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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020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05-01 - 2028-06-30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I 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評估 AZD2936 抗 TIGIT/抗 PD-1 雙特異性抗體用於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療效 (ARTEMIDE-0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進行這項試驗,是為了深入瞭解可同時阻斷兩種蛋白質(細胞程式死亡受體-1 (PD-1) 和具有 Ig 和 ITIM 結構域之 T 細胞免疫受體 (TIGIT))的新型抗體 rilvegostomig。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收集有關 rilvegostomig 正確劑量的資訊,並瞭解這種新藥是否可有效控制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Rilvegostomig

劑型

270
270

劑量

750 mg/vial(50mg/mL)

評估指標

A 部分劑量遞增
評估 rilvegostomig 用於有第二線或更高 (2L+) 檢查點抑制劑經驗、患有第 III/IV 期無法切除的 NSCLC 且 PD-L1 TPS ≥ 1% 之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劑量限制性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 的特性,並確認最大耐受劑量 (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最佳生物劑量 (best biological dose, OBD)、最高可能投與劑量 (maximum feasible dose),以及第 2 期試驗建議劑量 (recommended Phase II dose, RP2D)

B 部分劑量擴展
評估 rilvegostomig以 RP2D用於有 2L +檢查點抑制劑 (checkpoint inhibitor, CPI) 經驗、患有第 IV 期NSCLC 且 PD-L1 TPS ≥ 1% 之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確定 rilvegostomig以 RP2D用於有 2L + CPI 經驗、患有第 IV 期NSCLC 且 PD-L1 TPS ≥ 1% 之參與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C 部分劑量擴展
旨在評估 rilvegostomig以 RP2D用於未曾接受 CPI 治療、患有第 IV 期NSCLC 且 PD-L1 TPS ≥ 1% 之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確定 rilvegostomig以 RP2D用於未曾接受 CPI 治療、患有第 III/IV 期無法切除的 NSCLC 且 PD-L1 TPS ≥ 1% 之參與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D 部分劑量擴展
評估 rilvegostomig 以 750 mg 和 1500 mg 每 3 週 (Q3W) 給藥一次的劑量用於未曾接受 CPI 治療、患有第 IV 期 NSCLC 且 PD-L1 TPS ≥ 50% 之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rilvegostomig 以 750 mg 和 1500 mg Q3W 的劑量用於未曾接受CPI 治療、患有第 IV 期 NSCLC 且 PD-L1 TPS ≥ 50% 之參與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E部分劑量擴展
•評估rilvegostomig 以 750 mg Q3W 的劑量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第 IV 期 NSCLC,且 PD-L1 TPS ≥1%之參與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rilvegostomig 以 750 mg Q3W 的劑量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第 IV 期 NSCLC,且 PD-L1 TPS ≥1%之參與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進行與試驗計畫書相關的任何程序之前,已從參與者取得書面知情同意,以及當地要求的任何授權。
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不同意選擇性遺傳研究的參與者仍將符合資格。(台灣未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年齡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爲 18 歲或以上。(台灣法定成年人為年滿 20 歲,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法定成年人為年滿 18 歲 )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無法接受根治性手術或放療的第 III 期無法切除、第 IV 期鱗狀/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根據第八版國際肺癌研究協會癌症分期手冊 the 8th E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ung Cancer
Staging Manual in Thoracic Oncology)。
(a)A 部分 (劑量遞增) 及 B 部分 (劑量擴展):第 III 期無法切除、第 IV 期鱗狀/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b)C 部分 以及D 部分(劑量擴展):第 IV 期鱗狀/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c) E部分(劑量擴展):僅第 IV 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6.以PD-L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方式記錄的PD-L1並符合下列條件(註:在 PD-L1 檢測不是標準照護檢測的國家中,該檢測可以於取得知情同意之後,作為試驗程序的一部份,在篩選期時間範圍內進行。):
(a)A 部分(劑量遞增):依據當地檢驗報告,PD-L1之腫瘤比率分數(TPS) ≥ 1%。
(b)B 部分(劑量遞增):依據當地檢驗報告,PD-L1之腫瘤比率分數(TPS) ≥ 1%。
(c)C 部分(劑量遞增):依據當地檢驗報告,PD-L1之腫瘤比率分數(TPS) ≥ 1%。對於C 部分,有22C3抗體結果為佳。
(d)D 部分(劑量遞增):依據當地檢驗報告,PD-L1之腫瘤比率分數(TPS) ≥ 50%。對於D 部分,有22C3抗體結果為佳。
(e) E 部分(劑量擴展):依據當地檢驗報告,PD-L1之腫瘤比率分數(TPS) ≥ 1%。對於E 部分,有22C3抗體結果為佳。
(f) 所有部分:於所有試驗部分(A – E),留存腫瘤組織或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在沒有可使用的留存腫瘤組織以及臨床可行時)必須在篩選時提供。
7.先前的抗癌療法詳述如下:
(a)A 部分(劑量遞增)與 B 部分(劑量擴展):先前必須已接受下述檢查點抑制劑 (CPI) 以及含鉑化療(不論為合併治療或為不同線治療的一部分),且認定不適用於可用標準照護方案:
(i)根據美國癌症免疫治療學會 (Society for Immunotherapy of Cancer, SITC) 共識定義原則,在抗PD 1/L1單一治療合併或不合併化療的情況下,使用至少≥ 6 週且至少兩個完整週期的檢查點抑制劑並伴隨原發性檢查點抑制劑抗藥性,且於< 6 個月內評估有最佳療效(BOR) (包含疾病惡化 (PD)、完全緩解 (CR) 、部分緩解 (PR) 或病情穩定 (SD))(依據免疫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 [iRECIST]/ 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 v1.1) 或
(ii)根據美國癌症免疫治療學會共識定義原則,有續發性檢查點抑制劑抗藥性,其定義為先前有使用檢查點抑制劑 ≥ 6 個月,且於≥ 6 個月後有完全緩解、部分緩解或病情穩定的最佳療效 (依據免疫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v1.1),且接受或未接受化療的抗 PD-1/L1 單藥療法。
(iii)有檢查點抑制劑經驗的參與者只有曾接受當地核准的檢查點抑制劑療程至少 2 個週期才符合資格,無論其核准週期為何(例如每3週 [Q3W],每 4 週 [Q4W] 或每 6 週 [Q6W]);曾接受包括併用檢查點抑制劑(如:pembrolizumab [吉舒達] 和 ipilimumab [益伏])療程的參與者,如果該療程是同時給藥而不是依序給藥,才符合資格(註:曾接受初始含檢查點抑制劑的療程 [例如 pembrolizumab, 吉舒達],以及復發時包含不同檢查點抑制劑的第二線療程 [例如 ipilimumab, 益伏] 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iv)參與者必須在完成含檢查點抑制劑的療程治療期間或之後確認疾病惡化,不論此是否為最近一次的療程。(註:參與者出於非醫療原因在中止含檢查點抑制劑療程後發生惡化仍可符合資格。)確認惡化的定義為,在初次掃描顯示疾病惡化後約 4 至 8 週的第二次掃描證實存在放射學惡化,或單次掃描顯示伴有疾病惡化相關症狀的放射學惡化。(註:若根據臨床判斷,認為參與者在接受含檢查點抑制劑療程時發生惡化,則顯示疾病惡化的單次掃描即可能足夠。)
(b)C 部分(劑量擴展):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定義:
(i)先前未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治療,因 PD-L1 高表現 (腫瘤比率分數 ≥ 50%) 而符合資格接受檢查點抑制劑-單藥療法,且無需透過含化療療程快速控制疾病,或
(ii)先前未曾因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接受治療,且不符合或不同意接受含鉑類藥物化學療法或合併療法,或
(iii)先前接受僅由化學療法組成的療程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治療。
(c)D 部分(劑量擴展):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定義:
(i)先前未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治療,且無需透過含化療療程快速控制疾病,或
(ii)先前接受僅由化學療法組成的療程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治療。
(d) E 部分(劑量擴展):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定義:
(i)先前未曾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治療,且無須透過含化療療程快速控制疾病。
8身體質量指數 (BMI) ≥ 17。
9納入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1。
10預測最短壽命 ≥ 12 週。
11根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 v1.1,必須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a)對於篩選和/或治療時進行組織切片檢查的參與者,組織切片病灶必須與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 v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病灶有所區別。
12在篩選期間(即第-28天至-1天)測量的充足器官和骨髓功能。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3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a)篩選時和每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b)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發生性行為,自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0天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c)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從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0天使用男性保險套加殺精劑。週期性禁慾、安全期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d)自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0天內,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卵供自己使用。
14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
(a)不禁慾且意圖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從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60天內必須使用含有殺精劑的男性保險套。週期性禁慾、安全期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b)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在此期間也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c)男性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0天內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
(a)增敏性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融合(非鱗狀組織學參與者必須要求載有檢測結果)。對於鱗狀組織學突變的參與者,僅在參與者未曾吸菸或存在混合型組織學時進行檢測。
(b)任何其他已知基因變異的記錄檢測結果(例如,ROS1、NTRK 融合、BRAF、V600E 突變等),且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核准為之第一線標靶治療。
2A 部分(劑量遞增)與 B 部分(劑量擴展):
(a)先前使用抗 TIGIT 療法治療。
(b)接受 2 種以上療程(包括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後發生原發或續發的抗藥性。
(c)從先前療法未解決的 ≥ 2 級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不包括白斑、掉髮、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d)發生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3.C 部分、D 部分和E 部分 -(劑量擴展):
(a)C 部分以及D 部分
(i) 曾接受任何免疫腫瘤藥物的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抗 PD-L1、抗 CTLA-4。將允許曾接受過一次全身性化療。註:允許先前在治癒性目的下,對其他侵襲性惡性腫瘤進行的免疫腫瘤治療。
(ii) 自先前療法當中尚有未解決的 ≥ 2 級毒性(CTCAE版本 5.0)(不包括白斑、掉髮、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b)E部分(劑量擴展)
(i)曾接受任何針對轉移性非小細胞癌的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化療、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ii)自先前療法當中尚有未解決的 ≥ 2 級毒性(CTCAE版本 5.0)(不包括白斑、掉髮、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4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a)註:可能符合資格的參與者:有已知無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病灶,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需要接受治療、或無症狀且適當接受立體定位放射療法、開顱手術、γ 刀療法、或全腦放射治療,且隨後的證據顯示無中樞神經系統惡化(磁振造影 [MRI] 掃描顯示放射治療介入後沒有腦轉移惡化的記錄);參與者不得使用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每天 2 mg dexamethasone (治加鬆) 或同等劑量的類固醇;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病史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時進行腦部 MRI 掃描。接受類固醇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參與者必須在進入試驗前 ≥ 7 天以及基期造影前接受穩定劑量的類固醇治療。
5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出現血栓栓塞事件。
6曾有器官移植歷史。
7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活動性傳染病: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B)(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b)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HIV-1 或 HIV-2 抗體呈陽性)。
(c)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然而,若患有慢性 B 型肝炎且正在接受抑制抗病毒療法的參與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正常且病毒量受控制,則可納入。受控的 B 型肝炎病毒量定義為聚合酶鏈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血清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 DNA) < 100 U/mL。受控的 B 型肝炎參與者的病毒載量必須在試驗治療和追蹤期間依據機構實務維持接受抗病毒治療,以確保充分的病毒抑制。若慢性 C 型肝炎參與者 ALT 正常且 PCR 無法測得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無論是因為自發性或因為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法療程,可允許納入。受控的 C 型肝炎病毒量定義為 PCR 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無論是因為自發性或因為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法療程。
(d)急性 A 型肝炎。
(e)對於試驗中的所有參與者,必須遵守所有當地機構標準進行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 檢測。對此前已知有 COVID-19 感染的參與者,必須在第一劑前記錄陰性 PCR 檢測結果,或距離最後一次陽性 COVID-19 檢測結果必須已經過了至少 10 天。
8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跳過速。
9未受控制的間發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已知的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依紐約心臟病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定義爲 ≥ 3 級)、間質性肺病 (ILD)、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控制不良的糖尿病、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伴有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疾病(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病(包括任何級別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但不包括活動性疾病定義的穩定斑塊性乾癬)、活動性或此前載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需要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進行慢性治療。
10篩選前 2 年內有其他侵入性惡性腫瘤。
11精神疾病/社交情況/藥物濫用性疾病,可能限制遵從試驗要求、大幅增加發生不良事件的風險、或影響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先前/併用療法
12排除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電腦斷層攝影 [CT] 掃描前驅藥物)。
13任何同步用於癌症治療的化學療法、放射治療、試驗性藥物、生物療法或荷爾蒙療法。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和荷爾蒙替代療法)。
14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註:參與者則在接受試驗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或劑量限制性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 期間,不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5同時納入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6已知對 rilvegostomig 或任何 rilvegostomig 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其他排除條件
17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阿斯特捷利康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8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19試驗主持人判定此人不應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2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