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 2028-10-10
Phase II
尚未開始4
召募中1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HERTHENA-PanTumor01 (U31402-277):一項第 2 期、多中心、多群組、開放標記、概念驗證試驗,探討Patritumab Deruxtecan (HER3-DXd; U3-1402) 運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固體腫瘤的受試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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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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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資格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將請所有受試者簽署另一份組織篩選同意書,以滿足基準線腫瘤組織要求。
2.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如果當地法規要求同意參與試驗的法定年齡須 >18 歲,則遵循之)。
3.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無法透過手術或放射線治癒)。以下列出:
皮膚(肢端和非肢端)黑色素瘤
a.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皮膚(肢端和非肢端)黑色素瘤。
b.曾於接受 ≥1 線抗程式性細胞死亡蛋白 1 (PD-1) 或抗程式性死亡配體 1 (PD-L1) 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可接受先前曾使用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s] [即抗 CTLA4、抗 LAG-3])。如果在給予最後一劑的 12 週內復發,則允許先前在輔助療法中接受抗 PD-(L)1 療法。如果受試者患有 BRAFm 黑色素瘤,也必須在接受 BRAF/MEK 抑制劑治療時已出現疾病惡化。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c.人類乳突病毒 (HPV) 陽性或陰性(根據當地標準決定)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原發部位為口腔、口咽、喉部、下咽)。排除鼻咽、鼻腔、副鼻竇的原發腫瘤部位和未知的原發部位。
d.在不可切除的復發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 ≥1 線且 <3 線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
必須已在接受抗 PD-(L)1 治療(單一療法,或併用化療或其他療法)期間出現疾病惡化。也必須已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或在具有治癒目的之局部晚期情境下接受含鉑化療 (PBC) 方案時出現疾病惡化。
胃或 GEJ 腺癌
e.腫瘤組織必須按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指引分類,並在收納前由通過臨床實驗室改良修正條款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國家特定法規認可的當地實驗室評估確認為 HER2 表現陰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0/1+ 或 IHC 2+/原位雜交陰性)。
f.先前接受 ≥ 2 線療法(包括 PBC 治療搭配或未搭配抗 PD-1 治療)後出現疾病惡化。
卵巢癌
g.經病理學證實的高級別漿膜性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h.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中接受最後一劑 PBC 後 ≥4 週和接受最後一劑 PBC <6 個月內,出現經證實的疾病惡化。允許先前曾使用葉酸還原酶 α 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即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
子宮頸癌
i.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復發性或持續性子宮頸鱗狀細胞癌、腺鱗癌或腺癌。
j.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全身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這可能包括先前的抗 PD-(L)1 治療和/或組織因子導向的 ADC (tisotumab vedotin [TV]),具體取決於當地標準照護。
子宮內膜癌
k.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子宮內膜癌(任何組織學亞型的癌症或子宮內膜癌肉瘤),無論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 或錯配修補 (MMR) 狀態為何。
l.先前在晚期/轉移性情境中接受 ≥ 1 線(最多 3 線)的療法,包括含 PBC 的全身性治療和含抗 PD(L)-1 治療方案(併用或依序)後,出現經證實的疾病惡化。
膀胱癌
m.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膀胱、腎盂、輸尿管或尿道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如果泌尿上皮癌組織學型態佔主導地位,則允許組織學變體。即使為混合型組織學型態,也不允許出現小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n.曾在圍手術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含抗 PD-(L)1 療法的治療(最多 3 線)後出現復發或惡化。還必須有至少 1 線療法包含以下治療方式之一:化療或 enfortumab vedotin。對於符合條件的患者,允許先前曾接受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FGFR) 抑制劑治療。
–所需的治療可為併用或依序進行
–先前用於治療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的含 cisplatin 療法或 PD-(L)1 抑制劑療法,應計為 1 線療法
–若在不同疾病情境下施用兩次相同的治療方案,將計算為先前 1 線療法
–可納入先前曾接受 enfortu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的第二線情境受試者。
食道癌
o.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食道鱗狀細胞癌。
p.必須曾在晚期/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2 線療法(包括先前的 PBC 治療搭配或未搭配抗 PD-1 治療方案 [併用或依序])後出現疾病惡化。
胰臟癌
q.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腺癌。
r.曾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情境下接受 1 線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攝護腺癌
s.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CRPC)。
t.無神經內分泌分化或小細胞組織學型態的攝護腺癌。
u.已透過手術或藥物去勢,且睪固酮濃度 <50 ng/dL。
v.對於雄激素剝奪後患有可測量疾病的受試者,發生經證實的客觀惡化(以放射影像惡化判定)。
w.接受 ≥1 種下列新型荷爾蒙藥物治療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abiraterone、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x.接受 ≥1 種含 taxane 類藥物的細胞毒性化療方案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胃癌 2L
y.胃癌或 GEJ 腺癌必須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指南的分類,並在納入前由經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依據特定國家法規進行認證之當地實驗室的評估判定,確認為 HER2 表現陰性(IHC 0/1+ 或 IHC 2+/原位雜交陰性)。
z.在先前僅接受過 1 線含 5-FU 化療(合併或未合併抗 PD-1 療法)之全身性抗癌治療後出現疾病惡化。對於 claudin (CLDN) 18.2 陽性腫瘤的受試者,允許在第一線治療時使用含 5-FU 化療合併 CLDN18.2 標靶療法。
非小細胞肺癌
aa.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且不適合接受根治性手術或放射治療。
bb.證實無可作用的驅動基因突變(即 ALK 重排、BRAF V600E 突變、EGFR 活化突變 [外顯子 19 缺失或 L858R 突變]、EGFR 外顯子 20 插入突變、HER2 突變、KRAS G12C 突變、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NTRK 1/2/3 基因融合、RET 重排或 ROS1 重排)。篩選時不需要對這些基因體變異進行新的檢測。
cc.在轉移性疾病下僅接受抗 PD-(L)1 和 PBC(即含鉑雙藥)治療(併用或依序)後出現復發或疾病惡化。
乳癌
dd.經病理學證實的乳癌,且評估為 HER2 陰性(根據 ASCO/CAP 指引,IHC2+/ISH−、IHC1+ 或 IHC0),以及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根據 ASCO/CAP 指引,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HER2 和 HR 檢測結果必須來自轉移性情境下取得的腫瘤檢體。
ee.受試者必須已接受過一線(但不超過一線)轉移性乳癌 (mBC) 化療,且必須有臨床或放射影像證據顯示在接受 CDK 4/6 抑制劑併用內分泌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腫瘤惡化;允許先前曾使用磷脂酰肌醇 3-激酶 (PI3K) 抑制劑、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 (mTOR) 抑制劑、蛋白激酶 B (PKB) 抑制劑(又稱為 AKT 抑制劑)和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 (PARP) 抑制劑。
4.經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CT 或 MRI 上有 ≥1 個可測量病灶。疾病僅侵犯骨頭的攝護腺癌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5.提供符合以下任一採集要求的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
a.在最近的全身性癌症治療方案時發生惡化起,且在簽署組織受試者同意書之前進行,對 ≥1 個先前未曾受過放射照射的病灶所收集的組織切片(庫存治療前檢體)。
或
b.在簽署組織 ICF 後對 ≥1 個先前未曾受過放射照射且適合採檢的病灶新取得的治療前腫瘤切片(新取得的治療前檢體)。
6.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主要排除條件
1.根據 ASCO-CAP 指引分類,並在收納前由通過臨床實驗室改良修正條款認證(美國試驗單位)或國家特定法規認可的當地實驗室評估確認為 HER2 陽性胃癌。
2.患有鼻咽癌。
3.患有黏膜或葡萄膜黑色素瘤。
4.具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經影像檢查無法排除患有 ILD/肺炎之懷疑。
5.由於併發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呼吸系統損害(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
6.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其劑量為每日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抗發炎活性治療,或任何型態的免疫抑制治療。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或外用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受試者得納入本試驗。
7.曾經接受過抗 HER3 抗體和/或 ADC 治療,該複合體包含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
8.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上皮內癌
c.任何其他可治癒的原位疾病
9.有任何嚴重或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活動性出血傾向、活動性嚴重感染)的證據、精神疾病/社交狀況、地理因素、藥物濫用或其他因素,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在參與試驗下承擔高度風險或可能損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10.先前曾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即 irinotecan)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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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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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