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0785TC01
2021-12-01 - 2023-04-07
Phase I
召募中1
評估 HUTOX 用於中度至重度皺眉紋受試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之第一期臨床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中至重度皺眉紋
試驗目的
本臨床試驗目的是評估中度至重度皺眉紋受試者施打 HUTOX 之安全性和有效性
藥品名稱
HUTOX inj. (Clostridium botulinum toxin type A)
主成份
A 型肉毒桿菌
劑型
乾粉注射劑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評估指為注射 HUTOX 的安全性,包括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實驗室數值和不良事件的評估。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本試驗之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包括:
(1) 由主持人評定,治療後 4 週受試者眉頭緊皺時及放鬆時,皺眉紋嚴重程度的緩解率(緩解率:皺眉紋FWS 分數為 0 或1 分受試者的比例)
(2) 由獨立評分醫師評定,治療後 4 週受試者眉頭緊皺時及放鬆時,皺眉紋嚴重程度的緩解率
(3) 由獨立評分醫師評定,治療後 4 週受試者眉頭緊皺時及放鬆時,皺眉紋嚴重程度的分數變化
(4) 由受試者評估,治療後 4 週皺眉紋的改善率(受試者自身評估皺眉紋改善程度≥+ 2 的比例)
(5) 由受試者評估,治療後 4 週的滿意度(受試者評估滿意度≥+ 6 的比例)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評估指為注射 HUTOX 的安全性,包括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實驗室數值和不良事件的評估。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本試驗之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包括:
(1) 由主持人評定,治療後 4 週受試者眉頭緊皺時及放鬆時,皺眉紋嚴重程度的緩解率(緩解率:皺眉紋FWS 分數為 0 或1 分受試者的比例)
(2) 由獨立評分醫師評定,治療後 4 週受試者眉頭緊皺時及放鬆時,皺眉紋嚴重程度的緩解率
(3) 由獨立評分醫師評定,治療後 4 週受試者眉頭緊皺時及放鬆時,皺眉紋嚴重程度的分數變化
(4) 由受試者評估,治療後 4 週皺眉紋的改善率(受試者自身評估皺眉紋改善程度≥+ 2 的比例)
(5) 由受試者評估,治療後 4 週的滿意度(受試者評估滿意度≥+ 6 的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介於 20 歲至 75 歲;性別不拘。
(2) 主持人評定在眉頭緊皺時,Facial wrinkle scale (FWS)皺眉紋分數≥2 分(即中度以上)。
(3) 完全了解試驗並自願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參加試驗的受試者。
排除條件
(1) 患有影響肌肉神經活動的肌神經接合疾病(neuromuscular junction disorders)(例如:重症肌無力myasthenia gravis、藍伯-伊頓肌無力症Lambert-Eaton myasthenic syndrome、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2) 有顏面神經麻痺(paralysis)或眼瞼下垂(ptosis)的病史。
(3) 正在使用以下任一藥物治療:肌肉鬆弛劑(muscle relaxants)、鹽酸大觀黴素(spectinomycin hydrochloride)、胺基苷類(aminoglycosides)、多肽類抗生素(polypeptide antibiotics)、四環黴素(tetracyclines)、林可黴素類(lincosamids)、抗膽鹼劑(anticholinergics)、苯二氮類藥物(benzodiazepines)和類似物,以及其他具有肌肉鬆弛效果的藥物例如:苯甲醯胺類(benzamides)。
(4) 篩選前 1 週內抗凝劑或抗血小板藥物治療(用於抗血栓形成的低劑量阿司匹靈(≤325 mg/天)除外)。
(5) 篩選前1 週內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6) 經由物理方式仍無法緩解的皺眉紋,例如:無法用手拉平。
(7) 皮膚有異常狀況,例如:注射部位感染,皮膚疾病,疤痕等眉間區域有感染、皮膚病或有疤痕的受試者。
(8) 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過影響皺眉紋或抬頭紋的療程,例如:拉皮(lifting)、半永久性假體(semipermanent prosthesis)、玻尿酸植入劑(HA filler)等;但可接受在至少 12 週之前進行化學換膚(peeling)或雷射除斑(laser spot removal)的受試者。
(9) 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過肉毒桿菌毒素治療,或在試驗期間預計在皺眉紋以外的其他部位接受肉毒桿菌毒素治療。
(10) 在試驗期間預計進行美容療程,例如:填充劑(filler)、脈衝光(photorejuvenation)、化學性換膚(chemical peeling)、物理性磨皮(mechanical peeling)等。
(11) 對本藥物成份有過敏病史。
(12) 孕婦或哺乳期的女性,試驗期間計畫懷孕或不願意採取適當避孕措施。避孕措施例如:荷爾蒙療程(口服或植入等)、宮內節育器,阻斷避孕法(殺精劑+衛生套/殺精劑+阻隔帽(子宮隔板或子宮帽)、絕育伴侶、禁慾等方式。
(1) 年齡介於 20 歲至 75 歲;性別不拘。
(2) 主持人評定在眉頭緊皺時,Facial wrinkle scale (FWS)皺眉紋分數≥2 分(即中度以上)。
(3) 完全了解試驗並自願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參加試驗的受試者。
排除條件
(1) 患有影響肌肉神經活動的肌神經接合疾病(neuromuscular junction disorders)(例如:重症肌無力myasthenia gravis、藍伯-伊頓肌無力症Lambert-Eaton myasthenic syndrome、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2) 有顏面神經麻痺(paralysis)或眼瞼下垂(ptosis)的病史。
(3) 正在使用以下任一藥物治療:肌肉鬆弛劑(muscle relaxants)、鹽酸大觀黴素(spectinomycin hydrochloride)、胺基苷類(aminoglycosides)、多肽類抗生素(polypeptide antibiotics)、四環黴素(tetracyclines)、林可黴素類(lincosamids)、抗膽鹼劑(anticholinergics)、苯二氮類藥物(benzodiazepines)和類似物,以及其他具有肌肉鬆弛效果的藥物例如:苯甲醯胺類(benzamides)。
(4) 篩選前 1 週內抗凝劑或抗血小板藥物治療(用於抗血栓形成的低劑量阿司匹靈(≤325 mg/天)除外)。
(5) 篩選前1 週內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6) 經由物理方式仍無法緩解的皺眉紋,例如:無法用手拉平。
(7) 皮膚有異常狀況,例如:注射部位感染,皮膚疾病,疤痕等眉間區域有感染、皮膚病或有疤痕的受試者。
(8) 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過影響皺眉紋或抬頭紋的療程,例如:拉皮(lifting)、半永久性假體(semipermanent prosthesis)、玻尿酸植入劑(HA filler)等;但可接受在至少 12 週之前進行化學換膚(peeling)或雷射除斑(laser spot removal)的受試者。
(9) 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過肉毒桿菌毒素治療,或在試驗期間預計在皺眉紋以外的其他部位接受肉毒桿菌毒素治療。
(10) 在試驗期間預計進行美容療程,例如:填充劑(filler)、脈衝光(photorejuvenation)、化學性換膚(chemical peeling)、物理性磨皮(mechanical peeling)等。
(11) 對本藥物成份有過敏病史。
(12) 孕婦或哺乳期的女性,試驗期間計畫懷孕或不願意採取適當避孕措施。避孕措施例如:荷爾蒙療程(口服或植入等)、宮內節育器,阻斷避孕法(殺精劑+衛生套/殺精劑+阻隔帽(子宮隔板或子宮帽)、絕育伴侶、禁慾等方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