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AMN107A2303
2007-07-01 - 2019-10-24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92.10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BCR/ABL陽性,未達到緩解
ICD-10C92.12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BCR/ABL陽性,復發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205.10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未提及緩解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的第三期試驗‚針對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PH+)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慢性期(CML-CP)的成人患者‚以imatinib與nilotinib進行比較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Chronic phase leukemia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比較兩種劑量的nilotinib與Gleevec/Glivec 400 mg每日一次,對於新診斷為Ph+ CML患者之療效,兩種劑量為:nilotinib 400 mg每日兩次,以及nilotinib 300 mg每日兩次。主要療效評估指標為治療12個月後的主要分子反應率。同時亦檢查CCyR與BCR-ABL轉錄量與基期相比降低4及4.5個對數的比率,以及額外的次要評估指標。
藥品名稱
Nilotinib (AMN107)
主成份
Nilotinib
劑型
capsule
劑量
20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1.針對新診斷,且從未接受過治療的費城染色體陽性CML-CP患者,比較每日服用400 mg nilotinib兩次與每日服用400 mg Gleevec/Glive一次之療效(12個月時的MMR比率)。
2.針對新診斷,且從未接受過治療的費城染色體陽性CML-CP患者,比較每日服用300 mg nilotinib兩次與每日服用400 mg Gleevec/Glive一次之療效(12個月時的MMR比率)。
1.針對新診斷,且從未接受過治療的費城染色體陽性CML-CP患者,比較每日服用400 mg nilotinib兩次與每日服用400 mg Gleevec/Glive一次之療效(12個月時的MMR比率)。
2.針對新診斷,且從未接受過治療的費城染色體陽性CML-CP患者,比較每日服用300 mg nilotinib兩次與每日服用400 mg Gleevec/Glive一次之療效(12個月時的MMR比率)。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適合參加本試驗:
�鄃t≥ 18歲之男性或女性病患
�鄃tECOG行為能力等級為 0、1或2。
�鄃t於6個月內新診斷出患有CML-CP。
�鄃t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慢性期,並經細胞遺傳學確認為(9;22)移位的費城染色體。
�鄃t符合下列條件之定義證明為CML慢性期:
1. 周邊血液和骨髓中,母細胞<15%
2. 周邊血液和骨髓中,母細胞加上前骨髓細胞<30%
3. 周邊血液中,嗜鹼性白血球< 20%
4. 血小板≥ 100 x 109/L (≥ 100,000/mm3)
5. 除了肝脾腫大之外,無其他髓外白血病的證據
�鄃t具適當的器官功能
1. 總膽紅素< 1.5 x ULN
2. SGOT及SGPT < 2.5 x ULN
3. 肌酸酐< 1.5 x ULN
4. 血清澱粉酶和脂肪酶≤ 1.5 x ULN
5.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若被認為是因為腫瘤而不符合此項者為例外)。
�鄃t開始使用研究藥物7天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需為陰性。
�鄃t在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病患必須具有下列實驗室數值(≥ LLN (正常值下限)或在使用補給品下,使其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1. 鉀濃度≥ LLN
2. 鎂濃度≥ LLN
3. 磷濃度≥ LLN
4. 總鈣濃度(經血清白蛋白值矯正) ≥ LLN
�鄃t在進行任何與試驗有關的篩檢步驟前,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若有下列情況者,不能參加本試驗:
�鄃t由於未有確切的費城染色體(9;22)轉位之細胞遺傳學診斷結果而被認定為Ph陰性的患者。
�鄃t具T315I突變。
�鄃t於進入研究前,不可以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
�鄃t進入研究前,除了hydroxyurea和/或anagrelide外,接受任何超過2週之CML治療
�鄃t心臟功能不全。
1. 經當地的心臟超音波檢查判定,LVEF < 45%或低於制定之LLN範圍(視何者較高)
2. ECG上無法判定QT間隔
3. 完全性左束支阻滯
4. 使用心室起搏心臟節律器
5. 先天性QT節段延長症候群,或已知有QT節段延長症候群之家族病史。
6. 臨床顯著之心室或心房急促性心律不整,或具其病史
7. 臨床顯著之靜止性心搏過慢(每分鐘心跳< 50下)
8. 經中央實驗室判讀連續三次基期ECG平均之QTc > 450 msec (使用QTcF公式)。如果QTcF >450 msec而且電解質未在正常範圍之內,應先校正電解質,然後讓患者重新接受QTc篩檢
9. 有臨床記錄之心肌梗塞病史
10. (在過去12個月)有不穩定心絞痛病史
11. 其他臨床顯著的心臟疾病(如充血性心臟衰竭或未控制的高血壓)。
�鄃t具有中樞神經浸潤,並經細胞病理學確認。
�鄃t重度或未控制之疾病(即未控制之糖尿病,進行性或未控制之感染)。
�鄃t具有與癌症無關、重大之先天性或後天性的出血疾病病史。
�鄃t≥25%的骨髓曾接受放射療法。
�鄃t研究第1天前的4週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或未自之前的外科手術恢復。
�鄃t研究第1天前的30天內,接受其他試驗藥物(定義為使用在未獲核准適應症)的治療。
�鄃t曾無法遵循醫囑(關於療程的部分),或無法提供同意書。
�鄃t使用coumarin衍生物治療(即warfarin、acenoucumarol、phenprocoumon)
�鄃t病人患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疾病,但若於當下,該原發性惡性疾病在臨床上並不顯著或不需即時治療,則不含括於內。
�鄃t正在接受強效型CYP3A4抑制劑治療,且此治療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無法中止或改用另一種藥物治療。
�鄃t病患正在接受強效型CYP3A4誘發劑治療(例如dexamthasone、phenytoin、carbamazepine、rifampin、rifabutin、rifapentin、phenobarbitol、St. John’s Wort),且此治療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無法中止或改用另一種藥物治療。
�鄃t所患之胃腸道(GI)功能不全或GI疾病可能顯著地影響研究藥物的吸收。
�鄃t具有進入研究前1年內罹患急性胰臟炎之病史,或具慢性胰臟炎之醫療病史。
�鄃t患有急性或慢性肝臟疾病、胰臟疾病,或重度腎臟疾病,且被認為與CML無關。
�鄃t患者最近接受可能會延長QT間隔的任何藥物治療,且此治療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無法中止或改用另一種藥物治療
�鄃t(a)懷孕、(b)哺乳、(c)有生育能力且基期前懷孕檢測結果並非陰性,以及(d)在試驗期間無使用避孕措施意願但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鄃t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在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他們在nilotinib或imatinib治療期間及最終劑量後14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使用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病患應完成每月的療程。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1. 完全禁慾(與病患想要的日常生活方式一致時)。週期避孕法(如月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法),體外射精是不能接受的避孕方法。
2. 女性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試驗治療至少6星期前進行輸卵管結紮。單側卵巢切除的情況下,需要後續的荷爾蒙濃度評估來確定女性的生育狀態。
3.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6個月)。對於女性受試者,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應該是他的唯一伴侶。
4. 下列任兩種方式(a加b、a加c或b加c):
a. 以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的方式避孕,或是其他具有相似避孕效力之荷爾蒙避孕法(失敗率小於百分之1),例如:荷爾蒙陰道內環或荷爾蒙皮下貼片。
b.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c. 屏障避孕法:塗有殺精劑之保險套、閉塞帽(隔膜或子宮帽)或陰道栓劑。
在接受試驗治療前,如果有使用口服避孕藥的婦女必須穩定服藥至少3個月
�鄃t≥ 18歲之男性或女性病患
�鄃tECOG行為能力等級為 0、1或2。
�鄃t於6個月內新診斷出患有CML-CP。
�鄃t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慢性期,並經細胞遺傳學確認為(9;22)移位的費城染色體。
�鄃t符合下列條件之定義證明為CML慢性期:
1. 周邊血液和骨髓中,母細胞<15%
2. 周邊血液和骨髓中,母細胞加上前骨髓細胞<30%
3. 周邊血液中,嗜鹼性白血球< 20%
4. 血小板≥ 100 x 109/L (≥ 100,000/mm3)
5. 除了肝脾腫大之外,無其他髓外白血病的證據
�鄃t具適當的器官功能
1. 總膽紅素< 1.5 x ULN
2. SGOT及SGPT < 2.5 x ULN
3. 肌酸酐< 1.5 x ULN
4. 血清澱粉酶和脂肪酶≤ 1.5 x ULN
5.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若被認為是因為腫瘤而不符合此項者為例外)。
�鄃t開始使用研究藥物7天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需為陰性。
�鄃t在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病患必須具有下列實驗室數值(≥ LLN (正常值下限)或在使用補給品下,使其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1. 鉀濃度≥ LLN
2. 鎂濃度≥ LLN
3. 磷濃度≥ LLN
4. 總鈣濃度(經血清白蛋白值矯正) ≥ LLN
�鄃t在進行任何與試驗有關的篩檢步驟前,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若有下列情況者,不能參加本試驗:
�鄃t由於未有確切的費城染色體(9;22)轉位之細胞遺傳學診斷結果而被認定為Ph陰性的患者。
�鄃t具T315I突變。
�鄃t於進入研究前,不可以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
�鄃t進入研究前,除了hydroxyurea和/或anagrelide外,接受任何超過2週之CML治療
�鄃t心臟功能不全。
1. 經當地的心臟超音波檢查判定,LVEF < 45%或低於制定之LLN範圍(視何者較高)
2. ECG上無法判定QT間隔
3. 完全性左束支阻滯
4. 使用心室起搏心臟節律器
5. 先天性QT節段延長症候群,或已知有QT節段延長症候群之家族病史。
6. 臨床顯著之心室或心房急促性心律不整,或具其病史
7. 臨床顯著之靜止性心搏過慢(每分鐘心跳< 50下)
8. 經中央實驗室判讀連續三次基期ECG平均之QTc > 450 msec (使用QTcF公式)。如果QTcF >450 msec而且電解質未在正常範圍之內,應先校正電解質,然後讓患者重新接受QTc篩檢
9. 有臨床記錄之心肌梗塞病史
10. (在過去12個月)有不穩定心絞痛病史
11. 其他臨床顯著的心臟疾病(如充血性心臟衰竭或未控制的高血壓)。
�鄃t具有中樞神經浸潤,並經細胞病理學確認。
�鄃t重度或未控制之疾病(即未控制之糖尿病,進行性或未控制之感染)。
�鄃t具有與癌症無關、重大之先天性或後天性的出血疾病病史。
�鄃t≥25%的骨髓曾接受放射療法。
�鄃t研究第1天前的4週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或未自之前的外科手術恢復。
�鄃t研究第1天前的30天內,接受其他試驗藥物(定義為使用在未獲核准適應症)的治療。
�鄃t曾無法遵循醫囑(關於療程的部分),或無法提供同意書。
�鄃t使用coumarin衍生物治療(即warfarin、acenoucumarol、phenprocoumon)
�鄃t病人患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疾病,但若於當下,該原發性惡性疾病在臨床上並不顯著或不需即時治療,則不含括於內。
�鄃t正在接受強效型CYP3A4抑制劑治療,且此治療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無法中止或改用另一種藥物治療。
�鄃t病患正在接受強效型CYP3A4誘發劑治療(例如dexamthasone、phenytoin、carbamazepine、rifampin、rifabutin、rifapentin、phenobarbitol、St. John’s Wort),且此治療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無法中止或改用另一種藥物治療。
�鄃t所患之胃腸道(GI)功能不全或GI疾病可能顯著地影響研究藥物的吸收。
�鄃t具有進入研究前1年內罹患急性胰臟炎之病史,或具慢性胰臟炎之醫療病史。
�鄃t患有急性或慢性肝臟疾病、胰臟疾病,或重度腎臟疾病,且被認為與CML無關。
�鄃t患者最近接受可能會延長QT間隔的任何藥物治療,且此治療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無法中止或改用另一種藥物治療
�鄃t(a)懷孕、(b)哺乳、(c)有生育能力且基期前懷孕檢測結果並非陰性,以及(d)在試驗期間無使用避孕措施意願但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鄃t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在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他們在nilotinib或imatinib治療期間及最終劑量後14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使用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病患應完成每月的療程。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1. 完全禁慾(與病患想要的日常生活方式一致時)。週期避孕法(如月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法),體外射精是不能接受的避孕方法。
2. 女性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試驗治療至少6星期前進行輸卵管結紮。單側卵巢切除的情況下,需要後續的荷爾蒙濃度評估來確定女性的生育狀態。
3.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6個月)。對於女性受試者,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應該是他的唯一伴侶。
4. 下列任兩種方式(a加b、a加c或b加c):
a. 以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的方式避孕,或是其他具有相似避孕效力之荷爾蒙避孕法(失敗率小於百分之1),例如:荷爾蒙陰道內環或荷爾蒙皮下貼片。
b.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c. 屏障避孕法:塗有殺精劑之保險套、閉塞帽(隔膜或子宮帽)或陰道栓劑。
在接受試驗治療前,如果有使用口服避孕藥的婦女必須穩定服藥至少3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77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