 治療並具有 KIT exon 11 突變和同時發生的 KIT exons 17 及/或 18 突變(以下稱為同時發生的 KIT exons 11+17/18 突變)的成年 GIST 患者中,比較 ripretinib 和 sunitinib 的療效。

藥品名稱

期樂錠/QINLOCKR

主成份

Ripretinib

劑型

tablet

劑量

50 mg/tablet

評估指標

基於 IRR 根據 mRECIST 測量的 PFS,定義為基於 IRR 根據 mRECIST 測量的從隨機分配直至發生有記錄的疾病惡化 (progressive disease, PD) 或任何原因所致死亡所經時間,視何者先發生。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GIST 的組織學診斷,並據第11.2 節所載要求,在預篩選時具同時發生之經中央實驗室透過 ctDNA 檢體分析確認的 KIT exons 11+17/18 突變。
3. 參與者必須患有晚期 GIST 且經 imatinib 治療後發生放射學惡化。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0 天中止 imatinib 治療。所有先前的 imatinib 治療將計為 1 線療法(例如:輔助性 imatinib 治療以及 imatinib 的劑量遞增)。
4. 篩選時 ECOG PS ?2。
5.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篩選時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驗孕結果呈陰性。
6. 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必須同意遵循第8.4 節所載之避孕要求。
7. 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必須具有至少 1 處根據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病灶(非結節性病灶之長軸必須 ?1.0 cm 或長軸 ? 兩倍切片厚度;結節性病灶短軸必須 ?1.5 cm)。不允許以骨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8. 充足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量,如下列篩選時所進行的中央實驗室評估所表明: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000/μL
b. 血紅素 ?8 g/dL
c. 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d.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3 倍 ULN(如存在肝臟轉移則 ?5 倍 ULN)
f.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基於 Cockcroft-Gault 估計)
g. 凝血?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以及部分凝血活?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1.5 倍 ULN。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接受穩定抗凝劑療法方案持續至少 1 個月的參與者,其 PT/INR 測量結果可 >1.5 倍 ULN,如依試驗主持人認定該參與者適合本試驗,隨機分配前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充分的理由。
9. 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先前療法的所有毒性緩解至 ?1 級(或參與者基準期)(不包括脫髮和 ?3 級的臨床無症狀之脂?、澱粉?和肌酸磷酸激? [creatine phosphokinase, CPK] 實驗室檢查值異常)。
10. 參與者能夠理解並遵從試驗計畫書且參與者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文件。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前必須獲得經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1. 同時發生的 KIT exons 11+17 及/或 18 突變之存在無法透過 ctDNA 的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
2. KIT exon 9 突變史或預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在 ctDNA 檢體中偵測出 KIT exon 9、13 或 14 突變。
3. 以除 imatinib 外的任何其他線療法治療晚期 GIST。不允許第一線情境中有含 Imatinib 之併用療法。
4. 先前或合併患有惡性腫瘤,其自然病史或治療有可能干擾本臨床試驗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則不符合資格。例如,接受輔助性癌症治療的參與者,若該等用藥可能對 GIST 具有活性或根據試驗計畫書被排除,則不符合資格。
註記:有乳癌病史、需要持續荷爾蒙治療(例如:抗雌激素或芳香?抑制劑)的參與者可繼續治療。有前列腺癌病史、需要持續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支持、具有或不具有雄性素的參與者可繼續治療。
5. 具已知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6. 紐約心臟病學會第 II-IV 級心臟疾病、心肌梗塞(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發生)、活動性缺血或任何其他無法控制的心臟病症如心絞痛、具臨床意義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鬱血性心臟衰竭。
7. 篩選時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50%。
8.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如腦血管意外(含缺血發作)或咳血。
9.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個月內靜脈血栓事件(例如:深層靜脈栓塞)或肺動脈事件(例如:肺栓塞)。接受穩定的抗凝血療法持續至少 1 個月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10. 在篩選時 12 導程 ECG 顯示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470 ms 之男性或女性,或長 QT 症候群病史。
11.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過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 強效或中效抑制劑或誘導劑,包括某些草藥(例如:聖約翰草),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食用過葡萄柚或飲用過葡萄柚汁。
12.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有大手術(例如:開腹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所有大手術傷口必須已癒合且無感染或裂開。
13. 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共病症,如無法控制的肺部疾病、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其他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損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干擾對試驗結果的判讀或使參與者易遭受安全性風險之病症。
14.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或 C 型肝炎感染(惟參與者正服用依試驗計畫書排除的藥物)、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或急性或慢性 C 型肝炎感染。
15. 如參與者為女性,其正處於懷孕中或正在哺乳。
16. 已知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或過敏反應。患有史蒂芬強生症候群且先前接受酪胺酸激?抑制劑 (TKI) 治療的參與者將被排除。
17. 胃腸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a. 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b. 吸收不良症候群
c. 需要靜脈營養補給
18. 任何活動性出血(痔性出血或牙齦出血除外)。
19. 持續參與或於篩選前 30 天內參與過非 GIST 之介入性試驗。允許持續參與非介入性試驗(包括觀察性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5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