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BYL719X2104
2013-01-01 - 2016-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探討 BYL719 併用 cetuximab於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復發或轉移患者之第 Ib 期劑量漸增/第 II 期、隨機分配、多機構合作、開放標示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復發或轉移患者
試驗目的
針對 RM HNSCC 患者,評估 BYL719 併用 cetuximab 相較於單獨使用 cetuximab 的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BYL719
主成份
BYL719
劑型
tablet
劑量
10
200
50
200
50
評估指標
• 探討 BYL719 併用 cetuximab 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評估 BYL719 併用 cetuximab 時,單次及多次劑量之藥動學資料
針對 RM HNSCC 患者,進一步評估 BYL719 併用 cetuximab 相較於單獨使用 cetuximab 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BYL719 併用 cetuximab 時,單次及多次劑量之藥動學資料
針對 RM HNSCC 患者,進一步評估 BYL719 併用 cetuximab 相較於單獨使用 cetuximab 的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 能夠理解並自願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能夠遵循試驗門診之時間安排與其他計畫書之規定。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 ≥ 18 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之 HNSC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患者。
4. 對含鉑化療產生抗藥性(定義為復發或轉移性腫瘤於含鉑化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或含鉑化療加上放療 6 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或是病歷裡記錄為無法耐受或(因為其他並存疾病)無法使用含鉑化療之患者。
5. 第 Ib 期:先前曾因腫瘤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至少一線治療。
6. 第 II 期:先前因腫瘤復發或轉移而接受的治療不得超過一線。
7. 先前曾使用 cetuximab 或另一種 EGFR 抗體(例如 panitumumab)治療的患者,參加本試驗的條件僅限於用於誘導性化療,或是同時併用放療做為治療性化療,而且最後一劑 cetuximab 給藥,必須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至少 12 個月以前。
8. 患者必須要能提供具有代表性的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建檔或新採集檢體皆可),以按照試驗計畫書進行分析。
9. 納入第 Ib 期的患者至少要有一處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病灶(按照 RECIST 1.1 標準),納入第 II 期的患者必須有 RECIST v1.1 定義之可測量病灶。曾接受放射治療區域的病灶不應視為可測量,除非於放射治療後該病灶出現明顯惡化之證據。
10. 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 2 分。
11. 患者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與實驗室參數,定義如下: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Hgb) ≥ 9 g/dl(可藉由輸血達成)
• 血小板 (PLT) ≥ 100 x 109/L(可藉由輸血達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SGO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 2.5 x ULN(正常值上限),若出現肝臟轉移則 ≤ 5 x ULN
• 血清膽紅素 ≤ 1.5 x ULN
•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或者經計算或直接測得之 CrCl 50% LLN(正常值下限)
•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 140 mg/dL 或 7.8 mmol/L
12. 先前抗癌治療的所有副作用(包含手術、化療與放療)皆已恢復至基準點或 CTCAE 第 1 級以下,落髮除外。
13. 針對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所進行的血清懷孕檢驗 (β hCG) 結果必須為陰性。
1.2 排除條件
患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狀況,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曾接受 PI3K 抑制劑治療。
2. 先前曾對 cetuximab 產生嚴重的輸注反應。
3. 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腫瘤或中樞神經腫瘤侵犯。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轉移性中樞神經腫瘤患者可參加本試驗:
• 先前的治療(包括放療及/或手術)已於試驗治療開始之前 > 4 週完成。
• 篩選時中樞神經腫瘤情況臨床上穩定。
• 目前並未接受類固醇治療。
• 目前並未因為腦轉移而使用抗痙攣藥物。
4. 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一段時間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週期性化療或生物治療,而該時間少於該治療之週期長度(舉例而言,nitrosourea 與 mitomycin-C 為 6 週)。
5.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4 週內曾接受放療(緩和性放療除外),且此類治療之副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或第 1 級以下,及/或接受到輻射的骨髓比例 ≥ 30%。
6.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該手術副作用恢復的患者。
7. 臨床上重大的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障礙,例如:
• 需要治療的充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級 ≥ 2);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 發現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或控制不良的動脈性高血壓,定義為休息時血壓> 140/100 mmHg(連續 3 次讀數之平均值)
• 過去或目前有臨床上重大心律不整、心房纖維顫動及/或傳導異常的證據,例如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嚴重或完全的房室阻斷 (AV-blockage)
•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狀(包含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放置支架)
• 篩選時心電圖,根據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之 QT 間隔 (QTcF) > 480 msec
8. 需要胰島素治療及/或出現臨床徵象或 FPG ≥ 140 mg/dL 或 7.8 mmol/L 之糖尿病患者,或確診為類固醇誘發糖尿病之病史。
9. 其他任何情況,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安全上的考量或是患者可能無法遵循臨床試驗程序,而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例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服口服藥、社會/心理的問題等。
10.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 BYL719 口服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11. 患者正在接受的藥物已知可能會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TdP),且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不能停用亦無法改用其他藥物。已知會引起 TdP 而禁用之藥物列表於第 14.4 節附錄 4 之表 14-18。
12.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年內曾罹患另一種惡性腫瘤者,已治癒之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已切除之子宮頸原位癌則不在此限。
13.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檢驗陽性,或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者。
14. 懷孕或哺乳(泌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在胚胎形成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可用陽性 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 (> 5 mIU/mL) 加以確認。
15.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不得參與本試驗;除非在使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試驗治療停藥後 5 週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5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能力,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男性接受絕育術(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輸精管結紮男性伴侶,必須為唯一的性伴侶
• 合併使用下列方法 (a+b):
a.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b.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不得單獨使用口服避孕藥、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因為尚未研究過 BYL719 是否會影響口服避孕藥的藥動學及/或效果。
停經後婦女可參加本試驗。停經後及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收縮症狀),或已自然無月經 6 個月且濾泡刺激素 (FSH) 血清濃度 > 40 mIU/mL(僅限美國:且雌二醇 < 20 pg/mL),或篩選前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16. 有性生活的男性,在試驗期間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5 週內,必須使用保險套,不得讓女性伴侶懷孕。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之男性,亦必須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試驗藥物經過精液傳遞。
1. 能夠理解並自願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能夠遵循試驗門診之時間安排與其他計畫書之規定。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 ≥ 18 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之 HNSC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患者。
4. 對含鉑化療產生抗藥性(定義為復發或轉移性腫瘤於含鉑化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或含鉑化療加上放療 6 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或是病歷裡記錄為無法耐受或(因為其他並存疾病)無法使用含鉑化療之患者。
5. 第 Ib 期:先前曾因腫瘤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至少一線治療。
6. 第 II 期:先前因腫瘤復發或轉移而接受的治療不得超過一線。
7. 先前曾使用 cetuximab 或另一種 EGFR 抗體(例如 panitumumab)治療的患者,參加本試驗的條件僅限於用於誘導性化療,或是同時併用放療做為治療性化療,而且最後一劑 cetuximab 給藥,必須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至少 12 個月以前。
8. 患者必須要能提供具有代表性的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建檔或新採集檢體皆可),以按照試驗計畫書進行分析。
9. 納入第 Ib 期的患者至少要有一處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病灶(按照 RECIST 1.1 標準),納入第 II 期的患者必須有 RECIST v1.1 定義之可測量病灶。曾接受放射治療區域的病灶不應視為可測量,除非於放射治療後該病灶出現明顯惡化之證據。
10. 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 2 分。
11. 患者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與實驗室參數,定義如下: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Hgb) ≥ 9 g/dl(可藉由輸血達成)
• 血小板 (PLT) ≥ 100 x 109/L(可藉由輸血達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SGO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 2.5 x ULN(正常值上限),若出現肝臟轉移則 ≤ 5 x ULN
• 血清膽紅素 ≤ 1.5 x ULN
•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或者經計算或直接測得之 CrCl 50% LLN(正常值下限)
•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 140 mg/dL 或 7.8 mmol/L
12. 先前抗癌治療的所有副作用(包含手術、化療與放療)皆已恢復至基準點或 CTCAE 第 1 級以下,落髮除外。
13. 針對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所進行的血清懷孕檢驗 (β hCG) 結果必須為陰性。
1.2 排除條件
患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狀況,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曾接受 PI3K 抑制劑治療。
2. 先前曾對 cetuximab 產生嚴重的輸注反應。
3. 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腫瘤或中樞神經腫瘤侵犯。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轉移性中樞神經腫瘤患者可參加本試驗:
• 先前的治療(包括放療及/或手術)已於試驗治療開始之前 > 4 週完成。
• 篩選時中樞神經腫瘤情況臨床上穩定。
• 目前並未接受類固醇治療。
• 目前並未因為腦轉移而使用抗痙攣藥物。
4. 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一段時間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週期性化療或生物治療,而該時間少於該治療之週期長度(舉例而言,nitrosourea 與 mitomycin-C 為 6 週)。
5.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4 週內曾接受放療(緩和性放療除外),且此類治療之副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或第 1 級以下,及/或接受到輻射的骨髓比例 ≥ 30%。
6.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該手術副作用恢復的患者。
7. 臨床上重大的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障礙,例如:
• 需要治療的充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級 ≥ 2);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 發現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或控制不良的動脈性高血壓,定義為休息時血壓> 140/100 mmHg(連續 3 次讀數之平均值)
• 過去或目前有臨床上重大心律不整、心房纖維顫動及/或傳導異常的證據,例如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嚴重或完全的房室阻斷 (AV-blockage)
•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狀(包含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放置支架)
• 篩選時心電圖,根據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之 QT 間隔 (QTcF) > 480 msec
8. 需要胰島素治療及/或出現臨床徵象或 FPG ≥ 140 mg/dL 或 7.8 mmol/L 之糖尿病患者,或確診為類固醇誘發糖尿病之病史。
9. 其他任何情況,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安全上的考量或是患者可能無法遵循臨床試驗程序,而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例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服口服藥、社會/心理的問題等。
10.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 BYL719 口服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11. 患者正在接受的藥物已知可能會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TdP),且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不能停用亦無法改用其他藥物。已知會引起 TdP 而禁用之藥物列表於第 14.4 節附錄 4 之表 14-18。
12.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年內曾罹患另一種惡性腫瘤者,已治癒之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已切除之子宮頸原位癌則不在此限。
13.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檢驗陽性,或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者。
14. 懷孕或哺乳(泌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在胚胎形成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可用陽性 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 (> 5 mIU/mL) 加以確認。
15.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不得參與本試驗;除非在使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試驗治療停藥後 5 週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5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能力,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男性接受絕育術(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輸精管結紮男性伴侶,必須為唯一的性伴侶
• 合併使用下列方法 (a+b):
a.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b.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不得單獨使用口服避孕藥、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因為尚未研究過 BYL719 是否會影響口服避孕藥的藥動學及/或效果。
停經後婦女可參加本試驗。停經後及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收縮症狀),或已自然無月經 6 個月且濾泡刺激素 (FSH) 血清濃度 > 40 mIU/mL(僅限美國:且雌二醇 < 20 pg/mL),或篩選前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16. 有性生活的男性,在試驗期間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5 週內,必須使用保險套,不得讓女性伴侶懷孕。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之男性,亦必須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試驗藥物經過精液傳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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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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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