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WN43174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27-02-28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ICD-10G05.3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腦炎及腦脊髓炎
ICD-10G05.4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脊髓炎
ICD-9323.0
病毒疾病所致之腦炎
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的籃型試驗,評估 SATRALIZUMAB 對帶有抗 N-甲基-D-天冬胺酸受體 (NMDAR) 或抗富含白胺酸膠質瘤不活化 1 (LGI1) 腦炎患者的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自體免疫性腦炎
試驗目的
第一部分主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對失能程度及臨床嚴重度的療效
第一部分次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評估 satra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
第二部分主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的長期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Satralizumab
劑型
220
劑量
120mg/1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目的及對應評估指標 (主要治療期):
主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對失能程度及臨床嚴重度的療效
對應評估指標:第 24 週 mRS 分數比基準點進步 ≥ 1 分且未接受救援治療的參與者比例
第 2 部分目的及對應評估指標 (延伸期):
主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的長期安全性及耐受性
對應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嚴重性及嚴重度,嚴重度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5.0 版判定
• 目標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心電圖結果、體重、身高 (僅限 ≤ 18 歲的患者) 及 C-SSRS 相較於 satralizumab 基準點 (即本試驗第一劑 satralizumab 之前) 的變化
主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對失能程度及臨床嚴重度的療效
對應評估指標:第 24 週 mRS 分數比基準點進步 ≥ 1 分且未接受救援治療的參與者比例
第 2 部分目的及對應評估指標 (延伸期):
主要目的:評估 satralizumab 的長期安全性及耐受性
對應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嚴重性及嚴重度,嚴重度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5.0 版判定
• 目標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心電圖結果、體重、身高 (僅限 ≤ 18 歲的患者) 及 C-SSRS 相較於 satralizumab 基準點 (即本試驗第一劑 satralizumab 之前) 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NMDAR 自體免疫腦炎群組 (以下簡稱 NMDAR 腦炎組) 的參與者,必須符合「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以及「NMDAR 腦炎組額外納入條件」。LGI1 自體免疫腦炎群組 (以下簡稱 LGI1 腦炎組) 的參與者,必須符合「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以及「LGI1 腦炎組額外納入條件」。
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試驗:
•能夠提供簽名後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循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基準點回診 (隨機分配) 前可合理排除腫瘤或惡性腫瘤
應遵循胸腺瘤、畸胎瘤、惡性腫瘤檢查的篩選準則。
•隨機分配前 ≤ 9 個月開始出現自體免疫腦炎症狀
•符合「新發病」或「不完全反應」自體免疫腦炎的定義
將依據參與者初始第一線治療到開始試驗治療之間的間隔,以及所接受的其他治療,分為「新發病」或「不完全反應」(目的是按照代表性比例,招募兩個族群的患者),如下所述:
–新發病:定義為患有 NMDAR 或 LGI1 自體免疫腦炎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
o基準點的修訂版雷氏量表 (mRS) 分數穩定 (至少 24 小時) ≥ 2
o隨機分配 (基準點回診) 之前 6 週內首次接受急性第一線療法
o急性第一線療法定義為至少 3 天靜脈注射 (IV) methylprednisolone,劑量 ≥ 500 毫克/天 (或等效口服糖皮質素劑量),及/或至少 3 天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治療及/或血漿置換術,或併用這些療法。允許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 及/或急性第一線治療的重複療程 (在初始療程完成之後)。LGI1 自體免疫腦炎參與者若接受 OCS,在隨機分配時 prednisolone 每日劑量必須 ≥ 20 毫克 (或其等效藥物)。隨機分配之後,應遵循試驗計畫書的劑量調整時程表。
o先前未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 (例如 cyclophospha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methotrexate、cyclosporine、tacrolimus、azathioprine) 或 tocilizumab 治療自體免疫腦炎
–不完全反應:定義為患有 NMDAR 或 LGI1 自體免疫腦炎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
o基準點的 mRS 分數穩定 (至少 24 小時) ≥ 2
o隨機分配 (基準點回診) 前超過 6 週首次接受急性第一線療法急性第一線療法定義為至少 3 天靜脈注射 (IV) methylprednisolone,劑量 ≥ 500 毫克/天 (或等效口服糖皮質素劑量),及/或至少 3 天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治療及/或血漿置換術,或併用這些療法。
o患者在首次急性第一線治療療程之後,曾接受免疫療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曾接受 rituximab 治療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2 個月開始療程,最後一劑給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mRS 分數沒有改善
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療法的參與者 (即 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 [僅 IV] 或 azathioprin),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2 個月接受治療,在篩選前至少 4 週已達到穩定劑量,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mRS 分數沒有改善
曾接受 OCS 的參與者,必須維持 prednisolone 穩定劑量每日 ≥ 20 mg (或其等效藥物),在篩選前 4 週內未增加類固醇劑量,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mRS 分數沒有改善
曾接受急性第一線療法重複療程 (脈衝療法) 的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 (基準點回診) 前 ≥ 2 週已完成治療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satralizumab 或安慰劑後至少 3 個月內,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適當的避孕措施
女性若已有月經、尚未停經 (連續 ≥ 12 個月無停經以外的原因造成閉經),未接受過絕育手術 (亦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經試驗主持人確認的其他不孕原因 (例如苗勒氏管不發育),即視為有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能依當地準則或法規而調整。
適當的避孕方法舉例如下: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子宮內避孕器;含銅子宮內避孕器;含殺精劑或不含殺精劑的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含殺精劑的避孕棉。男用和女用保險套不可同時使用,因為相互摩擦可能造成避孕失敗。
禁慾的可靠度應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和個人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進行評估。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不是適當的避孕方式。
上述避孕要求僅與 satralizumab/安慰劑有關,這是試驗期間的避孕最低要求。某些允許的標準治療和救援治療,有額外的避孕要求,包括參與試驗的男性伴侶需採取的措施。
懷孕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資訊,請參閱背景治療或救援治療的當地處方資訊。如果患者目前接受有特定避孕要求的背景治療或救援治療,應遵循當地處方資訊所述的額外避孕措施。
NMDAR 腦炎組額外納入條件
除了上述「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之外,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 NMDAR 腦炎組: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2 歲
青少年參與者以及病情嚴重無法提供同意書的參與者,可依當地要求,由法定代理人 (或當地法律規定的同等人士)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獲得參與者同意。
•依患者年齡、個別試驗機構和國家標準決定,必要時簽署青少年同意書
•疑似或確認 NMDAR 腦炎的診斷如下:
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可診斷為疑似 NMDAR 腦炎:
1.下列六組主要症狀中,至少四組迅速出現 (不到 3 個月內):
–異常 (精神) 行為或認知功能障礙
–語言功能障礙 (言語急迫、言語減少、緘默症)
–癲癇發作
–運動障礙、運動困難,或姿勢僵硬/異常
–意識清醒程度降低
–自主神經功能障礙或中樞性換氣不足
2.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實驗室檢驗結果:
–腦電圖異常 (局灶性或彌漫性緩慢或混亂型活動、癲癇活動或異常 δ [delta] 刷狀波)
–腦脊髓液 (CSF) 細胞增多或有寡株帶
3.可合理排除腦炎的其他原因及其他定義明確的症候群 (例如畢氏腦幹腦炎、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橋本氏腦病變、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血管炎、羅氏腦炎)
如果出現上述條件 1 中的三組症狀,且伴隨全身性畸胎瘤,也可診斷為疑似 NMDAR 腦炎。
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可診斷為確認 NMDAR 腦炎:
–出現條件 1 疑似 NMDAR 腦炎六組主要症狀的一組或多組症狀
–依病歷記載或篩選時使用細胞檢測分析,在 CSF 中檢測出抗 NMDAR (GluN1) IgG 抗體
–可合理排除腦炎的其他原因及其他定義明確的症候群 (例如畢氏腦幹腦炎、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橋本氏腦病變、原發性 CNS 血管炎、羅氏腦炎[Rasmussen's encephalitis])
LGI1 腦炎組額外納入條件
除了上述「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之外,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 LGI1 腦炎組: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因病情嚴重無法提供同意書的參與者,可依當地要求,由法定代理人 (或當地法律規定的同等人士)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獲得參與者同意。
•LGI1 腦炎的診斷
同時出現下列兩項條件,可診斷為 LGI1 腦炎:
1.依病歷記載或篩選時使用細胞檢測分析,在血清或 CSF 中檢測出抗 LGI1 IgG 抗體
2.亞急性發病 (惡化不到 4 個月):工作記憶缺失、癲癇發作 (包括顏面上肢肌張力不全癲癇發作),或顯示侵犯邊緣系統的精神症狀
診斷為 LGI1 腦炎之前,應先合理排除腦炎的其他原因及其他定義明確的症候群 (例如畢氏腦幹腦炎、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橋本氏腦病變、原發性 CNS 血管炎、羅氏腦炎[Rasmussen's encephalitis])
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試驗:
•能夠提供簽名後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循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基準點回診 (隨機分配) 前可合理排除腫瘤或惡性腫瘤
應遵循胸腺瘤、畸胎瘤、惡性腫瘤檢查的篩選準則。
•隨機分配前 ≤ 9 個月開始出現自體免疫腦炎症狀
•符合「新發病」或「不完全反應」自體免疫腦炎的定義
將依據參與者初始第一線治療到開始試驗治療之間的間隔,以及所接受的其他治療,分為「新發病」或「不完全反應」(目的是按照代表性比例,招募兩個族群的患者),如下所述:
–新發病:定義為患有 NMDAR 或 LGI1 自體免疫腦炎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
o基準點的修訂版雷氏量表 (mRS) 分數穩定 (至少 24 小時) ≥ 2
o隨機分配 (基準點回診) 之前 6 週內首次接受急性第一線療法
o急性第一線療法定義為至少 3 天靜脈注射 (IV) methylprednisolone,劑量 ≥ 500 毫克/天 (或等效口服糖皮質素劑量),及/或至少 3 天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治療及/或血漿置換術,或併用這些療法。允許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 及/或急性第一線治療的重複療程 (在初始療程完成之後)。LGI1 自體免疫腦炎參與者若接受 OCS,在隨機分配時 prednisolone 每日劑量必須 ≥ 20 毫克 (或其等效藥物)。隨機分配之後,應遵循試驗計畫書的劑量調整時程表。
o先前未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 (例如 cyclophospha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methotrexate、cyclosporine、tacrolimus、azathioprine) 或 tocilizumab 治療自體免疫腦炎
–不完全反應:定義為患有 NMDAR 或 LGI1 自體免疫腦炎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
o基準點的 mRS 分數穩定 (至少 24 小時) ≥ 2
o隨機分配 (基準點回診) 前超過 6 週首次接受急性第一線療法急性第一線療法定義為至少 3 天靜脈注射 (IV) methylprednisolone,劑量 ≥ 500 毫克/天 (或等效口服糖皮質素劑量),及/或至少 3 天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治療及/或血漿置換術,或併用這些療法。
o患者在首次急性第一線治療療程之後,曾接受免疫療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曾接受 rituximab 治療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2 個月開始療程,最後一劑給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mRS 分數沒有改善
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療法的參與者 (即 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 [僅 IV] 或 azathioprin),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2 個月接受治療,在篩選前至少 4 週已達到穩定劑量,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mRS 分數沒有改善
曾接受 OCS 的參與者,必須維持 prednisolone 穩定劑量每日 ≥ 20 mg (或其等效藥物),在篩選前 4 週內未增加類固醇劑量,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mRS 分數沒有改善
曾接受急性第一線療法重複療程 (脈衝療法) 的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 (基準點回診) 前 ≥ 2 週已完成治療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satralizumab 或安慰劑後至少 3 個月內,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適當的避孕措施
女性若已有月經、尚未停經 (連續 ≥ 12 個月無停經以外的原因造成閉經),未接受過絕育手術 (亦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經試驗主持人確認的其他不孕原因 (例如苗勒氏管不發育),即視為有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能依當地準則或法規而調整。
適當的避孕方法舉例如下: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子宮內避孕器;含銅子宮內避孕器;含殺精劑或不含殺精劑的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含殺精劑的避孕棉。男用和女用保險套不可同時使用,因為相互摩擦可能造成避孕失敗。
禁慾的可靠度應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和個人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進行評估。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不是適當的避孕方式。
上述避孕要求僅與 satralizumab/安慰劑有關,這是試驗期間的避孕最低要求。某些允許的標準治療和救援治療,有額外的避孕要求,包括參與試驗的男性伴侶需採取的措施。
懷孕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資訊,請參閱背景治療或救援治療的當地處方資訊。如果患者目前接受有特定避孕要求的背景治療或救援治療,應遵循當地處方資訊所述的額外避孕措施。
NMDAR 腦炎組額外納入條件
除了上述「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之外,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 NMDAR 腦炎組: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2 歲
青少年參與者以及病情嚴重無法提供同意書的參與者,可依當地要求,由法定代理人 (或當地法律規定的同等人士)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獲得參與者同意。
•依患者年齡、個別試驗機構和國家標準決定,必要時簽署青少年同意書
•疑似或確認 NMDAR 腦炎的診斷如下:
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可診斷為疑似 NMDAR 腦炎:
1.下列六組主要症狀中,至少四組迅速出現 (不到 3 個月內):
–異常 (精神) 行為或認知功能障礙
–語言功能障礙 (言語急迫、言語減少、緘默症)
–癲癇發作
–運動障礙、運動困難,或姿勢僵硬/異常
–意識清醒程度降低
–自主神經功能障礙或中樞性換氣不足
2.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實驗室檢驗結果:
–腦電圖異常 (局灶性或彌漫性緩慢或混亂型活動、癲癇活動或異常 δ [delta] 刷狀波)
–腦脊髓液 (CSF) 細胞增多或有寡株帶
3.可合理排除腦炎的其他原因及其他定義明確的症候群 (例如畢氏腦幹腦炎、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橋本氏腦病變、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血管炎、羅氏腦炎)
如果出現上述條件 1 中的三組症狀,且伴隨全身性畸胎瘤,也可診斷為疑似 NMDAR 腦炎。
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可診斷為確認 NMDAR 腦炎:
–出現條件 1 疑似 NMDAR 腦炎六組主要症狀的一組或多組症狀
–依病歷記載或篩選時使用細胞檢測分析,在 CSF 中檢測出抗 NMDAR (GluN1) IgG 抗體
–可合理排除腦炎的其他原因及其他定義明確的症候群 (例如畢氏腦幹腦炎、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橋本氏腦病變、原發性 CNS 血管炎、羅氏腦炎[Rasmussen's encephalitis])
LGI1 腦炎組額外納入條件
除了上述「所有參與者的納入條件」之外,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 LGI1 腦炎組: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因病情嚴重無法提供同意書的參與者,可依當地要求,由法定代理人 (或當地法律規定的同等人士)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獲得參與者同意。
•LGI1 腦炎的診斷
同時出現下列兩項條件,可診斷為 LGI1 腦炎:
1.依病歷記載或篩選時使用細胞檢測分析,在血清或 CSF 中檢測出抗 LGI1 IgG 抗體
2.亞急性發病 (惡化不到 4 個月):工作記憶缺失、癲癇發作 (包括顏面上肢肌張力不全癲癇發作),或顯示侵犯邊緣系統的精神症狀
診斷為 LGI1 腦炎之前,應先合理排除腦炎的其他原因及其他定義明確的症候群 (例如畢氏腦幹腦炎、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橋本氏腦病變、原發性 CNS 血管炎、羅氏腦炎[Rasmussen's encephalitis])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需排除不可參與試驗:
•基準點回診 (隨機分配) 時,有未治療的畸胎瘤或胸腺瘤
•篩選前或篩選期間檢測出的畸胎瘤或胸腺瘤,如果在基準點前 1 週已治癒 (通常為手術切除),可允許納入試驗
•有癌症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在篩選前 ≥ 5 年已充分治癒且沒有復發證據 (已完全切除並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及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NMDAR 自體免疫腦炎患者在症狀出現後 9 個月內,細胞檢測分析顯示 CSF 中的抗 NMDAR 抗體為陰性
•已知曾對與癌症高度相關的細胞內抗原 (例如抗 Hu、抗 Ma2、抗 CRMP5、抗 Yo、抗 amphiphysin、AMPA、mGluR5lm GABAB) 或 GAD-65 有陽性反應
•已知曾對 NMDAR 和 LGI1 以外的細胞表面神經元抗體 (例如 caspr2、IgLON5、DPPX、GABAA、neurexin 3α) 有陽性反應
•確診的腫瘤伴生性腦炎
•確診的中樞或周邊神經系統髓鞘脫失疾病 (例如,多發性硬化症、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
•相關症狀的其他原因,包括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敗血性腦病變、代謝性腦病變、癲癇、粒線體疾病、反覆性嗜睡症、庫賈氏症、風濕病、雷氏症候群或先天代謝異常
•過去 24 週內曾發生單純疱疹病毒腦炎
•曾接受/併用任何 IL-6 抑制性療法 (例如 tocilizumab)、alemtuzumab、全身性輻射或骨髓移植
•先前曾接受抗 CD19 抗體、補體抑制劑、新生兒 Fc 受體拮抗劑、抗 B 淋巴球刺激劑單株抗體 (例如 belimumab) 治療
•先前曾接受 T 細胞清除療法、cladribine 或 mitoxantrone 治療
•基準點前 1 年內曾接受口服 cyclophosphamide 治療
•篩選前 24 週內 (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時間為準) 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治療 (包括 bortezomib)
•同時使用超過一種免疫抑制療法 (例如 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 IV cyclophosphamide) 做為背景治療
可允許併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和另一種許可的免疫抑制藥物。
•下列所有救援治療的禁忌症:rituximab、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或 IV cyclophosphamide
•基準點前 4 週內的任何外科手術,但不包括腹腔鏡手術或小手術 (定義為僅需要局部麻醉或清醒鎮靜的手術,亦即不需要全身麻醉、椎管內或區域麻醉,且在門診/不需臥床進行;例如趾甲手術、點痣、拔智齒);不含胸腺瘤或畸胎瘤切除手術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的外科手術 (小手術除外)
•證據顯示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
•證據顯示患有嚴重控制不良的併存疾病,可能妨礙患者參與,例如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心血管疾病、血液學/造血疾病、呼吸道疾病、肌肉疾病、內分泌疾病、腎臟/泌尿道疾病、消化系統疾病
•先天或後天免疫缺陷,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基準點患有活動性或復發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感染或其他感染 (不包括甲床或齲齒的真菌感染)
•基準點回診前 4 週內的感染,需要住院或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
•篩選時 B 型肝炎 (HBV) 檢測為陽性 (定義為下列任一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總 HBcAb) 陽性,且經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鏈式反應檢測陽性確認
•篩選時 C 型肝炎 (HCV) 檢測為陽性 (定義為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完成 HCV 治療 12 週後,HCV 抗體陽性且未檢出 HCV RNA 的參與者,可符合參與試驗的條件。
•潛伏性或開放性肺結核的證據 (不包括接受化學藥品預防潛伏性結核感染的患者)
•如果患者的潛伏性結核病為陽性,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需接受至少 4 週適當的抗分枝桿菌治療。
•基準點前 1 年內有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記錄。
•曾有憩室炎 (大腸腸壁上憩室發炎的消化道疾病) 或同時患有重度胃腸道疾病 (例如有症狀的憩室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增加併發症風險 (例如,胃腸道穿孔)。
•基準點回診前 6 週內曾接種活毒或減毒疫苗
•篩選前 90 天內曾捐血 (1 單位以上)、捐血漿或血小板
•曾對生物製劑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例如休克、急性過敏反應)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主動的自殺意念,或篩選前 3 年內曾有自殺企圖記錄
•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實驗室檢驗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患者安全參與及完成試驗
•已懷孕或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懷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時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且開始試驗治療前的尿液驗孕須為陰性
•篩選時有下列實驗室檢驗異常:
–白血球計數 < 3.0 x 103/m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2.0 x 103/mL
–絕對淋巴球計數 < 0.5 x 103/mL
–血小板計數 < 10 x 104/mL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如果進行重新檢測,患者的隨機分配資格將依最後取得的數值決定。
•基準點回診 (隨機分配) 時,有未治療的畸胎瘤或胸腺瘤
•篩選前或篩選期間檢測出的畸胎瘤或胸腺瘤,如果在基準點前 1 週已治癒 (通常為手術切除),可允許納入試驗
•有癌症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在篩選前 ≥ 5 年已充分治癒且沒有復發證據 (已完全切除並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及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NMDAR 自體免疫腦炎患者在症狀出現後 9 個月內,細胞檢測分析顯示 CSF 中的抗 NMDAR 抗體為陰性
•已知曾對與癌症高度相關的細胞內抗原 (例如抗 Hu、抗 Ma2、抗 CRMP5、抗 Yo、抗 amphiphysin、AMPA、mGluR5lm GABAB) 或 GAD-65 有陽性反應
•已知曾對 NMDAR 和 LGI1 以外的細胞表面神經元抗體 (例如 caspr2、IgLON5、DPPX、GABAA、neurexin 3α) 有陽性反應
•確診的腫瘤伴生性腦炎
•確診的中樞或周邊神經系統髓鞘脫失疾病 (例如,多發性硬化症、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
•相關症狀的其他原因,包括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敗血性腦病變、代謝性腦病變、癲癇、粒線體疾病、反覆性嗜睡症、庫賈氏症、風濕病、雷氏症候群或先天代謝異常
•過去 24 週內曾發生單純疱疹病毒腦炎
•曾接受/併用任何 IL-6 抑制性療法 (例如 tocilizumab)、alemtuzumab、全身性輻射或骨髓移植
•先前曾接受抗 CD19 抗體、補體抑制劑、新生兒 Fc 受體拮抗劑、抗 B 淋巴球刺激劑單株抗體 (例如 belimumab) 治療
•先前曾接受 T 細胞清除療法、cladribine 或 mitoxantrone 治療
•基準點前 1 年內曾接受口服 cyclophosphamide 治療
•篩選前 24 週內 (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時間為準) 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治療 (包括 bortezomib)
•同時使用超過一種免疫抑制療法 (例如 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 IV cyclophosphamide) 做為背景治療
可允許併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和另一種許可的免疫抑制藥物。
•下列所有救援治療的禁忌症:rituximab、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或 IV cyclophosphamide
•基準點前 4 週內的任何外科手術,但不包括腹腔鏡手術或小手術 (定義為僅需要局部麻醉或清醒鎮靜的手術,亦即不需要全身麻醉、椎管內或區域麻醉,且在門診/不需臥床進行;例如趾甲手術、點痣、拔智齒);不含胸腺瘤或畸胎瘤切除手術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的外科手術 (小手術除外)
•證據顯示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
•證據顯示患有嚴重控制不良的併存疾病,可能妨礙患者參與,例如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心血管疾病、血液學/造血疾病、呼吸道疾病、肌肉疾病、內分泌疾病、腎臟/泌尿道疾病、消化系統疾病
•先天或後天免疫缺陷,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基準點患有活動性或復發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感染或其他感染 (不包括甲床或齲齒的真菌感染)
•基準點回診前 4 週內的感染,需要住院或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
•篩選時 B 型肝炎 (HBV) 檢測為陽性 (定義為下列任一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總 HBcAb) 陽性,且經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鏈式反應檢測陽性確認
•篩選時 C 型肝炎 (HCV) 檢測為陽性 (定義為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完成 HCV 治療 12 週後,HCV 抗體陽性且未檢出 HCV RNA 的參與者,可符合參與試驗的條件。
•潛伏性或開放性肺結核的證據 (不包括接受化學藥品預防潛伏性結核感染的患者)
•如果患者的潛伏性結核病為陽性,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需接受至少 4 週適當的抗分枝桿菌治療。
•基準點前 1 年內有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記錄。
•曾有憩室炎 (大腸腸壁上憩室發炎的消化道疾病) 或同時患有重度胃腸道疾病 (例如有症狀的憩室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增加併發症風險 (例如,胃腸道穿孔)。
•基準點回診前 6 週內曾接種活毒或減毒疫苗
•篩選前 90 天內曾捐血 (1 單位以上)、捐血漿或血小板
•曾對生物製劑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例如休克、急性過敏反應)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主動的自殺意念,或篩選前 3 年內曾有自殺企圖記錄
•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實驗室檢驗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患者安全參與及完成試驗
•已懷孕或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懷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時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且開始試驗治療前的尿液驗孕須為陰性
•篩選時有下列實驗室檢驗異常:
–白血球計數 < 3.0 x 103/m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2.0 x 103/mL
–絕對淋巴球計數 < 0.5 x 103/mL
–血小板計數 < 10 x 104/mL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如果進行重新檢測,患者的隨機分配資格將依最後取得的數值決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競爭性) 人
-
全球人數
15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