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ETB115G2201
試驗已結束
2020-09-30 - 2025-01-31
Phase II
尚未開始2
ICD-10D46.4
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頑固性貧血
ICD-10D61.9
再生不良性貧血
ICD-9284.9
再生不良性貧血
一項非隨機分配、開放標記、多中心第II 期試驗,評估eltrombopag 併用兔抗胸腺細胞球蛋白(r-ATG) 和cyclosporine A (CsA) 對於未曾治療之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東亞患者的安全性及療效(REACTS)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旨在評估未曾治療的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SAA) 東亞成人及兒童患者,在rATG 和CsA 治療中加入eltrombopag 的療效和安全性。
SAA 是一種可能致命的骨髓衰竭疾病,特徵是全血球減少和骨髓細胞偏低。SAA 在西方非常罕見,但在人口稠密的東亞地區則相對比較盛行。在東亞國家,不適合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SAA 患者,第一線治療方式是使用r-ATG 和CsA 免疫抑制療法。然而,免疫抑制療法由於治療反應不完全、疾病復發和首次治療抗性的問題,成功率受限,凸顯出東亞患者在第一線免疫抑制療法後,病況並未改善,仍有未滿足的醫療需求。eltrombopag 是一種口服血小板生成素受體(TPO-R) 促效劑,在第I/II 期的CETB115AUS01T 試驗中,顯示eltrombopag 併用馬ATG (h-ATG) 和CsA 免疫抑制治療,對於未接受過免疫抑制療法的SAA 患者,可改善血液反應,而且安全性可接受;在另一項第II 期的CETB115E1202 試驗中,日本未接受過ATG/抗淋巴細胞球蛋白(ALG) 免疫抑制療法的中度以上SAA 患者,接受eltrombopag 併用r-ATG 和CsA 免疫抑制治療,也顯示具有療效和安全性。因此,我們預期eltrombopag 併用r-ATG 和CsA,對於未曾治療的東亞SAA 患者應可達到有利的療效/風險特性。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NA
劑型
N/A
劑量
MG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網狀紅血球計數
• 血小板計數
• 血紅素
• 骨髓穿刺及骨髓組織切片
• 血小板及/或紅血球輸血
• 存活率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網狀紅血球計數
• 血小板計數
• 血紅素
• 骨髓穿刺及骨髓組織切片
• 血小板及/或紅血球輸血
• 存活率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簽署,取得受試者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時,年滿6 歲以上的東亞裔受試者。
3. SAA 符合下列特徵:
‧ 骨髓細胞<25%,或骨髓細胞25-50% 且剩餘造血細胞< 30%,並伴隨全血球減少,以及周邊血液符合以下至少兩項參數: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0.5×109/L
‧ 血小板計數< 20×109/L
‧ 網狀紅血球絕對計數< 20×109/L
4. 不適合或沒有機會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依當地醫療實務或國家準則判斷),或受試者拒絕接受移植。
重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ATG/ALG、alemtuzumab、高劑量cyclophosphamide (? 45 mg/kg/day) 免疫抑制療法,或6 個月內曾接受CsA 治療,或先前曾接受血小板生成素受體促效劑。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2 (16 歲以上),或Lansky 體能狀態<50 (< 16 歲)。
3. 過去及/或目前有下列活動性醫療病史:
‧ 已知患有先天性/遺傳性骨髓衰竭或再生不良性貧血(例如但不限於Fanconi 貧血、先天性角化不良症、先天無巨核細胞性血小板減少症,或Shwachman-Diamond 症候群)
‧ 納入試驗時罹患有症狀的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PNH),及/或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PMN) 或紅血球的PNH 植株>50%
‧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MDS)
‧ 納入試驗30 天內的核型分析或FISH 檢驗發現任何細胞遺傳學異常(至少須進行10 個細胞分裂中期的核型分析,才符合資格)
‧ 其他已知或疑似的原發性免疫不全
‧ 同時患有未完全治癒的惡性腫瘤,或未復發時間不滿5 年
4. 天冬胺酸轉胺?(AST) 或丙胺酸轉胺?(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5. 肌酸酐? 2.5 倍當地ULN
6.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及/或過去或目前患有抗磷脂抗體症候群(APS)。
7. 有臨床表現且控制不良的重大感染(嚴重度足以影響受試者簽署同意書、遵守試驗程序或對試驗治療的耐受度),包括細菌、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病毒感染,或同時患有其他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損及受試者安全性或遵守試驗計畫書。
8. 任何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影響試驗計畫的遵從度,例如:
‧ 已知的肝細胞疾病(例如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
‧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是可能顯著改變試驗治療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
‧ 大於第1 級的活動性皮膚、黏膜、眼睛或腸胃道疾病
9. 篩選時帶有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C 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為陽性。若B 型肝炎(HB)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陽性,即視為帶有HBsAg。此外,若HBsAg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 為陽性(不論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檢驗結果),都必須進行B 型肝炎病毒(HBV) DNA 檢驗;若檢驗結果陽性即不得參加試驗。
10. 心臟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NYHA) 功能分類第II/III/IV 級的充血性心臟病受試者,不可參加(兒童受試者請參見改良版兒童專用羅氏心臟衰竭分類第II/III/IV 級);心臟疾病導致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的受試者,不可參加,但再生不良性貧血導致的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受試者允許納入;心律不整且有血栓風險(例如心房顫動);肺高壓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180/100 mmHg)。N/A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簽署,取得受試者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時,年滿6 歲以上的東亞裔受試者。
3. SAA 符合下列特徵:
‧ 骨髓細胞<25%,或骨髓細胞25-50% 且剩餘造血細胞< 30%,並伴隨全血球減少,以及周邊血液符合以下至少兩項參數: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0.5×109/L
‧ 血小板計數< 20×109/L
‧ 網狀紅血球絕對計數< 20×109/L
4. 不適合或沒有機會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依當地醫療實務或國家準則判斷),或受試者拒絕接受移植。
重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ATG/ALG、alemtuzumab、高劑量cyclophosphamide (? 45 mg/kg/day) 免疫抑制療法,或6 個月內曾接受CsA 治療,或先前曾接受血小板生成素受體促效劑。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2 (16 歲以上),或Lansky 體能狀態<50 (< 16 歲)。
3. 過去及/或目前有下列活動性醫療病史:
‧ 已知患有先天性/遺傳性骨髓衰竭或再生不良性貧血(例如但不限於Fanconi 貧血、先天性角化不良症、先天無巨核細胞性血小板減少症,或Shwachman-Diamond 症候群)
‧ 納入試驗時罹患有症狀的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PNH),及/或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PMN) 或紅血球的PNH 植株>50%
‧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MDS)
‧ 納入試驗30 天內的核型分析或FISH 檢驗發現任何細胞遺傳學異常(至少須進行10 個細胞分裂中期的核型分析,才符合資格)
‧ 其他已知或疑似的原發性免疫不全
‧ 同時患有未完全治癒的惡性腫瘤,或未復發時間不滿5 年
4. 天冬胺酸轉胺?(AST) 或丙胺酸轉胺?(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5. 肌酸酐? 2.5 倍當地ULN
6.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及/或過去或目前患有抗磷脂抗體症候群(APS)。
7. 有臨床表現且控制不良的重大感染(嚴重度足以影響受試者簽署同意書、遵守試驗程序或對試驗治療的耐受度),包括細菌、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病毒感染,或同時患有其他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損及受試者安全性或遵守試驗計畫書。
8. 任何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影響試驗計畫的遵從度,例如:
‧ 已知的肝細胞疾病(例如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
‧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是可能顯著改變試驗治療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
‧ 大於第1 級的活動性皮膚、黏膜、眼睛或腸胃道疾病
9. 篩選時帶有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C 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為陽性。若B 型肝炎(HB)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陽性,即視為帶有HBsAg。此外,若HBsAg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 為陽性(不論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檢驗結果),都必須進行B 型肝炎病毒(HBV) DNA 檢驗;若檢驗結果陽性即不得參加試驗。
10. 心臟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NYHA) 功能分類第II/III/IV 級的充血性心臟病受試者,不可參加(兒童受試者請參見改良版兒童專用羅氏心臟衰竭分類第II/III/IV 級);心臟疾病導致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的受試者,不可參加,但再生不良性貧血導致的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受試者允許納入;心律不整且有血栓風險(例如心房顫動);肺高壓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180/100 mmHg)。N/A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簽署,取得受試者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時,年滿6 歲以上的東亞裔受試者。
3. SAA 符合下列特徵:
‧ 骨髓細胞<25%,或骨髓細胞25-50% 且剩餘造血細胞< 30%,並伴隨全血球減少,以及周邊血液符合以下至少兩項參數: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0.5×109/L
‧ 血小板計數< 20×109/L
‧ 網狀紅血球絕對計數< 20×109/L
4. 不適合或沒有機會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依當地醫療實務或國家準則判斷),或受試者拒絕接受移植。
重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ATG/ALG、alemtuzumab、高劑量cyclophosphamide (? 45 mg/kg/day) 免疫抑制療法,或6 個月內曾接受CsA 治療,或先前曾接受血小板生成素受體促效劑。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2 (16 歲以上),或Lansky 體能狀態<50 (< 16 歲)。
3. 過去及/或目前有下列活動性醫療病史:
‧ 已知患有先天性/遺傳性骨髓衰竭或再生不良性貧血(例如但不限於Fanconi 貧血、先天性角化不良症、先天無巨核細胞性血小板減少症,或Shwachman-Diamond 症候群)
‧ 納入試驗時罹患有症狀的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PNH),及/或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PMN) 或紅血球的PNH 植株>50%
‧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MDS)
‧ 納入試驗30 天內的核型分析或FISH 檢驗發現任何細胞遺傳學異常(至少須進行10 個細胞分裂中期的核型分析,才符合資格)
‧ 其他已知或疑似的原發性免疫不全
‧ 同時患有未完全治癒的惡性腫瘤,或未復發時間不滿5 年
4. 天冬胺酸轉胺?(AST) 或丙胺酸轉胺?(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5. 肌酸酐? 2.5 倍當地ULN
6.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及/或過去或目前患有抗磷脂抗體症候群(APS)。
7. 有臨床表現且控制不良的重大感染(嚴重度足以影響受試者簽署同意書、遵守試驗程序或對試驗治療的耐受度),包括細菌、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病毒感染,或同時患有其他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損及受試者安全性或遵守試驗計畫書。
8. 任何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影響試驗計畫的遵從度,例如:
‧ 已知的肝細胞疾病(例如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
‧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是可能顯著改變試驗治療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
‧ 大於第1 級的活動性皮膚、黏膜、眼睛或腸胃道疾病
9. 篩選時帶有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C 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為陽性。若B 型肝炎(HB)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陽性,即視為帶有HBsAg。此外,若HBsAg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 為陽性(不論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檢驗結果),都必須進行B 型肝炎病毒(HBV) DNA 檢驗;若檢驗結果陽性即不得參加試驗。
10. 心臟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NYHA) 功能分類第II/III/IV 級的充血性心臟病受試者,不可參加(兒童受試者請參見改良版兒童專用羅氏心臟衰竭分類第II/III/IV 級);心臟疾病導致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的受試者,不可參加,但再生不良性貧血導致的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受試者允許納入;心律不整且有血栓風險(例如心房顫動);肺高壓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180/100 mmHg)。N/A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簽署,取得受試者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兒童同意書(若適用) 時,年滿6 歲以上的東亞裔受試者。
3. SAA 符合下列特徵:
‧ 骨髓細胞<25%,或骨髓細胞25-50% 且剩餘造血細胞< 30%,並伴隨全血球減少,以及周邊血液符合以下至少兩項參數: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0.5×109/L
‧ 血小板計數< 20×109/L
‧ 網狀紅血球絕對計數< 20×109/L
4. 不適合或沒有機會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依當地醫療實務或國家準則判斷),或受試者拒絕接受移植。
重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ATG/ALG、alemtuzumab、高劑量cyclophosphamide (? 45 mg/kg/day) 免疫抑制療法,或6 個月內曾接受CsA 治療,或先前曾接受血小板生成素受體促效劑。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2 (16 歲以上),或Lansky 體能狀態<50 (< 16 歲)。
3. 過去及/或目前有下列活動性醫療病史:
‧ 已知患有先天性/遺傳性骨髓衰竭或再生不良性貧血(例如但不限於Fanconi 貧血、先天性角化不良症、先天無巨核細胞性血小板減少症,或Shwachman-Diamond 症候群)
‧ 納入試驗時罹患有症狀的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PNH),及/或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PMN) 或紅血球的PNH 植株>50%
‧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MDS)
‧ 納入試驗30 天內的核型分析或FISH 檢驗發現任何細胞遺傳學異常(至少須進行10 個細胞分裂中期的核型分析,才符合資格)
‧ 其他已知或疑似的原發性免疫不全
‧ 同時患有未完全治癒的惡性腫瘤,或未復發時間不滿5 年
4. 天冬胺酸轉胺?(AST) 或丙胺酸轉胺?(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5. 肌酸酐? 2.5 倍當地ULN
6.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及/或過去或目前患有抗磷脂抗體症候群(APS)。
7. 有臨床表現且控制不良的重大感染(嚴重度足以影響受試者簽署同意書、遵守試驗程序或對試驗治療的耐受度),包括細菌、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病毒感染,或同時患有其他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損及受試者安全性或遵守試驗計畫書。
8. 任何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影響試驗計畫的遵從度,例如:
‧ 已知的肝細胞疾病(例如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
‧ 胃腸道功能不全,或是可能顯著改變試驗治療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
‧ 大於第1 級的活動性皮膚、黏膜、眼睛或腸胃道疾病
9. 篩選時帶有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C 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為陽性。若B 型肝炎(HB)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陽性,即視為帶有HBsAg。此外,若HBsAg 血清學檢驗結果為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 為陽性(不論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檢驗結果),都必須進行B 型肝炎病毒(HBV) DNA 檢驗;若檢驗結果陽性即不得參加試驗。
10. 心臟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NYHA) 功能分類第II/III/IV 級的充血性心臟病受試者,不可參加(兒童受試者請參見改良版兒童專用羅氏心臟衰竭分類第II/III/IV 級);心臟疾病導致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的受試者,不可參加,但再生不良性貧血導致的NYHA 功能分類第II 級受試者允許納入;心律不整且有血栓風險(例如心房顫動);肺高壓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180/100 mmHg)。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