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DFF332A12101
2023-08-11 - 2023-10-18
其他
終止收納1
ICD-10C64.1
右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2
左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9
未明示側性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7A.093
腎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9.0
腎臟(腎盂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b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試驗,探討 DFF332 單一療法及併用 Everolimus或免疫腫瘤療法 (IO) 藥物用於晚期/復發透明細胞腎細胞癌 (ccRCC) 及帶有缺氧誘導因子 2α(HIF2α) 穩定性突變之其他惡性腫瘤患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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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適應症
晚期/復發透明細胞腎細胞癌 (ccRCC) 及帶有缺氧誘導因子 2α(HIF2α) 穩定性突變之其他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這項 DFF332 首次的人類試驗 (FIH),目的在於評估 DFF332 單一療法及併用 Everolimus 或 Spartalizumab 加上 Taminadenant,對於晚期復發透明細胞腎細胞癌 (ccRCC) 成人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及抗腫瘤活性。此外,將探討 DFF332 單一療法用於年滿 12 歲帶有 HIF2α 穩定性突變的惡性腫瘤患者。
藥品名稱
DFF332
主成份
DFF332
DFF332
DFF332
DFF332
DFF332
劑型
Capsule
Capsule
Capsule
Capsule
Capsule
劑量
12.5
25
100
25
10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依據 RECIST 1.1 版定義進行腫瘤評估。免疫腫瘤療法併用組也將使用免疫療法反應評估標準 (iRECIST) 進行評估。
藥物動力學評估
‧ 血漿中 DFF332 及 Taminadenant (及其代謝物 NJI765) 濃度、全血中 Everolimus 濃度、血清中 Spartalizumab 濃度及衍生的 PK 參數
‧ PK 與 PD、安全性及療效之間相關性的探索性分析。
主要安全性評估
將持續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包括身體檢查、實驗室標記及其他安全性參數的監測 (例如心電圖和腦電圖的變化)。將評估不良事件 (AE)、實驗室檢驗異常的發生率、嚴重度。
依據 RECIST 1.1 版定義進行腫瘤評估。免疫腫瘤療法併用組也將使用免疫療法反應評估標準 (iRECIST) 進行評估。
藥物動力學評估
‧ 血漿中 DFF332 及 Taminadenant (及其代謝物 NJI765) 濃度、全血中 Everolimus 濃度、血清中 Spartalizumab 濃度及衍生的 PK 參數
‧ PK 與 PD、安全性及療效之間相關性的探索性分析。
主要安全性評估
將持續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包括身體檢查、實驗室標記及其他安全性參數的監測 (例如心電圖和腦電圖的變化)。將評估不良事件 (AE)、實驗室檢驗異常的發生率、嚴重度。
主要納入條件
適用於劑量遞增及擴展組的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1B 組除外:
1.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
2. 組織學確認且病歷記載患有透明細胞腎細胞癌 (ccRCC)。疾病必須符合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
3.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ccRCC 患者,病歷記載在所有標準照護療法後疾病惡化,包括 PD-1/L1 檢查點抑制劑及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標靶療法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
劑量遞增:未限制先前治療的線數
劑量擴展:曾接受最多 3 線晚期/轉移性疾病的治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籃式組 (1B 組):
1. 年滿 12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
2. 經組織學確認且病歷記載患有的惡性腫瘤,具有下列癌症誘發症狀/疾病或這些基因的其中之一帶有體細胞突變:
‧ 帶有 VHL 突變之惡性腫瘤 (例如林道症候群)
‧ 帶有 FH 突變之惡性腫瘤 (例如遺傳性平滑肌瘤及腎細胞癌)
‧ 帶有 SDHD、SDHAF2、SDHC、SDHB、SDHA 突變之惡性腫瘤 (例如遺傳性副神經節瘤及嗜鉻細胞瘤症候群)
‧ 帶有 EPAS1/HIF2A 突變之惡性腫瘤
‧ 帶有 ELOC/TCEB1 突變之惡性腫瘤
3. 患者必須患有轉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疾病,無法手術切除或患者不適合接受切除或其他治療方法。患者必須曾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及疾病期別的標準療法,且沒有臨床療效已驗證過的療法可用,或試驗主持人認為該合適的標準照護療法對於患者而言,可能無法耐受或提供具臨床意義的效益。
4. 年滿 16 歲的患者:ECOG 體能狀態 ? 1
年滿 12 歲且未滿 16 歲的患者: Lansky 氏體能狀態 ? 701. 出現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腦轉移,需要同時接受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治療及/或皮質類固醇。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患者,必須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已連續 4 週維持神經學穩定,且在施用任何試驗治療之前接受的prednisolone 每日劑量 ? 10 mg 或等效藥物至少 2 週。
2. 具有癲癇及/或錐體外症候群的病史。
3. 過去 3 年內患有已知的其他惡性腫瘤,已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例外情況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的療法,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不影響預期壽命的腫瘤。註:對於 1B 組,如果經判斷源自相同突變,可允許患有一種以上惡性腫瘤。
4. 篩選期間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患者的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
血小板 < 75 × 109/L
血紅素 (Hgb) < 10g/dL
血清肌酸酐 > 1.5 倍 ULN,或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mL/min。肌酸酐清除率也可自 24 小時尿液檢體測得 (ClCrm)。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但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為 > 3.0 倍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
天冬胺酸轉胺? (AST) > 3 倍 ULN
丙胺酸轉胺? (ALT) > 3 倍 ULN
在適當補充後,血清電解質仍 ? 第 2 級。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的規定時間內,曾接受下列任一項抗癌治療:
a.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放射線治療,或 2 週內接受過局部放射線緩和治療。
b. 之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短時間為準) 接受過化療或生物製劑治療 (包括單株抗體)、持續或間歇的小分子治療,或其他任何試驗藥物。
c. 之前 6 週內接受過有重大遲發性毒性的細胞毒性藥物治療,例如 nitrosoureas 和 mitomycin C。
d. 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免疫腫瘤治療,例如 CTLA4、PD-1、PD-L1 拮抗劑。
e.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相關副作用尚未復原。
6. 患者曾接受 HIF2α 抑制劑治療。
1.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
2. 組織學確認且病歷記載患有透明細胞腎細胞癌 (ccRCC)。疾病必須符合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
3.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ccRCC 患者,病歷記載在所有標準照護療法後疾病惡化,包括 PD-1/L1 檢查點抑制劑及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標靶療法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
劑量遞增:未限制先前治療的線數
劑量擴展:曾接受最多 3 線晚期/轉移性疾病的治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籃式組 (1B 組):
1. 年滿 12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
2. 經組織學確認且病歷記載患有的惡性腫瘤,具有下列癌症誘發症狀/疾病或這些基因的其中之一帶有體細胞突變:
‧ 帶有 VHL 突變之惡性腫瘤 (例如林道症候群)
‧ 帶有 FH 突變之惡性腫瘤 (例如遺傳性平滑肌瘤及腎細胞癌)
‧ 帶有 SDHD、SDHAF2、SDHC、SDHB、SDHA 突變之惡性腫瘤 (例如遺傳性副神經節瘤及嗜鉻細胞瘤症候群)
‧ 帶有 EPAS1/HIF2A 突變之惡性腫瘤
‧ 帶有 ELOC/TCEB1 突變之惡性腫瘤
3. 患者必須患有轉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疾病,無法手術切除或患者不適合接受切除或其他治療方法。患者必須曾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及疾病期別的標準療法,且沒有臨床療效已驗證過的療法可用,或試驗主持人認為該合適的標準照護療法對於患者而言,可能無法耐受或提供具臨床意義的效益。
4. 年滿 16 歲的患者:ECOG 體能狀態 ? 1
年滿 12 歲且未滿 16 歲的患者: Lansky 氏體能狀態 ? 701. 出現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腦轉移,需要同時接受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治療及/或皮質類固醇。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患者,必須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已連續 4 週維持神經學穩定,且在施用任何試驗治療之前接受的prednisolone 每日劑量 ? 10 mg 或等效藥物至少 2 週。
2. 具有癲癇及/或錐體外症候群的病史。
3. 過去 3 年內患有已知的其他惡性腫瘤,已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例外情況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的療法,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不影響預期壽命的腫瘤。註:對於 1B 組,如果經判斷源自相同突變,可允許患有一種以上惡性腫瘤。
4. 篩選期間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患者的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
血小板 < 75 × 109/L
血紅素 (Hgb) < 10g/dL
血清肌酸酐 > 1.5 倍 ULN,或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mL/min。肌酸酐清除率也可自 24 小時尿液檢體測得 (ClCrm)。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但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為 > 3.0 倍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
天冬胺酸轉胺? (AST) > 3 倍 ULN
丙胺酸轉胺? (ALT) > 3 倍 ULN
在適當補充後,血清電解質仍 ? 第 2 級。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的規定時間內,曾接受下列任一項抗癌治療:
a.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放射線治療,或 2 週內接受過局部放射線緩和治療。
b. 之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短時間為準) 接受過化療或生物製劑治療 (包括單株抗體)、持續或間歇的小分子治療,或其他任何試驗藥物。
c. 之前 6 週內接受過有重大遲發性毒性的細胞毒性藥物治療,例如 nitrosoureas 和 mitomycin C。
d. 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免疫腫瘤治療,例如 CTLA4、PD-1、PD-L1 拮抗劑。
e.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相關副作用尚未復原。
6. 患者曾接受 HIF2α 抑制劑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8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