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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22-137
試驗執行中

2022-12-01 - 2024-10-28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有MET基因擴增之局部晚期/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2期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純慧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晃智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未曾接受其他治療之有MET基因擴增的局部晚期/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為確認: - Telisotuzumab vedotin用於治療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有MET基因擴增的非鱗狀NSCLC受試者的整體反應率(ORR)。 次要目的為確認: - 反應持續時間(DoR); - 疾病控制率(DCR); - 無惡化存活期(PFS); - 整體存活期(OS); - 根據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肺癌生活品質問卷第13單元(EORTC QLQ-LC13)的咳嗽、疼痛和呼吸困難項目評量之「至咳嗽、疼痛或呼吸困難惡化的時間」; - 根據EORTC-QLQ-Core 30 (EORTC QLQ-C30)的生理功能領域評量之「至生理功能惡化的時間」; - 根據EORTC QLQ-C30的整體健康狀況/生活品質領域評量之「生活品質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 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Telisotuzumab vedotin (ABBV-399)

劑型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由獨立中央審查小組(ICR)評估的整體反應率(ORR)。ORR的定義為出現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1.1版確認之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自願在經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註明日期,方可開始任何篩選或試驗指定的相關程序。若確認當地有此要求,則受試者(而非代理人)必須親自簽署書面同意書。
2.受試者必須年滿18歲。
3.受試者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MET 螢光原位雜交(FISH)檢測確認腫瘤組織中有MET基因擴增,或以試驗委託者核准的檢測方法確認血漿和/或組織中有MET基因擴增。MET FISH檢測結果必須為MET/CEP7比值 ≥ 1.8,且為至少50個腫瘤細胞的平均值。對於登錄參與試驗的受試者,需要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和血漿可進行中央檢測評估和生物標記檢測。在當地要求確認的情況下,僅可使用獲得體外診斷醫材規範(IVDR)認證後的中央檢測法。
4.受試者具有如下述的適當骨髓、腎臟和肝臟功能:
骨髓:嗜中性球絕對數目(ANC)> 1,000/mm3,血小板 ≥ 100,000/mm3,血紅素 ≥ 9.0 g/dL。
腎功能:肌酸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使用24小時尿液測量或以Cockcroft Gault公式估算:
CrCl (mL/min) =(140 – 年齡[歲]) × (體重[公斤])(若為女性則需× 0.85)
72 ×血清肌酸酐(mg/dL)
肝功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ULN),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和丙氨酸轉胺酶(ALT)≤ 3.0×正常值上限(ULN),白蛋白 ≥ 3.0 g/dL。
肝臟癌轉移病患的肝功能:膽紅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 ≤ 5.0×正常值上限(ULN),白蛋白 ≥ 3.0 g/dL。
5.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循本試驗計畫書所要求的程序。
6.根據公認的準則(例如:NCCN,IASLC第8版),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檢查證實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腺癌NSCLC。
7.具有經預測對現有標靶療法具敏感性的EGFR、ALK、ROS1或BRAF突變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具有現有標靶療法可能作用標的之其他變化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8.受試者必須患有可根據RECIST 1.1版測量的疾病。
9.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0或1。
10.受試者先前必須未曾接受過針對局部晚期/轉移性NSCLC的全身性治療。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如果無證據顯示惡化,則可進行不超過1個化療週期的有限治療。受試者先前可接受過輔助/新輔助全身性化學療法和/或放射線療法和/或免疫療法,但受試者必須在完成該療程時或完成後6個月內無疾病惡化,並且在首劑試驗藥物之前已結束至少6個月。
11.受試者先前不得曾接受針對c-Met作用的抗體。
12.受試者所患有的NSCLC不得符合可接受治癒性療法的條件。
13.有中樞神經系統(CNS)癌轉移的受試者必須已接受確效性治療(如手術或放射線療法)且有下列情況時,方具有參與資格:
在接受確效性治療之後至少2週時,無證據顯示CNS癌轉移有惡化狀況。
無症狀,且在首劑telisotuzumab vedotin之前已停用或使用穩定或減少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和/或抗痙攣藥物至少2週。
14.受試者不得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以下例外:
曾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首劑試驗藥物之前已至少2年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復發風險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無疾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且目前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5.受試者不可有特發性肺纖維化、組織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在篩選時的胸部CT掃描時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16.允許在放射治療部位有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17.除了掉髮或貧血以外,受試者不可有先前抗癌治療引起之尚未紓解的 ≥ 2級不良事件。
18.受試者不可在第一劑telisotuzumab vedotin之前21天內接受過大手術。
19.受試者不可有以下情況: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註:除非當地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要求,否則在本試驗計畫書中,無須進行HIV檢測確認參與資格。
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定義為HBV DNA ≥ 500 IU/mL或與HBV DNA ≥ 500 IU/mL相關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對於已知感染HBV的受試者,必須在當地進行檢測確認是否存在活動性感染。若HBV狀態不明且當地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要求,則必須在篩選時於當地進行檢測。
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義為HCV RNA陽性。HCV感染已治癒的受試者仍可參與試驗。對於已知感染HCV的受試者,必須在當地進行檢測確認是否存在活動性感染。若HCV狀態不明且當地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要求,則必須在篩選時於當地進行檢測。
無法控制的自體免疫疾病。
20.受試者不可有具重要臨床意義的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具重要臨床意義的血管疾病,包括:
首劑試驗藥物之前1年內發生的心肌梗塞或6個月內發生的中風,或與心臟功能相關或可能影響心臟功能的不穩定或未控制的疾病/病症(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I-IV級)、心律不整(CTCAE第5版第2級或更高級別)或具重要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
具重要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肝炎、目前酗酒或肝硬化。
≥ 2級的水腫或淋巴水腫。
≥ 2級的腹水或胸腔積液。
≥ 2級的神經病變。
無法控制的活動性細菌或病毒感染。
21.受試者不可有會降低對試驗之依從性的精神疾病/社會狀況。
22.受試者先前不可曾對任何含免疫球蛋白G (IgG) 的藥物發生重大免疫反應。
23.受試者不可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者判斷,會使受試者處於不可接受之高毒性風險的健康狀況。
24.受試者沒有已知的活動性嚴重SARS-CoV-2(急性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2)感染。若受試者有SARS-CoV-2感染的徵象/症狀,則其分子檢測(例如聚合酶鏈反應 [PCR])結果必須呈陰性,或至少相隔24小時的2次抗原檢測結果必須呈陰性。註:應按照當地要求/建議進行SARS-CoV-2診斷檢測。在過去6個月內,受試者不可曾發生任何需使用呼吸器/氣管插管或體外膜氧合 (ECMO) 支持的嚴重SARS-CoV-2感染,或在預篩選時,SARS-CoV-2感染引起的長期併發症尚未紓解。
25.不符合SARS-CoV-2感染相關參與資格條件的受試者必須視為篩選失敗,只有在符合以下SARS-CoV-2感染之病毒清除標準之後,可重新接受篩選:
對於無症狀的病患,距取得首次PCR檢測結果之時須已至少10天或已康復至少10天,康復的定義為在不使用退燒藥的情況下已退燒且症狀改善。
26.針對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回診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呈陰性,且第一劑試驗藥物施用前的基期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後續的研究顯示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並未懷孕,在諮詢艾伯維醫療監測員後,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可能符合參與資格。
27.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採用至少1種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此方法從試驗第1天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7個月內有效。
28.女性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7個月內不得懷孕、哺乳、捐贈卵子,且不考慮懷孕。
29.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試驗第1天開始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4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方法避孕。
30.男性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4個月內,不得考慮使伴侶受孕或捐贈精子。
31.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不得接受活性疫苗接種(如:帶狀皰疹疫苗、黃熱病疫苗等)。
32.不可在接受第一劑telisotuzumab vedotin之前的指明時間範圍內接受任何以下治療:
2週(14天)內:未涉及肺部的放射線療法。
33.使用以下任何療法治療時無須洗除期:
不超過10分次的骨骼、皮膚或皮下癌轉移之緩和性放射治療。
34.從首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6個月起,至永久停用試驗藥物為止,受試者均不可接受肺部放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70 人