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479101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421858
2022-10-01 - 2026-01-16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第 3 期、雙盲、兩組的介入性試驗,針對患有念珠菌菌血症及/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成年參與者,研究靜脈輸注後口服 FOSMANOGEPIX (PF-07842805) 相較於靜脈輸注 CASPOFUNGIN 後口服 FLUCONAZOLE 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asilea Pharmaceutic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1/08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念珠菌菌血症及/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成年參與者
試驗目的
評估 fosmanogepix 治療患有念珠菌菌血症及/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成年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Fosmanogepix
CANCIDAS
Fosmanogepix
Caspofungin
Fluconazole
CANCIDAS
Fosmanogepix
Caspofungin
Fluconazole
主成份
Fosmanogepix
Caspofungin
Fosmanogepix
Caspofungin
Fluconazole
Caspofungin
Fosmanogepix
Caspofungin
Fluconazole
劑型
Solution for Infusion
Lyophilized For Solution
Tablet
Lyophilized For Solution
Capsule
Lyophilized For Solution
Tablet
Lyophilized For Solution
Capsule
劑量
20 mg/mL
20 mg/mL
400 mg
20 mg/mL
200 mg
20 mg/mL
400 mg
20 mg/mL
200 mg
評估指標
美國和歐洲/日本的衛生主管機關對於主要療效結果指標標準有所不同。兩項主要療效評估指標為: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DA)主要評估指標:第 30天存活的參與者比例 ( 歐盟藥品管理局 (EMA)/ 日本醫
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 次要評估指標)
‧ EMA/ 日本 PMDA 主要評估指標:由獨立裁定委員會(AC) 所判定試驗結束治療(EOST) 時治療成功的整體反應之參與者比例( FDA次要評估指標)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DA)主要評估指標:第 30天存活的參與者比例 ( 歐盟藥品管理局 (EMA)/ 日本醫
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 次要評估指標)
‧ EMA/ 日本 PMDA 主要評估指標:由獨立裁定委員會(AC) 所判定試驗結束治療(EOST) 時治療成功的整體反應之參與者比例( FDA次要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與性別:
1. 第 1 次就診(篩選 1)參與者?18 歲(或特定國家的最低同意年齡,若 >18 歲)。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在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4 天)內診斷念珠菌菌血症及/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
定義如下:
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標準,臨床上確認血液中或來自通常無菌部位或新放置(<24 小時)引流管部位所取得檢體中出現念珠菌:
i. 在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內取樣,?1 個酵母菌或念珠菌屬培養陽性
ii. 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內,血液中的酵母菌或從正常無菌部位取樣的檢體革蘭氏染色(或其他直接顯微鏡檢查方法)陽性
iii. 在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內取得的血液檢體,使用試驗委託者核准的快速診斷檢測(例如,T2 念珠菌檢測組),念珠菌結果為陽性。
加上
在進行合格陽性培養之前 12 小時內發生符合 1 項或多項被判定為可歸因於念珠菌菌血症/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臨床標準(上述)直至隨機分配:
i. 發燒(?38°C 口溫,或相等溫度),
ii. 體溫過低(<36°C 口溫,或相等溫度),
iii. 低血壓(收縮壓 [SBP]/ <90mmHg 或下降 >30mmHg)
iv. 呼吸急促(呼吸頻率每分鐘 >20 次)
v. 心動過速(心跳速率每分鐘 >100 次,血容量正常或高血容量狀態)
vi. 與感染器官/部位念珠菌感染有關的局部徵兆(例如,化膿性引流、腫脹、發熱、紅斑)及/或顯示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放射學檢查結果
3. 參與者的情況允許採取適當的感染源控制措施,包括在必要時移除預先存在的血管內導管和裝置。醫療狀況:
1.既有感染
a) 克魯斯念珠菌導致的感染,在血液或任何其他通常無菌的部位。
b) 真菌感染源控制不當(例如,存在無法移除的留置血管導管或裝置、無法移除且可能成為感染源的膿腫等)
c) 某些深層的念珠菌感染診斷:
o 硬體相關的敗血性關節炎(允許在原生關節發生的敗血性關節炎)、骨髓炎、心內膜炎、心肌炎、肝脾念珠菌感染症、中樞神經系統 (CNS) 感染、眼部感染(眼內炎),或
o 感染部位需要抗真菌治療超過試驗介入治療的最長持續時間 [ 即6 週(42 天)]。
註:從尿液或其他可能移生的部位(例如,支氣管肺泡灌洗、痰液)或從通常並非無菌的部位分離出念珠菌屬,不構成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
d) 與時間相關,在同一或連續感染部位的已證實細菌感染(例如,併發的細菌性腹內感染)。
2.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 < 72 個小時。
3. 需要或預期需要血液透析。
4. 神經系統疾病的持續病史,包括異常運動或癲癇發作(注意但不包括:穩定的周邊神經病變之病史)。
5. 可檢測到病毒血症 CD4+ 計數 <200 或病毒量 >400 copies /mL),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有活動性伺機性感染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參與者。
6.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先前/合併療法:
7. 當前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那些不願意/無法使用允許的併用藥品的參與者。
8. 在隨機分配前的 96 小時內,接受了 >2 天(>48 小時)核准劑量等效的先前全身性抗真菌治療,以治療當前的念珠菌菌血症事件。
a) 但不包括:接受過任何對於培養中所分離,對任何念珠菌屬不具易感性的抗真菌治療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9. 在本試驗的試驗介入治療之第一劑前,先前在 30 天內或5 個半衰期內曾投予試驗性藥物或疫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注意:當地法規或其他因素可能需要30 天以上。
10. 先前參與過 fosmanogepix 的此項試驗或任何先前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11. 肝損傷 – 以下任何狀況:
a) 有慢性肝硬化病史的參與者之重度或中度肝功能損害(Child-Pugh 分數 >6 分)。
b) 當前 B 型或 C 型病毒性肝炎,依據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存在判定
c) 丙胺酸轉胺?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5 x 正常值上限 (ULN)
d) 總膽紅素3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罹患孤立性高膽紅素血症或由於資料顯示患有吉爾伯特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其他排除條件:
12. 女性參與者懷孕或正在哺乳。
13. 已知對 fosmanogepix、manogepix、caspofungin、任何 echinocandin、fluconazole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4.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單位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1. 第 1 次就診(篩選 1)參與者?18 歲(或特定國家的最低同意年齡,若 >18 歲)。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在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4 天)內診斷念珠菌菌血症及/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
定義如下:
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標準,臨床上確認血液中或來自通常無菌部位或新放置(<24 小時)引流管部位所取得檢體中出現念珠菌:
i. 在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內取樣,?1 個酵母菌或念珠菌屬培養陽性
ii. 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內,血液中的酵母菌或從正常無菌部位取樣的檢體革蘭氏染色(或其他直接顯微鏡檢查方法)陽性
iii. 在隨機分配前 96 小時內取得的血液檢體,使用試驗委託者核准的快速診斷檢測(例如,T2 念珠菌檢測組),念珠菌結果為陽性。
加上
在進行合格陽性培養之前 12 小時內發生符合 1 項或多項被判定為可歸因於念珠菌菌血症/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臨床標準(上述)直至隨機分配:
i. 發燒(?38°C 口溫,或相等溫度),
ii. 體溫過低(<36°C 口溫,或相等溫度),
iii. 低血壓(收縮壓 [SBP]/ <90mmHg 或下降 >30mmHg)
iv. 呼吸急促(呼吸頻率每分鐘 >20 次)
v. 心動過速(心跳速率每分鐘 >100 次,血容量正常或高血容量狀態)
vi. 與感染器官/部位念珠菌感染有關的局部徵兆(例如,化膿性引流、腫脹、發熱、紅斑)及/或顯示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放射學檢查結果
3. 參與者的情況允許採取適當的感染源控制措施,包括在必要時移除預先存在的血管內導管和裝置。醫療狀況:
1.既有感染
a) 克魯斯念珠菌導致的感染,在血液或任何其他通常無菌的部位。
b) 真菌感染源控制不當(例如,存在無法移除的留置血管導管或裝置、無法移除且可能成為感染源的膿腫等)
c) 某些深層的念珠菌感染診斷:
o 硬體相關的敗血性關節炎(允許在原生關節發生的敗血性關節炎)、骨髓炎、心內膜炎、心肌炎、肝脾念珠菌感染症、中樞神經系統 (CNS) 感染、眼部感染(眼內炎),或
o 感染部位需要抗真菌治療超過試驗介入治療的最長持續時間 [ 即6 週(42 天)]。
註:從尿液或其他可能移生的部位(例如,支氣管肺泡灌洗、痰液)或從通常並非無菌的部位分離出念珠菌屬,不構成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
d) 與時間相關,在同一或連續感染部位的已證實細菌感染(例如,併發的細菌性腹內感染)。
2.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 < 72 個小時。
3. 需要或預期需要血液透析。
4. 神經系統疾病的持續病史,包括異常運動或癲癇發作(注意但不包括:穩定的周邊神經病變之病史)。
5. 可檢測到病毒血症 CD4+ 計數 <200 或病毒量 >400 copies /mL),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有活動性伺機性感染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參與者。
6.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先前/合併療法:
7. 當前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那些不願意/無法使用允許的併用藥品的參與者。
8. 在隨機分配前的 96 小時內,接受了 >2 天(>48 小時)核准劑量等效的先前全身性抗真菌治療,以治療當前的念珠菌菌血症事件。
a) 但不包括:接受過任何對於培養中所分離,對任何念珠菌屬不具易感性的抗真菌治療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9. 在本試驗的試驗介入治療之第一劑前,先前在 30 天內或5 個半衰期內曾投予試驗性藥物或疫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注意:當地法規或其他因素可能需要30 天以上。
10. 先前參與過 fosmanogepix 的此項試驗或任何先前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11. 肝損傷 – 以下任何狀況:
a) 有慢性肝硬化病史的參與者之重度或中度肝功能損害(Child-Pugh 分數 >6 分)。
b) 當前 B 型或 C 型病毒性肝炎,依據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存在判定
c) 丙胺酸轉胺?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5 x 正常值上限 (ULN)
d) 總膽紅素3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罹患孤立性高膽紅素血症或由於資料顯示患有吉爾伯特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其他排除條件:
12. 女性參與者懷孕或正在哺乳。
13. 已知對 fosmanogepix、manogepix、caspofungin、任何 echinocandin、fluconazole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4.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單位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簡要)
1. 既有感染
(a) 在血液或其他任何通常無菌的部位,有已知由克魯斯念珠菌 (Candida krusei)*導致的感染。
(b) 真菌感染源控制不當。
(c) 某些深層的念珠菌感染診斷。
2.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72個小時。
3. 需要或預期需要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血液過濾。
4. 持續的神經系統疾病,包含呈現CTCAE ≥第2級的特定情況。
5. CD4+計數<200/mm3或病毒量>400 copies/mL,或在篩選前6個月內有活動性伺機性感染的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患者。
6.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使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7. 當前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不願意/無法使用允許的併用藥品的患者。
8. 在隨機分配前的96小時內,接受了>2天 (>48小時) 與核准劑量及頻率等效的先前全身性抗真菌治療,以治療當前的念珠菌菌血症和/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事件,例如接受>2劑每日一次的抗真菌藥物,或>4劑每日兩次的抗真菌藥物(不包括不具易感性的念珠菌屬,以及在使用azole類藥物或amphotericin B進行預防性治療期間發生念珠菌菌血症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患者)。
9. 在本試驗的試驗藥物第一劑前,在30天或5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曾投予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疫苗。
10. 先前參與過本試驗或任何過往的fosmanogepix試驗。
11. 中度或重度肝損傷、已知的活動性B型或C型病毒性肝炎、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總膽紅素>3 × ULN,除非罹患孤立性高膽紅素血症或由於資料顯示患有吉爾伯特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12. 女性患者懷孕或正在哺乳。
13. 已知對fosmanogepix、manogepix、caspofungin、任何echinocandin、fluconazole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4.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單位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及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1. 既有感染
(a) 在血液或其他任何通常無菌的部位,有已知由克魯斯念珠菌 (Candida krusei)*導致的感染。
(b) 真菌感染源控制不當。
(c) 某些深層的念珠菌感染診斷。
2.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72個小時。
3. 需要或預期需要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血液過濾。
4. 持續的神經系統疾病,包含呈現CTCAE ≥第2級的特定情況。
5. CD4+計數<200/mm3或病毒量>400 copies/mL,或在篩選前6個月內有活動性伺機性感染的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患者。
6.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使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7. 當前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不願意/無法使用允許的併用藥品的患者。
8. 在隨機分配前的96小時內,接受了>2天 (>48小時) 與核准劑量及頻率等效的先前全身性抗真菌治療,以治療當前的念珠菌菌血症和/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事件,例如接受>2劑每日一次的抗真菌藥物,或>4劑每日兩次的抗真菌藥物(不包括不具易感性的念珠菌屬,以及在使用azole類藥物或amphotericin B進行預防性治療期間發生念珠菌菌血症或侵襲性念珠菌感染症的患者)。
9. 在本試驗的試驗藥物第一劑前,在30天或5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曾投予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疫苗。
10. 先前參與過本試驗或任何過往的fosmanogepix試驗。
11. 中度或重度肝損傷、已知的活動性B型或C型病毒性肝炎、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總膽紅素>3 × ULN,除非罹患孤立性高膽紅素血症或由於資料顯示患有吉爾伯特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12. 女性患者懷孕或正在哺乳。
13. 已知對fosmanogepix、manogepix、caspofungin、任何echinocandin、fluconazole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4.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單位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及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