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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928-CLN-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687682

2023-04-01 - 2026-03-31

Phase I

尚未開始3

第一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試驗,評估AM-928於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研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葉裕民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藉由定義劑量限制性毒性的表現,決定AM-928的最大耐受劑量或最大給藥劑量 次要目的: 評估AM-928對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PK)概況和初步療效 探索性目的: 1. 評估AM-928對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的免疫原性 2. 描述腫瘤微環境中藥效學標記表現的特性(如適用) 3. 探討因試驗治療所改變的受試者血漿腫瘤生物標記(如適用) 4. 探討AM-928對臨床症狀緩解的影響

藥品名稱

AM-928

主成份

AM-928

劑型

Injections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最大耐受劑量(或最大給藥劑量)和劑量限制性毒性表現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符合試驗資格:
1.男性或女性,年齡≥ 18歲
2.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其對現有標準療法反應不佳或不耐受,且尚無可帶來臨床效益的有效標準療法
3.有庫存組織檢體可用於進行上皮細胞黏附分子(EpCAM)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可接受的腫瘤組織包括:
-最初診斷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最近可用的轉移性腫瘤切片組織(如果有) (如果可以安全接近切片部位,則可取得治療前切片)
4.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分數≤ 2
6.受試者的預期壽命至少為12週
7.具有足夠的造血功能、凝血功能、肝功能和腎功能:
-在1週內無輸血或紅血球生成刺激劑支持下,血紅素≥ 8.0 g/dL
-在1週內無白血球(WBC)生長因子支持下,絕對嗜中性球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μL
-總白血球(WBC) ≥ 2,500 cells/μL
-在1週內無輸血支持下,血小板≥ 80,000 counts/μL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質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沒有黃疸徵象(對於已知患Gilbert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則為≤ 3倍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倍正常值上限(對於腫瘤侵犯肝臟的受試者,則為≤ 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白蛋白≥ 3.0 g/dL
-依CKD-EPI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 mL/min/1.73 m2
8.應在篩選時和試驗期間,確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並非懷孕中,亦非哺乳中
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要求、指示和限制
10.能夠理解本試驗的性質,並透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同意參加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與試驗。
1.在首次用藥前4週內曾接受任何局部癌症治療方式(例如:對目標病灶進行手術、放射治療) (對非目標局部病灶進行緩和性放射治療除外),或有任何未康復的手術傷口。
2.在開始AM-928輸注前4週或5個治療藥物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使用任何化療藥物、荷爾蒙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或口服避孕藥除外)或任何其他抗癌藥物進行治療
3.有病史顯示在篩選訪視前5年內患有可能會影響試驗計畫書之遵從或結果判讀的且與一開始診斷不同的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淺表性膀胱腫瘤為例外
4.在試驗用藥前2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小時者)或4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小時)及試驗期間,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腫瘤壞死因子-α拮抗劑,和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但有以下限制條款:
-可接受類固醇每天≤ 10 mg 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基準期時若患有控制良好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性苔蘚,或僅具有皮膚表現之白斑(例如,無乾癬性關節炎)且僅需要低效局部類固醇,則允許使用
-如果使用穩定劑量(即在第1週期第1天前3個月內劑量無變化或降低),則允許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允許使用口服型礦物皮質素
-若使用生理性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腎上腺功能不全,或作為受試者晚期腫瘤的支持照護,則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允許使用
5.患有以下定義之顯著心肺異常的受試者: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使用降壓藥物時收縮壓> 150 mm-Hg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篩選時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根據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類,有>第2級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
-心肌炎病史
-納入試驗前的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缺血/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未受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
-至少2次間隔> 30分鐘的心電圖顯示校正後的QT間期> 470 ms
-患有活動性肺炎(包括藥物誘發者)、器質性肺炎(即閉塞性細支氣管炎、隱源性器質性肺炎等)的證據,或特發性肺纖維化的病史。允許有放射照野出現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的病史。
-第二度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障礙的病史
6.篩選時有最近6個月內發生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的病史,包括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或深層靜脈血栓
7.先前曾接受任何上皮細胞黏附分子標靶抗癌療法
8.患有以下感染的受試者:
-在第1週期第1天的≤ 48週前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感染的病史,無論是否接受治療
-在第1週期第1天前4週內,曾發生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住院治療的任何重大感染事件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病史
-存在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可偵測到B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HBV DNA)或C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陽性
9.在第1週期第1天前4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接種這類活性減毒疫苗
10.在第1週期第1天前4週內曾接受任何試驗藥品
11.有對人源化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的病史
12.已知對AM-928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13.患有不穩定/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CNS)惡性腫瘤、軟腦膜或腦部轉移(惡化中或持續需要糖皮質激素或鞘內化療者)
14.罹患有症狀的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控制不佳的腹水
15.發生先前或目前治療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 ≥ 第2級],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安全
16.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17.受試者有任何既有醫療、精神或心理狀況,而可能影響治療遵囑性、試驗藥品使用的禁忌,或可能使受試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得參加本試驗
18.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具有生育能力(青春期至停經後1年為止)的女性受試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到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個月或5個試驗藥品半衰期(如果適用)為止(以時間長者為準),應使用以下所述的至少一種適當避孕方法。
a.完全禁慾(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之生活方式時)。週期性禁慾(例如週期、排卵、症狀體溫、排卵後期法)與性交中斷法,皆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在接受試驗治療的至少6週前曾進行輸卵管結紮。在只實施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則必須透過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狀況。
c.男性絕育(篩選的至少6個月前實施)。對於正在參與試驗的女性受試者,曾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應是該受試者的唯一伴侶。
d.併用以下列出的任兩種方法:(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使用口服型、注射型或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方法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其他形式荷爾蒙避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
d.2.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阻塞帽(子宮隔膜或子宮頸/頂部帽)併用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8 人

  • 全球人數

    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