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RAD001J2301
2009-07-01 - 2018-06-25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Everolimus併用Trastuzumab及Paclitaxel作為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女性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的一項隨機分配、第III期、雙盲、以安慰劑為對照組的多中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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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HER2 overexpression Breast cancer
試驗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為證實將everolimus加入每週使用paclitaxel與trastuzumab的治療中,作為HER2過度表現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之治療方法的價值。
藥品名稱
Everolimus
主成份
Everolimus
劑型
Tablet
劑量
5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比較everolimus/trastuzumab/paclitaxel合併療法及trastuzumab/paclitaxel合併療法間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次要目標
關鍵次要目標
比較兩治療組在整體存活期(OS)上的差異
其他次要目標
在下列各項中評估兩治療組
• 整體反應率(ORR)
• ECOG日常體能狀態出現退化的時間
• 安全性
• 臨床效益率(CBR)
• 反應時間
• 反應持續時間
藥物動力學
• 評估在使用trastuzumab時,同時給予everolimus,對paclitaxel藥動學的影響
• 評估在使用trastuzumab時,同時給予paclitaxel,對everolimus藥動學的影響
探索性目標
比較兩治療組在僅有骨頭病灶之患者中的骨吸收與骨形成生物標記上的差異。
判定研究治療對血漿血管新生分子(例如VEGF、基礎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FGF)、胎盤生長因子(PLGF)、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1 (sVEGFR1)與sVEGFR2、淋巴管生成標記及血清細胞凋亡標記)的作用。
以免疫組織化學分析及基因分析,指出mTOR與血管新生路徑活化的方式,以找出治療前腫瘤檢體的特徵。
比較everolimus/trastuzumab/paclitaxel合併療法及trastuzumab/paclitaxel合併療法間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次要目標
關鍵次要目標
比較兩治療組在整體存活期(OS)上的差異
其他次要目標
在下列各項中評估兩治療組
• 整體反應率(ORR)
• ECOG日常體能狀態出現退化的時間
• 安全性
• 臨床效益率(CBR)
• 反應時間
• 反應持續時間
藥物動力學
• 評估在使用trastuzumab時,同時給予everolimus,對paclitaxel藥動學的影響
• 評估在使用trastuzumab時,同時給予paclitaxel,對everolimus藥動學的影響
探索性目標
比較兩治療組在僅有骨頭病灶之患者中的骨吸收與骨形成生物標記上的差異。
判定研究治療對血漿血管新生分子(例如VEGF、基礎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FGF)、胎盤生長因子(PLGF)、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1 (sVEGFR1)與sVEGFR2、淋巴管生成標記及血清細胞凋亡標記)的作用。
以免疫組織化學分析及基因分析,指出mTOR與血管新生路徑活化的方式,以找出治療前腫瘤檢體的特徵。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在開始任何研究相關步驟前,必須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女性≥ 18歲。
3. 受試者的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 - 1。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侵入性乳癌與局部復發,或經有放射學證實有轉移性疾病。局部疾病必須為無法以治癒為目的進行切除。
5. 符合下述任一標準的病患,具有加入本研究的資格:
依據RECIST標準,具有可測量之疾病的患者
缺乏RECIST標準定義之可測量疾病,但具有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硬化性)骨頭病灶的病患
6. 依照各醫院實驗室檢驗為HER2 陽性的病患(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3+染色或原位雜交法結果為陽性)。
7. 符合下述任一標準的病患,具有加入本研究的資格:
未曾接受trastuzumab治療的病患
先前曾接受化學治療和/或trastuzumab(包含taxanes)並當作新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之患者,在隨機分配前停用超過12個月
可允許曾接受內分泌療法(輔助性或轉移性處置)治療乳癌,但在隨機分配 時應停藥。在進入研究時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的病患,或在研究期間開始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的病患,可在接受計劃書中的治療期間繼續使用。
8.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及進入研究前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進行懷孕測試,且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者。有性生活且未停經的病患,在研究期間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措施。
9. 在隨機分配前21天內,病患必須符合下述實驗室標準:
血液學檢查
噬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血紅素≥ 90 g/L
生化學
天門冬胺酸轉胺酵素(AST/SGOT)與丙胺酸轉胺酵素(ALT/SGP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 5.0倍ULN,如果是因為肝轉移而導致轉氨酶濃度上升)
總血清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 [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 3倍正常值上限
抗凝血反應以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 2
空腹血清膽固醇≤ 300 mg/dl或7.75 mmol/L,且空腹三酸甘油脂≤ 2.5倍ULN (可允許使用降脂藥物)
血清肌酸酐≤ 1.5倍ULN
10.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進行的左心室射出率(LVEF)評估(心臟超音波檢查或多閘門心室功能(MUGA)攝影),顯示LVEF ≥正常值下限(LLN)。
排除條件
1. 過去曾使用mTOR抑制劑治療癌症者。
2. 除了賀爾蒙治療外,過去曾使用抗癌療法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者。在隨機分配前,病患使用trastuzumab和/或化學治療(包括taxanes)作為新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出現復發,則不符合參與的資格。
3. 除了骨頭轉移以外,所患有的其他病灶均無法測量的病患(例如胸膜積水、腹水等)。
4.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 25%的骨髓曾接受放射線療法的病患。可允許使用局部放射線療法。
5. 具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病史。
6. 所患之胃腸道(GI)功能不全或胃腸道疾病可能顯著影響口服everolimus的吸收。
7. 上胃腸道的活動性潰瘍。
8. 在隨機分配時,依據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通用用語標準(CTCAE) 3.0版,患有≥ 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9. 進展中的心臟病:
心絞痛患者需要使用抗心絞痛藥物
除了良性心室過早收縮以外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需要心律調節器或無法以藥物控制的心室上與竇性心律不整
需要心律調節器的傳導異常
具心臟功能受損的心臟瓣膜疾病
症狀性心包炎
10. 心臟功能異常的病史,包括下述任何一種疾病:
心肌梗塞
記錄為充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第III至IV級)
心肌病變的紀錄
11. 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有抗高血壓療法遵囑性不佳的病史
12. 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HIV)。
13. 其他同時發生之嚴重和/或無法控制的醫療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糖尿病、未接受治療的或無法控制的活性感染、慢性阻塞性或慢性侷限性肺病,包括任何原因的休息時呼吸困難),並造成無法接受之安全性風險或影響試驗計劃的遵囑性。
14. 已知對計劃書中的治療過度敏感者。
15. Warfarin或同類藥物所需要的要求治療劑量。
16. 第三空腔體液聚積有臨床顯著意義。
17. 懷孕(即β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檢驗陽性)或哺乳。
18. 罹患其他嚴重疾病或疾患的病患,經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必須排除於研究之外。
19. 無法提供有效受試者同意書的病患。
1. 在開始任何研究相關步驟前,必須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女性≥ 18歲。
3. 受試者的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 - 1。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侵入性乳癌與局部復發,或經有放射學證實有轉移性疾病。局部疾病必須為無法以治癒為目的進行切除。
5. 符合下述任一標準的病患,具有加入本研究的資格:
依據RECIST標準,具有可測量之疾病的患者
缺乏RECIST標準定義之可測量疾病,但具有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硬化性)骨頭病灶的病患
6. 依照各醫院實驗室檢驗為HER2 陽性的病患(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3+染色或原位雜交法結果為陽性)。
7. 符合下述任一標準的病患,具有加入本研究的資格:
未曾接受trastuzumab治療的病患
先前曾接受化學治療和/或trastuzumab(包含taxanes)並當作新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之患者,在隨機分配前停用超過12個月
可允許曾接受內分泌療法(輔助性或轉移性處置)治療乳癌,但在隨機分配 時應停藥。在進入研究時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的病患,或在研究期間開始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的病患,可在接受計劃書中的治療期間繼續使用。
8.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及進入研究前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進行懷孕測試,且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者。有性生活且未停經的病患,在研究期間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措施。
9. 在隨機分配前21天內,病患必須符合下述實驗室標準:
血液學檢查
噬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血紅素≥ 90 g/L
生化學
天門冬胺酸轉胺酵素(AST/SGOT)與丙胺酸轉胺酵素(ALT/SGP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 5.0倍ULN,如果是因為肝轉移而導致轉氨酶濃度上升)
總血清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 [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 3倍正常值上限
抗凝血反應以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 2
空腹血清膽固醇≤ 300 mg/dl或7.75 mmol/L,且空腹三酸甘油脂≤ 2.5倍ULN (可允許使用降脂藥物)
血清肌酸酐≤ 1.5倍ULN
10.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進行的左心室射出率(LVEF)評估(心臟超音波檢查或多閘門心室功能(MUGA)攝影),顯示LVEF ≥正常值下限(LLN)。
排除條件
1. 過去曾使用mTOR抑制劑治療癌症者。
2. 除了賀爾蒙治療外,過去曾使用抗癌療法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者。在隨機分配前,病患使用trastuzumab和/或化學治療(包括taxanes)作為新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出現復發,則不符合參與的資格。
3. 除了骨頭轉移以外,所患有的其他病灶均無法測量的病患(例如胸膜積水、腹水等)。
4.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 25%的骨髓曾接受放射線療法的病患。可允許使用局部放射線療法。
5. 具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病史。
6. 所患之胃腸道(GI)功能不全或胃腸道疾病可能顯著影響口服everolimus的吸收。
7. 上胃腸道的活動性潰瘍。
8. 在隨機分配時,依據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通用用語標準(CTCAE) 3.0版,患有≥ 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9. 進展中的心臟病:
心絞痛患者需要使用抗心絞痛藥物
除了良性心室過早收縮以外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需要心律調節器或無法以藥物控制的心室上與竇性心律不整
需要心律調節器的傳導異常
具心臟功能受損的心臟瓣膜疾病
症狀性心包炎
10. 心臟功能異常的病史,包括下述任何一種疾病:
心肌梗塞
記錄為充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第III至IV級)
心肌病變的紀錄
11. 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有抗高血壓療法遵囑性不佳的病史
12. 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HIV)。
13. 其他同時發生之嚴重和/或無法控制的醫療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糖尿病、未接受治療的或無法控制的活性感染、慢性阻塞性或慢性侷限性肺病,包括任何原因的休息時呼吸困難),並造成無法接受之安全性風險或影響試驗計劃的遵囑性。
14. 已知對計劃書中的治療過度敏感者。
15. Warfarin或同類藥物所需要的要求治療劑量。
16. 第三空腔體液聚積有臨床顯著意義。
17. 懷孕(即β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檢驗陽性)或哺乳。
18. 罹患其他嚴重疾病或疾患的病患,經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必須排除於研究之外。
19. 無法提供有效受試者同意書的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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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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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1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