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203-EBS-00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073132
試驗執行中
2023-12-01 - 2027-08-31
Phase II/III
召募中1
ICD-10Q81.0
單純水疱性表皮鬆解症
ICD-10Q81.1
致死性水疱性表皮鬆解症
ICD-10Q81.2
失養性水疱性表皮鬆解症
ICD-10Q81.8
其他水疱性表皮鬆解症
ICD-10Q81.9
水疱性表皮鬆解症
ICD-10Q82.8
皮膚其他特定先天性畸形
ICD-10Q82.9
皮膚先天性畸形
ICD-9757.39
其他特定之皮膚畸形
一項多國、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組、賦形劑對照且附帶開放性延伸試驗的第2/3期試驗,評估Diacerein1%軟膏用於治療全身單純型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EBS)的療效和安全性[EBShield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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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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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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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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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軟膏用於治療全身單純型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EBS)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A 部分:
評估 diacerein 1%軟膏治療 8 週後對患有全身 EBS (重度和中度亞型)的成人和兒童患者(年齡為 6 個月以上)的療效。
次要目的:
A 部分:
評估 diacerein 1%軟膏治療 8 週後對患有全身 EBS (重度和中度亞型)的成人和兒童患者(年齡為 6 個月以上)的安全性。
B 部分:
評估 diacerein 1%軟膏對已完成 AC-203-EBS-007 試驗 A 部分,患有 EBS 的受試者的長期安全性。
藥品名稱
軟膏劑
主成份
Diacerein
劑型
Ointment
劑量
1%(w/w)
評估指標
• 在治療區域的 IGA 上取得治療成功的患者比例,其中治療成功的定義為 0 或 1 分,且從基準期 A (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到第 8 週(第 5 次回診/EOT)至少下降 2 分。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時患者年齡為至少 6 個月大。
2) 患者經臨床診斷為重度 EBS 或中度 EBS,並透過基因診斷紀錄證實 KRT5 或KRT14 基因帶有體染色體顯性突變。
3) 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時,EBS 病灶佔 BSA ? 5% (不包括手和腳)的患者。
4) 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時,患者的治療區域內 EBS 病灶的 IGA 分數? 3。
5) 患者/照護者同意遵循試驗藥物施用指示。
6) 患者(和照護者/法定監護人)同意通報試驗期間所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使用情況,包括施用在身上的局部療法,例如醫用清潔劑、漂白清潔劑、漂白浴、外用殺菌劑、外用消毒劑等。
7) 患者(和照護者/法定監護人)願意且能夠遵守所有試驗回診和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填寫問卷。
8) 患者(和照護者/法定監護人)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根據年齡亦可為未成年同意。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隨機分配前必須取得陰性懷孕檢測結果。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願意從篩選到試驗結束期間全程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每年失敗率< 1%的懷孕預防方法)。
1) 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時患者年齡為至少 6 個月大。
2) 患者經臨床診斷為重度 EBS 或中度 EBS,並透過基因診斷紀錄證實 KRT5 或KRT14 基因帶有體染色體顯性突變。
3) 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時,EBS 病灶佔 BSA ? 5% (不包括手和腳)的患者。
4) 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時,患者的治療區域內 EBS 病灶的 IGA 分數? 3。
5) 患者/照護者同意遵循試驗藥物施用指示。
6) 患者(和照護者/法定監護人)同意通報試驗期間所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使用情況,包括施用在身上的局部療法,例如醫用清潔劑、漂白清潔劑、漂白浴、外用殺菌劑、外用消毒劑等。
7) 患者(和照護者/法定監護人)願意且能夠遵守所有試驗回診和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填寫問卷。
8) 患者(和照護者/法定監護人)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根據年齡亦可為未成年同意。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隨機分配前必須取得陰性懷孕檢測結果。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願意從篩選到試驗結束期間全程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每年失敗率< 1%的懷孕預防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患者罹患除 EBS 之外具有臨床意義的皮膚病(例如乾癬、異位性或其他皮膚炎、日曬傷害等),或伴有皮膚糜爛/潰瘍的血管疾病,而可能干擾療效或安全性評估。
2) 患者罹患具有臨床意義的既有醫療病況、精神疾病(例如重度憂鬱或精神疾患、重度智力障礙、酒精或藥物使用障礙),或需要併用藥物治療,其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影響對治療區域的評估或使患者因參與試驗而蒙受不可接受的風險。
3)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之前 6 個月內,曾使用任何含 diacerein 的藥品。
4)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和第 7 次回診(第 16 週/基準期 B)之前 7 天內,曾在治療區域發生皮膚感染或曾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5) 在篩選期間,患者罹患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色素[HbA1c] ? 6.5%)、肝臟酵素異常(丙胺酸轉胺?、天門冬胺酸轉胺?或總膽紅素> 2.5 倍正常值上限)或腎臟異常(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 ml/min/1.73 m2)。
6) 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之前,患者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有 5 年內為了惡性腫瘤接受治療的病史(已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惡性腫瘤除外,例如經過手術切除且邊緣無病灶)。
7)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前 2 週內,曾接受試驗計畫書所排除且可能影響整個試驗期間治療區域評估之局部療法的治療。
8)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之前和第 7 次回診(第 16 週/基準期 B)之前 4 週內,曾接受外用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在 8 週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免疫調節療法或化療。
9)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前 8 週內,曾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生物抗發炎療法(例如以調節免疫反應為目標的單株抗體)。
10)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或器材的治療。
11) 患者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包括 diacerein 或大黃酸)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
12) 患者正在懷孕或哺餵母乳/泌乳。
13) 患者有計畫或預期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其他活動,這些活動會干擾其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能力。
1) 患者罹患除 EBS 之外具有臨床意義的皮膚病(例如乾癬、異位性或其他皮膚炎、日曬傷害等),或伴有皮膚糜爛/潰瘍的血管疾病,而可能干擾療效或安全性評估。
2) 患者罹患具有臨床意義的既有醫療病況、精神疾病(例如重度憂鬱或精神疾患、重度智力障礙、酒精或藥物使用障礙),或需要併用藥物治療,其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影響對治療區域的評估或使患者因參與試驗而蒙受不可接受的風險。
3)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之前 6 個月內,曾使用任何含 diacerein 的藥品。
4)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和第 7 次回診(第 16 週/基準期 B)之前 7 天內,曾在治療區域發生皮膚感染或曾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5) 在篩選期間,患者罹患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色素[HbA1c] ? 6.5%)、肝臟酵素異常(丙胺酸轉胺?、天門冬胺酸轉胺?或總膽紅素> 2.5 倍正常值上限)或腎臟異常(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 ml/min/1.73 m2)。
6) 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之前,患者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有 5 年內為了惡性腫瘤接受治療的病史(已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惡性腫瘤除外,例如經過手術切除且邊緣無病灶)。
7)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前 2 週內,曾接受試驗計畫書所排除且可能影響整個試驗期間治療區域評估之局部療法的治療。
8)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之前和第 7 次回診(第 16 週/基準期 B)之前 4 週內,曾接受外用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在 8 週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免疫調節療法或化療。
9)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前 8 週內,曾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生物抗發炎療法(例如以調節免疫反應為目標的單株抗體)。
10) 患者在第 2 次回診(第 1 天/基準期 A)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或器材的治療。
11) 患者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包括 diacerein 或大黃酸)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
12) 患者正在懷孕或哺餵母乳/泌乳。
13) 患者有計畫或預期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其他活動,這些活動會干擾其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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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