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BKM120F2302
2012-09-01 - 2018-12-18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針對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接受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療法仍疾病惡化之停經後婦女,使用 BKM120 併用 fulvestrant 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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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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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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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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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係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已擴散至其他器官之乳癌患者,探討 BKM120(試驗藥物)或安慰劑(例如糖錠)併用 fulvestrant 的療效與安全性。由於我們並不知道併用 BKM120 與 fulvestrant 是否優於單獨使用 fulvestrant,因此我們必須進行比較,以判斷兩種治療(fulvestrant 加 BKM120 相較於fulvestrant 加安慰劑)何者較佳。
藥品名稱
BKM120
主成份
BKM120
劑型
capsule
劑量
10
50
50
評估指標
分別針對所有患者與 PI3K 路徑活化子群組,探討 BKM120 加 fulvestrant 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加 fulvestrant 治療能否延長整體存活期。
完整族群、PI3K 路徑活化子群組與 PI3K 路徑未活化/未知子群組的整體反應率 (ORR) 與臨床效益率 (CBR)
PI3K 路徑未活化/未知子群組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PI3K 路徑未活化/未知子群組的整體存活期 (OS)
所有患者的安全性
BKM120 併用 fulvestrant 之藥物動力學性質
完整族群與 PI3K 路徑活化子群組的生活品質
完整族群、PI3K 路徑活化子群組與 PI3K 路徑未活化/未知子群組的整體反應率 (ORR) 與臨床效益率 (CBR)
PI3K 路徑未活化/未知子群組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PI3K 路徑未活化/未知子群組的整體存活期 (OS)
所有患者的安全性
BKM120 併用 fulvestrant 之藥物動力學性質
完整族群與 PI3K 路徑活化子群組的生活品質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患者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必須為年滿 18 歲之成年女性
2. 患者必須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檢驗,確診患有乳癌
3. 患者有建檔的腫瘤組織可用以分析 PI3K 相關的生物標記(PIK3CA 突變、PTEN 突變、PTEN 表現)。需要一個腫瘤塊(最好)或至少 20 片未染色切片,以判定 PI3K 活化狀態。由中央實驗室確認收到足量組織,是參與本試驗的條件之一
4. 患有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5. 患者必須患有 HER2 陰性乳癌(以最新組織切片分析為準),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之免疫組織化學、螢光、非螢光或銀原位雜交(分別為 FISH/CISH/SISH)檢驗呈陰性,或 IHC 狀態為 0、1+、或 2+(若 IHC 2+,SISH/FISH/CISH 檢驗必須為陰性)
6. 經由當地實驗室檢驗證實,患者為 ER 陽性及/或 PgR 陽性乳癌
7. 患者已停經。停經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已自然無月經 6 個月且血清 FSH 濃度 > 40 mIU/mL 且雌二醇 < 20 pg/mL,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8. AI 難以治癒的患者,定義為:
• 以 AI 作為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是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內再發
• 以 AI 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期間,或是治療結束後 1 個月內惡化
注意:AI 不一定要是進入試驗導入治療期之前的最後一種用藥。先前接受過至多一種 MBC 化學療法的患者,不受限制。先前曾用過其他抗癌藥物,例如 tamoxifen,亦不受限制。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任意期間,患者無需符合「AI 難以治癒」之定義。在符合「AI 難以治癒」定義之前或之後,患者接受的內分泌或荷爾蒙治療次數沒有限制
9. 患者能夠吞嚥且留存口服藥物
10. 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有放射線或其他客觀證據,證實在最後的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再發或惡化。
11. 按照 RECIST 1.1(附錄 7),患者必須有:
• 可量測疾病
或
• 沒有可量測疾病的狀況下,具有不可量測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增骨性)骨病變。
注意:可量測病變包含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增骨性)骨病變,伴隨有符合 RECIST v1.1 標準而可辨識之軟組織成分。只有不可量測疾病(例如肋膜積水、腹水),且沒有溶骨性或是溶骨合併增骨性骨病變之患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2. 根據以下實驗室檢驗數值定義,患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及器官功能: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0 x 109/L
• 血小板 (plt) ≥ 100 x 109/L
• 血紅素 (Hgb) > 9 g/dL
• INR ≤ 1.5
• 血鉀、血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與血鎂濃度在試驗機構認可之正常範圍內 (WNL)
•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ST) 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在正常範圍內(若肝轉移則為 < 3.0 x ULN)
• 血清總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若肝轉移則為 ≤ 1.5 x ULN;確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則為總膽紅素 ≤ 3.0 x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Gilbert 氏症候群定義為,出現數次非接合血中膽紅素過高但全血計數 (CBC) 結果正常(包含網狀細胞計數及血液抹片正常)、肝功能檢驗結果正常、且診斷當時未出現其他影響膽紅素之疾病(參見附錄 1)
• 空腹血漿葡萄糖 ≤ 120 mg/dL 或 6.7 mmol/L
• HbA1c ≤ 8 %
13. 患者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且篩選當時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穩定
14.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活動前,患者已依當地準則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患者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必須為年滿 18 歲之成年女性
2. 患者必須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檢驗,確診患有乳癌
3. 患者有建檔的腫瘤組織可用以分析 PI3K 相關的生物標記(PIK3CA 突變、PTEN 突變、PTEN 表現)。需要一個腫瘤塊(最好)或至少 20 片未染色切片,以判定 PI3K 活化狀態。由中央實驗室確認收到足量組織,是參與本試驗的條件之一
4. 患有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5. 患者必須患有 HER2 陰性乳癌(以最新組織切片分析為準),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之免疫組織化學、螢光、非螢光或銀原位雜交(分別為 FISH/CISH/SISH)檢驗呈陰性,或 IHC 狀態為 0、1+、或 2+(若 IHC 2+,SISH/FISH/CISH 檢驗必須為陰性)
6. 經由當地實驗室檢驗證實,患者為 ER 陽性及/或 PgR 陽性乳癌
7. 患者已停經。停經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已自然無月經 6 個月且血清 FSH 濃度 > 40 mIU/mL 且雌二醇 < 20 pg/mL,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8. AI 難以治癒的患者,定義為:
• 以 AI 作為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是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內再發
• 以 AI 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期間,或是治療結束後 1 個月內惡化
注意:AI 不一定要是進入試驗導入治療期之前的最後一種用藥。先前接受過至多一種 MBC 化學療法的患者,不受限制。先前曾用過其他抗癌藥物,例如 tamoxifen,亦不受限制。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任意期間,患者無需符合「AI 難以治癒」之定義。在符合「AI 難以治癒」定義之前或之後,患者接受的內分泌或荷爾蒙治療次數沒有限制
9. 患者能夠吞嚥且留存口服藥物
10. 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有放射線或其他客觀證據,證實在最後的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再發或惡化。
11. 按照 RECIST 1.1(附錄 7),患者必須有:
• 可量測疾病
或
• 沒有可量測疾病的狀況下,具有不可量測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增骨性)骨病變。
注意:可量測病變包含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增骨性)骨病變,伴隨有符合 RECIST v1.1 標準而可辨識之軟組織成分。只有不可量測疾病(例如肋膜積水、腹水),且沒有溶骨性或是溶骨合併增骨性骨病變之患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2. 根據以下實驗室檢驗數值定義,患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及器官功能: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0 x 109/L
• 血小板 (plt) ≥ 100 x 109/L
• 血紅素 (Hgb) > 9 g/dL
• INR ≤ 1.5
• 血鉀、血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與血鎂濃度在試驗機構認可之正常範圍內 (WNL)
•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ST) 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在正常範圍內(若肝轉移則為 < 3.0 x ULN)
• 血清總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若肝轉移則為 ≤ 1.5 x ULN;確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則為總膽紅素 ≤ 3.0 x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Gilbert 氏症候群定義為,出現數次非接合血中膽紅素過高但全血計數 (CBC) 結果正常(包含網狀細胞計數及血液抹片正常)、肝功能檢驗結果正常、且診斷當時未出現其他影響膽紅素之疾病(參見附錄 1)
• 空腹血漿葡萄糖 ≤ 120 mg/dL 或 6.7 mmol/L
• HbA1c ≤ 8 %
13. 患者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且篩選當時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穩定
14.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活動前,患者已依當地準則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完全不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患者,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患者曾接受 PI3K 抑制劑、AKT 抑制劑、mTORi 或 fulvestrant
2. 患者曾接受不只一種化學療法治療轉移性癌症
• 用於治療晚期癌症的化學療法,是包含至少 1 種細胞毒性化療藥物,且因惡化而停用的抗癌療法。若細胞毒性化學療法因疾病惡化以外之其他原因而停用,則不屬於「曾接受過化學療法」
• 若患者於接受輔助治療/腫瘤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含紫杉醇療法則為 12 個月),腫瘤惡化/復發,則視為曾接受過化學療法治療轉移/復發腫瘤
3. 已知患者對 BKM120 或 fulvestrant 任一成份或賦形劑過敏
4. 患者有症狀性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無症狀 CNS 轉移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在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 ≥ 28 天,完成所有 CNS 轉移局部治療(包含放射線治療與手術)
5. 患者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參加試驗前 3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癌、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已切除治癒之子宮頸癌除外)。
6.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4 週內接受過大範圍放射線治療,或 ≤ 2 週內接受過小範圍緩解治療,或此類治療之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輕微(頭髮脫落、影響骨髓及器官功能除外)之患者
7. 患者先前任何腫瘤治療之相關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輕微(頭髮脫落除外)
8. 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日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手術的重大副作用恢復
9. 患者目前接受劑量增加或長期(> 5 天)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因為長期施用皮質類固醇(> 5 天)會誘發 CYP3A4
• 允許以下列方式使用皮質類固醇:單劑治療;局部塗抹(例如皮疹)、吸入性噴霧(例如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10.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或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治療,不論是否為一般治療或預防治療。可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 (LMWH) 或 fondaparinux 治療
11. 患者目前接受的治療,已知為 CYP3A 異構酵素中度或強力抑制劑或誘導劑。患者必須在導入治療期開始前,停用強力誘導劑至少一週,且必須停用強力抑制劑。可在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改為使用不同藥物。CYP3A4 的強力與中度抑制劑及誘導劑列表,請參見附錄 2 之表 14-1
12. 患者之 PHQ-9 問卷分數 ≥ 12 分
13. 患者的 PHQ-9 問卷第 9 題答案為「1、2 或 3」,顯示有自殺念頭或想法(無論 PHQ-9 總分為何)
14. 患者之 GAD-7 情緒量表分數 ≥ 15 分
15. 目前或曾有重鬱症發作病史、躁鬱症(第一型或第二型)、強迫症、精神分裂症、曾有企圖自殺或自殺意念或殺人意念(有傷害他人之立即危險)之病史
16. 患者患有 ≥ CTCAE 第 3 級焦慮
17. 患者患有心臟疾病,或曾有心臟功能異常病史,包含下列任何一項:
a.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發生過不穩定心絞痛
b. 症狀性心包膜炎
c.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確診發生過心肌梗塞
d. 病歷記載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e. 病歷記載有心肌症
18.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9. 患者有以下任何一種心臟傳導異常
a. 心室性心律不整,但良性的心室早期收縮不在此限
b. 需要心臟節律器,或藥物控制不佳的上心室及結節性心律不整
c. 需要心臟節律器的傳導異常
d. 藥物控制不佳的其他心律不整
e. 篩選時 ECG之 QTcF > 480 msec 之患者(使用 QTcF 公式計算)
20. 患者正在接受的藥物可能會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 Torsades de Pointes 風險,且隨機分配前,無法停止治療或改用不同藥物。禁用藥物列表請參見附錄 4 之表 14-3
21. 患者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 BKM120 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22.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內科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性肝炎等)
23. 過去曾對藥物治療配合度不佳,或無法簽署同意書
24. 患者已知有 HIV 感染病史(相關檢驗並非強制性)
25.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其他已核准或正在試驗之抗腫瘤藥物。
完全不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患者,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患者曾接受 PI3K 抑制劑、AKT 抑制劑、mTORi 或 fulvestrant
2. 患者曾接受不只一種化學療法治療轉移性癌症
• 用於治療晚期癌症的化學療法,是包含至少 1 種細胞毒性化療藥物,且因惡化而停用的抗癌療法。若細胞毒性化學療法因疾病惡化以外之其他原因而停用,則不屬於「曾接受過化學療法」
• 若患者於接受輔助治療/腫瘤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含紫杉醇療法則為 12 個月),腫瘤惡化/復發,則視為曾接受過化學療法治療轉移/復發腫瘤
3. 已知患者對 BKM120 或 fulvestrant 任一成份或賦形劑過敏
4. 患者有症狀性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無症狀 CNS 轉移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在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 ≥ 28 天,完成所有 CNS 轉移局部治療(包含放射線治療與手術)
5. 患者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參加試驗前 3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癌、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已切除治癒之子宮頸癌除外)。
6.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4 週內接受過大範圍放射線治療,或 ≤ 2 週內接受過小範圍緩解治療,或此類治療之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輕微(頭髮脫落、影響骨髓及器官功能除外)之患者
7. 患者先前任何腫瘤治療之相關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輕微(頭髮脫落除外)
8. 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日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手術的重大副作用恢復
9. 患者目前接受劑量增加或長期(> 5 天)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因為長期施用皮質類固醇(> 5 天)會誘發 CYP3A4
• 允許以下列方式使用皮質類固醇:單劑治療;局部塗抹(例如皮疹)、吸入性噴霧(例如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10.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或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治療,不論是否為一般治療或預防治療。可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 (LMWH) 或 fondaparinux 治療
11. 患者目前接受的治療,已知為 CYP3A 異構酵素中度或強力抑制劑或誘導劑。患者必須在導入治療期開始前,停用強力誘導劑至少一週,且必須停用強力抑制劑。可在進入導入治療期之前,改為使用不同藥物。CYP3A4 的強力與中度抑制劑及誘導劑列表,請參見附錄 2 之表 14-1
12. 患者之 PHQ-9 問卷分數 ≥ 12 分
13. 患者的 PHQ-9 問卷第 9 題答案為「1、2 或 3」,顯示有自殺念頭或想法(無論 PHQ-9 總分為何)
14. 患者之 GAD-7 情緒量表分數 ≥ 15 分
15. 目前或曾有重鬱症發作病史、躁鬱症(第一型或第二型)、強迫症、精神分裂症、曾有企圖自殺或自殺意念或殺人意念(有傷害他人之立即危險)之病史
16. 患者患有 ≥ CTCAE 第 3 級焦慮
17. 患者患有心臟疾病,或曾有心臟功能異常病史,包含下列任何一項:
a.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發生過不穩定心絞痛
b. 症狀性心包膜炎
c.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確診發生過心肌梗塞
d. 病歷記載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e. 病歷記載有心肌症
18.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9. 患者有以下任何一種心臟傳導異常
a. 心室性心律不整,但良性的心室早期收縮不在此限
b. 需要心臟節律器,或藥物控制不佳的上心室及結節性心律不整
c. 需要心臟節律器的傳導異常
d. 藥物控制不佳的其他心律不整
e. 篩選時 ECG之 QTcF > 480 msec 之患者(使用 QTcF 公式計算)
20. 患者正在接受的藥物可能會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 Torsades de Pointes 風險,且隨機分配前,無法停止治療或改用不同藥物。禁用藥物列表請參見附錄 4 之表 14-3
21. 患者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 BKM120 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22.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內科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性肝炎等)
23. 過去曾對藥物治療配合度不佳,或無法簽署同意書
24. 患者已知有 HIV 感染病史(相關檢驗並非強制性)
25.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其他已核准或正在試驗之抗腫瘤藥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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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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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