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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26N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09-15 - 2026-09-3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全球試驗,評估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併用 Durvalumab 和 Carboplatin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化療,作為未帶有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的第一線治療(D926NC00001;AVANZAR)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岡遠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昭勳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未帶有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

試驗目的

這項第三期試驗將探討 Dato-DXd 併用 durvalumab 和 carboplatin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併用組織學特定含鉑化療,作為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且未帶有可作用腫瘤組織基因體變異(包括增敏性 EGFR 突變以及 ALK 和 ROS1 重組)成人之第一線治療時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

劑型

243

劑量

mg/kg

評估指標

1. 在作為 TROP2 生物標記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參與者的第一線治療時,以 BICR 評估的 PFS 證明 Dato-DXd 併用 durvalumab 和 carboplatin 相對於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化療的優越性
2. 在作為 TROP2 生物標記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參與者的第一線治療時,以評估整體存活期 (OS) 證明 Dato-DXd 併用 durvalumab 和 carboplatin 相對於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化療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罹患以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a) 在隨機分配時,屬於不適合進行手術切除或決定性化放療的第 IIIB 或第 IIIC 期疾病,或屬於第 IV 期轉移性 NSCLC 疾病,且未曾接受化療或其他全身性療法作為第 IIIB 期、第 IIIC 期或第 IV 期 NSCLC的第一線治療。曾為了早期疾病(第 I 至 IIIA 期)接受含鉑輔助性、前導輔助性或決定性化放療,且在最後一劑檢查點抑制劑、化療或其他全身性抗癌療法的 > 6 個月後已發生惡化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b) 缺少增敏性 EGFR 腫瘤組織突變(例如: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以及 ALK 和 ROS1 重組。
(c) 在 NTRK、BRAF、RET、MET 或任何其他可作用的驅動致癌基因上(這些基因有當地核准的第一線標靶療法可用),沒有已證實的腫瘤基因體變異結果。
註:腫瘤帶有 KRAS 突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
3. ECOG PS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4.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即開始篩選)之前採集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詳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8.6.1.1 節和實驗室手冊)。
5. 有腫瘤 PD-L1 狀態,定義為 TC < 1%、TC 1% 至 49% 或 TC ≥ 50%,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SP263) IHC 分析法判定。中央實驗室之 PD-L1 狀態未知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6. 使用 VENTANA TROP2 IHC + QCS 分析法(臨床試驗分析法)回溯性判定的 TROP2 生物標記狀態,或在 CAP/CLIA 實驗室經驗證 TROP2 IHC + QCS 分析法後之前瞻性判定的 TROP2 生物標記狀態。在實施前瞻性檢測後,中央實驗室之 TROP2 生物標記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7. 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且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RECIST 1.1)資格的目標病灶(TL),並在基準期可使用 CT 或 MRI 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 15 mm),而且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
8.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有適當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 1.5 × 正常值上限(ULN)。
− 基準期時,總膽紅素(TBL)≤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 3 × ULN。
−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3 × ULN(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 ULN)。
−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肌酸酐清除率(CrCL)計算值 > 40 mL/分鐘(使用實際體重)。
9. 最短預期壽命為 12 週。
10.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1. 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2.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的女性,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欲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則必須同意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需高度有效避孕的完整清單,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他們應該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持續使用(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13. 男性受試者若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則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4. 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合併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心理疾病/社交狀況或重大心臟疾病)或有異體器官移植史,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間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具有低復發潛在風險的惡性腫瘤、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惡性雀斑,或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疾病。
3. 小細胞肺癌和非 NSCLC 的混合型組織學型態;NSCLC 的類肉瘤組織學變體。
4. 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或白斑),但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態。註: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納入患有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某些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
−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 疲倦。
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試驗臨床領導人後予以納入。
5.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症候群(肉芽腫病合併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 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臨床領導人後始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6. 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7 天不需要類固醇。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自放射治療急性毒性影響中康復。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7. 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8.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 已知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 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 已接種 B 型肝炎病毒疫苗、僅抗 B 肝病毒表面抗體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即感染後清除 B 型肝炎病毒的人)並符合以下第 i 至 iii 項條件:
(d)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 至 iii 項條件:
(i) B 型肝炎病毒 DNA 病毒負荷量 < 20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如果患有肝臟轉移,則轉胺酶可以呈現異常(AST/ALT 的結果 < 3 × ULN)但不能歸因於 B 型肝炎病毒感染。
(iii) 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10. 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靜脈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1.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CD4+ 計數量 ≥ 350、過去 12 個月內無可用於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這代表在此期間的治療療程中,預期其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有進一步的改變)。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標準,建議監測病毒 RNA 載量和 CD4+ 計數量,並應依照當地 SoC 進行(例如,每 3 個月一次),以判定其感染是否獲得控制以及受試者是否有資格被納入試驗。如果當地法規或 IRB/EC 接受,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
12. 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影像,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3. 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QTcF)為 > 470 毫秒(不論性別為何),取自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ECG)檢測。
14. 患有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級)、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與試驗臨床領導人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5.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6. 由併發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上嚴重肺功能受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等)。
先前/併用療法
17. 先前暴露於:
(a) Durvalumab。
(b) 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酶(topoisomerase I)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藥物,包括 ADC。
(c) 接受化療或任何其他全身性療法作為第 IIIB 期、第 IIIC 期或第 IV 期 NSCLC 的第一線治療。
(d) TROP2 標靶療法。
(e) 隨機分配前無經過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 14 天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8. 曾在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治療情境下,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CTLA-4)的受試者:
(a) 不可發生過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b) 在為了本試驗接受篩選之前,接受先前免疫療法期間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
(c)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 ≥ 第 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不良事件。註: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不良事件 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可納入試驗中。
(d)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不良事件、不可在重新嘗試用藥時不良事件復發,且排除目前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劑量。
19. 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 為了已知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使用類固醇(請參閱排除條件 6)。
20.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I 2)。
21. 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22.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照射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 4 週內,曾讓胸部或超過 30% 的骨髓接受廣大照射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23.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 ≤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4.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或在先前的 Dato-DXd 和/或 durvalumab 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25.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6. 已知對試驗介入治療或此藥品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 80 (polysorbate 80)或其他 mAb)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7.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8.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9. 目前懷孕(以陽性驗孕結果證實)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8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