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CFZ533A2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663335

2020-10-01 - 2022-10-24

Phase II

尚未開始3

ICD-10Z94.9

器官或組織移植狀態,未明示

一項局部盲性、活性藥物對照、多中心、隨機分配試驗,評估抗 CD40 單株抗體 CFZ533用於新腎臟移植及維持期患者之療效、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 及藥效學 (PD) (CIRRUS I)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勝勛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志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新腎臟移植及維持期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評估以下療法方案的安全性、療效、藥物動力學(PK) 及藥效學 (PD):  針對新腎臟移植的患者 (群體 1),比較兩種 CFZ533 劑量方案加上黴酚酸酯 (MMF) 和皮質類固醇(CS)的合併療法,相對於 tacrolimus (TAC) + MMF + 皮質類固醇的標準治療。  針對腎臟移植維持期的患者 (群體 2),比較在移植後 6-24 個月開始使用單一 CFZ533 劑量方案加上 MMF (併用或不用皮 質類固醇) 的合併療法,相對於 TAC + MMF (併用或不用皮質類固醇) 的標準治療。 本試驗將評估 CFZ533 用於新腎臟移植和維持期的患者,是否能夠取代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NI) 做為標準治療藥物,以改善長期 預後 (減少移植失敗),同時達到相似的短期抗排斥療效,提高腎功能,並有足夠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CFZ533

主成份

CFZ533

劑型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s and subcutaneous injections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評估指標為 iBox 風險預測評分,這是一項綜合性
替代評估指標,涵蓋同種異體移植的功能性、組織學和免疫學參
數,在預測同種異體腎臟移植失敗的長期風險方面,已知具有良
好的效果 (Loupy 等人,2019)。
iBox 風險預測評分是依據以下因子的多變項 Cox 模型估算,包
括:移植評估以來的時間 (年數)、eGFR (mL/min/m2
)、蛋白尿
(log g/g)、間質性纖維化/腎小管萎縮症 (IFTA)、微血管發炎
(g+ptc)、間質性發炎及腎小管炎 (i+t)、移植腎絲球病變 (cg)、抗
HLA 捐贈者特異性抗體平均螢光強度。
每個群體的主要目標中,為顯示 CFZ533 合併療法 iBox 評分優
於 TAC 對照療法的被估量包括:
 族群:全分析資料集
 評估指標:第 12 個月的 iBox 評分
 間發事件:不論治療中或停止試驗用藥,也不論是否拒絕
第 12 個月的試驗計畫書組織切片
 總結測量:第 12 個 月 iBox 評分相較於標準治療
(tacrolimus + 標準誘導治療) 的差異
各治療組間的第 12 個月 iBox 平均分數,將使用變異數分析進行
比較,因子包括治療組別及分層因子 (捐贈者類別、群體 1 誘導
治療或皮質類固醇使用情況、群體 2 移植後時間)。
在被估量架構中將套用一種治療策略方法,亦即組織切片的結
果,不論患者是否接受治療。如果缺少計算 iBox 風險評分和次
要評估指標的組織學資料,將使用多重插補法進行資料輸入。

主要納入條件

兩個群體:
 進行任何評估前,已完成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 年滿 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台灣為年滿 20歲的患者)。
 依據當地免疫接種計畫已施打最新疫苗。
僅群體 1 適用的納入條件:
 初次腎臟移植的患者,其腎臟來自腦死病人 (DBD)、非親屬
活體或親屬活體且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人類白血球抗原 (HLA)
的捐贈者。
 移植腎臟的冷缺血時間 (CIT) 小於 24 個小時。
僅群體 2 適用的納入條件:
 在納入試驗前 6 至 24 個月內進行初次移植,並接受
TAC+MMF±CS 療法的患者。
 實際 eGFR (依 MDRD-4 計算) ≥ 45 mL/min/1.73m2 的患者。

主要排除條件

僅群體 1 適用的排除條件:
 多次器官移植,包括 en bloc 移植(同時移植雙腎至同一側)和
雙腎移植,或先前的腎臟移植
 移植器官來自心因性死亡的捐贈者 (DCD)。
 移植器官來自具有相同 HLA 的親屬活體捐贈者。
 ABO 血型不相容或補體依賴型淋巴細胞毒殺作用 (CDC) 交叉
配對陽性的移植 (分離出交叉配對陽性的 B 細胞,並非排除
條件)。
 移植腎臟來自年齡超過 65 歲的捐贈者。
 移植腎臟來自最終血清肌酸酐 > 2 mg/dL 的捐贈者。
 經抗捐贈者反應評估後,認定有免疫排斥高風險的患者。
- 高群體反應抗體(PRA > 20%)先前已形成捐贈者特異性
抗體。納入前 12 週內若未曾輸血或流產,則可接受此
期間的結果。
 腎臟來自人類免疫不全病毒、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或 C 型
肝炎病毒檢測陽性的捐贈者。
群體 2 的排除條件:
 腎臟再次移植的患者。
 多次器官移植,包括 en bloc 移植(同時移植雙腎至同一側)和
雙腎移植。
 納入前 12 週內出現捐贈者特異性抗體。
 納入前 12 週內 eGFR 降低 ≥ 10.0 mL/min。
 納入前 12 週內有持續的排斥情況,或發生需要治療的排斥。
 納入前 12 週內發生嚴重的體液性及/或細胞性排斥反應
(BANFF ≥ IIb)。
 納入時蛋白尿 > 1 g/天,或尿蛋白/肌酸酐比例 (UPCR) > 1.2
mg/mg。
兩個群體皆適用的關鍵排除條件:
 基準點回診前 28 天內,抗 HIV、HBsAg 或抗 HCV 檢測陽性
(且無 HCV 感染治療後持續病毒抑制反應 [SVR] 的證據)。
 基準點回診前 28 天內,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 (EBV) 檢測為陰
性。
 晚期肝病的證據 (Child-Pugh C 級),或有任何肝功能不全的表
徵。
 目前或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患有嚴重全身性感染的患者。
 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不論是否治療或
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但不包括局部已切除的非黑色
素瘤皮膚病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 人

  • 全球人數

    68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