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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EK116513

2012-06-01 - 2014-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標記試驗,比較併用 BRAF 抑制劑 dabrafenib 及 MEK 抑制劑 trametinib,相較於單獨使用 BRAF 抑制劑 vemurafenib,治療患有無法切除(第 IIIc 期)或轉移(第 IV 期)BRAF V600E/K 突變陽性之皮膚黑色素瘤患者之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文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Metastatic melanoma

試驗目的

本項兩組試驗之主要目標,為確立 dabrafenib 及 trametinib 合併治療,用於患有末期/轉移 BRAF V600E/K 突變陽性皮膚黑色素瘤之受試者,整體存活期 (OS) 優於 vemurafenib 治療。

藥品名稱

GSK2118436 (Dabrafenib)/ GSK1120212 (Trametinib)

主成份

Dabrafenib
Trametinib

劑型

capsule
tablet

劑量

0.5 & 2
50 & 75

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 (OS)

主要納入條件

1. ≥18 歲。
2. 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組織學證實患有第 IIIC 期(無法切除)或第 IV 期(轉移)皮膚黑色素瘤,且使用 bioMerieux (bMx) 試驗性專用 (IUO) THxID BRAF 檢測套件 (IDE:G120011),判定為 BRAF V600E/K 突變陽性。該項檢測將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患有眼部或黏膜黑色素瘤受試者,不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4. 腫瘤可量測(亦即,至少有一個可依據 RECIST 第 1.1 版量測之病灶)。
5. 隨機分配時,所有之前抗癌治療相關毒性(頭髮脫落除外),依據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第 4 版,均必須 ≤ 第 1 級。
6. 可吞嚥並容納口服藥物,且不得有任何可能會改變吸收能力的臨床重大腸胃異常,例如吸收不良症候群或重大胃腸切除。
7. 育齡女性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之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使用試驗計畫書定義之有效避孕方法。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試驗前必須已進行輸精管切除手術,或同意自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開始,在整個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6 週內,使用計畫書描述之有效避孕方法。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為 0 或 1。
9. 基準點具備足夠器官功能。
主要排除條件:
1. 之前接受過 BRAF 抑制劑(包含但不限於 dabrafenib、vemurafenib、LGX818、及 XL281/BMS-908662 等)或 MEK 抑制劑(包含但不限於 trametinib、AZD6244、及 RDEA119 等)治療。
2. 之前使用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化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療法、疫苗療法,或試驗新藥),治療第 IIIC 期(無法切除)或第 IV 期(轉移)黑色素瘤。之前使用過全身性治療做為輔助治療,仍可參加本試驗。(注意:Ipilimumab 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8 週以前停用。)
3. 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進行過任何重大手術、大範圍放射線治療、毒性延後出現之化療、生物製劑治療、或免疫治療,及/或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進行過毒性不會延後出現之化療。
4.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最少 14 天),以較短者為準,使用過試驗新藥。
5. 目前使用計畫書描述之禁用藥物。
6. 曾有他種癌症病史。
例外情況:受試者 3 年內腫瘤未復發(亦即,受試者其他惡性腫瘤不活躍,或已確定在至少 3 年前接受過治療),或受試者曾完全切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7. 何嚴重或不穩定醫學疾病(上述例外惡性腫瘤除外)、精神異常、或其他可能干擾受試者安全性、取得受試同意書、或配合試驗程序之狀況。
8.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 (HBV)、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慢性或已清除之 HBV 或 HCV 感染除外)。
9. 曾發生葡萄糖-6-磷酸鹽去氫酶 (G6PD) 缺失。
10. 有腦轉移者不得參加,除非:
a. 所有已知病灶均接受過手術或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不得接受過全腦照射,除非是在手術或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後進行),且
b. 若腦部病灶仍然存在,必須在隨機分配前≥12 週,證實病情穩定(病灶未增大;穩定性由連續兩次使用顯影劑之核磁共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證實),且
c. 隨機分配前 ≥ 4 週,毋需使用皮質類固醇,即無症狀發生,且
d. 隨機分配前 ≥ 4 週,未使用誘發酵素之抗癲癇藥物
此外,曾發生腦轉移,但目前無證據顯示腫瘤存在 (NED) 之受試者,隨機分配前之 NED 狀態必須持續 ≥12 週,且必須由連續兩次掃描確認,兩次掃描必須間隔 ≥6 週。
11. 曾發生或有證據顯示有心血管風險
12. 曾發生,或有證據顯示患有視網膜靜脈閉塞 (RVO),或中心漿液性視網膜病變 (CSR),或有風險之受試者
13. 已知對於試驗治療藥物、賦型劑、或二甲基亞碸 (dimethyl sulfoxide, DMSO),及其相關化學藥物,產生立即或延遲過敏反應,或具敏感體質。
14. 哺乳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69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