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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3767-ONC-2235
試驗執行中

2023-07-01 - 2030-06-30

Phase II/III

召募中8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比較Fianlimab(抗LAG-3抗體)併用Cemiplimab(抗PD-1抗體)和Cemiplimab單一療法,作為第一線治療腫瘤PD-L1表達程度≥50%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的隨機分配、雙盲、第2/3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學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正在研究一種稱為 fianlimab(也稱為 REGN3767)的試驗性藥物,加上稱為 cemiplimab(也稱為 REGN2810)的藥物,在試驗中分別稱為「試驗藥物」或統稱為「試驗藥物」。本試驗著重於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 本試驗的目的,是瞭解 fianlimab 和 cemiplimab 相較於 cemiplimab 單一療法治療晚期 NSCLC 的療效。

藥品名稱

REGN3767 (Fianlimab)
REGN2810 (Cemiplimab)

主成份

Fianlimab
Cemiplimab

劑型

Injection
Injection

劑量

50 mg/mL
50mg/mL

評估指標

第2期:
• 由 BICR 使用 RECIST 1.1 評估的 ORR,最長 136 週。ORR 的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為已確認完全反應 (complete response, CR) 或已確認部分反應 (partial response, PR) 的受試者比例。
第3期:
•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年齡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2.患有非鱗狀或鱗狀組織學 NSCLC 且為第 3B 期或第 3C 期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適合接受手術切除或治癒性化放療,或者患有第 4 期(轉移性疾病)且先前未曾因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3.可提供留存或試驗期間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在切片收集與篩選之間無需介入治療。
•切片部位指引:
a.可接受留存或新鮮切片。
b.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必須 ≤3 個月;然而,腫瘤檢體的未染色玻片(留存或近期)必須在製備後 ≤2 週進行。最多需要 35 片玻片,至少必須有 25 片玻片或等量組織塊體積。
c.切片應取自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部位。允許進行骨骼切片,前提為其未進行脫鈣。
i.例外:若原發性肺部腫瘤仍存在且其他轉移部位無法取得(腦部),或者切片會使患者面臨風險,則可使用。
4.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進行之染色顯示 ≥50% 的腫瘤細胞表現 PD-L1。
5.可提供組織由中央實驗室依實驗室手冊規定使用 VENTANA LAG-3 (SP464) 分析法進行回溯性檢測。
6.依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至少有 1 處 CT 或 MRI 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目標病灶可位於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前提為該部位有資料(放射影像)顯示疾病惡化。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1。
8.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腎絲球濾過率 (GFR) >30 mL/min/1.73m2
e.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但經診斷患有臨床上確認之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或者若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ALP) ≤2.5 × ULN(或者若有肝臟或骨骼轉移時,則為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法則標準(ALT >3 × ULN 且膽紅素 >2 × ULN)。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0.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理解和完成試驗相關問卷。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8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