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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400C0000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594642

2023-10-20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4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劑量遞增與擴展的第 1 期試驗,AZD0486 係以 CD19 為標靶的雙特異性抗體,針對復發性或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受試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性或難治性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受試者

試驗目的

主要: ‧ 評估AZD0486作為單一療法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確認AZD0486作為單一療法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 評估AZD0486作為單一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次要: ‧ 評估AZD0486作為單一療法的臨床活性。 ‧ 評估AZD0486作為單一療法的抗藥抗體效價。 探索性: ‧ 評估藥效學與探索性生物標記,並評估其與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與臨床活性之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AZD0486

主成份

AZD0486

劑型

Concentration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2 mg/mL

評估指標

給藥療程評估:
試驗回診及評估將依據事件時間表於篩選期及各週期的第 1、8、15 天進行。以 4 週週期為準,額外試驗回診及評估將於第 1 週期的第 2、3、8、9、10、15、16、17、22 天,以及第 6 週期的第 2 天進行。

評估進行時間為所有試驗藥物給藥前、治療結束 (EOT) 回診 (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 與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 7) 天,包括身體檢查、血液學與化學檢測。每三個週期的第 1 天將進行正子斷層掃描-電腦斷層攝影 (PET-CT)。若受試者有骨髓侵犯疾病病史,應盡可能進行骨髓切片及抽吸,以確認任何 CR,並評估達到客觀反應受試者的微量殘存疾病 (MRD)。試驗全程將評估不良事件、併用藥物、實驗室資料與生命徵象。此外,每隔 12 週將聯絡受試者,以便收集存活資料。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介於 18 至 80 歲之間。截至第 8.1版修訂,> 80 歲的受試者可納入第 5d 和 6d 群組。
2. 有關第 1 部分(A 組):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條件,受試者患有經切片證實的 B-NHL。
3. 第 2 部分,B 組:依據 WHO 條件,受試者患有經切片證實的復發性或難治性 (Relapsed or refractory, RR)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或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 (High-grade B-cell lymphoma, HGBL)。
4. 第 2 部分,C 組:依據 WHO 條件,受試者患有經切片證實的 RR 濾泡性淋巴瘤。
5. 受試者的 B-NHL 疾病為 CD19 陽性。
6. 受試者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疾病部位(依據造影評估)。
7. 受試者曾接受至少 2 種先前療法,且未表現出反應,或者若受試者確實曾有反應,但癌症復發。
8. 受試者有能力進行所有自我照護,但無法進行任何工作活動,且受試者起床活動的時間約為清醒時間的 50% 以上。
9. 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的參數,並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 受試者必須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
11. 受試者具有足夠的腎功能。
12. 受試者必須有可接受的肝功能。

1. 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曾因另一種惡性腫瘤接受治療,而該疾病的自然病史或治療可能干擾試驗性療程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2. 受試者有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受到 B-NHL 侵犯的病史。如果對 CNS 侵犯有疑慮,可在篩選時進行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和/或脊椎穿刺。
3. 受試者曾經或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 CNS 疾病(例如:癲癇、癲癇發作、中風、輕癱、失語症、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神經退化性疾病(包括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精神病或其他重度精神疾病)。
4. 受試者患有因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引起的 CNS 侵犯。
5. 受試者在接受其他先前療法(例如 T 細胞接合劑 [T Cell Engagers, TCE] 或嵌合抗原受體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 [CAR T-細胞] 療法)後,曾發生第 3 級或以上的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6. 受試者曾發生第 2 級或以上的神經毒性(先前接受 TCE 或 CAR T-細胞療法後的神經毒性 (neurotoxicity, NT))。
7. 受試者在納入前 28 天內曾接受另一種試驗性藥物。
8.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2 週內曾接受周邊自體幹細胞移植 (stem cell transplant, SCT),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 年內曾接受異體 SCT,或曾接受 SCT 且需要持續使用免疫抑制療法。
9. 受試者需要慢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的類固醇)。在醫療監測員和試驗委託者的判定下,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停用免疫抑制療法,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10. 依據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的意見,受試者患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疾病,而會使受試者承受無法接受的高度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成功或安全提供療法,或者可能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
11.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癌症治療(包括放療、化療、生物製劑、細胞療法)或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2. 受試者已知患有需要非口服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3. 受試者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或者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然而,在一些情況下受試者可能仍可符合資格,且試驗醫師將適當地告知受試者。
14. 受試者患有重大心臟異常。
15. 若受試者為女性,自第 1 週期第 1 天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期間,受試者不得懷孕或正在哺乳,且必須已停經(至少連續 12 個月),或者已永久手術絕育,或者若為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一種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高度有效女性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介於 18 至 80 歲之間。截至第 8.1版修訂,> 80 歲的受試者可納入第 5d 和 6d 群組。
2. 有關第 1 部分(A 組):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條件,受試者患有經切片證實的 B-NHL。
3. 第 2 部分,B 組:依據 WHO 條件,受試者患有經切片證實的復發性或難治性 (Relapsed or refractory, RR)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或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 (High-grade B-cell lymphoma, HGBL)。
4. 第 2 部分,C 組:依據 WHO 條件,受試者患有經切片證實的 RR 濾泡性淋巴瘤。
5. 受試者的 B-NHL 疾病為 CD19 陽性。
6. 受試者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疾病部位(依據造影評估)。
7. 受試者曾接受至少 2 種先前療法,且未表現出反應,或者若受試者確實曾有反應,但癌症復發。
8. 受試者有能力進行所有自我照護,但無法進行任何工作活動,且受試者起床活動的時間約為清醒時間的 50% 以上。
9. 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的參數,並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 受試者必須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
11. 受試者具有足夠的腎功能。
12. 受試者必須有可接受的肝功能。

1. 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曾因另一種惡性腫瘤接受治療,而該疾病的自然病史或治療可能干擾試驗性療程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2. 受試者有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受到 B-NHL 侵犯的病史。如果對 CNS 侵犯有疑慮,可在篩選時進行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和/或脊椎穿刺。
3. 受試者曾經或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 CNS 疾病(例如:癲癇、癲癇發作、中風、輕癱、失語症、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神經退化性疾病(包括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精神病或其他重度精神疾病)。
4. 受試者患有因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引起的 CNS 侵犯。
5. 受試者在接受其他先前療法(例如 T 細胞接合劑 [T Cell Engagers, TCE] 或嵌合抗原受體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 [CAR T-細胞] 療法)後,曾發生第 3 級或以上的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6. 受試者曾發生第 2 級或以上的神經毒性(先前接受 TCE 或 CAR T-細胞療法後的神經毒性 (neurotoxicity, NT))。
7. 受試者在納入前 28 天內曾接受另一種試驗性藥物。
8.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2 週內曾接受周邊自體幹細胞移植 (stem cell transplant, SCT),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 年內曾接受異體 SCT,或曾接受 SCT 且需要持續使用免疫抑制療法。
9. 受試者需要慢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的類固醇)。在醫療監測員和試驗委託者的判定下,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停用免疫抑制療法,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10. 依據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的意見,受試者患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疾病,而會使受試者承受無法接受的高度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成功或安全提供療法,或者可能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
11.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癌症治療(包括放療、化療、生物製劑、細胞療法)或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2. 受試者已知患有需要非口服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3. 受試者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或者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然而,在一些情況下受試者可能仍可符合資格,且試驗醫師將適當地告知受試者。
14. 受試者患有重大心臟異常。
15. 若受試者為女性,自第 1 週期第 1 天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期間,受試者不得懷孕或正在哺乳,且必須已停經(至少連續 12 個月),或者已永久手術絕育,或者若為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一種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高度有效女性避孕方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3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